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农村困难家庭常年病人托管工作实施方案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根据省政府的要求,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民政厅和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辽宁省农村困难家庭常年病人托管服务实施意见》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政方案】关于印发盖州市农村困难家庭常年病人托管工作实施方案【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
关于印发农村困难家庭常年
病人托管工作实施方案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省政府的要求,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民政厅和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辽宁省农村困难家庭常年病人托管服务实施意见》(辽民发[2011]5号)的通知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完善民生工程计划,树立以民为本的理念,切实帮助农村常年病人家庭解决困难,解放农村劳动力,提高其家庭生活水平,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范围及对象
凡是我市农村低保户或低保边缘户家中的常年病人,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即可享受托管服务。
(一)经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认定(由卫生局提供定点医院免费体检)的智力低下和生活不能完全自理的且无传染病、恶性肿瘤和长期依靠医疗技术手段治疗的;
(二)经乡镇、办事处民政部门证明,家庭中有常年外出务工人员,或因照料常年病人暂不能外出务工的。
二、机构设置
托管服务中心为民政局所属事业单位,管理服务人员与托管对象按1:4配置,共计25人。其中,行政管理和医务人员9人,纳入编制,服务人员16人,实行聘用制,所有人员工资和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市农村困难家庭常年病人托管中心依托于市退伍军人专科医院,法人由该院法人一并兼任,实行财务独立核算。
三、申请审批程序
托管服务的申请和审批,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个人通过村委会向乡镇、办事处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无行为能力的由监护人或村委会代为申请。申请时,应如实提供以下证明材料:户口簿、身份证、县级(含县级)以上医疗诊断证明、残疾证、低保证或低保边缘户贫困证明、务工单位证明等。
(二)乡镇、办事处民政部门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要组织专门人员对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对符合条件的,填写《农村困难家庭常年病人托管对象申请审批表》,乡镇、办事处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报市民政局。
(三)市民政局自收到乡镇、办事处的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批。
四、托管对象生活和医疗费用来源
市托管服务中心的经费筹集:
(一)托管对象生活费用每人每月500元,个人交纳200元,市财政补贴300元;
(二)托管对象发生医疗费用,由新农合按规定核销,个人支付部分由自己承担,特殊困难可申请医疗救助;
(三)生活费不足部分,民政局从可支配资金中予以调剂。
五、管理与服务
(一)对入住的托管对象,由本人或监护人及家庭主要成员、所在乡镇的民政部门和托管服务中心三方签订《托管协议》。
(二)托管服务中心要强化管理和服务,健全组织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全力为托管对象提供日常生活照料、基本护理和特殊护理等服务。
(三)托管服务中心要具备必要的医疗设施和医务人员,对患大病急需治疗的托管对象,应及时通知病人家属,送往卫生部门指定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诊治,医疗费用除按政策报销外,其余部分由本人家属负责。
(四)享受托管服务的时限为1—6个月,托管费一次付清,协议到期,终止托管服务,由家属负责接回,如到期确需继续享受托管服务的,可再次申请延续。
六、具体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农村困难家庭常年病人托管工作,是完善农村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措施,是使农村特困群众尽快脱贫的基础工程,事关农村贫困群众的切身利益。各乡镇、办事处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将之列入重要日程。要在市托管服务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工作,各乡镇、办事处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
(二)密切配合,各行其责。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形成工作合力,真正实现市政府统一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民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托管服务中心的日常管理;财政部门负责将托管机构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保证资金及时拨付到位;各乡镇、办事处要做好托管对象的调查核实,做到公正准确,并帮助协调解决一些具体事宜。
(三)明确时限,全力推进。各乡镇、办事处及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市政府的要求,切实把好入住对象的审核关、审批关,我市托管工作拟定从2011年12月1日,正式启动运行。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为创建和谐盖州,确保托管工作稳步有序开展,确实解决农村外出务工家庭的后顾之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