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贫困户医疗救助暂行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降低我县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对象医疗负担,减少因病致贫返贫现象,着力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农村贫困户医疗救助是指由县政府整合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医保办法】秀山自治县农村贫困户医疗救助暂行实施办法(完整文档),供大家参考。
农村贫困户医疗救助
暂行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降低我县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对象医疗负担,减少因病致贫返贫现象,着力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贫困户医疗救助是指由县政府整合资金对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对象因病需长期门诊治疗,在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报销基础上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实施专项救助。
第三条 农村贫困户医疗救助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贫困户医疗救助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章 救助对象及资金筹集、使用范围
第四条 农村贫困户医疗救助对象为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对象。
第五条 县财政整合1000万元作为农村贫困户医疗救助资金。
第六条 农村贫困户医疗救助资金使用范围为患有经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确诊的16种慢性疾病,所产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在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支付后,符合政策支付范围内的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
慢性疾病为:1.高血压病(Ⅰ级高血压中高危和很高危、Ⅱ级高血压、Ⅲ级高血压);2.糖尿病Ⅰ型、Ⅱ型;3.冠心病;4.精神分裂症、心理障碍(抑郁抓狂症)、偏执型精神障碍;5.肝硬化(失代偿期);6.系统性红斑狼疮;7.脑血管意外后遗症(脑梗死、脑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后遗症);8.结核病;9.风湿性心瓣膜病;10.类风湿性关节炎;11.慢性肺源性心脏病;12.慢性支气管伴阻塞性肺气肿;13.甲亢;14.癫痫;15.慢性肾病;16.帕金森氏综合症。
第三章 审批程序及标准
第七条 各乡镇(街道)负责认定救助对象身份;县扶贫部门负责审核救助对象身份;对符合享受农村贫困户医疗救助资金的人员,由所在乡镇(街道)社保中心将符合享受条件人员的申报表、身份证和银行卡(复印件)统一报县人力社保局社保经办机构;县人力社保局社保经办机构负责贫困户医疗救助资金的核付。
第八条 上述慢性疾病门诊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报销后,对符合政策支付范围内的个人自付费用救助比例为:一级医疗机构(乡镇)80%、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县级及以上)60%,年最高支付限额为5000元。
当年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救助最迟不得晚于次年3月底,逾期不予办理。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九条 建立定期对账制度,县财政、县人力社保部门应按照规定认真做好农村贫困户医疗救助资金的清理和对账工作,每年不少于两次。年度末,县人力社保局、县财政局应向县政府报送农村贫困户医疗救助资金年度执行情况及相关说明。
第十条 农村贫困户医疗救助资金年终结余资金应当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十一条 农村贫困户医疗救助资金必须全部用于救助对象的医疗救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不得向救助对象收取任何管理费用。
第十二条 县人力社保、财政、民政、扶贫办和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定期对农村贫困户医疗救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发现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纪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对故意编造虚假信息,骗取医疗救助的,应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县人力社保局负责具体经办农村贫困户医疗救助资金核付工作。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