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便民维权工作制度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全面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规范人口计生行政执法行为,切实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口计生工作健康有序发展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计生制度】丰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便民维权工作制度,供大家参考。
县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
便民维权工作制度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全面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规范人口计生行政执法行为,切实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口计生工作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开展计划生育便民维权活动的通知》精神,特制定丰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便民维权工作制度(共四项)。
第一项 丰顺县人口计生依法行政一次性告知责任制度
依法行政一次性告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简称当事人)到本单位咨询、申办有关事项时,负有接待、办理或者答复责任的工作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当事人应依法依规提供有关材料以及应当遵守的有关程序制度。另外,对当事人实施监督管理和行政处罚时,应当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已掌握或者已查证的有关事实及其权利和义务,一次性完整地告知当事人。
一、一次性告知责任人范围
当事人前来办理有关事项或者咨询有关问题时,本单位工作人员中负有接待、办理或者答复责任的工作人员为一次性告知责任人。
二、基本原则
一次性告知应坚持以人为本、热情服务、依法告知、提供便利、及时办理的基本原则。
三、基本要求
(一)热情接待。一次性告知责任人要热情接待当事人,切实了解当事人办事或咨询的意图,向当事人提供办事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当事人要求予以解释说明的,应准确、详尽、可靠、完整地一次性向当事人解释和说明。
(二)审查受理。对当事人提交的有关材料,一次性告知责任人应当进行认真、全面的审查,符合要求的,应当场予以受理,并按规定办理。
(三)特别提示。对当事人应注意或者容易忽视的问题,一次性告知责任人应做细致的强调和解疑工作;如果当事人请求具体帮助的,一次性告知责任人应当进行必要的辅导和辅助。
(四)更正处理。当事人提供的申办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问题时,一次性告知责任人应当允许当事人当场更正;对申办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一次性告知当事人在五个工作日内补齐全部材料,并逐一告知解决办法。
(五)无需办理。当事人申办的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行政审核、行政审查的,一次性告知责任人应当即时告知当事人无需办理;申办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当事人向有关部门申办。
(六)妥善解决。一次性告知责任人如遇到一时无法解决、无法告知的问题,应当及时请示领导或相关部门,予以妥善解决,不得拒绝告知。
四、业务知识要求
各级各单位人口计生部门负有接待、办理或者答复责任的工作人员,应加强业务知识学习,全面提高业务素质,熟悉人口计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各事项办理流程,努力做到一次性告知不遗漏、不重复,条理清晰,表达准确,以保障一次性告知工作责任制的全面落实。
五、监督管理
凡因违反一次性告知责任制度被投诉,经查证情况属实,情节较轻的,第一次由职能机构负责人给予单独批评,要求改正;第二次由分管领导给予职能机构内部批评,督促改错;第三次由局长给予全局通报批评,责成改过,同时取消其当年优秀公务员评选资格。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的,按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处理。情节严重造成重大影响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给予党纪、政纪予以处分。
第二项 丰顺县人口计生依法行政限时办结制度
一、受理或者办理行政事项时,凡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已有明确办理时限的,各单位、职能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结。
二、受理或者办理行政事项时,凡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未规定办理时限的,各单位应结合实际,本着简捷快办的原则,制定时限,予以公布,并严格执行。
三、对下级提交的协调事项,一般问题一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对下级提交的请示事项,应在五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对下级提交的重要问题,应在十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对下级提交的复杂问题,应在一个月给予答复,并在受理时向下级说明理由。
四、对来访人员的办事请求,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在当时或者在规定的时间给予答复或者办理的,应及时告知来访人员,并说明原因。
五、信访工作人员根据《信访条例》的规定,对来访人员的办事请求不予办理的,应在规定时限内向来访人员说明理由。
第三项 丰顺县人口计生依法行政信息公开制度
一、主动公开法规依据
根据《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参照国家及省人口计生委信息公开的基本要求,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应主动公开人口计生依法行政法定职责范围、办事程序、办事结果和举报电话等信息。
二、主动公开方式方法
(一)主动公开主要方式。包括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本局网站上的公开,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的公开,单位宣传公开栏的公开,向下级编印转发相关资料,并由基层单位发放给育龄群众的公开等方式,方便育龄群众办事、办证。
(二)主动公开主要方法。包括经常性的事项定期公开,阶段性或者临时性事项一次性公开等方法。
三、主动公开基本内容
(一)主动公开基本要求。公开的信息内容可能或者能够注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依据的,均应分别注明,以保证所公开的信息简明易懂。
(二)主动公开基本范围。
下列人口计生依法行政信息应主动公开:
1、本单位领导成员,本单位、直属单位的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责或业务范围;
2、本部门制订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3、重大项目、会议、活动及相关事项;
4、人口发展专题研究成果;
5、人口发展中长期规划、事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
6、人口计生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和行政许可事项的设定依据、条件、程序及调整和取消的情况;
7、工作人员公开招录信息、政府采购、招投标情况;
8、人口计生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9、人口计生群众工作纪律和维权措施,群众监督举报方式和渠道;
10、人口计生局的信访渠道和处理程序;
11、依据《信息公开条例》及地方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其他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三)主动公开主要内容。
下列人口计生依法行政事项应主动公开:
1、人口计生法律、法规、规章、政策;
2、生育政策、奖励政策、社会抚养费征收、行政处罚规定及与群众利益相关的人口计生规范性文件的内容;
3、人口计生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检查及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4、国家人口计生委《人口计生群众工作纪律》和《人口计生检查考评工作纪律》的具体内容;
5、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计划生育证明、一孩登记、再生育审批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具体要求;
6、病残儿鉴定、节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的具体规定;
7、人口计生政务动态、工作总结、便民服务、应急管理等具体情况;
8、办理群众来信来访的工作制度;
9、各级人口计生部门的公开举报电话;
10、向群众公开承诺的其它事项。
(四)主动公开办事程序。
下列人口计生依法行政程序应主动公开:
1、依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相关规章、政策规定的一孩生育登记、再生育审批、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计划生育证明办理程序;
2、依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相关规章、政策规定的违反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程序;
3、依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及相关规章、政策规定的病残儿鉴定、节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办理程序;
4、依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广东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及相关规章、政策规定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程序;
5、依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及相关规章、政策规定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程序;
6、依据《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及相关规章、政策规定的《计划生育服务证》办理程序;
7、依据《广东省部分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办法》及相关规章、政策规定的奖励金申请办理程序;
8、依据《广东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及相关规章、政策规定的特别扶助申请办理程序;
9、依据《广东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及相关规章、政策规定的奖励金申请办理程序;
10、依据《广东省农村计划生育节育奖励办法》及相关规章、政策规定的节育奖办理程序;
11、依据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办理人口计生事项应主动公开的程序。
(五)主动公开一般程序。
主动公开的一般程序(主要是人口计生行政处罚及征收社会抚养费案件):
1、受理登记。对违反人口计生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案件进行受理登记;
2、立案审批。根据受理登记情况落实承办(股)室及分管领导立案审批;
3、调查取证。对已经立案的案件安排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开展调查取证;
4、会审认定。在调查取证的基础上对案件进行会审认定;
5、告知对象。将认定的事实、依据、证据、适用的法律法规等告知当事人;
6、重新复核。对需要再次复核的案件进行重新复核;
7、作出决定。对案件进行会审后作出处理决定;
8、送达回证。将处理决定送达当事人;
9、履行处理。对案件当事人执行处理决定;
10、结案归档。对案件进行结案处理并归档保管。
(六)主动公开办事结果。
下列人口计生依法行政的办事结果应主动公开:
1、并发症会诊结果和病残儿鉴定结果可公开的情况;
2、依法处理干扰、破坏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和事可公开的情况;
3、群众举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事件查实后的处理结果可公开的情况。
(七)主动公开举报电话。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应主动公开监督、举报电话。
四、依申请公开的基本要求
依法行政信息依申请公开的,根据《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可通过电话、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或当面告之等方式向当事人公开。
第四项 丰顺县人口计生依法行政首问责任制度
首问责任制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简称当事人),前来或者来电咨询、办理事项时,单位第一位接受询问或者受理的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无论当事人询问或者需要办理的事项是否属于其岗位职责范围内,首问责任人都必须热情接待,及时答复、办理或者引导办理、落实的责任工作制度。
一、基本要求
(一)热情接待。首问责任人应当牢固树立宗旨意识,热情礼貌、切实为当事人着想,耐心细致、认真准确地解答当事人提出的问题,并自觉、灵活运用请、您好、对不起、谢谢、再见等文明用语,不得冷漠待人,敷衍搪塞,简单生硬地回绝当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拖而不办、不答或者推诿责任。
(二)详细解答。首问责任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管理规定,向当事人详细、完整地介绍办事程序、必备资料和应注意的问题等情况,并引导其办理相关手续。
(三)及时办理。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的事项,应按有关规定及时接洽,能立即办理或者明确答复的应立即按规定程序给予办理或者答复,不能马上办理或者答复的、以及不能办理或者答复的,应耐心说明解释。
(四)引导办理。对不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的事项,首问责任人应根据当事人申办、咨询的事项内容,负责地、明确地告知,或者引导当事人至该事项的承办职能机构或者承办人员进行办理。如果该事项承办人员或者承办职能机构全体人员有事外出,而当事人所办理的事项属于急需办理的,在与承办职能机构电话联系后,应将联系时间和联系方式告知当事人。
(五)帮助解决。对责任不明确或者首问责任人不清楚该事项归属承办职能机构事项的,首问责任人应及时向局办公室职能机构或者分管领导报告,及时帮助落实承办职能机构,并由承办职能机构答复当事人。
(六)受理转办。对不属于人口计生部门职能范围内的事项,首问责任人应耐心解释,并给予尽可能的指引和帮助。对经过详细说明、耐心解释,当事人仍要求受理的,应按信访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受理及处理。
(七)举报受理。属于举报、投诉或反映问题的,应及时引导当事人向相关业务职能机构反映。相关业务职能机构人员外出的,应将所举报、投诉、反映的情况,及其举报、投诉、反映人的姓名、联系方式等进行全面记录,而后再及时转交相关职能机构处理。
二、特殊事项的处理方式
(一)协同办理。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职能机构承办的事项,由业务占比较多或者首先接办的职能机构承担首问责任,并负责及时协调相关职能机构协商处理,就有关问题取得一致意见后,在明确告知服务对象的基础上,主办职能机构应及时办理,协办职能机构要积极配合,不得互相推诿。
(二)请示办理。受理事项需分管领导核准或者需要向局长、上级请示后才能答复的,由首问责任人或者承办职能机构直接向分管领导请示后,根据本单位领导或者上级批复的意见予以答复处理。
三、业务知识要求
各级各单位人口计生工作人员应加强业务知识学习,全面提高业务素质,熟悉人口计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各类事项的办理流程,以保障首问责任制工作的落实。
四、监督管理
凡因违反首问责任制度规定被投诉,经查证情况属实,情节较轻的,第一次由职能机构负责人给予单独批评,要求改正;第二次由分管领导给予职能机构内部批评,督促改错;第三次由局长给予全局通报批评,责成改过,同时取消其当年优秀公务员评选资格。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的,按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处理。情节严重造成重大影响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给予党纪、政纪予以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