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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方案】西乡塘区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优秀范文】

时间:2023-06-11 18:20:10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区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水利方案】西乡塘区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

【水利方案】西乡塘区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优秀范文】


区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

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现水利改革发展新跨越的决定》(桂发〔201122号)、《水利部、财政部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水建管〔2013169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水利厅等部门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495号)等文件精神,加强我城区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建立科学的管理体制和良性运行机制,确保工程安全运行和效益充分发挥,结合我城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南宁市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工作部署,切实推进我城区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在我城区建立产权明晰,管护主体、管护责任和管护经费落实,责任追究完善的水利工程管理模式,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体制和良性运行机制,实现工程安全运行和效益充分发挥,促进我城区农业农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权责一致。进一步明晰所有权,界定管理权,明确使用权,搞活经营权,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

2、坚持政府主导。强化政府责任,加强组织领导,调动各方积极性,综合推进改革。

3、坚持突出重点。重点解决管护主体、管护责任和管护经费等问题。

4、坚持建管并重。开展小型水利工程建设要同步解决小型水利工程的管理问题,推行先改后建、以建促改的建设管理机制。

5、坚持因地制宜。结合我城区实际情况推进改革,不搞“一刀切”,积极探索社会化和专业化的多种工程管理模式,确保工程安全和发挥工程效益。

(三)目标任务

20151231日前出台《实施方案》。力争选定12个项目作为改革试点,总结经验,以点带面,全面推进各项改革;确保到2016年年底完成80%以上小型水库、小型堤防、小型水闸、农村饮水工程的确权;20172018年全部完成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及设备和2016年剩余工程的确权;到2020,基本扭转我城区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机制不健全的局面,建立适应我城区区情、水情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良性运行机制。确保我城区小型水利工程建立起:

1、产权明晰、责任明确的工程管理体制;

2、社会化、专业化的多种工程管理模式;

3、制度健全、管护规范的工程运行机制;

4、稳定可靠、使用高效的工程管护经费保障机制;

5、奖罚分明、科学考核的工程管理监督机制。

二、改革范围

改革范围为我城区管辖的小型水利工程,单一农户自建自用的小型水利工程不纳入本次改革范围。

经初步调查,我城区小型水利工程主要包括:

(一)小型水库。我城区登记在册的小型水库共有39座,其中:总库容100万立方米~1000万立方(不含)的小(1)型水库共16座,分别是:义梅水库、派尧水库、万礼水库、插花水库、群怀水库、两水水库、坛吸水库、坛增水库、武陵水库、那民水库、金沙湖水库、银岭水库、九宋滑石水库、罗文水库、定龙水库、河建水库;总库容10万立方米~100万立方米(不含)的小(2)型水库共23座,分别是:九二六水库、百流水库、那槐水库、江戍水库、那包水库、定宫水库、甲水水库、雷桑水库、定台水库、敢水水库、登修水库、那泽水库、六黎水库、小万礼水库、后皇水库、北畔水库、雷横水库、桥吞水库、坛污水库、定一水库、罗西水库、九曲水库、禾屋水库。

(二)小型堤防。三级以下河流堤防工程及护岸工程共4段(座),总长2.8607公里。分别是:南宁市江北中堤、南宁市江北西堤、南宁市西明江堤、南宁市防洪工程石埠堤。

(三)小型水闸。最大过闸流量20立方米每秒~100立方米每秒(不含)的小(1)型水闸2座,分别为:二坑防洪闸、石埠防洪闸;最大过闸流量小于20立方米每秒的小(2)型水闸6座,分别为:五岭冲防洪闸、石埠堤_石灵河防洪闸、石埠堤_跃进防洪闸、石埠堤_上灵防洪闸、石埠堤_抱村防洪闸、石埠堤_永安防洪闸。

(四)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及设备。包括控制灌溉面积1万亩、除涝面积3万亩以下的农田水利工程,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流量小于1立方米每秒)及量测水设施等配套建筑物,喷灌、微灌设施及其输水管道和首部,山塘、陂坝、堰闸、机井、水池(柜)、水轮泵站及装机功率小于1000千瓦的泵站等。我城区主要有:机电泵站60座,其中:排水11座,供水48座,供排1座;灌区(管片)225处,其中: 中型(灌溉1万亩_30万亩)的10处,小型(灌溉1万亩以下)215;机井工程565处,其中:灌区320,人饮245处。

(五)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主要包括日供水规模200 立方米~1000 立方米(不含1000 立方米)的IV型集中供水工程和日供水规模小于200 m3(不含)的Ⅴ型集中式供水工程、分散式供水工程。集中式供水工程共有323处,其中日供水规模200 立方米~1000 立方米的有18处,日供水规模小于200 立方米(不含)的Ⅴ型集中式供水工程305处;分散式供水工程有81处。

以上小型水利工程以最后调查核实数据为准。

三、改革内容

(一)确权发证。根据《水利部、财政部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水建管〔2013169号)文件精神,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结合我城区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要求,落实小型水利工程产权。确权工作思路是:个人投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投资者所有;社会资本投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投资者所有,或按投资者意愿确定产权归属;受益户共同出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受益户共同所有;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入为主的工程,产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以国家投资为主兴建的工程,产权归国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所有。

工程产权归属已明晰的,维持现有产权归属关系;工程产权归属不明晰的,由城区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负责工程产权界定工作;工程产权有纠纷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依法调处”的原则,积极予以调处解决;工程产权难以清晰界定的,可以将产权和管理经营权分离,由城区人民政府先行落实工程管理经营权;工程及工程受益范围跨行政区域且有纠纷的,可申请所跨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负责工程产权界定工作。

按照以上工作思路,我城区主要小型水利工程确权如下:

1.小型水库。原则上国营水库确权到现运行管理单位,其产权属国有; 镇(办)管理的非国营水库确权按属地管理原则,确权到水库所在地的镇(办),其产权为国有。村(坡)管理的非国营水库确权给村集体所有,要求水库所在的村坡必须召开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同时和城区政府签订安全管护等相关责任书。

2.小型堤防。我城区4段(座)堤防,按属地管理原则,确权到堤防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其产权为国有。

3.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及设备。我城区规模以上的农田水利工程有24处,其中:义梅水库、定龙水库、金陵电灌站、那龙电灌站、流江电灌站、高峰电灌站、丰流电灌站、下楞电灌站8个国营水库电灌站确权到现各自运行管理单位,其产权为国有。所覆盖的灌区确权到村屯,产权集体所有;其它16个非国有灌区按属地管理原则,确权到灌区所在地的水库、电灌站或所在地的镇(街道办事处),其产权为集体所有;我城区60座机电泵站工程,确权到现各自运行管理单位或泵站所在地的镇(办事处),其产权为集体所有。

4.小型水闸。我城区有8座小型水闸,都属于国家投资建设,工程确权到南宁市邕江大堤管理处,其产权为国有。

5.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我城区有404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其中集中式供水工程有323处,分散式供水工程有81处,属于国家投资建设的、跨多个行政村的工程确权到工程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其产权为国有;涉及多个村坡的工程确权到工程所在地村委,由村经营管理,产权为集体所有;工程只涉及一个村坡的,将所有权确权到村委或村坡集体,工程使用权和管理权确权给受益范围的村坡,由村坡经营管理;私人投资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产权属投资者所有,确权到投资者或按投资者意愿确定产权归属。

小型水利工程产权确权情况在工程所在地镇(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张榜公示7天,接受群众监督,无异议后由城区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向产权明晰的工程所有者颁发权属证书。权属证书载明工程属性(国有、集体、私有)、工程任务属性(公益性或经营性)、功能、工程位置、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产权所有者及其权利与义务,有效期等基本信息。

(二)明确工程管护主体和安全责任。工程产权所有者是工程的管护主体,要落实管护责任,健全管护制度,确保工程正常运行。

1.国有的小型水利工程。主要有:39座小型水库、4段(座)小型堤防、8座小型水闸、60座机电泵站和404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24个灌区。39座水库中,金沙湖水库、银岭水库、九宋滑石水库、罗西水库、义梅水库、定龙水库、河建水库属于国营水库,产权为国家所有,其管护主体为现运行管理单位;派尧水库、万礼水库、插花水库、群怀水库、那民水库、后皇水库、坛增水库,产权、管护主体为水库所在地的水利管理站;两水水库等25座非国营水库确权给水库所在地的村集体所有,但水库所在的村坡必须召开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同时和城区政府签订安全管护等相关责任书,明确水库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责任。如无力承担安全管理责任的,水库产权收归国有,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由城区政府落实管理单位负责水库的运行管理。小型堤防、小型水闸、机电泵站属于国家投资建设,产权为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其管护主体为运行管理单位、工程所在地的镇(街道办事处)或村坡集体。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工程涉及多个行政村的,产权为国有,管护主体为现运行单位或工程所在地的镇(街道办事处);工程涉及一个村坡的,工程使用权和管理权确权给所在的村坡,由受益范围的村坡作为管护主体。农田水利工程灌区:属于主干渠的,管理水源的运行单位作为管护主体,产权为国有;干渠以外的灌区,受益的村坡作为管护主体,产权属于集体所有。

2.非国有(集体、私有)的小型水利工程

已明确工程产权的小型水利工程,由产权所有者进行经营管理,并且作为工程管护主体。产权暂不能明确的,按相关程序规定,先明确管理权和经营权,逐处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

凡产权为国有又涉及公共安全的小型水库、堤防、农村集中供水等小型水利工程,逐处落实以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工程安全责任制,明确政府安全负责人、主管部门责任人(或产权所有者)和管理单位责任人,明确各类责任人的具体责任,签订安全责任书,建立责任追究制度;逐处建立与当地人民政府、人民群众的安全联动机制,加强联系沟通,提高应急管理能力。

对于非国有小型水利工程,涉及公共安全的且产权所有者无力承担安全管理责任的,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收归国有,由城区政府落实管理单位负责工程的运行管理;如产权所有者愿意承担安全管理责任的,由城区人民政府与产权所有者签订责任书,明确产权所有者负责工程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责任,并接受和服从城区农林水利局的行业指挥、考核和监督管理,同时无条件服从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调度及指挥。

城区农林水利局和基层水利服务机构要加强对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与运行维护的监管和技术指导,每月不定期检查指导,主要督促工程产权所有者、安全责任人切实履行管理责任,保障工程安全长效运行。

(三)落实工程管护人员和管护经费。落实好工程管护人员,建立起稳定、可靠的管护经费保障机制。

1.国有小型水利工程。国有公益性小型水库的管护经费纳入城区财政预算,管护人员由城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管护人员,负责工程安全运行管理。

4段(座)小型堤防由工程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每段(座)落实1名管护人员。汛期值班人员工资、汛期值班通讯费、维修养护经费纳入城区年度财政预算。8座小型水闸由南宁市邕江大堤管理处落实管护人员和经费。

水管单位管理的灌区和泵站按工作需要及有关规定由产权所有者落实管护人员,维修养护经费纳入城区年度财政预算,不足部分从供水收取的水费中开支。

属于国家投资建设的、规模以上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产权为国有的,由城区政府落实管护人员,人员工资、维修养护经费纳入城区年度财政预算。非国有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其运行管护人员由工程所在地的村(坡)按供水规模配置,人员工资从水费收益中开支,人员工资报酬符合当地用工标准,工程运行过程中,需要对工程设施进行大的技术更新和改造的,所需费用通过有偿供水水费来落实,财政对基中公益性部分落实一定比例的资金补偿,同时争取上级资金支持。

2.非国有(集体、私有)小型水利工程。按照水利部、财政部关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定岗标准(试点)》、《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试点)(水办〔2004307)和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小型水库管理主要职责及运行管理人员基本要求的通知》(水建管〔20133ll)要求,小型水利工程原则上每个自然村按12人标准配备,由产权所有者负责落实管护人员和筹集管护经费,财政对其中的公益性部分的管护经费每年给予适当补助。

城区级财政通过公共财政预算、水利规费收入、政府性基金(包括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等加大对国有公益性小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投入,建立起国有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投入的稳定增长机制。

(四)积极探索科学高效的工程管理模式。在确保小型水利工程安全、公益属性和生态保护要求,并服从防汛抗旱指挥调度的前提下,针对不同类型工程特点、性质和实际情况,我城区采取了水管单位管理、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水利站管理、村屯集体管理的模式,并在积极探索统一管理、分级管理、以大带小管理、小小联合管理、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合作等科学高效的小型水利工程管理管理模式。但涉及公共安全的小型水库、堤防不宜租赁、拍卖所有权和经营权,小型水利工程是否涉及公共安全由城区农林水利局认定。

无论采用何种管理模式,都要在落实工程管护主体、管理责任和安全责任的前提下,签订规范、有效的管理合同,明确管理目标和任务、管理范围、管理期限,以及相应的奖补政策或违约责任等。

(五)加强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督。城区农林水利局应加强业务指导,有计划地组织技术培训,不断提高管护人员素质,增强基层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管护能力。同时要强化对小型水利工程的行业监管,加强水利工程管理考核,有效防止水资源浪费和掠夺式经营。

四、实施步骤

(一)工作部署阶段

成立工作机构,制定工作计划,全面推进各项改革工作开展。

1.工作准备。成立“西乡塘区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组建领导小组办公室,落实工作人员,制定出台实施方案。各镇(街道办事处)要相应成立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制定工作目标方案,领导小组组长为城区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的成员,其它组员由各镇(街道办事处)按照实际情况决定。201512月将领导小组和实施方案报给城区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推进本镇(街道办事处)各项小型水利工程产权确权登记颁证的日常工作。

2.宣传发动。城区各有关部门、各镇(街道办事处)要做好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宣传发动工作,并及时召开工作动员会,全面部署改革宣传发动工作。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影视、广播、报纸、标语、宣传单等宣传形式,广泛宣传小型水利工程产权确权登记颁证的工作目的和意义,讲明小型水利工程产权确权登记颁证的工作步骤和程序,讲透小型水利工程产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政策方法,让广大人民群众了解、支持、参与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

3.组织培训。对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使所有参与小型水利工程体制改革的各级干部和工作人员熟练掌握和了解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体制的政策和方法,统一方法步骤,统一标准要求,为保质保量完成小型水利工程产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

4.调查摸底。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对我城区小型水利工程的历史变革、权属结构和经营管理状况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摸底,落实各小型水利工程权属、范围、面积、性质以及承包经营情况,并登记造册,张榜公示。在调查摸底基础上制定符合我城区实际的小型水利工程产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方案逐级上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改革实施阶段

对小型水库、堤防、水闸、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及设备、农村安全饮水、水土保持工程等小型水利工程的资产评估,产权界定,确定管理模式,落实管护人员,签订管理合同。

1.实地勘界。抽调人员组成工作组,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测绘公司,组织村(组)干部、技术人员和小型水利工程产权权利人现场核实权属、勘定面积和四周边界,绘制详细的权属界线图和宗地图,标明小型水利工程位置,确定小型水利工程四周边界和面积。将勘测结果和发包结果在村(组)显著位置进行张榜公示,涉及相邻集体经济组织或国有单位的,在相邻集体经济组织或国有单位公示,公示期为7天。

2.纠纷调处。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的规定,对小型水利工程产权权属纠纷,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依法调处”的原则,积极予以调处解决。对于一时无法调解和达成协议的,可先行搁置,维持现状,不急于发证,待完全调处解决后再确权发证,防止因产权纠纷引发新的社会矛盾。

3.登记备案。对经公示无异议的小型水利工程产权,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组)为单位造册登记,形成完整的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资料备案。

4.权属审核。工程产权明晰后,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产权权利人的申请登记办证材料进行初审,确认无误后签章同意报城区农林水利局申请登记办证,并报城区财政局登记备案。城区农林水利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认定符合办证条件的,将相关资料制成公示图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5.颁发证书。公示无异议的,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及时将小型水利工程产权登记申请材料报城区政府审批,按照有关规定核发统一式样的权属证书,小型水利工程权属登记需做到图、表、册一致,人、物、证相符。对因流转或其他原因造成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变化的,应当进行变更登记或换发小型水利工程权属证。对权属不清或纠纷尚未解决的,不得登记发放权属证。

6.落实管护人员,签订管护合同。签订小型水利工程管护合同,明确管护责任。合同内容主要包括:规定工程性质、用途、管理人员、管理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和责任追究、使用或经营期限、工程维护标准和管护制度、防汛抗旱调度和工程安全运行责任等。合同书一式四份,分别由工程产权所有单位、经营管理者、乡镇水利服务机构及城区农林水利局各执一份。

(三)总结验收阶段

完善巩固改革成果,总结改革经验,做好检查工作。

1.建立档案。各有关单位和各镇(街道办事处)要按照客观、完整、准确、系统的基本要求,将小型水利工程确权登记颁证过程中涉及到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方案、图表、记录、声像、数据等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原始资料,及时整理造册,立卷归档(各类档案资料一式两份,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存档一份,报城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一份),确保档案完整,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档案管理部门移交。

2.验收总结。各镇(街道办事处)要及时认真做好自查验收工作,总结改革工作,形成汇报材料,经主要领导签名并加盖公章后上报到城区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将组织工作组到各镇(街道办事处)进行考核验收,并形成全城区验收材料迎接南宁市、自治区的检查验收。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按照“自治区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县(区)主体”的改革工作要求,改革工作的实施主体是城区人民政府,为确保改革工作的顺利开展,我城区成立以区长为组长,分管副区长为副组长,城区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西乡塘区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城区农林水利局,办公室主任由城区农林水利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城区农林水利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工作人员从城区各部门抽调。城区人民政府建立考核制度,将改革工作完成情况与各有关单位年度考核绩效挂钩。各镇(街道办事处)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落实工作人员,结合本镇(街道办事处)实际,制定本镇(街道办事处)改革方案和落实相关配套文件,并组织实施本镇(街道办事处)改革工作。

城区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各部门职责如下:

城区改革工作领导小组:1.贯彻执行水利部、自治区和南宁市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的决定和部署;2.制定我区改革实施方案和研究制定改革的相关配套政策文件;3.落实改革工作经费;4.组织实施全城区的改革工作。

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1.组织协调全城区的改革实施工作;2.指导、督促、检查各镇(街道办事处)改革实施工作情况;3.收集、汇总各镇(街道办事处)改革实施材料及工作信息;4.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城区纪委:1.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各镇(街道办事处)改革实施工作情况;2.参与制定改革相关配套文件。

城区农林水利局:1.作为此次改革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具体实施工作;2.指导各镇(街道办事处)水利站、水管单位的改革工作;3.负责各镇(街道办事处)水利工程管理人员的指导与培训工作;4.协调改革实施过程中涉及的农业、林业、水利权属纠纷工作;5.参与制作改革相关配套文件。

城区发展和改革局:1.按审批权限,负责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立项或审核上报工作;2.参与制定改革工作的相关配套文件。

城区财政局:1.负责筹集改革工作经费和制定经费管理方法:2.落实小型水利管护人员经费和维修养护经费;3.参与制定改革工作的相关配套文件。

城区国土分局:1.根据自治区改革实施指导意见及我城区改革实施方案,负责指导、监督小型水利工程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等工作;2.调处改革实施过程中涉及土地纠纷工作;3.参与制定改革工作中的相关配套文件。

城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1.根据城区改革实施方案,会同城区农林水利局及各镇(街道办事处)提出我城区水利站、水管单位的机构设置方案以及相关机构编制管理工作;2.参与制定改革工作中的相关配套文件。

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根据有关政策规定,负责落实各镇(街道办事处)水利站、水管单位人事调动和社会保障工作;2.参与制定改革工作的相关配套文件。

城区民政局:1.负责会同城区农林水利局、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农民用水者协会的登记组建等管理工作;2.参与制定改革工作的相关配套文件。

城区审计局:1.负责对改革工作中涉及小型水利工程确权资产审计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2.参与制定改革工作中相关配套文件。

城区绩效办:1.负责对改革工作中涉及各镇(街道办事处)完成的工作内容列入年度绩效考评考核内容;2.参与制定改革工作相关配套文件。

城区法制办:1.负责协调指导改革工作中涉及水利、土地、山林等纠纷调处工作;2.参与制定改革工作的相关配套文件。

城区水库移民局:1.负责水利工程建设征地补偿、水库淹没处理和移民安置等相关工作;2.参与制定改革工作的相关配套文件。

城区档案局:1.负责档案的业务培训,对档案进行指导、督促、检查;2.参与制定改革工作相关配套文件。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1.负责制定本镇(街道办事处)改革方案和相关配套文件;2.具体组织实施本镇(街道办事处)改革工作。

(二)开展培训,广泛宣传。各相关部门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切实加大改革培训、宣传工作力度。城区农林水利局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改革工作和改革后管理人员进行专项培训。要充分利用简报、墙报、宣传标语广播、电视、网络等形式,开展内容丰富的宣传活动,广泛宣传改革的重大意义、政策法规、措施方案,及时总结典型、推广经验,营造良好的改革氛围,确保改革深入人心,健康发展。

(三)建立机制,奖优罚劣。要研究建立改革绩效考核奖励机制,确保改革工作稳步推进。城区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等部门要在加大对农村小型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力度的同时,对改革工作较好的镇(街道办事处)在项目资金上予以倾斜,进行鼓励支持;对改革推进不力的镇(街道办事处),要减少项目资金的安排,要求限时整改,对未按要求整改到位的相关责任人实行问责,并予以通报批评。

(四)加强协作,合力推进。各相关部门要通力协作,建立完善改革的各项配套措施。要深入开展调研,及时了解和研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不断总结经验,加强交流、典型带动,全面、稳步、深入推动改革。各部门要各负其责,各尽其力,强化服务,密切配合,从资金、土地、农业、林业等方面依法制定配套相关优惠政策,加快“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确保改革工作顺利推进和圆满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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