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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意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实施意见(精选文档)

时间:2023-06-12 12:40:15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为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卫生意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实施意见(精选文档),供大家参考。

【卫生意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实施意见(精选文档)



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

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

为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黑政办〔201527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有关事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统筹规划与属地负责、政府监管与市场运作、财政补助与保险联动、集中处理与自行处理相结合,采取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统筹规划、集中处理、企业运营、项目扶持、财政补贴和保险联动的方式,稳步推进全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建设,积极开展病死畜禽安全收集、集中处理等无害化处理工作,努力建成运行机制完善、经费保障到位的无害化处理体系,积极构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及监管长效机制,保障全市畜产品质量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

二、主要任务

(一)落实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责任

1.明确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对病死畜禽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向当地畜牧兽医部门报告的义务。对病死畜禽自行处理的,要按照动物防疫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确保清洁安全、不污染环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

2.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各级政府对辖区内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负总责。在江河、湖泊、水库、乡村、城市等公共水域发现的病死畜禽,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组织收集处理。在收集处理同时,要及时组织力量调查病死畜禽来源,并向上一级政府报告。在完成调查并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处理决定后,要及时将调查结果和对生产经营者、监管部门及地方政府的处理意见向社会公布。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二)推进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

1.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收集处理体系。各区、县(市)政府要把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纳入本地区发展规划,根据本地区畜禽养殖、疫病发生和畜禽死亡等情况,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病死畜禽无害化收集处理体系,组织建设覆盖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等各环节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所。按照“政府监管、企业运作、财政补助”的原则,加快建成专业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完善病死畜禽收集网点、暂存设施建设,统一收集处理病死畜禽。支持和鼓励社会资本建设病死畜禽专业无害化处理厂,实施企业化运作。2017年年底前,各生猪调出大县和年饲养量5000万只以上的家禽养殖大县,原则上至少建设1个专业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

2.完善企业无害化处理设施。专业养殖合作社、规模养殖场(小区)、屠宰厂应建设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或委托专业无害化处理厂进行处理。鼓励规模养殖场(小区)、专业养殖合作社通过自建或联建等方式建设无害化处理厂所。新建养殖场(小区)、屠宰厂或对现有规模养殖场(小区)进行标准化改造时,没有无害化处理设施且无法委托专业无害化处理厂进行处理的,要先行建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有独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的企业在确保生物安全和环境安全的前提下,可接受当地政府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委托,有偿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

3.因地制宜选择无害化处理方式。开展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须符合农业部《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确保清洁安全、不污染环境。各地区要按照就近就地处理的原则,综合考量各种无害化处理方式的利弊,优先采用化制、发酵等既能实现无害化处理又能实现资源化利用的工艺技术。对因一类动物疫病以及炭疽、结核病等重点动物疫病死亡的动物,必须使用专业设施进行焚烧处理,不得采用掩埋或发酵等方式。

三、工作目标

2016年,巴彦县建成1处规范化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示范厂,畜禽调出大县(市)各建成1处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厂。2019年,每个县(市)及双城区根据畜禽饲养量和畜禽调出量建设1处适合本区域养殖规模的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厂;道里、道外、香坊、平房、松北、阿城、呼兰区共建设1处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厂。到2020年,全市基本实现病死畜禽无害处理规范化,保障全市畜产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形成以生猪为重点、兼顾其它动物的“场户申报、安全收集、集中处理、全程监管”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形成完善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统筹规划,集中处理。各区、县(市)要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引入市场机制,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建设动物无害化处理厂。要按照“统一规划、集中处理,严格条件、科学建设”的要求,加快区、县(市)级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厂建设步伐,配备必要的冷库、生物安全专用运输车以及相应的设施设备等。无害化处理厂原则上使用高温与生物降解复合无害化处理技术,合理利用废渣,严防废气、废液排放,杜绝二次污染。无害化处理厂实行多渠道投资建场、市场化企业运营模式。

(二)合理布点,安全收集。各区、县(市)可按照“方便、合理、安全、规范”的要求,根据畜禽养殖数量和分布,设置区域性病死动物收集点,并配备冷库、短途密封运输设备及运输袋等。基层动物检疫报检点应公布无害化处理申报电话,接到申报后,应与收集员到现场核查登记,装袋消毒,安全运到收集点收储。对自送的社会病死动物,收集点应登记核收。无害化处理厂定期用生物安全专用运输车到收集点,将病死动物运送至无害化处理厂进行集中处理。各区、县(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划片包干、全程监管,实现“收集、运输、存储、处理”全程封闭和安全收集监管。

(三)分段分类,合理补贴。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补贴按照“谁处理补贴谁”的原则,分类分段实施申报、收集和处理补贴。对符合国家无害化处理补贴范围的病死生猪,养殖场及无害化处理厂每处理1头病死猪,可按照国家标准进行补贴。各区、县(市)也可根据本地区实际,适当增加其它畜禽无害化处理补贴标准,确保病死畜禽100%得到无害化处理。畜牧兽医部门应加大审核力度,严防虚报、谎报补助对象或病死猪数量等违规行为的发生。

(四)保险联动,同步推进。各区、县(市)要全面推行育肥猪农业政策性保险,建立生猪死亡保险理赔与无害化处理联结机制,对死亡生猪未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不予理赔。加快制订生猪及其它畜禽养殖保险有关规定,全面落实保费补贴,做到应保尽保,切实做好生猪及其它畜禽养殖保险、理赔及无害化处理工作。

(五)强化监督,全程监管。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制定病死猪申报、登记、收集、处理、补助和保险理赔发放工作流程,健全监管制度,形成网格化管理、联防联控、全程监管的工作格局。要加强和完善区、县(市)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技术支撑体系建设,推进村级畜牧兽医区域服务中心建设,建立起与职责相适应的监管队伍。推行畜禽检疫电子出证,加快动物卫生监督信息化建设步伐,通过远程监控、追踪溯源,全面实现动物卫生监督信息实时化、动态化管理,不断健全监管长效机制。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形成合力。各区县(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将其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统筹谋划。要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具体方案,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及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纳入区县(市)和乡(镇)两级政府绩效考核内容。区县(市)、乡镇(街道)及畜牧兽医、城管、国土资源、环保、财政等部门要落实工作职责和要求,加强组织协调,周密部署实施,强化政策支持,形成工作合力,不断完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

(二)整合资金,加大投入。加大畜牧产业项目资金整合力度,市政府安排的扶持畜牧业发展项目资金,优先考虑无害化处理厂建设。收集点建设所需资金由区、县(市)级财政承担,每个点投入不低于2万元;病死动物收集袋成本费用及收集点运行费用补贴每年不低于1万元;区、县(市)级财政负责落实设备购置及工作经费。无害化处理厂建成运营后,各区、县(市)根据处理能力和辐射范围,积极探索病死畜禽按重量补贴办法,研究制定国家补贴范围外病死或死因不明畜禽申报、收集、处理的补贴办法,确保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发挥更大作用。

(三)完善体系,严格执法。各区、县(市)要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兽医管理体制改革有关要求,明确区、县(市)级动物卫生监管机构权责,加强队伍建设。各级公安、畜牧兽医、食品药品监管、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强化协作机制,开展联合执法,加大案件查处力度,保持高压态势,确保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措施落实到位。

(四)强化宣传,正面引导。各区县(市)、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明确饲养、屠宰、交易者是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正面宣传无害化处理政策,增强其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从源头上做好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积极宣传开展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对于防范疫病传播、保障公共卫生安全的重要意义,引导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此项工作,为推进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1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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