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地方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实施方案按照国家、省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省煤管局《关于加强地方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的通知》(黑煤安监发〔2017〕21号)要求,为组织好全市煤矿2017年复工复产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国土方案】鹤岗市地方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实施方案,供大家参考。
鹤岗市地方煤矿复工复产验
收工作实施方案
按照国家、省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省煤管局《关于加强地方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的通知》(黑煤安监发〔2017〕21号)要求,为组织好全市煤矿2017年复工复产工作,进一步规范验收程序,高标准、严要求、有序开展复产验收工作,确保煤矿在全国“两会”等重点时段乃至全年实现安全生产,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中央、省、市领导关于做好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批示指示精神为指导,严把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关,不断提升煤矿安全基础管理水平和安全生产保障能力,通过复工复产验收工作,全面排查整改各类安全隐患,进一步落实煤矿安全基础管理、隐患排查治理、瓦斯防治、现场管理等制度和措施,进一步落实“一岗双责”和煤矿主体责任,形成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确保全市地方煤矿实现安全生产持续稳定发展。
二、验收范围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鹤岗市煤矿整顿关闭实施方案的批复》(黑政函〔2015〕118号)中确定保留,并能够按照方案认真积极推进贯彻落实的矿井。
三、验收标准
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及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工作职责,按照“属地管理、分级验收、逐级申报”的原则,实行集团公司、区政府、市政府“三级”验收。
(一)取消单体液压支柱π型钢放顶煤工艺。
(二)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正常运行,功能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及《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规范》(AQ1048-2007)的要求。
(三)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全面,防控措施制定到位,风险点查找有针对性,并经辖区煤管局总工程师审查签字,同时签订责任书。
(四)有害气体不超限。
(五)消防火系统完善。
(六)不存在剃头下山开采。
(七)人车正常使用。
(八)证照齐全并在有效期内。
(九)煤矿系统巷道见煤点实行牌版化管理并埋设有害气体监测管取样观测,区煤管局要购置有害气体检测设备、仪器,设立检测室,按规定定期对辖区煤矿采集气样进行分析。
(十)区煤管局配备满足需要的安全监管人员。即:局长、副局长、总工程师各1名,设立监管中队。结合辖区煤矿实际,配备能够满足辖区煤矿每周检查2次以上循环的监管人员,监管人员要具有3年以上井下工作经历,每矿次检查应有通风、采掘、机运3名专业人员。成立以总工程师为首的总工办,配备通风、采掘、机运、地测的4名专职技术人员。按辖区煤矿数量每矿每班至少配备1名驻矿安全监管人员。煤矿安全监控中心设立专职负责人和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的值机人员3名。
(十一)煤矿集团联保以3500万元为基数,足额缴存煤矿安全生产保证金。
(十二)完成《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鹤岗市煤矿整顿关闭实施方案的批复》(黑政函〔2015〕118号)规定中与龙煤集团鹤岗矿业有限公司所属大矿通风方式不同步、通风联通、排水系统不健全矿井整改工作,并有龙煤集团鹤岗矿业有限公司出具的验收合格文件。
(十三)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三级或以上标准。已经省验收达到2016年度二级标准化标准并出具文件的矿井,今年复工复产验收不再进行标准化验收。
(十四)改(扩)建和资源整合等各类建设矿井符合市整顿关闭工作总体规划,审批手续齐全;落实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落实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设计标准、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建设,严禁一切生产活动;技改区域外且在矿井采矿许可证范围内可恢复生产。
(十五)年生产能力9万吨以下的矿井,只准一个采煤工作面,两个掘进工作面;年生产能力9-30万吨的矿井,只准一采三掘或两采两掘。
(十六)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健全,配备具有安全资格证的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通风的副矿长,并严禁在其他煤矿兼职;配齐负责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质测量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安全检查科至少配备通风、采掘、机运具有3年以上井下工作经历的专业人员5名;调度指挥中心至少配备有3年以上井下工作经历,了解掌握本矿井各系统情况的调度人员3名。
(十七)煤矿安检科专业人员配备齐全,安检科科长(安全矿长)直接对煤矿实际控制出资人负责,与矿长同等薪酬待遇,并由煤矿出具承诺。
(十八)煤矿实现全员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成立新工人培训室,配备专职教师进行安全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满足生产需要,且人、证、岗相符。
(十九)煤矿建立专职应急救援队伍或与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编制矿井应急救援预案和相应演练计划,区煤管局组织煤矿开展一次有针对性(水害、火灾、瓦斯灾害等)的应急演练,并保留演练的影像和记录备查。
(二十)矿井采掘布置合理,生产系统健全完善,图纸与实际相符;采掘作业规程履行审批贯彻手续,采煤工作面采用正规回采工艺。
(二十一)矿井通风系统合理,通风设施完善,各作业地点和主要硐室风量满足安全生产需要;落实煤矿瓦斯防治各项管理工作并达到要求。
(二十二)煤矿防治水机构、制度健全,配齐管理人员;旧区、邻区对照清楚,存在老空积水的要标绘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有井下探放水审批设计;落实“逢掘必探,先探后掘”措施;设立专职钻探队伍、配齐专业人员和钻探设备。
(二十三)查明井田范围内的瓦斯、水、火等隐蔽致灾因素,查明井田范围内及周边可能存在的老窑、废弃井巷、采空区、主要含水层情况以及主要导水断层分布情况,并在采掘工程平面图等图纸上标明位置,划定警戒线和禁采线;有经资质部门出具的物探报告或施工单位出具正在开展此项工作的证明。
(二十四)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按规定编制防灭火设计,采取综合防灭火措施。所有火区闭、采后闭、采空区、与大矿联通区域必须充实、灌严、隔爆。
(二十五)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对永久巷道中防火密闭、高瓦斯闭、回采工作面上隅角和采空区、其它可能发火的地点安设气体监测管,定期取样观测,同时,设专人巡回监测。
(二十六)矿井机电和提升设备完好,安全保护装置齐全可靠,电缆主线芯的截面满足供电线路负荷的要求,并无非阻燃、非防爆设备违规入井。
(二十七)煤矿完成矿井监测监控、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讯联络、人员定位和紧急避险硐室等六大系统建设,做到“系统可靠、设施完善、管理到位、运转有效”。
(二十八)区煤管局与煤矿矿长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执行“三.八”作业制和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煤矿领导带班下井计划、档案、轮流表和公示栏等符合有关规定;带班下井矿领导数量达到规定要求。
(二十九)煤矿各类仪器仪表配备数量符合规定,并经资质部门检定合格。
(三十)经市国土资源部门盖章的采掘工程平面图。
(三十一)井下单班作业人数不超100人。
(三十二)不存在《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中十五种重大隐患。
四、验收条件、程序
(一)原有采用单体液压支柱π型钢放顶煤工艺的煤矿申请整改验收标准、条件。
1.煤矿原采用放顶煤采煤工作面,必须采用单一层开采或分层开采,并保证不放顶煤,由煤矿实际控制投资人签订承诺书,注明自验收合格出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井下彻底取消单体液压支柱的可以申请验收。如承诺到期后井下仍未全部取消单体液压支柱的,收回验收合格文件,年度内不予验收,公安部门收缴查封火工品,供电部门予以停电。
2.区煤管局应设专人现场专盯,监察员巡回监管监察。
3.区煤管局长、总工程师、监察队长签订责任书,区政府出具文件。
4.煤矿采用单一层开采或分层开采的,必须抓顶板布置巷道,发现验收合格煤矿其它采煤工作面采用单体液压支柱π型钢放顶煤工艺的,市区验收人员提请市煤矿验收领导小组共同收回验收合格文件,公安部门收缴查封火工品,供电部门予以停电。
(二)煤矿火工品申请标准、程序。
1.申请复工复产煤矿因整改或上支架扩大断面的,结合本矿实际,须一次性向辖区煤管局提报整改方案,注明整改地点、工程量、整改时限及火工品用量,报辖区煤管局审批。煤矿整改时限到期后,停止一切整改活动,未整改到位的煤矿区煤管局不再重新审批措施,年度内不予验收。
2.区煤管局在接到辖区煤矿整改方案后,为防止煤矿无限期整改,要组织专业人员对煤矿整改情况进行现场核查,措施与实际相符的予以审批,并注明整改时限,区煤管局根据辖区煤矿整改方案及实际整改进度分期分批审批火工品,由区政府出具申请火药文件,同时设专人对煤矿整改工作进行全过程安全监管,防止整改煤矿措施以外区域进行施工。
(三)复工整改程序。
1.申请复工整改的煤矿要向辖区煤管局申请破闭,由煤矿制定安全措施在区煤管局、救护队监护下进行破闭。
2.破闭后由煤矿按验收标准自检自查,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作业地点、时限,入井人数和安全措施。
3.按照“先井上、后井下”的原则,煤矿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完成升级改造并正常运转;井下各类传感器数量符合规定且安设位置合理;通风系统完善、通风设施完好;入井人员经全员培训合格等条件后,方可进行复工整改。
4.区煤管局接到辖区煤矿整改申请后经局长、总工程师、中队长及专业人员入井现场核查后,由区煤管局审批,区政府出具同意整改文件。同时,辖区煤管局要安排人员跟班监管。
5.区煤管局对辖区申请复工整改煤矿核查审批同意,出具区政府文件后报市煤矿安全稽查大队备案。
(四)复产验收程序。
1.申请复产的煤矿,首先由煤矿按照安全质量标准化、验收标准进行自检自查,达到标准后向集团公司提出煤矿复工复产初验申请(附:煤矿申请验收报告、煤矿质量标准化自检报告、市国土资源部门盖章注明井下所有密闭并编号的采掘工程平面图、三证一照、煤矿复产验收表等材料)。
2.集团公司接到煤矿复工复产申请后,组织相关人员对煤矿申请验收材料进行审查,确认合格按标准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向辖区政府提报申请验收文件(附:集团公司申请验收和质量标准化达标文件;集团公司复工复产验收表)。
3.区政府接到辖区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申请后,组织相关部门对煤矿申请验收材料进行审查,确认合格的,按标准开展验收,验收合格经区政府主要领导签字同意后,向市煤矿复工复产领导小组提报验收申请文件(附:区政府申请验收等文件;区煤管局质量标准化验收文件;区煤管局验收表;经市国土资源部门盖章的采掘工程平面图、三证一照、22处矿井经龙煤集团鹤岗矿业有限公司出具的验收合格文件等材料)。
4.市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领导小组接到申请后,对区政府上报的煤矿复产验收材料进行审查,确认合格的,按照标准开展复产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市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主管市长同意,出具验收合格文件,市公安局据此供给煤矿火工品,煤矿方可恢复生产。
五、组织领导
为加强全市地方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刘德诚 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李 政 市政府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
副组长: 张 巍 鹤滨分局局长
孟祥全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沈鹤滨 市煤管局局长
姜道远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张胜群 市公安局副局长
成 员:付延海 东山区政府区长
王 敏 兴安区政府区长
李忠辉 南山区政府区长
孙 宇 兴山区政府区长
唐学军 市煤矿安全稽查大队队长
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开展煤矿验收工作,研究决定重大事项,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煤矿安全稽查大队,办公室主任唐学军(兼),负责具体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督办。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高度重视。各单位、各部门要在市煤矿复工复产验收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切实加强煤矿复产验收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专门机构,结合实际,制定方案,扎实推进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
(二)明确职责,加强监管。各单位、各部门要严把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关,不达标准坚决不准恢复生产。区煤管局负责停产矿井、整改矿井安全监管工作,在发挥驻矿安全专盯员作用的同时,还要派专人盯守、组织巡回检查,防止其非法违法组织施工、生产,同时保证辖区复工复产矿井每周2次循环的安全检查。市煤矿安全稽查大队负责对全市复产煤矿的定期稽查工作。及时监督、指导、检查区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履行煤矿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情况。
(三)把握原则,统筹兼顾。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强化煤矿安全监管。对复产验收合格的生产矿井定期开展“回头看”,凡发现安全生产质量滑坡的,立即责令限期改正,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责令停产,依法查处。
(四)落实责任、严肃纪律。按照“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全程煤矿验收工作档案,严格遵守验收工作纪律。发现参与验收人员存在擅自降低标准或把关不严等违规违纪行为,依法依规严肃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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