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局执法监察工作意见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有效遏制国土资源各类违法行为,规范土地和矿产资源管理秩序,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国土意见】县国土局执法监察工作意见,供大家参考。
国土局执法监察工作意见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有效遏制国土资源各类违法行为,规范土地和矿产资源管理秩序,促进我县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目标,落实责任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国土资源目标责任管理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要落实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工作”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意见》中“各级政府要组织各相关部门对本地区无证勘查、开采行为进行全面排查、集中整治”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的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是国土资源工作政府目标第一责任人。
二、健全机制,强化管理
各乡(镇)辖区内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由各乡(镇)负责组织处理。要建立县、乡、村、组四级国土资源动态巡查机制。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辖区内各村委会及有关单位开展国土资源动态巡查工作,要建立分片包干,责任到人的巡查机制,切实加大国土资源动态巡查力度,对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县政府和县国土资源局报告;基层国土所对巡查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县国土资源局及乡(镇)政府汇报。要公正执法、规范执行,加大执法力度,坚决遏制本区域范围内的违法用地、非法采矿行为。要建立县、乡、村三级依法管理国土资源责任制。县监察局要会同县国土资源局、城建局等相关部门加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力度,加强督促检查。县法院、公安、安监、经贸、供电等部门要大力支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加强协调与配合,形成执法合力。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国土资源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协管员制度,并对所管辖的村(居)民委员会要制定国土资源管理工作考核标准,形成合力,促进区域经济健康、持续发展。县国土资源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县国土资源具体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是乡(镇)国土资源管理的直接责任人。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和国土资源协管员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不断规范国土资源管理行为,提高国土资源管理水平。对违反国土资源管理规定的相关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加强督查,奖惩结合
要建立健全工作报告、督查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县监察局、县国土资源局等相关部门原则上按季度对各乡镇进行督查。各乡镇对所属村(居)要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进行督查。对督查发现国土资源管理不到位的单位,要按照下列办法追究责任:
(一)乡(镇)
1、一年内凡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隐瞒不报超过三宗以上的,要对该乡(镇)分管领导、职能未履行到位的部门(国土所、村建站)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对超过五宗以上不报告的,视情节予以效能告诫或追究纪律责任。
2、一年内由于制止不力或职责未履行到位,存在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未查处到位累计超过6宗以上(含6宗)的,要对该乡(镇)主要领导、职能未履行到位的部门(国土所、村建站)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经通报批评后未能及时整改到位的,视情节予以效能告诫或追究纪律责任。
3、对国土资源管理混乱、国土资源严重违法现象,制止不力的乡(镇)党政主要领导,视情节给予党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对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成绩显著、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县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二)村(居)委会
1、村(居)委会直接参与非法占地、非法转让土地、无证非法采矿的,无论宗教多少,该村(居)书记、主任和协管员由相关部门予以撤职、罢免和解聘。
2、一年内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隐瞒不报(无论宗数多少)或工作失职造成两宗以上(含两宗)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未发现并报告和制止的,该村书记、主任、协管员由相关部门予以撤职、罢免和解聘。各乡(镇)对村(居)委会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国土资源管理失职行为,不按党纪政纪予以相关责任人处理的,要对乡(镇)主要领导通报批评,经通报后未能及时整改到位的,视情节予以效能告诫或追究纪律责任。对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成绩显著、表现突出的个人,由县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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