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和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为预防和制止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黑龙江省农民工工资保障规定》、《齐齐哈尔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暂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人社办法】甘南县规范和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精选推荐】,供大家参考。
规范和治理拖欠农民工
工资管理办法
为预防和制止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黑龙江省农民工工资保障规定》、《齐齐哈尔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公路、水利、电力、通讯等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工程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含总承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以下简称施工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第二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
第三条 实行“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按照工程建设合同总价款的5%进行缴纳。开发建设单位与土地部门签定土地出让合同后,必须足额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否则不予办理立项、规划许可、用地审批等相关手续。
第四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方可申请退还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申请退还工资保障金应提交工程竣工报告及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册等相关材料,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确认,在没有拖欠工资情况下办结退还手续。
第五条 工程在建期间原则上不得启动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因资金短缺等原因确需启动工资保障金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补缴。
第六条 未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并违规进行开工建设的工程,由县人社部门公函告知县住建部门,住建部门在接到公函后,必须在七日内对工程责令停工整改,待工资保障金缴纳手续办理完毕后,方可继续施工建设。
第七条 逐步建立和完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建筑施工单位应当按月将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在工程所在地银行专户存储,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委托开户银行负责日常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应向劳动监察部门和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企业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和包工头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在建期间超过一个月未按时发放工资的,由县人社部门公函告知县住建部门,县住建部门接到公函后,必须在七日内对工程停工整改,直至拖欠工资问题解决后方可复工。
第九条 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农民工名册,编制工资支付明细表,按月足额发放。鼓励推行银行代发工资。农民工名册、工资支付表,由建设开发单位、建筑施工单位保存二年备查并报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备案。
第十条 实行劳动用工备案登记制度。建筑施工单位要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将劳动合同和劳动用工名册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建筑施工单位要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农民工维权告示牌”,明示工资支付形式、维权主管部门、举报电话等维权信息,并告知要与合法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设立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对建筑施工单位一时难以解决拖欠工资或企业业主欠薪逃匿的,及时启动应急周转金,先行垫付部分工资或基本生活费,帮助解决被拖欠工资农民工的临时生活困难。
第十三条 建立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根据实际需要召开,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重大案件。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县人社局、住建局、发改局、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单位组成。县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人社局。
第十四条 住建部门是建筑工程项目劳动用工管理的主管部门。人社部门负责对建筑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加大劳动监察执法力度和监管频次。
公安、司法、工会、信访等部门负责配合人社和住建等部门依法对建筑工程农民工工资进行管理和监督。
发改、交通运输、国土、水务等部门要切实履行好行业监管责任,规范市场秩序,负责督办本行业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第十五条 建立建筑施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列入“黑名单”的建筑施工企业,将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开发、施工资质。
第十六条 明确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责任主体。已收取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是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责任主体,负责讨要工资案件的处理;未收取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审批工程开工手续的部门为责任主体,负责讨要工资案件的处理。建筑施工领域因合同履行、工程质量、工程违法转包分包行为产生的纠纷,由住建部门协调解决。乡镇所在地及偏远地带出现的拖欠民工工资案件,乡镇政府要积极配合协调解决。
第十七条 对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数额较大、经相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涉嫌劳动保障犯罪案件,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且劳动报酬数额在0.5万元至2万元以上,或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且劳动报酬数额累计在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经人社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
(二)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财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逃跑、藏匿的;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材料的;以其他方法逃避(传唤不到位、关闭手机)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有能力支付又编造理由不支付劳动者报酬的。
第十八条 对规范和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政部门及工作人员,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甘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