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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方案】青龙满族自治县关于提高贫困人口医疗保障和救助水平实施方案【完整版】

时间:2023-06-15 16:30:04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关于提高贫困人口医疗保障和救助水平的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有关要求,提高我县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水平,有效遏制和减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的发生,促进精准扶贫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卫生方案】青龙满族自治县关于提高贫困人口医疗保障和救助水平实施方案【完整版】,供大家参考。

【卫生方案】青龙满族自治县关于提高贫困人口医疗保障和救助水平实施方案【完整版】



关于提高贫困人口医疗保障

和救助水平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有关要求,提高我县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水平,有效遏制和减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的发生,促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根据省卫生计生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关于提高农村贫困人口医疗保障和救助水平的实施方案》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建成小康社会为目标,以深化改革创新工作思路为动力,以提高贫困人口医疗救助保障水平、促进精准扶贫为重点,通过新农合基本医疗保障、大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医疗保障”,将贫困人口全部纳入保障范围,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切实减轻贫困人口看病就医经济负担,防止和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

二、保障和救助对象

贫困人口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的保障对象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计划生育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成员;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其他人群。

三、保障办法

一般门诊统筹报销,大额门诊(慢性病)报销、住院报销

1.一般门诊统筹报销

指参合农民因病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获得的门诊医疗费用补偿。定点医疗机构为乡镇卫生院和乡村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门诊统筹补偿对象为本村和本乡镇的合农民,跨区域就诊不享受门诊统筹补偿。门诊补偿不设起付线,补偿比80%,每名参合农民门诊补偿封顶线为60元,参合家庭成员可以通用。

2.大额门诊(慢性病)报销

根据河北省2016年新农合统筹补偿方案推荐的特殊病种范围,确定我市新农合大额门诊补偿病种两大类共19种。

第一类:高血压Ⅲ级高危及以上,风心病,肺心病,心肌梗塞,各种慢性心功能衰竭,脑血管病后遗症(有严重功能障碍),慢性中、重度病毒性肝炎,肝硬化,慢性肾炎,糖尿病(合并严重并发症),类风湿性关节炎(有严重肢体功能障碍),系统性红斑狼疮,器官移植术后治疗(仅限于使用抗排斥免疫调节剂)。

第二类:恶性肿瘤放化疗,白血病,终末期肾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癫痫病,精神病(精神分裂症)。

第一类特殊病种大额门诊补偿起付线100元,补偿比80%,每人每年补偿封顶线1000元;第二类特殊病种大额门诊补偿起付线100元,补偿比80%,每人每年补偿封顶线4000元。(每参合农民每年只扣一次起付线,每人最多可同时申请2个病种)

特殊病种需由个人填写书面申请,经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县级定点医疗机构鉴定小组鉴定并出具诊断证明,报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核确认,由县级新农合管理中心登记备案。特殊病种患者凭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病历、处方和收费凭证每月经乡镇卫生院汇总上报县(区)新农合经办机构,经办机构将补偿费用直接汇入参合农民银行卡。

3.住院报销

1)自然疾病住院补偿

指参合农民因自然疾病在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

封顶线

年封顶线每人每年15万元。全年累计计算,包括:住院补偿、正常产住院分娩补助、特殊病种大额门诊补偿、一般门诊统筹补偿;大病保险补偿、重大疾病医疗救治补偿不包含在内。

有关说明

①参合农民同一年度再次住院的,应再次扣除起付线费用。

②参合农民因同一种疾病,从上级医疗机构转入下级医疗机构连续住院治疗的,在计算下级医疗机构住院补偿费用时,不再扣除下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从下级医疗机构住院转往上级医疗机构继续住院治疗的,在计算住院补偿费用时,将下级医疗机构起付线费用从上级医疗机构起付线中扣除。连续住院治疗的间隔时间限定为:本市2日内,转往市外5日内。

③因恶性肿瘤(含恶性肿瘤的切除、保守治疗、放化疗及后续治疗)和脑瘫年内多次住院的参合患者仅扣除一次最高级别医疗机构起付线。

④接受的医疗服务有专项资金补助或有医疗机构减免的,新农合以参合农民实际支付部分为基数,按照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⑤基本药物住院补偿比提高10个百分点;中医药(包括中成药、中药饮片、中医诊疗项目、列入新农合报销目录的中药制剂)住院补偿比提高10个百分点。基本药物和中医药不得重复提高补偿比例;提高补偿比例后,新农合补偿上限不得超过100%

⑥参合农民在本市范围内县、乡两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享受同级同等补偿待遇(海港医院、北戴河医院、山海关医院对区外参合农民住院,按照市级医院标准补偿);转诊到市外就诊的按照省级及以上政策补偿。

⑦市级精神病医院、惠民医院执行原定800元起付线标准。

2)意外伤害住院补偿

指参合农民在生产生活中造成的意外伤害住院治疗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意外伤害包括:劳动中意外损伤、机械、工具等意外伤害,意外跌落摔伤、农药中毒、一氧化碳中毒、意外烧烫伤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伤害,如地震、水灾、火灾、雷电等造成的意外伤害。

意外伤害住院补偿起付线与自然疾病相同,补偿比县、乡级50%,市级以上40%;年度补偿最高限额5万元。

4.重大疾病医疗救治   

重大疾病救治病种包括:儿童先心病、白血病、妇女宫颈癌、乳腺癌、重性精神病、终末期肾病肾透析、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Ⅰ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儿童苯丙酮尿症、尿道下裂共22种。

重大疾病救治实行定点医疗机构与县(区)合管中心共同审批制。符合救治条件的患者,由患者或家属向定点医疗机构提出申请,申领填写重大疾病救治申请表一式三份,经救治定点医疗机构审批盖章后,携带申请表、诊断证明、患者身份证、户口本、合作医疗证到县(区)合管中心审批,县(区)合管中心批准后即可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救治定点医疗机构由省、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确定。治疗结束后,由定点医疗机构直接报销,具体补偿标准、操作规范按省卫计委下发的实施方案执行。

5.住院分娩及白内障复明手术定额补助

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正常产住院分娩在落实国家补助300元的基础上,新农合再按每例500元的标准给予补偿,总费用不足800元的按实际发生的费用补偿(剖宫产患者按照一般住院补偿);符合我省“白内障患者复明工程”条件的参合人员,在省卫生计生委确定的白内障复明工程定点医院进行门诊复明手术的,新农合按每例5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6.大病保险补偿

注:农村贫困人口起付线降低50%,补偿比提高10个百分点;意外伤害不纳入新农合大病保险补偿。大病保险补偿封顶线为每人每年30万元。具体补偿办法按照《秦皇岛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实施方案》执行。

四、医疗救助办法

(一)医疗救助范围和条件。以保障城乡居民基本医疗权益为目标,合理界定医疗救助对象范围。将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列为重点救助对象;根据困难群众需求和医疗救助资金筹集等情况,到2017年底前,逐步将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等困难群众(以下统称低收入对象),以及县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纳入救助范围;适当拓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对象的范围,积极探索对发生高额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中的重病患者实施救助。在各类救助对象中,重点加大对重病、重残儿童的救助力度。

(二)开展门诊救助。申请门诊救助的重点救助对象持门诊报销结算单申请,普通病种个人负担费用按5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封顶线为500/人;尿毒症肾透析、恶性肿瘤放化疗、白血病、重性精神病病人个人负担费用按5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封顶线1000/人。

(三)加大资助困难群众参保参合力度。加大资助困难群众参保参合力度。对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进行补贴,五保对象的个人缴费部分进行全部补贴,低保对象按照个人缴费部分的60%给予补贴,纳入扶贫开发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口给予每人20元的补贴,保障其获得基本医疗保险服务。所需资金由县级财政予以安排。

(四)提高救助比例和封顶线。普通医疗救助,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中,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费用,在年度救助限额内,特困供养人员个人负担费用救助比例为95%,年封顶线为15000/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个人负担费用救助比例为70%,年封顶线为10000/人;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以及其他建档立卡人口,自付合规费用超过上年度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经新农合和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保险、商业保险补偿赔付后,超出部分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70%予以救助,年封顶线为3000/人。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救助比例和封顶线为: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中,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保险、商业保险补偿赔付后的个人负担费用,在年度救助限额内,特困供养人员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个人负担费用按95%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封顶线为20000/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个人负担费用提高到按7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封顶线为20000/人。低收入救助对象及县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个人负担费用超过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经新农合和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保险、商业保险补偿赔付后,超出部分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70%予以救助,年封顶线为5000/人。

五、保障救助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医疗保障和救助联席会议制度,县政府主管领导是召集人,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研究推进中的实际问题。成立县农村贫困人口医疗救助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县政府主管县长任组长,卫生计生、民政、财政、人社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县卫生计生局局长兼任。

(二)增加资金投入。县财政局要做好资金的总量测算和统筹安排,根据医疗保障和医疗救助政策需要及时调整投入政策,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大病保险资金、疾病应急救助资金、医疗救助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确保各项经费满足需要,稳定增长,并及时足额落实到位。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资金监督管理,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监管,确保资金安全。

(三)搞好制度衔接。县卫生计生局负责做好新农合等基本医疗保障和大病医疗保险的相关工作。县民政局负责做好医疗救助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整合政策资源,共同做好医疗救助制度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村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和商业保险等各类相关制度的有效衔接,发挥多重制度保障作用。加强医疗救助和医疗保障信息网络建设,实行医疗保障、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加快推进异地结算、即时结账,逐步实现有关部门和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商业保险机构之间信息互联共享和业务协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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