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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意见】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实施意见

时间:2023-06-15 13:50:17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教育意见】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实施意见,供大家参考。

【教育意见】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实施意见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

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

展的实施意见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40号)精神,加快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目标

适应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需要,合理规划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布局建设,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统筹城乡教育资源配置,向乡村和城乡结合部倾斜,大力提高乡村教育质量,适度稳定乡村生源,增加城镇义务教育学位和乡镇学校寄宿床位,推进城镇义务教育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巩固和均衡发展九年义务教育,加快缩小县域内城乡教育差距。到2020年,城乡二元结构壁垒基本消除,义务教育与城镇化发展基本协调;城乡学校布局更加合理,大班额基本消除,乡村完全小学、初中或九年一贯制学校、寄宿制学校全部完成标准化建设任务,乡村小规模学校(含教学点)达到相应要求;城乡师资配置基本均衡,乡村教师待遇稳步提高、岗位吸引力大幅增强,乡村教育质量明显提升,教育脱贫任务全面完成。义务教育普及水平进一步巩固,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保持在99%以上。实现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建设标准、教师编制标准、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基本装备配置标准“四统一”和“两免一补”(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生活费)政策城乡全覆盖,基本实现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城乡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为教育现代化奠定坚实基础。

二、统筹做好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布局工作

适应新型城镇化深入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新形势,按照统筹规划、以县为主、科学合理、方便就学的总要求,以县为基础,根据新型城镇化规划、常住人口规模、城乡人口流动、学龄人口变化等,统筹规划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布局和建设规模,科学编制“十三五”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规划。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编制相关规划时,要统筹考虑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布局,在安排重大项目和资金投入时优先支持义务教育学校建设,逐步构建与常住人口增长趋势和空间布局相适应的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布局建设机制。

(一)同步建设城镇学校。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切实保障义务教育学校建设用地,要根据学龄人口变化趋势、中小学建设标准,预留足够的义务教育学校用地,纳入城市规划、镇规划并严格实施,不得随意变更。实行教育用地联审联批制度,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查新建配套学校建设方案时应征得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于未按照规划配套建设学校的,不予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确认书》。城镇新建居住区依法建设配套学校,改造配套学校建设不足的老城区和未达到配套建设学校标准的小规模居住区,由当地政府统筹新建或改扩建配套学校,确保足够的学位供给。县(市、区)政府要实施“交钥匙”工程,确保配套学校建设与住宅建设首期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二)努力办好乡村教育。各地要结合国家加快水电路气等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在交通便利、公共服务成型的农村地区合理布局义务教育学校,办好必要的乡村小规模学校、教学点和一批寄宿制学校,使农村学校教学、生活设施、留守儿童学习和寄宿需要得到基本满足。提升乡村教育质量,按照国家课程方案开设国家课程,通过学区制管理、集团化办学、学校联盟、名校办分校、委托管理、九年一贯制学校等方式促进均衡发展,限制班额超标学校招生人数;通过开展城乡对口帮扶、加强乡村校长教师培训、利用信息技术共享优质资源、将优质高中招生分配指标向乡村初中倾斜等方式,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补齐乡村教育短板。

(三)科学合理配置和利用教育资源。充分利用好现有资源,不得盲目建设城镇学校和撤并乡村学校,不得集中建设义务教育园区和超大规模学校,不得建设豪华学校。学校撤并应先建后撤,保证平稳过渡。切实提高教育资源使用效益,避免出现“边建设,边闲置”现象。因撤并学校造成学生就学困难的,当地政府应因地制宜,采取多种方式予以妥善解决。县级教育部门要合理制定闲置校园校舍综合利用方案,严格规范权属确认、用途变更、资产处置等程序,按照优先用于教育事业的原则提出处置意见,报县级政府审批。

三、统筹优化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

(一)建立和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统一全省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建立健全城乡统一、重在农村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在国家基准定额普通小学每生每年600元、普通初中每生每年800元的基础上,对寄宿制学校按照寄宿生年生均200元标准增加公用经费补助;落实农村地区不足100人的规模较小学校按100人核定公用经费政策,取暖费依据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补助范围分三档给予补助;对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按每生每年6000元标准补助公用经费。从2017年春季学期开始,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生“两免一补”政策。巩固完善农村地区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巩固落实城乡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政策。各市(地)、县(市、区)政府要按照经费分担责任,足额落实应承担的资金,确保及时足额拨付到位,保障义务教育学校正常运转。

(二)加快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按照《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教体艺〔2008〕5号)、《黑龙江省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标准》(黑教联〔200837号)、《黑龙江省乡镇中心校所属教学点建设督导评估办法》(黑政教督委〔20132号)等要求,坚持城乡并重和软硬件并重,科学推进城乡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标准化建设。各地要逐县(市、区)、逐校建立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台账,全面摸清情况,巩固提高标准化建设成果。重点提高乡镇寄宿制学校管理服务水平,鼓励引导地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乡镇寄宿制学校提供工勤和教学辅助服务。建立健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监测评估和绩效考核制度,依据国家和省级绩效考核结果,对率先通过国家均衡验收的县区给予奖励,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县区给予帮扶,支持市县巩固和提高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水平。各地要在县域义务教育基本均衡的基础上,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探索市(地)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实现路径,鼓励引导有条件的地区在更大范围开展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试点,发挥引领示范作用。

(三)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加快“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项目的实施进度,强化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按期实现规划目标。到2018年,全省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室、桌椅、图书、实验仪器、信息化教学设备、运动场等教学设施满足基本教学需要;学校宿舍、床位、厕所、食堂(伙房)、饮水等生活设施满足基本生活需要;留守儿童学习和寄宿需要得到基本满足,村小学和教学点能够正常运转,保障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教学条件。加快建设和实施“教学点数字教育资源全覆盖”“三通工程”“互联网+教育”,建成遍及城乡、覆盖所有学校的信息化基础设施和应用体系。加强优秀教师、优质学校、特色优势学科等教学资源开发,全面提高城乡教师运用信息技术能力,实现优质教育资源网络共享。

(四)加快消除义务教育大班额、大校额。各地要按照《黑龙江省消除义务教育阶段大班额专项规划(2016-2020年)》(黑政办发〔2016〕146号)确定的工作任务和时间表、路线图,到2018年基本消除66人以上超大班额,到2020年全部消除66人以上超大班额;到2020年基本消除56人以上大班额,义务教育学校达到省定标准班额。要统筹“十三五”期间义务教育学校建设项目,按照《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和《黑龙江省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标准》规定的学校规模和班额人数标准,新建和改扩建校园校舍,扩大学位供给,重点解决城镇大班额问题,避免产生大校额,对已存在的大校额应尽快规范和减少。各级政府逐级签订消除大班额、大校额责任状。县级教育部门要建立摸底排查机制,逐校全面排查大班额、大校额的数量与分布情况,建立工作台账,对大班额、大校额学校实行销号管理。

四、统筹抓好城乡教师队伍建设

(一)合理核定、严格落实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各市(地)、县(市、区)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标准,按照我省严格控制机构编制有关要求,实行统一的城乡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标准,农村小学和教学点按照生师比和班师比相结合的办法核定教师编制。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可在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总额内,根据班额、生源等情况统筹分配各校教职工编制,并报同级机构编制和财政部门备案。全面推进教师“县管校聘”改革,按照教师职业特点和岗位要求,完善教师招聘机制,统筹调配编内教师资源,保障教师按需配置,着力解决乡村教师结构性缺员和城镇教师不足问题。严禁在有合格教师来源的情况下“有编不补”、使用临时聘用编外教师。严禁挤占挪用截留教师编制或随意抽调借调教师等行为。

(二)建立乡村教师补充和培养、培训机制。2017年至2020年,全省每年安排不少于1000名编制用于“特岗计划”,重点解决乡村教师全覆盖问题,确保学校开齐开足国家规定课程。各县(市、区)不得以“特岗计划”以外的方式招聘补充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县域内城镇学校招聘的新教师入职后5年内必须到乡村学校任教2年。免费师范生入职后5年内要有至少2年在农村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经历。鼓励和支持师范院校根据我省乡村教育实际需求加强本土化培养,采取多种方式培养“小学全科”“初中一专多能”教师。研究制定艺术、体育教师配备办法,到2018年全省义务教育学校配齐艺术、体育和信息技术、通用技术教师。通过实施“国培计划”和省级培训加大乡村教师培训力度,“中西部项目”“乡村青年骨干教师培训”等专项培训计划项目向乡村教师倾斜;强化市、县及校本培训,重点发挥县级教师进修学校承担县域内教师培训作用,提高属地培训针对性和实用性;进一步加大乡村学校艺术、体育、外语、信息技术等学科和民族地区双语教师的培养、培训力度,促进各学科教育教学均衡发展;实施乡村教师信息技术能力提升培训,提高乡村教师现代教育技术应用能力;加强乡村教师师德和职业教育培训,运用先进文化引领乡村教师师德建设,不断增强乡村教师师德建设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到2020年,完成新一轮全省乡村教师校长360学时的培训。每年适当安排乡村教师培训经费,确保乡村教师培训时间和质量。

(三)加强城乡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坚持“省级统筹、以县为主”原则,开展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轮岗交流,重点引导优秀校长和骨干教师向乡村学校流动。县域内重点推动县城学校教师到乡村学校交流轮岗,乡镇范围内重点推动中心学校教师到村小学、教学点交流轮岗。各地每学年交流教师的比例应达到交流对象的7%左右,其中参与交流的特级教师、县级以上名师、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等达到符合交流条件上述人员的10%以上,交流校长比例不低于交流对象的9%。到2017年实现全省县域内校长教师交流制度化、常态化。积极鼓励和引导乡村志愿支教活动。

(四)改革乡村教师待遇保障机制。各地要实行乡村教师收入分配倾斜政策,全面落实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和边远艰苦地区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因地制宜稳步扩大实施范围,按照越往基层、越往艰苦地区补助水平越高的原则,使乡村教师实际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同职级县镇教师工资收入水平。各市(地)、县(市、区)要依法依规落实乡村教师工资福利待遇政策,依法为乡村教师缴纳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健全长效联动机制,核定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总量时统筹考虑当地公务员实际收入水平,确保县域内义务教育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收入水平。按照有关规定将符合条件的乡村教师住房纳入当地政府住房保障范围,统筹予以解决。加快乡村学校教师周转宿舍建设,为特岗教师、支教交流校长和教师提供临时住房保障。在现行制度框架内,将符合条件的乡村教师重大疾病患者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五)完善乡村教师职业发展保障机制。统一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学校高、中、初级岗位结构控制比例,其中高级岗位结构比例按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的20%执行。统一义务教育学校教师职称序列,下放评审权限,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副高级职称评审权下放到市(地)和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完善职称评聘政策,逐步推动县域内同学段学校岗位结构协调并向乡村适当倾斜,实现职称评审与岗位聘用制度的有效衔接,吸引优秀教师向农村流动。落实中小学教师职称评聘结合政策,确保乡村学校教师职称即评即聘。建立乡村教师荣誉制度,使广大乡村教师有更多的获得感。运用先进文化引领乡村教师师德建设,建立并不断完善师德宣传教育机制、考核机制、专项治理机制、奖励惩罚机制和违反师德行为查处报告机制,在评优晋级等工作中实行师德“一票否决”。

五、统筹解决特殊群体平等接受义务教育问题

(一)进一步做好控辍保学工作。推动《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条例》重新制定工作。县级人民政府要完善控辍保学部门协调机制,督促监护人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并完成义务教育。进一步落实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乡镇政府、村(居)委会、学校和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控辍保学责任,建立控辍保学目标责任制和联控联保机制。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托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建立控辍保学动态监测机制,加强对农村、边远、贫困、民族等重点地区,初中等重点学段,以及流动留守儿童、家庭经济贫困儿童等重点群体的监控。义务教育学校要加大对学习困难学生的帮扶力度,落实辍学学生劝返、登记和书面报告制度。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要协助政府做好控辍保学工作。要加大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社会救助和教育资助力度,优先将建档立卡的贫困户家庭学生纳入资助范围。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学生资助政策,严格落实寄宿制低保家庭学生就餐补贴政策,制定因学校布局调整导致上学产生交通费用的贫困家庭学生给予补贴的政策措施。深入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优先发展民族教育,全面普及双语教育,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基本实现标准化。坚持“特教特办”,按照公平、融合的理念,加快拓展特殊教育资源,创新特殊教育模式,做到“一人一案”,切实保障农村残疾儿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权利。继续扩大面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招生人数。

(二)改革随迁子女就学机制。各地要进一步强化流入地政府责任,坚持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将随迁子女全部纳入区域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围。建立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切实简化优化随迁子女入学流程和证明要求,依法保障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公安机关要强化服务意识,切实做好随迁子女的暂住登记和居住证办理工作,及时向同级教育行政部门通报有关信息。教育部门要利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数据,推动“两免一补”资金和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资金随学生流动可携带。坚持以公办学校为主安排随迁子女就学,对于公办学校学位不足的,鼓励引导地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安排在普惠性民办学校就读。公办和民办学校都不得向随迁子女收取有别于本地户籍学生的任何费用。特大城市和随迁子女特别集中的地方,可根据实际制定随迁子女入学的具体办法。

(三)加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坚持家庭尽责、基层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政府领导,建立强制报告制度和评估帮扶机制、监护干预机制、应急处置机制,采取综合措施在源头上预防儿童留守。落实县、乡政府属地责任,构建以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为重点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格局。各地要深入排查,建立台账,全面掌握留守儿童基本情况,加强关爱服务和救助保护。民政部门要牵头做好指导、协调、综合与监督工作,将符合条件的特殊困难流动留守儿童和家庭经济困难儿童纳入社会救助政策保障范围,落实兜底保障职责。教育部门和中小学校要加强法治教育、安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积极开展心理辅导。发挥乡镇政府和村委会作用,督促外出务工家长履行监护责任。落实家庭监护主体责任,鼓励父母取得居住证的适龄儿童随父母在工作地就近入学,外出务工父母要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和抚养、教育义务。依法追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责任,依法处置各种侵害留守儿童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六、提高城乡义务教育治理水平

(一)完善现代学校制度。认真落实校长负责制,全面推进学校章程建设,完善学校重大事项决策机制,逐步形成中国特色的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学校制度。落实学校办学自主地位,完善家长委员会建设,推动社区参与学校治理,建立第三方评价机制,促进学校品质提升。落实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健全校长和班主任工作激励机制,根据考核结果合理确定校长绩效工资水平,坚持绩效工资分配向班主任倾斜,班主任工作量按当地教师标准课时工作量一半计算。

(二)严格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贯彻《黑龙江省规范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若干意见》(黑办发〔2014〕27号)各项要求,严格执行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责任倒查制和责任追究制。落实学生课业负担监测和年度报告制度,坚持小学一年级“零起点”教学,杜绝普通中小学校随意加深课程难度、随意增减课程和课时、赶超教学进度、延长学生在校学习时间、有偿补课等行为,保证中小学生参加文体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的时间,健全政府、学校、家庭、社会共同参与减负的机制。严格执行小学就近入学和初中对口升学政策,完善学区制和九年一贯对口招生,严禁将各种等级考试和竞赛成绩作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入学与升学的依据,重点规范大城市免试就近入学工作秩序。推进中考制度改革,规范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的范围和内容,提高命题质量,注重考察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三)创建文明和谐校园。探索建立学生意外伤害援助机制和涉校涉生矛盾纠纷调解仲裁机制,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师生合法权益。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加强法治教育,严肃校规校纪,规范学生行为,促进学生身心健康,推动平安校园建设。

七、切实加强组织保障

(一)加强党的领导。各地要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党对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工作的领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充分发挥学校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教育部门具体负责、有关方面齐抓共管的学校党建工作领导体制,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切实做好教师思想政治工作,充分发挥学校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教师的先锋模范作用。

(二)落实政府责任。落实各级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责任,把义务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突出位置,纳入城镇发展规划。强化“以县为主”管理主体责任,在推进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坚持优先发展义务教育,落实公共资源配置对义务教育统筹规划、优先发展和重点保障。把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作为地方各级政府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完善考核机制,确保工作目标按期实现。教育、机构编制、发改、公安、民政、财政、人社、国土资源、住建、卫生计生、体育等部门要建立健全部门协调机制,按照责任分工,履职尽责,密切配合,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三)加强督导检查。各地要加强对义务教育工作情况的专项检查,完善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监测评估标准和督导评估机制。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开展专项督导检查,完善督导检查结果公告制度和限期整改制度,强化督导结果运用。对因工作落实不到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地方及有关部门和有关责任人,要严肃问责。

(四)营造良好氛围。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综合宣传工作,广泛利用各种宣传媒介,加大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相关政策解读力度。认真总结成功做法和典型经验,并通过多种形式进行深入宣传和推广,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重视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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