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口帮扶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口帮扶项目和资金管理,充分发挥项目实施效果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对口帮扶资金,是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发改办法】云阳县对口帮扶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供大家参考。
对口帮扶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口帮扶项目和资金管理,充分发挥项目实施效果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口帮扶资金,是指援助方对口帮扶我县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对口帮扶项目,是指使用对口帮扶资金建设的项目(智力援助等非建设性项目除外)。
第三条 对口帮扶资金主要用于云阳县工业园区建设、扶贫开发、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等重点领域。
第四条 县对口办负责对口帮扶工作的管理和日常事务。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五条 申请列入年度对口帮扶建设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从对口帮扶规划项目中筛选和确定,并按有关要求和程序完成立项等前期工作。
第六条 县对口办每年年底组织相关部门编制下一年度对口帮扶建议计划,经受援双方区、县政府共同审定并经县政府同意后报市发改委审批。
第七条 对口帮扶年度计划任务下达后不得擅自调整或变更,如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应当按程序重新报批。
第八条 县对口办、县发改委和县财政局根据市发改委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分别下达年度投资计划和资金计划,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情况,乡镇(街道)或其他项目业主单位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九条 项目申报。每年11月30日前由项目实施单位向县对口办提出下一年度对口帮扶项目书面申请报告。有多种资金渠道支持的项目,申请报告中必须明确资金整合方案。
第十条 项目审查。县对口办受理项目申报后,根据资金投向和扶持重点,会同县发改委、财政局等部门进行项目初步审查和汇总平衡,形成建议计划初步方案与援助方沟通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报县政府审定。
第十一条 建设程序。按规定应当申请立项的对口帮扶建设项目要及时向县发改委申请立项和进行投资评审,严格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进行招投标。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的,实行政府集中采购。
第十二条 项目验收。对口帮扶项目竣工后,项目实施单位向县对口办提出验收申请,由县对口办会同相关职能部门牵头组织验收。
第十三条 项目管护。对口帮扶项目实施结束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后续管理措施,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建立健全各项运行管护制度。
第十四条 项目归档。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对口帮扶项目档案。
第十五条 情况反馈。实施单位应当于每季度末月25日前和每年12月10日前分别将上季度项目建设进度、资金到位及使用等情况和本年度计划执行情况书面报送县对口办。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对口帮扶资金由县财政局按照《云阳县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统一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开工建设后,项目实施单位可根据下达的资金预算、项目实施进度等向县对口办提出拨付申请,填写《云阳县对口帮扶资金拨款申请表》并提供完整的资料,按程序报批。县财政局根据审签的《云阳县对口帮扶资金拨款申请表》及时予以核拨。
根据援助方资金到位情况,对口帮扶资金分三次拨付。第一次申请拨付时,应同时报送第一批下达对口帮扶资金文件、项目建设(或承包)合同书复印件。第二次申请拨付时,应同时报送第二批下达对口帮扶资金文件复印件。第三次申请拨付时,应同时报送第三批下达对口帮扶资金文件、项目竣工验收报告、项目财务决算报告复印件。
第十八条 项目竣工验收结算后,按下达项目资金预算的10%预留质量保证金,竣工验收一年后结算。
第十九条 对口帮扶资金应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截留或挪用,确保资金用于对口帮扶事项。
第二十条 对口帮扶资金应纳入财政资金审计范围,凡发现拖欠、截留、挤占、挪用对口帮扶资金的,应依规依法处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县对口办负责对各类帮扶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掌握工程进度、质量、资金使用等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反馈检查情况。
第二十二条 县对口办、发改委、财政局应相互配合,依法加强对对口帮扶工作的监督检查,配合审计、监察等部门开展对口帮扶资金的审计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市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市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对口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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