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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办法】马山县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精选文档)

时间:2023-06-12 10:00:15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县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保护征收土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国土办法】马山县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精选文档),供大家参考。

【国土办法】马山县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精选文档)


县集体土地征收与

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保护征收土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南宁市征用集体土地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589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南府发〔20131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由本县组织实施的建设项目因征收集体土地需要补偿和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负责本县辖区范围内集体土地的征收工作。

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县集体土地的征收部门,负责全县集体土地征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房屋和征地拆迁办公室负责本县集体土地征收的管理、协调、监督、指导等具体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苏博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集体土地征收的具体工作。

县发改、财政、住建、人社、监察、信访、公安、司法、工商质监、税务、民政、农林、水利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集体土地征收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苏博工业园区管委会应当组织本辖区相关部门在征地完成后,及时将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在册农业人口与现有土地情况进行登记,报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口全部转为非农业人口的,其剩余的集体土地依法转为国家所有,并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因建设需要使用该土地的,参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补偿安置。

第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征收土地补偿费用的收入、支出、用途等情况,接受监督。

第二章  征收土地程序及一般规定

第七条  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及城市建设规划,拟定征地范围,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征收土地预公告内容包括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面积、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

征收土地预公告有效期为2年。期限届满需要延期的,由用地单位向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征收土地预公告的延期手续。

在土地征收预公告有效期限内,发改、住建、国土质监、工商、税务、公安等部门应当暂停办理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相关许可证照的审批手续。

土地征收预公告发布后,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不得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其他设施或者改变土地用途。违反规定的,在实施征收土地时不予补偿。

第八条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县征地机构应当就拟征收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需安置农业人口数、安置途径,以及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等事项,向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相关权利人(以下简称权利人)进行书面调查确认。权利人无正当理由拒不确认的,征地机构可以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第九条  征地依法报批前,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权利人,对拟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权利人申请听证的,应当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组织听证;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县征地机构应当根据调查结果和丈量清点登记情况,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与权利人协商土地补偿、安置等事宜。

第十条  征收土地方案经国务院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县人民政府、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分别发布征地方案公告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但征地方案公告发布前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征地方案和补偿安置方案可以一并公告。

第十一条  权利人对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公告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符合听证条件的,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举行听证会。

权利人对补偿安置方案没有异议,县征地机构应当与权利人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经县人民政府核准后,县财政部门按规定向权利人支付补偿安置费用。

第十二条  权利人对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拟定的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或不能签订征地补偿协议书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苏博工业园区管委会)组织协调。

经协调仍不能签订征地补偿协议书的,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苏博工业园区管委会)应当将协调情况、处理意见,附具权利人提出的书面意见或意见的书面记载材料,以及相关的证据材料,报送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将补偿安置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补偿安置方案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仍协商不成的,由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向权利人发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

第十四条  超过《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规定的期限,权利人拒绝交出土地或拒绝搬迁的,县征地机构应当依法申请办理补偿安置费用提存手续,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章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

第十五条  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

宗地土地补偿费标准按照本办法附件《马山县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标准》的规定执行。

各乡镇征地补偿安置费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综合考虑被征收土地区位、类别以及农产品价格等因素,以前3年主要农产品平均产量、价格为主要依据测算。

连片青苗补偿费、零星种植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实际计算。

征收未利用地和建设用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第十六条  县城规划区内因征地需要安置的,除按法律规定支付安置补助费外,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安排产业用地、产业用地货币补偿等方式之一拓宽安置途径。在符合本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的基础上,由征地机构、用地单位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就具体的方式进行协商,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相关费用纳入征地成本。

(一)安排产业用地。按被征地总面积的10%给予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排产业用地(含基础设施建设用地)。产业用地上的房屋拆迁、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含管线迁移)、农转用、“三通一平”(通水、通电、通路到安置地块边沿、场地平整)费用由县财政核定和支付。产业用地的分配、开发、使用方式由被征地地块所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经联社)决定,且要符合产业用地管理规定。

(二)产业用地货币补偿。确实无条件安排产业用地或被征地群众不接受产业用地安置的,可以申请产业用地货币补偿,产业用地货币补偿标准为60000/亩。

第十七条  产业用地属集体所有,土地性质分为集体和国有两种,产业用地须依法完成农用地转用报批和供地手续后方可使用。国有土地性质的产业用地,可以采取划拨或协议出让的方式供地。产业用地在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前提下,可以用于发展第二、第三产业,或者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创办企业。但保留集体土地性质的产业用地不得用于开发经营性房地产,也不得转让。

第十八条  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基础上,县住建部门要对产业用地科学规划,合理选址。

第十九条  结合项目性质,可酌情考虑给予被征地对象适当的奖励资金。县城规划区内征地奖励资金上限为3万元/亩,县城规划区外征地奖励资金上限为1.5万元/亩。奖励资金额度按被征收集体土地地类(耕地和非耕地)和群众配合程度确定。采取地类分类奖励,耕地奖励不超过最高上限额度,非耕地奖励原则上不超过耕地上限额度的一半。

对符合奖励的征地项目,由县征地拆迁办在征拆工作方案中拟定奖励标准,报县政府按审批权限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条  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参照《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南府发〔201032号)执行。

(一)征地后,本村、村民小组或村民集体土地承包户人均剩余耕地面积不足0.3亩,且在被征地时具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年满16周岁(包括本数)及以上农业户籍的在册人口(被征地农民)应按规定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参保人员名单由乡镇人民政府和苏博工业园区管委会审核。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及年满16周岁以上正在接受义务教育和学历教育的在校学生,不纳入参保范围。

(二)建设项目征收集体土地的,用地单位应向县财政缴纳由财政出资补助部分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养老保障费用,所缴费用列入征地成本。具体办法由县社会保险事业部门按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三)村民(居民)委员会或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统一为被征地农民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参保人员名单由村民(居民)委员会或集体经济组织报所在乡镇政府初审,并在被征地农民所在村民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公示七天后,县征地拆迁部门核准,并报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后,向县社会保险事业部门申报参保及缴费。

第四章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第二十一条  本章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权人。

第二十二条  被拆迁人应当按要求向征地机构提供合法有效的用地、建房批准证件等证明材料,征地机构应当按规定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认定处理。

被拆迁人已取得用地、建房批准证件,但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新房尚未建造完毕的,被拆迁人应当立即停止建设。

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安置。

拆除批准使用期限内的临时建筑,其补偿金额=房屋重置价格×剩余期限÷批准使用期限。

第二十三条  坚决遏制、打击违法抢建行为。对被认定为违法建设的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由违法建(构)筑物业主自行拆除,拒不拆除的,由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

第二十四条  拆迁集体土地上合法住宅房屋,根据不同情况,实行以下三种方式之一予以补偿安置。

(一)实行市场评估价补偿安置。征收土地拆迁合法的住宅地、地上房屋、附属房屋以及其他建(构)筑物和设施的,按照征收时评估价(根据房屋位置、建设年限、装修情况、成新率等)对被拆迁人以货币方式进行补偿,不再回建安置。

(二)实行商品房置换安置。列为拆迁的合法住宅,在确实无条件回建安置的情况下,由征拆机构按本办法结合被拆迁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成新、楼层等因素确定货币补偿金额,按货币补偿金额给予被拆迁户安排同等价值的商品房进行安置。

(三)实行重置价补偿安置。列入拆迁合法住宅除了按南府发〔201310号文件给予建筑面积重置价格补偿(见附表1)和拆迁补助费外,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前提下,由县住建部门在有条件区域内按原宅基地占地面积与安置地面积对等(1:1)安排回建宅基地,若原宅基地占地面积与安置地面积略有差异,则按市场评估价进行对应补偿。

用地单位负担安置小区的通水、通电、通路和场地平整费用,按规定程序通过县财政支付并纳入项目征地成本核算。

拆迁集体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方式补偿。

第二十五条  用地单位应当负担被拆迁人的房屋搬迁补助费和临时过渡补助费(见附表3)。对合法的居民住宅或商铺,在拆迁公告发布期限内主动签订房屋拆迁协议的,给予被拆迁户增加房屋补偿标准10%单价奖励;在协议规定时间内自行拆除房屋的,再给予被拆迁户增加房屋补偿标准10%单价奖励。坟墓拆迁依照此奖励标准执行。由征拆机构拟定征拆工作方案,明确奖励标准,报县政府按审批权限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  被拆迁人的子女就读小学、初中,因住宅房屋被拆迁需要转学的,由征地机构出具有关证明,教育部门根据被拆迁人拆迁后的实际住址,按就近入学原则安排就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各种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费用的具体标准,按本办法附件《马山县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标准》执行。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对需要拆迁补偿的特殊附着物、种、养殖物等,市、县没有明确规定补偿标准的,由县征拆机构召集国土、财政、物价、审计、业主等单位对需要补偿的对象进行评估论证,确定补偿标准并形成补偿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后按规定标准进行补偿。

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社会经济及城市建设发展情况适时调整《马山县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执行之前已经发布征地拆迁公告的征地项目按原办法执行。本办法由马山县房屋和征地拆迁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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