滁州市深入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为加快推进我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加快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依法维护市场秩序,经市政府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工商意见】滁州市深入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完整),供大家参考。
滁州市深入推进商事登记
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为加快推进我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加快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依法维护市场秩序,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深入推进“三证合一”、“先照后证”、登记注册全程电子化管理等商事制度改革为重点,强化部门监管职责,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完善市场监管体系,改进行政服务,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努力营造有利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为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撑和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简政放权。根据我市实际,改革商事登记及相关联的行政审批制度,进一步放松对商事主体的准入管制,努力激发商事主体发展活力。
(二)宽进严管。把该放的权力放开、放到位,降低准入门槛,促进就业创业,激发商事主体活力;把该管的事情管住管好,创新行政管理模式,提高监管效能。
(三)有效联动。厘清部门职责,通过实施分工监管、行业监管、协作监管,实现部门间的信息实时传递和对接,完善社会诚信体系和长效监管机制,严厉打击违法、失信行为,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严管格局。
三、主要任务
(一)深化注册资本登记改革。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和实缴登记制另有规定外,取消其他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一律不将注册资本实缴或提供验资报告作为行政审批和行业准入条件。
(二)深化企业名称登记改革。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需前置审批和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企业外,允许企业自主选择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根据经营范围自主选择名称的行业表述,企业名称登记和设立登记可一并办理。
(三)推行登记注册电子化管理。按照国家统一的标准规范,2015 年在省工商局电子营业执照系统建成的基础上,推进我市电子营业执照应用,为商事主体提供身份识别服务。进一步提升网上登记技术服务水平,实现全市登记申请、受理、审核、发照、亮照、电子营业执照、年报、公示信息的网上服务全覆盖,实现从“审批柜台”向“服务平台”的转变。
(四)全面开展“三证合一”改革。2015年全市实现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在营业执照上加载组织机构代码和税务登记号,不再核发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争取在我市开展“一照一号”改革试点,实现一张照、一个号、多功能的“一照一号”登记制度。
(五)有序推行“先照后证”改革。进一步清理商事登记前置审批项目。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设立的工商登记前置许可事项外,其他一律不作为工商登记前置条件。实施商事主体登记与经营项目审批分离。商事主体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从事一般生产经营活动;对从事须经审批方可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凭相关材料向有关审批部门申请并取得批准文件、许可证书后,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
(六)建立商事登记信息共享机制。由市政务服务中心牵头建立滁州市商事主体信息共享库。市工商局负责在营业执照核发后3个工作日内将涉及先照后证的商事主体信息推送至该信息共享库(涉及股权转让信息按月传递到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相关审批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认领涉及先照后证的商事主体信息,并及时联系相关商事主体。相关审批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行政许可审批的条件及时限要求,对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的商事主体,及时核发许可证件;对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的商事主体,要引导其到市工商局办理减少相应经营项目或者注销登记。
(七)建立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工商局(或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报送上一年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
(八)完善商事主体信用约束机制。健全完善、整合应用各部门经营异常名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黑名单”),对列入“黑名单”的商事主体、法定代表人等,实行部门联动惩戒,在商事登记、生产许可、资质审核、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对严重违法企业实行市场禁入和市场退出制度,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九)完善商事登记后续监管机制。各行政许可审批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等有关决定,及时、全面掌握本部门改为后置的许可审批事项,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负责”原则,厘清部门职责,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经营事项涉及审批的,由审批部门履行监管职责,并依法查处未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经营的行为。同一经营事项涉及两个以上审批部门的,由各审批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不涉及审批的一般经营事项,由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进行监管。
(十)完善商事主体服务机制。加大对新创企业和小微企业的财税、金融等支持力度,帮助新创企业走好发展的“最先一公里”,打通小微企业优惠政策落实的“最后一公里”。建立商事主体追踪调查制度,整合优化投诉举报平台,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探索实行商事主体登记和其他审批及公共服务项目全程中介代理服务。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牵涉部门多,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市政府成立商事登记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建立督查和通报制度,落实改革问责制,加强对改革工作的指导,做好总结评估,推进相关工作。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改革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建立健全协调推进工作机制,切实加强组织保障,统筹安排行政资源,协调解决改革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改革任务落实到位。
(二)强化监督检查。严格落实问责制,加强对各部门落实监管职责的监督。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根据本实施意见提出的相关要求,制订督查方案,对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涉及到的各项工作进行实时跟踪督查。
(三)注重宣传引导。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充分利用各种媒介,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各行政许可审批部门要认真做好相关政策宣传、提醒、提示等工作,帮助商事主体了解政策,及时办理相关许可。支持鼓励新闻媒体及社会公众共同参与监督管理,广泛参与诚信体系建设,在全社会形成理解改革、关心改革、支持改革的良好氛围,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2015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