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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办法】北安市城乡贫困群体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暂行办法

时间:2023-06-15 11:00:15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北安市城乡贫困群体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城乡贫困群体医疗救助制度,规范医疗救助程序,解决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农村优抚对象、低收入家庭看病难、就医难的问题,按照省民政厅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政办法】北安市城乡贫困群体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暂行办法,供大家参考。

【民政办法】北安市城乡贫困群体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暂行办法



北安市城乡贫困群体医疗救助

“一站式”服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贫困群体医疗救助制度,规范医疗救助程序,解决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农村优抚对象、低收入家庭看病难、就医难的问题,按照省民政厅《关于推进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工作的通知》要求,以《北安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方案》和《北安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为基础,开展贫困群体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

第二条 基本原则。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和家庭自救相结合的原则;与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医保制度相衔接的原则;突出重点、分类施救的原则;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救助对象及范围。城乡医疗救助实行属地化管理,凡居住在我市且持有我市户籍的城乡低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流浪乞讨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农村优抚对象、低收入家庭以及因病导致贫困的其他人员(参加职工医保人员除外),均可享受医疗救助待遇。

第四条 救助标准。医疗救助对象住院治疗不设起付线,不受病种限制。在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医保报销后,余额按75%比例救助,年度累计救助资金限额为30000元。

(一)城市低保对象中“三无人员”、精神疾病患者,流浪乞讨人员、农村五保集中供养对象住院医疗费经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医保有关规定报销后全额救助。

(二)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分散供养对象、低收入家庭住院医疗费年度可以多次救助,但累计医疗救助最高限额为30000元。

(三)农村优抚对象按新农合有关规定报销后,按照医疗救助规定实施二次救助,再按照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进行医疗补助。

(四)建立贫困群体大病医疗救助和临时医疗救助、专项医疗救助相衔接的医疗救助体系。对门诊就医和药店购药的城乡低保对象,按照低保类别,发放不同额度的临时医疗救助卡,实施临时医疗救助。对患有尿毒症透析期、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期等特殊重大疾病救助对象,按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医保报销后余额的75%比例进行救助,年封顶线为40000元,实施专项医疗救助,特殊情况也可一事一议。

第五条 下列情况不享受医疗救助:

(一)因打架斗殴、酗酒、吸毒、自杀、自残、违法犯罪和违反政策规定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以及其他赔付责任人应予以支付的医疗费用;

(三)因镶牙、整容、矫形、配镜以及保健、康复等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未经允许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的;

(五)其他不应享受医疗救助待遇的。

第六条 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院为北安市第一人民医院、第二人民医院、第四人民医院、通北林业局职工医院。民政部门与定点医院签订管理服务协议,定点医院要将优惠项目进行公示,优惠项目包括减免诊查费、住院床费。住院费用按救助后余额5%减免。

第七条 救助程序。民政部门将救助对象基本信息录入到城乡医疗救助信息系统,定点医院以此作为核实救助对象身份和出院即时结算的依据。

(一)入院备案登记。救助对象到定点医院医疗救助专用服务窗口进行登记,定点医院服务窗口工作人员按照民政部门提供的救助对象基本信息对救助对象有效证件进行审核,确认其身份,留存证件复印件后办理入院手续,并将救助对象住院信息通过医疗救助信息系统反馈到民政部门,民政部门在24小时内进行确认。

(二)出院即时救助。救助对象办理出院手续时,首先办理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医保医疗费用结算,然后办理城乡医疗救助和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医疗补助结算,再付清自付医疗费用并在定点医院医疗结算单上签字后即可出院。

(三)对定点医院无法医治需转院治疗的特殊病例,由定点医院出具《定点医院转院证明》及本人必要的病史材料和医疗诊断,报民政部门核准。因条件限制无法实行“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的,仍按有关文件规定的救助程序、救助标准并结合本办法实施医疗救助。

第八条 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一站式”救助资金由定点医院先行垫付,在第二个月10日前,定点医院对上月发生的医疗救助资金审核确认后,将资金结算报表和相关材料报民政部门核实,民政部门审批确认后将资金使用情况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将资金直接划拨定点医院。临时和专项医疗救助资金由民政部门向财政部门申请所需资金,并由民政部门实施临时医疗救助和专项医疗救助。

第九条 部门职责

(一) 民政部门是开展医疗救助“一站式”救助服务的主管部门,负责贫困群体医疗救助工作的综合协调工作。负责救助对象和救助资金的复核审批确认、基本信息的录入、更新和动态管理,适时调整救助对象的范围、救助比例,向定点医院提供详实的信息。做好“一站式”救助服务的规范管理和政策宣传,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二)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并定期对城乡医疗救助“一站式”救助服务管理及救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目录用药、诊疗、不符合规定的医疗服务费用、医疗救助资金进行检查,对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三)新农合、地方社保部门负责参加新农合及城镇居民医保的救助对象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工作,加强定点医院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和基本药物目录、诊疗项目范围的使用,准确提供新农合及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救助对象的信息。

(四) 定点医院负责建立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平台,设立专用窗口、专用诊室、专用病房,配置专兼职人员和相关设备。要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基础上,制定《城乡医疗救助药品、医药材料目录》。规范诊疗项目范围、合理用药、合理收费。

对未经民政部门批准超出医疗救助标准的医疗费用,定点医院要及时向患者收取。对因审核把关不严造成不符合规定的资金支出,由定点医院承担。

第十条 责任追究。从事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明知当事人不符合或者符合享受医疗救助条件,故意为其办理或者不办理医疗救助手续的;

(二)擅自改变城乡医疗救助标准的;

(三)贪污、挪用、扣压医疗救助资金和收受贿赂的;

(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和出具虚假证明的;

(五)其它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511日起实施,原有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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