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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意见】榕城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实施意见

时间:2023-06-11 13:40:13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关于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扶持创业的优惠政策,形成政府激励创业、社会支持创业、劳动者勇于创业新机制”的要求,根据《揭阳市人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人社意见】榕城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实施意见,供大家参考。

【人社意见】榕城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

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扶持创业的优惠政策,形成政府激励创业、社会支持创业、劳动者勇于创业新机制”的要求,根据《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揭府〔201539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促进我区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大力实施以创业带动就业的发展战略,全面实施城乡一体化就业创业政策。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增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意识,优化创业环境,引导有创业愿望和创业能力的劳动者积极创业、成功创业,通过创业,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构建促进就业工作的长效机制,形成以创业带动就业的工作新格局。力争从2015年至2018年,全区新登记注册的初创企业户数、吸纳从业人员人数平均每年增长10%以上,创业带动就业效果明显提升。

二、工作措施

(一)积极培育创业主体

鼓励、支持和引导城乡劳动者不拘形式、不限规模自主创业。在全区重点扶持以下各类人员创业:一是高校毕业生等群体创业。发挥高校毕业生等群体的知识和智力优势,引导和鼓励其从事个体经营,创办经济实体,在创业中实现自身价值。二是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积极引导失业人员通过各类培训学习,利用其掌握的专业性技术或专长自主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三是返乡农民工的创业。积极引导返乡农民工利用在发达地区务工学习到的先进技术和经营理念等优势和专长投资创业。四是农民致富创业。树立培养创业型新农民理念,鼓励农民开展规模种植、养殖和农副产品流通及深加工等形式的创业活动。五是科技人员兼职创业。鼓励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同时,兼职从事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担任技术顾问、技术指导,或参与技术攻关、新产品开发,允许技术作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六是民营企业二次创业。鼓励民营企业树立创新意识,利用自身资本积累,在符合我市我区产业规划的新领域、新行业进行二次创业。鼓励民营企业树立创大业理念,通过扩大投资、技术改造、合资合作、重组嫁接等方式做大做强。七是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创业。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继续发扬部队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争当时代先锋,带头创业带动就业。八是鼓励外来优秀人员创业。实行统一开放、城乡一体的就业政策,维护外来务工经商人员合法权益,留住资本,留住人才,使在榕城的优秀人员成为创业者。(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农业和水利局、卫生计生局、经济信息化和商务局、民政局、科技局、团区委等牵头)

(二)积极推进创业教育

鼓励各地积极推进创业意识教育,在职业学校全面推进创业教育,将创业教育融入人才培养体系,贯穿人才培养全过程,积极开设创新创业类课程,并融入专业课程或就业指导课程体系。优化创业教育师资结构,吸纳有实践经验的创业者、职业经理人和其他专业人员加入师资队伍。推进创新创业教育示范学校建设,积极搭建创新创业平台。鼓励有条件的学校充分依托现有资源建设创业学院。(区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区财政局、团区委配合)

(三)降低创业门槛和成本

1.降低初创企业登记门槛。深化初创企业(本意见所指“初创企业”包括:在我区登记注册3年内的小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登记制度改革,精简和规范商事登记审批事项,依法依规改革公司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住所(经营场所、营业场所)等有关登记事项。落实国家、省和市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建设的部署精神,进一步简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程序。(区工商分局、民政局牵头)

2.落实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规费、服务收费等优惠政策。加强涉企收费管理,收费单位向企业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列管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收费管理规定,对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得收取。对初创企业进一步落实国家和省的减免收费等优惠政策。(区发展改革局牵头,区财政局、总工会等单位配合)  

(四)落实创业培训补贴

具有创业要求和培训愿望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城乡各类劳动者,参加创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可凭学员身份证和创业培训合格证,向培训机构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相应补贴,其中创办企业培训每人1000元;由有关创业服务机构、行业协会等开发,并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相关部门组织评审纳入补贴范围的创业培训(实训)项目,每人最高补贴2500元。帮助遴选推荐初创企业经营者参加提升素质能力培训,省按每人10000元标准,每年资助全省500名有发展潜力和带头示范作用突出的初创企业经营者参加高层次进修学习或交流考察。(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区财政局配合)

(五)落实扶创业带就业各项优惠政策

1.一次性创业资助。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和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领取毕业证5年内)、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以及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成功创业(在本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的,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可凭创业者身份证明及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申请5000元的创业资助。符合条件人员只能享受一次创业资助。(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

2.租金补贴。对入驻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主办的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的初创企业,按照第一年不低于80%、第二年不低于50%、第三年不低于20%的比例减免租金。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和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领取毕业证5年内)、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以及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租用经营场地创业(含社会资本投资的孵化基地),可凭创业者身份证明、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经营场地租赁合同申请租金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年3000元,最长3年。(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

3.创业孵化补贴。经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为各类创业人员提供1年以上创业孵化服务(含创业项目、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以及相关后续跟踪服务等)的,可按实际孵化成功(在本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办理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户数给予每户3000元创业孵化补贴。(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

4.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本区城乡劳动者自主创业(包括登记注册3年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国家限制行业除外)自筹资金不足的,可在创业地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其中个人最高20万元、合伙经营或创办小企业的,可按每人不超过20万元、贷款总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额度实行“捆绑性”贷款;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和科技型小微企业,贷款额度不超过300万元。在规定的贷款额度内,按照贷款基准利率最高上浮3个百分点据实给予贴息;劳动密集型和科技型小微企业贷款,按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区财政局、金融办配合)  

5.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初创企业吸纳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凭创业者身份证、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税务登记证和最近3个月的社保缴费凭证,按其吸纳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人数申请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招用3人(含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补贴;招用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3000元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区财政局配合)

6.设立创业引导基金。要设立创业引导基金,切实有效支持大众创业,形成以创业带动就业的工作新格局。创业引导基金用于扶持创业,实行专业运营,滚动发展。相关运营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牵头,团区委配合)

7.优秀项目资助。根据粤府〔201528号文的精神,要结合当地产业发展规划,每年在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电子信息、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文化产业、现代服务业、电子商务、互联网、物联网、现代农业、家庭服务业等领域中,遴选一批优秀创业项目给予重点扶持。省将从各地推荐的优秀创业项目中评选一批省级优秀项目,每个项目给予5万元至20万元资助。对获得省级以上创业大赛(包括其他省市省级比赛)前三名并在广东登记注册的创业项目,省给予每个项目5万元至20万元资助。(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区科技局、教育局、团区委配合)

8.放宽创业者入户等条件。初创企业正常经营1年以上并依法纳税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其法定代表人可申请将户口迁入创业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区公安分局、发展改革局配合)    

(六)构建创业带动就业计划服务体系

完善创业指导组织职能,以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就业服务平台为依托,建立健全公共创业服务网络,为各类创业者提供开业指导、政策咨询、项目推介、专家指导、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一是设立服务窗口。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设立扶创业带就业服务窗口,建立完善公共创业指导服务机构;二是完善服务内容。建立创业项目资源库,鼓励发展创业项目筛选、评估、推荐等市场中介机构,提供指导和咨询服务;建立创业信息公共服务网,发布国家和省市各项创业扶持政策、办事流程、创业信息、服务资源等公共信息;建立创业者信息管理服务系统;三是成立创业服务指导团,组织企业家、创业成功人士、专家和相关职能部门人员,成立创业服务指导团,为扶创业带就业计划提供智力支持,为创业人员提供创业指导和帮助。(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团区委等配合)     

(七)加快创业孵化基地建设

鼓励社会力量新建或利用各种场地资源改造建设创业孵化基地,搭建促进创业的公共服务平台,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采取政府入股的方式与社会力量共同投资建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牵头在2015年以前建成1个以上县级创业孵化基地,2018年以前建成1个以上市级创业孵化基地,逐步构建市、县二级创业孵化体系。同时,大力提升孵化基地运作水平,对达到市级示范性基地建设标准的,由市每个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对达到国家和省级示范性基地建设标准的,省每个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区经济信息化和商务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各街道、区财政局、工商分局等配合)

(八)落实示范性项目补贴

国家级充分就业示范社区每个补助2万元,省级充分就业星级社区(村)每个补助1万元。全国“千户百强”家庭服务企业(单位)每个补助2万元,省“百户十强”家庭服务企业(单位)每个补助1万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各街道、区财政局配合)

(九)开展“十万电子商务人才培训”

发展电子商务,是创新模式下的创业,是推动经济前行的主要引擎。实施十万电子商务人才培训工程,大力开展电商实用人才培训,能有效提高电商从业人员的就业创业能力,有利于培养大量的电商企业家和电商骨干人才,从而破解人才紧缺的难题,切实为我区发展电子商务提供坚强的人才保障。要严格按照《印发揭阳市榕城区电子商务人才培训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榕府办明电〔201422号)要求,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明确任务,突出重点,扎实抓好我区各类电子商务人才培训工作,确保完成培训任务。(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各街道、区电商办、财政局、团区委、相关行业协<>会等配合)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政府牵头、部门参与、全社会大力支持”的高效运行工作机制,做到有目标、有措施、有责任、有考核,把扶创业带就业计划工作纳入年度就业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建立和完善扶创业带就业计划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制度

(二)保障资金投入。要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合理安排就业相关资金。按照系统规范、精简效能的原则,明确政府间促进就业政策的功能定位,严格支出责任划分。进一步规范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强化资金预算执行和监督,开展资金使用绩效评价,着力提高就业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三)营造良好氛围。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开设创业政策信息专栏等措施,广泛宣传优化创业环境的好经验、好典型,并积极培育创业典型,表彰先进创业者,发挥创业成功者的示范带动作用,引导全社会共同关心和支持就业创业工作,营造尊重创业、崇尚创业、支持创业、竞相创业的和谐创业环境和良好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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