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流转风险保障金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农业局、市委农工委、市国土局、市食品和市场监管局《关于转发〈河北省农业厅等四部门印发关于加强对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的实施意见>的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国土办法】青龙满族自治县农村土地流转风险保障金管理办法试行【完整版】,供大家参考。
农村土地流转风险保障
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农业局、市委农工委、市国土局、市食品和市场监管局《关于转发〈河北省农业厅等四部门印发关于加强对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秦农办〔2016〕11号)文件精神,规范农村土地流转风险保障金(以下简称风险保障金)管理,切实保障农村土地流转主体的利益,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范围内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农村土地流转行为:
(一)流转土地为农户承包耕地,流入方为租地企业、组织或个人;
(二)土地流转面积500亩以上(含500亩);
(三)流转合同使用河北省统一制式合同且经县土地流转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三条 县财政设立土地流转风险保障金管理专用账户,对农村土地流转风险保障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三章 资金来源
第四条 土地流转的受让方按每亩合同约定年租金总额缴纳农村土地风险保障金,在土地流转合同签订前,一次性缴交县财政农村土地流转风险保障金专户。租赁企业一次性付清租赁费用的可免交风险保障金。
第四章 资金使用
第五条 农村土地流转风险保障金的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专项用于补偿因经营主体无法履行合同给流出农户所造成的流转费损失。
第六条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用农村土地流转风险保障金:
(一)流入方(法人)依法宣告破产、撤销、或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无法履行合同的;
(二)流入方(自然人或法人代表)死亡、或者宣告失踪、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无其他流转合同的承担者,流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三)流入方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赔偿,或者经保险赔偿后无力支付租金的,流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四)流入方(法人)虽未宣告破产、关闭、撤销、解散、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且下落不明的;
(五)流入方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无其他流转合同承担者,原流转合同无法履行的;
(六)其他事宜造成土地流转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七条 当出现第六条所述情况时,各有关乡镇、村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一年内落实新的经营主体,以切实解决土地的经营问题,尽最大努力减少损失。
第八条 经营主体缴纳的农村土地流转风险保障金在经营过程中未产生风险,自合同到期后30个工作日内全额归还本金。
第九条 农村土地流转风险保障金的使用程序:
(一)申请: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向乡镇政府提出申请,并填写《青龙满族自治县农村土地流转风险保障金使用申请表》,提供流入方身份证明、流转合同、流入方损失情况报告等相关材料。
(二)审核:乡镇要把好入口关,对拟申请的流入方实地考察,确保真实性。符合申请条件的,由乡镇政府负责在本乡镇政务公开栏和所涉村村务公开栏中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由乡镇政府签署公示情况的审核意见,报县土地流转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经公示有异议的,应当核实情况。
(三)审批:县土地流转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会同县财政、国土、工商、人行、法制办、法院等有关部门对申请情况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由县财政部门将土地流转风险保障金拨付给申请单位。
第十条 土地流转风险保障金对每份土地流转合同只补助一次,最高补助额不超过农户流转合同一年流转费。
第五章 资金监管
第十一条 县政府农工办、县财政局负责县农村土地流转风险保障金日常管理,县审计局、县监察局负责对农村土地流转风险保障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弄虚作假,骗取农村土地流转风险保障金。一旦发现骗取保障金现象,全额收回农村土地流转风险保障金,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政府农工办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