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阜合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和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政意见】阜阳市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实施意见,供大家参考。
阜阳市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阜合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60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推进我市养老服务业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全面深化改革为统领,按照责任明晰化、投资多元化、对象公众化、服务多样化的原则,坚持保障基本,注重统筹发展,完善市场机制,激发社会活力,健全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养老服务体系,发展养老服务产业。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必须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2平方米的标准,根据老年人口数量和服务半径,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到2020年,全面建成功能完善、规模适度、布局合理、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养老服务覆盖所有居家老年人,养老服务设施覆盖所有城市社区,90%以上的乡镇和80%以上的农村社区建立养老服务设施和站点。养老床位数达到8万张以上,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45张以上,其中面向社会开展养老服务的床位数不少于6万张,提供就业岗位3万个以上。基本形成“9073”养老服务总体格局,即居家养老、社区养老、机构养老人数分别占90%、7%、3%。
二、主要任务
(一)保障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需求。制定购买服务目录和实施办法,创新资金投入方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承接城乡“三无”人员、孤老重点优抚对象、低收入老年人、失独老年人养老服务的民办养老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企业、组织,按规定给予政府购买服务补助。保障农村五保、城市“三无”、孤老重点优抚对象等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当地人均消费性支出的60%合理确定供养标准。健全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适时提标扩面,到2020年高龄津贴发放标准整体增长50%以上。市级财政承担三区及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高龄津贴所需资金的40%。健全低收入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对其中失能失智老年人,按照失能失智程度上浮补贴标准。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免费为有需要的低收入家庭失能老年人配备康复辅具和进行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加强养老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切实保障老年人饮食卫生安全。
(二)完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2016年1月1日起,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应按照新建住宅小区每百户20至30平方米、已建成的住宅小区每百户15至20平方米的标准在一楼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给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调配使用,产权归国资部门所有。多期开发的应根据建设时序安排,同步做好养老服务设施配建工作。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没有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没有达到规划和建设指标要求的,应于2020年前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开辟养老服务用房。在农村,结合美好乡村和新型城镇化建设,在修编完善县域村庄布点和村镇建设规划时,凡人口聚集地、中心村必须规划建设养老服务设施。支持行政村、较大自然村建设互助性养老服务设施。鼓励整合利用社区服务中心、党建活动室、医疗卫生机构、文化教育单位等公共资源,增加为老服务功能。加强基层民政所(办)和老年协会建设。
(三)强化公办养老机构托底保障功能。继续加强社会福利院、农村敬老院、光荣院等托底保障性养老机构设施建设,完善配套服务功能,不断提高服务保障水平。对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孤老重点优抚对象实行政府供养,对低收入和失独老年人提供低偿的养护服务。积极推进农村敬老院转型成为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在满足农村五保对象需求的前提下,为当地高龄、空巢、留守、失能失智和困难老年人提供集中养护服务。加强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建设,优先解决贫困重度残疾老年人的托养需求。
(四)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探索养老机构“一照多址”、“先照后证”经营,取消注册资金限制,简化设立许可手续,放宽社区社会组织备案条件。鼓励民间资本通过委托管理等方式,积极参与公有产权养老服务设施的管理和运营;适时出台社会力量运营公办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积极推进公建民营、委托管理。在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的前提下,允许公办养老机构以设施设备等作价入股,与社会力量共同建设和运营养老机构。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公办养老机构改组改制,发展民间资本参股或控股的混合所有制养老机构,建立起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科学高效的管理运营模式。鼓励社会力量举办规模化、连锁化的养老机构。鼓励民间资本对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及其他可利用的社会资源进行整合和改造,用于养老服务。对租用公办养老机构房产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3年内免交房屋租金。对民间资本举办的养老机构,在各级预算内投资补助上,享受与公办养老机构同等政策;对境外资本举办的养老机构,享受与境内资本相同的扶持优惠政策。允许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从年度收支节余中提取一定比例奖励投资者,投入满5年后可以转让、赠与。民间资本举办的各类养老机构和组织实行市场定价。民间资本投资建设的全托型社区托老所,享受上述同等政策。建立跨地区养老服务协作机制,鼓励城市支援农村、发达地区支援欠发达地区,实现养老服务均衡发展、全面推进。
(五)推动医养融合发展。落实农村五保、城市“三无”老人相关医保政策,按照“先医治、后结算”原则予以救治。促进医疗卫生资源进入养老机构、社区和居民家庭。大力创建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按照“卫生准入、民政扶持、医保定点”的方式,支持100张床位以上的养老机构,可申请设置护理院、康复医院等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床位需另设;其他具备条件的养老机构可申请设置卫生所、卫生室、门诊部等。符合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条件的,可申请纳入定点范围,入住的参保老年人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完善医保报销制度,切实解决老年人异地就医结算问题。医疗机构应为老年人就医提供优先优惠服务。为辖区内65岁以上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开展上门诊视、健康查体、保健咨询等服务。加快推进面向养老机构的远程医疗服务试点。民办医疗机构开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养老机构,享受与民办养老机构同等的扶持优惠政策。推进养老、医护、康复、临终关怀服务相互衔接的医养融合发展示范点(机构)建设,加强养老机构、社区、家政、医疗护理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服务。
(六)创新发展智慧化养老。鼓励为老服务信息化产品开发和推广,积极探索运用“互联网+养老”模式,整合各类社会养老存量资源,建立居家养老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完善信息助老服务和应急防护机制,应急防护呼叫基本通信费由市、县(市、区)财政分级给予保障。到2018年,为全市40%的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低收入失能老人免费配置“一键通”等智能化养老信息设备,2020年达到70%以上。同时,广泛建立以需求为导向、社区为纽带、企业和机构为主体、项目化运作为载体、信息管理系统建设为支撑的20分钟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圈。社区普遍建立空巢家庭、独居老人、病残老人、高龄老人信息库,逐步实现对老年人信息动态化管理。建设智慧养老服务平台,大力发展面向居家老年人的家政服务,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家政、物业等企业兴办或运营老年供餐、社区日间照料、托老所、老年活动中心等养老服务项目。
(七)完善养老机构安全设施。在加强养老机构安全生产预防事故工作的同时,推进对全市不具备安全运营要求的养老机构改造升级工作,完善消防安全设施。公办养老机构通过财政投入方式进行改造升级,民办养老机构通过自筹资金或利用床位补贴资金进行改造。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地方政府对辖区内养老机构进行安全监管与督查,严格执行《安徽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和<安徽省养老机构管理办法>通知》(民福字﹝2013﹞133号)。
(八)培育养老服务市场主体。支持各类养老服务企业和社会组织发展,积极开展养老服务社会组织孵化工作。支持企业和社会组织参与管理、运营养老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开展教育培训、研究交流、咨询评估和第三方认证等服务。鼓励养老服务业协会、商会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监督评估、沟通协调、服务中介等作用。鼓励公益慈善组织参与养老机构建设、养老产品开发、养老服务提供,使公益慈善组织成为发展养老服务业的重要力量。鼓励离退休教师、医生等专业技术人员发挥余热,探索建立健康老人参与志愿互助服务的工作机制。
(九)促进养老服务产业发展。开发老年产品用品。围绕适合老年人的衣、食、住、行、医、文化娱乐等需要,支持企业开发康复辅具、自助设备,满足残障老年人服务需求;支持企业开发老年人食品药品、保健品、服装服饰、智能手机等老年用品用具和服务产品,引导商场、超市、批发市场设立老年用品专区专柜;引导和规范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开发适合老年人的理财、信贷等产品;探索开发老年住宅、老年宜居社区等老年生活设施。鼓励发展养老服务中小企业,扶持发展龙头企业,实施品牌战略,形成一批产业链长、覆盖领域广、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产业集群。健全市场规范和行业标准,确保养老服务和产品质量,营造安全、便利、诚信的消费环境。支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居家养老互助服务。加强基层老年协会建设,支持老年群众组织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服务社会活动。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市、县、乡、村四级老体协组织,支持成立行业老年人体育协会,努力构建老年体育健身服务体系。
三、政策措施
(一)落实养老服务设施土地供应政策。养老服务设施需单独安排用地的,市、县应纳入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涉及新增建设用地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各地应当优先安排土地利用指标。鼓励各类养老机构以租赁方式使用国有建设用地。支持企业利用存量用地建设养老机构。经民政部门认定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按照经营性用地的规定依法办理有偿出让手续。在农村兴办的福利性和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的,依法获批后可以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对新建200张、500张以上床位的养老机构建设项目,可分别列入市、县(市、区)服务业重点项目,优先给予用地保障。严禁改变养老设施建设用地性质,对划拨的养老用地,不得将养老服务设施进行分零销售。养老设施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拆迁的,按照“谁拆迁、谁负责”原则,优先安排同等面积的回迁或异地建设用地。
(二)落实财政扶持政策。加大财政性资金支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力度,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各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的50%以上要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对各级公办保障性养老机构,根据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按其供养对象保障其集中供养经费和机构建设经费,具体标准由县(市、区)自行制定。对民办养老机构,县(市、区)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日常运营补贴、贷款贴息补助和政府购买服务补助,其中运营补贴由县(市、区)按照不低于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确定,一次性建设补助按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印发<阜阳市社会养老服务发展补贴与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民福字〔2014〕16号)执行。市级财政承担三区及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上述补贴、补助所需资金的40%。对于承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养老机构和企业、社会组织,按其承接的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给予相应的购买养老服务补助。为失能失智老年人服务的,按照其轻、中、重度失能失智程度,运营补贴和政府购买服务补助标准分别上浮50%、100%、200%以上。
(三)完善金融扶持政策。加快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支持养老服务业的信贷需求。各地政府性投融资平台、政府出资担保机构应积极为城乡社区养老公共服务设施、福利性和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提供信贷担保服务。加强养老机构信用体系建设,支持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资产抵押和优质企业信用贷款。拓展直接融资渠道,支持养老服务龙头企业上市融资、发行企业债券。支持建立养老机构综合责任险制度,构建养老服务行业风险合理分担机制。
(四)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福利性、非营利性的养老机构免征其自用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规定比例扣除。经县级以上政府部门批准的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有线数字电视收视维护费和电话、宽带网络使用费减半收取,有线数字电视、电表、水表建安价格(含安装材料)按成本价收取。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建设项目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含政府性基金,下同),对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建设项目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收入免缴行政事业性收费。
(五)完善人才培养和就业政策。支持市内高等院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增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课程。大中专毕业生在养老机构从事养老护理工作满3年以上的,给予一定比例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补偿;工作满4年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给予一次性奖励。依托大专院校和养老机构等,建立养老护理人员培训基地。对符合条件的参加养老护理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从业人员,按规定落实相关补贴。对在养老机构就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与医疗机构、福利机构相同的执业资格、注册考核政策。鼓励养老机构和社区开发养老服务公益性岗位和社工岗位,对从事养老服务的就业困难群体和大专院校对口毕业生,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到2020年底前,全市养老护理员岗前培训率达到100%,持证上岗率达到60%以上,鼓励高学历、高资质、创新型养老服务人才与团队落户阜阳。
(六)加强养老服务市场监管。健全养老服务准入、退出、监管制度,及时查处侵害老年人人身财产权益的违法行为和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推动建立健全养老服务标准体系,到2020年,逐步形成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为主体,企业标准为补充,覆盖养老服务主要环节的标准体系。行业协会要积极组织并引导相关单位申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省级地方标准。加快建立养老服务评估制度,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入第三方开展养老服务评估。科学确定养老服务需求类型,完善评估指标体系,严格评估流程,综合利用评估结果,加强对评估工作的监督。到2020年,全面建立科学合理、运转高效的长效评估机制,实现养老服务评估科学化、常态化和专业化。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养老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形成政府领导牵头负责,发展改革委和民政局协调推动,财政、国税、地税、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消防、国土资源、城乡规划、金融、国资、工商、教育、统计、物价、质监、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体育)、商务、经济和信息化等多部门齐抓共管、合力推进的工作格局。
(二)建立统计监测和评价体系。建立涵盖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总体规模、行业结构、经济效益等基础数据的统计制度,健全养老服务发展评价与监测指标体系。明确县(市、区)政府在养老服务业发展中的主体责任,建立区域养老服务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建立相关部门与县(市、区)行业组织和社会单位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健全政府扶持重大项目的绩效评估制度。
(三)加强养老服务机构监管。加强对各类养老服务机构日常运行的管理,建立养老服务机构信用体系,制定信息披露制度,对服务质量和运营情况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市民政、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通过联合检查、财务审计、社会公示等方式,加大对接受政府补助的养老服务机构监管力度,对通过瞒报、造假等方式骗取财政性资金的以及侵占、私分、挪用所接收财政资助的,予以收回;对不符合设立要求的养老机构,取消其设立许可。
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本意见精神,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或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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