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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办意见】云阳县人民政府关于贯彻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实施意见

时间:2023-06-10 18:00:15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关于贯彻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的实施意见云阳府发〔2010〕96号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0年1月1日正式实施。为认真贯彻落实《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府办意见】云阳县人民政府关于贯彻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实施意见,供大家参考。

【府办意见】云阳县人民政府关于贯彻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实施意见



关于贯彻重庆市城乡规划

条例的实施意见


云阳府发 201096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011日正式实施。为认真贯彻落实《条例》,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推进我县社会经济实现跨越发展,现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加强对《条例》的学习和宣传

各乡镇、各部门要从云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出发,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性,认真组织学习、深入研究,把握《条例》的精神实质,做到知法懂法;要紧密结合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实际,积极组织开展学习培训,进一步增强规划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要采取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包括新闻媒体宣传、印发宣传资料等形式,学习《条例》规定,严格遵守城乡规划的各项规定;要把《条例》中的城乡规划知识纳入各级领导干部和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人员学习培训的重要内容,进一步提高各级干部的规划意识,为依法实施城乡规划奠定基础。

二、切实抓好规划编制与规划管理工作

(一)合理编制城乡规划。规划是指导城乡建设、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编制规划一定要具有前瞻性和科学性。各乡镇和规划主管部门要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加强各规划间的衔接,进一步深化城乡总体规划,实现城镇区控制性规划全覆盖。统筹做好城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规划,加快推进村规划的编制工作。

(二)加大规划批后管理力度。对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实行建设项目选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等规划许可制度,坚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放线验线、基础竣工核实、工程竣工核实等规划工作制度是《条例》赋予城乡规划管理的法定职责。在规划区内的一切建设活动都必须严格遵守经批准的规划,严格执行规划许可制度。各相关部门要切实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齐抓共管,通力合作。建设项目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土地使用手续;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工建设;工程竣工后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确认书》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土地、房屋产权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

(三)加强外装饰材料审批与管理。建设项目的外墙面砖、真石漆、门窗、坡屋面琉璃瓦、阳台栏杆等外装饰材料的颜色和质量以及人行道材料,需先由建设单位与原方案设计人员一起按审批的效果图要求选样,再由设计人员在外装饰材料审批表上签署意见,然后将材料样品送县规划局规划管理科进行初审,看所送材料是否与审批的实景效果图相符。初审合格后,规划管理人员到施工现场按审批的效果图现场审定该建设项目的外装饰材料及外墙面砖的拼贴方式。所有外装饰材料审批通过后,建设单位方可按现场审批决定的材料样品的色调、质量、规格及品牌等进行批量采购和施工,并将样品送规划局备案。

(四)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城乡规划顺利实施。规划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实施、调整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城乡规划目标责任制度和监督考核制度。对违反规划的建设行为,要加大执法力度依法处置并追究责任。同时,还要进一步完善城乡规划公示、公告、听证等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编制、实施的全过程,听取公众意见并接受公众监督。城乡规划报批前,组织编制单位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方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通过公众参与和监督,确保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

三、明确违法建设查处职责分工

按照《条例》规定,相关部门必须履行相应的规划管理职责。

(一)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职责。负责查处以下四种违法建设行为: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及附件、附图的内容进行建设的;擅自改变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的内容进行建设的;擅自改变临时建设工程规划批准文件的内容进行建设、经批准建设的临时建(构)筑物逾期未拆除的。

(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负责查处擅自改变其核发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进行建设的违法建设行为;负责查处在乡、村规划区违反城乡规划且不属于专门管理区域(是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某一特定地域划定了控制保护范围,并有专门主管部门对其实施行政管理的区域。如: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绿地、公路、河道和水工程等)内修建的违法建筑。

(三)土地主管部门职责。负责查处非法占用土地修建的违法建筑,具体表现为:占用集体土地修建的;在未出让或划拨的国有土地上修建的;在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小区基础设施、绿化用地等)上修建的。

(四)专门管理区域内违法(违章)建筑的查处职责依据《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在自然保护区范围内修建违法建筑的,由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予以查处;依据《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四十条、《重庆市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在风景名胜区保护范围内修建违法建筑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予以查处;依据《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在林业用地控制区域或森林公园用地内修建违法建筑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负责予以查处;依据《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在城市园林绿地范围内修建违法建筑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予以查处;依据《重庆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在市政设施用地范围内修建违法建筑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予以查处;依据《消防法》第四十八条、《重庆市消防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影响消防安全或占用消防通道修建违法建筑的,由公安消防主管部门负责予以查处;依据《公路法》第八十二条、《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在公路建设用地控制区内修建违法建筑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负责予以查处;依据《水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在河床、河滩范围内修建违法建筑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予以查处;

依据《重庆市河道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违法建筑的,由河道主管部门负责予以查处;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影响环境保护修建违法建筑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予以查处;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影响市容环境卫生修建违法建筑的,由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予以查处;依据《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第四十条、四十三条,影响人防工程安全或占用人防通道修建违法建筑的,由人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予以查处;依据《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影响天然气设施安全或在天然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修建违法建筑的,由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予以查处;依据《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在拆迁范围内修建违法建筑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予以查处;依据《电力法》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民用航空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影响电力设施、飞行安全或在电力设施、机场净空保护范围内修建违法建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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