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工商意见】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意见(完整),供大家参考。
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
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精神,进一步强化“先照后证”改革后的事中事后监管,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严格行政审批事项管理
(一)实行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工商总局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目录以外的,一律不作为市场主体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外,不得通过备案等方式实施变相前置审批。(牵头单位:省工商局;责任单位:省级相关审批部门,各市、县(市、区)政府及其相关审批部门)
省出台《河北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明确后置审批事项名称、审批部门、设定依据等,并向社会公布。(牵头单位:省工商局、省编委办;责任单位:省级相关审批部门)
经营者从事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中事项的,应依法报经相关审批部门审批后,凭许可文件、证件向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统称工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工商部门按照许可文件、证件核定经营范围,核发营业执照;经营者从事后置审批事项目录中事项的,直接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工商部门参照后置审批部门确定的经营范围规范用语核定经营范围,核发营业执照;经营者从事非审批事项的,直接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工商部门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用语核定经营范围,核发营业执照。(牵头单位:省工商局;责任单位:省级相关审批部门,各市、县(市、区)工商部门及相关审批部门)
(二)严格依法规范审批行为。各审批部门要严格遵循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逐项制定审批标准并予以公示。取消重复性、形式化的审批手续,推行网上审批,对审批标准和受理、审查、批准等审批信息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示,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审批行为,确保审批行为严格依法、公开透明。各级各部门要健全对行政审批的监督制约机制,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责任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编委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级相关审批部门,各市、县(市、区)政府、机构编制、发展改革部门及相关审批部门)
二、厘清市场监管职责
(一)实行“双告知”制度。各级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时,根据《河北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告知申请人需要申请审批的经营项目和相应的审批部门,并由申请人书面承诺在取得审批前不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责任单位:省工商局,各市、县(市、区)工商部门,相关市场主体)
各级工商部门根据《河北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在办理登记注册后,运用信息化手段,对经营项目的审批部门明确的,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告知相关审批部门;对经营项目的审批部门不明确或不涉及审批的,将登记注册信息统一推送到河北省法人单位信息资源库应用共享平台上,由省级相关审批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及时查询、认领,并通过各自业务系统分派到相应的审批部门,根据部门职责做好后续监管工作。对《河北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公布前登记注册的市场主体,省工商局负责将其登记注册信息统一在河北省法人单位信息资源库应用共享平台上发布,相关审批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可以查询,根据部门职责做好监管工作。(牵头单位:省工商局;责任单位:省级相关审批部门、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各市、县(市、区)政府、工商部门、相关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
(二)明确监管责任。坚持“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切实履行市场监管职责,加强“先照后证”改革后的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监管真空。
法律、法规明确市场监管部门和监管职责的,严格依法执行。对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和监管职责或规定不明确的,有关部门要按照分工履行好市场监管职责,及时发现和查处问题。审批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在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后,有专门执法力量的,由其牵头负责查处;没有专门执法力量或执法力量不足的,应充分发挥工商部门市场监管作用,审批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可依法提请工商部门牵头共同予以查处。工商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线索,属于其他部门监管职责的,应及时告知相关部门。(责任单位:省级相关审批部门、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省工商局,各市、县(市、区)政府、相关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工商部门)
省出台关于审批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提请工商部门查处的具体规定,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实现无缝衔接。(牵头单位:省工商局、省编委办;责任单位:省级相关审批部门、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各市、县(市、区)政府、工商、机构编制部门、相关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
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积极支持已出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文件的地方继续探索”的规定,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先照后证”改革决定加强市场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14〕88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二批“先照后证”改革决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冀政办函〔2014〕101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三批“先照后证”改革决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冀政办字〔2015〕35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开河北省市场主体行政审批后续监管清单的通知》(冀政办函〔2014〕111号)明确的监管清单,认真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责任。对监管清单实施动态管理,结合国务院和我省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工作进展情况,不断修改完善监管清单。(牵头单位:省工商局、省编委办;责任单位:省级相关审批部门、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各市、县(市、区)政府、工商部门、相关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
三、完善协同监管机制
(一)建立信息公示机制。工商部门要通过河北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认真履行公示市场主体信息的法定职责,督促市场主体履行信息公示义务。其他政府部门要通过河北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河北”网站向社会公示市场主体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2016年底前,初步实现归集各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大力配合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全国一张网”建设,及时与全国统一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联通对接和信息共享。(牵头单位:省工商局、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省级相关审批和监管部门,各市、县(市、区)政府、工商、发展改革部门、相关审批和监管部门)
(二)建立信息互联共享机制。工商部门加快建立完善河北省法人单位信息资源库应用共享平台,相关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要通过省政府政务外网实现与河北省法人单位信息资源库应用共享平台的联通对接。2016年底前,实现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行政审批、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部门之间信息实时传递和无障碍交换,区分涉密信息和非涉密信息,依法实施对企业信息在采集、共享、使用等环节的分类管理,依法予以公示,并将有关信息记于相对应企业名下。通过构建双向告知机制、数据比对机制,把握监管风险点,将证照衔接、监管联动、执法协作等方面的制度措施有机贯穿,支撑事中事后监管。各部门要建立健全与同级法院、检察院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协调合作机制,有效形成工作合力。(牵头单位:省工商局;责任单位:省级相关审批和监管部门、省法院、省检察院,各市、县(市、区)政府、工商部门、相关审批和监管部门、法院、检察院)
(三)建立监管风险监测研判机制。工商部门、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法定职责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加强研判分析,充分运用大数据、物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整合抽查抽检、网络市场定向监测、违法失信、投诉举报等相关信息,加强研判分析,掌握相关领域违法活动特征,提高发现问题和防范化解区域性、行业性及系统性风险的能力,做到早发现、早预警。建立健全网络市场监管分工协作机制,强化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责任单位:省工商局、省级相关审批和监管部门、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各市、县(市、区)政府、工商部门、相关审批和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
(四)建立防范化解风险机制。工商部门、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通过信息公示、抽查、抽检等方式,综合运用提醒、约谈、告诫等手段,强化对市场主体及参与人员的事中监管,及时化解市场风险。要针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市场主体强化事后监管,依法及时认定违法行为的种类和性质,由相关部门依据职能进行处置,必要时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处置。(责任单位:省工商局、省级相关审批部门、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各市、县(市、区)政府、工商部门、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
(五)建立“双随机”抽查机制。实施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建立健全市场主体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通过摇号等方式,从市场主体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对市场主体进行执法检查。(责任单位:省工商局、省级相关审批和监管部门、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各市、县(市、区)政府、工商部门、相关审批和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
(六)建立健全联合惩戒机制。对违法市场主体加大行政处罚和信用约束力度,依法实施吊销营业执照、吊销注销撤销许可证、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等惩戒措施。2016年底前,建立健全跨部门联动响应机制和失信惩戒机制,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经营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工作中,将信用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行贿犯罪档案等失信主体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牵头单位:省工商局、省发展改革委、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责任单位:省级相关审批和监管部门、其他相关部门、省法院、省检察院,各市、县(市、区)政府、工商部门、相关审批和监管部门、其他相关部门、法院、检察院)
(七)探索综合执法模式。探索推进统一市场监管和综合执法模式,按照减少层次、整合队伍、提高效率的原则,配置执法力量。大幅减少市、县两级政府执法队伍种类,加强执法联动,形成监管合力,探索开展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建设。(牵头单位:省编委办、省级相关部门;责任单位:各市、县(市、区)政府、机构编制部门、相关部门)
已经建立综合执法机构的市、县,要发挥执法力量整合优势,通过河北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河北”网站公示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实现联合惩戒。(牵头单位:省工商局、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质监局、省级其他相关部门,各市、县(市、区)政府、工商、发展改革、食品药品监管、质监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
四、构建社会共治格局
(一)引导市场主体自治。各级各部门要采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促使市场主体强化主体责任,在安全生产、质量管理、营销宣传、售后服务、信息公示等各方面切实履行法定义务。引导市场主体充分认识信用状况对自身发展的关键作用,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提高诚信自治水平。鼓励支持市场主体通过互联网为交易当事人提供公平、公正的信用评价服务,客观公正记录、公开交易评价和消费评价信息。(责任单位:省工商局、相关审批和监管部门,各市、县(市、区)政府、工商部门、相关审批和监管部门)
(二)推进行业自律。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并切实创造有利条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对促进行业规范发展的重要作用,推动市场监管与行业自律的良性互动。建立信用信息互联共享机制。采取有效措施,推进政府与行业协会商会间信用信息互联共享,将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建议作为制定重大政策及评估执行效果的重要参考。建立健全行业协会商会自律规约。根据行业发展要求,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制定相应质量规范、服务标准、自律制度,规范产品和服务质量;结合行业特点,探索建立社会评价、失信惩戒和“黑名单”等行业信用管理制度,对违规经营者进行约束和惩戒,促进协会参与政府部门事中事后监管,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建立行业协会商会评估机制。(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工经联,各市、县(市、区)政府、民政、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工经联)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行业协会商会开展信用评价、咨询服务、法律培训、监管效果评估,推进监管执法和行业自律的良性互动。(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工经联,各市、县(市、区)政府、民政、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工经联)
(三)鼓励社会监督。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发挥市场专业化服务组织的监督作用。大力依靠消费者协会等社会组织,及时了解监管领域中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加强监督检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引进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公证机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等专业服务机构参与监督管理,对纳税情况、交易行为等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监督、审计及鉴定。积极构建第三方评估评价机制。培育、发展社会信用评价机构,支持开展信用评级,提供客观公正的市场主体资信信息。支持探索开展社会化的信用信息公示服务,拓展监督范围。建立健全基层群众参与市场监管工作机制,向群众广泛宣传市场监督工作情况,增强社会力量参与市场监督的公众关注度。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健全公众参与监督的激励机制,形成消费者“用脚投票”的倒逼机制。积极组织开展市场监督体系建设宣传活动,鼓励新闻媒体推出参与市场监督的好节目、好栏目,形成全社会关注和参与市场监督的良好氛围。(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工商局、省编委办、省级其他相关部门、省消费者协会等社会组织,各市、县(市、区)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民政、工商、机构编制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消费者协会等社会组织)
五、强化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政府主导、部门主抓、社会参与、统筹推进的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经费保障。要强化执行力度,及时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取得实效。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和工作实际,健全相关配套制度,加强协调联动,提升监管效能。(责任单位:省级相关部门,各市、县(市、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
(二)加强宣传引导。各级各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宣传事中事后监管各部门职责、措施、工作进展情况和成效,鼓励和引导全社会广泛参与,形成理解、关心、支持改革的良好氛围和舆论监督环境。(责任单位:省级相关部门,各市、县(市、区)政府、相关部门)
(三)强化督导检查。省工商局会同省有关部门负责对本实施意见落实工作的统筹协调、跟踪了解、督促检查;各级政府要加强督导检查和工作调度,确保改革工作及时推进、平稳有序;对改革要求执行不力、改革进度迟缓、部门履职缺位错位、工作敷衍塞责等不作为、慢作为行为,移交监察部门追究责任;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政策落实情况的跟踪审计,加大对设置许可项目、履行法定监管职责等方面的审计力度。(牵头单位:省工商局、省编委办;责任单位: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省级其他相关部门,各市、县(市、区)政府、工商、机构编制、监察、审计部门、其他相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