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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意见】中共邯郸市委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进创新驱动发展实施意见(精选文档)

时间:2023-06-16 08:00:04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进创新驱动发展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推进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科技意见】中共邯郸市委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进创新驱动发展实施意见(精选文档),供大家参考。

【科技意见】中共邯郸市委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进创新驱动发展实施意见(精选文档)



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进

创新驱动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推进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冀发〔201514号)精神,深入推进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全面创新,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环境,激发全民创新创业活力,增强新常态下全市经济发展新动力,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落实省委八届十二次全会和市委八届七次全会部署,突出加快发展、转型突破、补齐短板、做美生态四大战略任务,以科技创新为核心,以产业创新为重点,以机制体制创新为保障,强化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突出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地位,激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活力,切实增强创新驱动力与产业竞争力,为把邯郸建设成为京津冀联动中原的区域中心城市提供重要支撑。

(二)总体目标。2020年,全社会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占全市生产总值比重达到1.3%,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达到1.5%,科研成果转化中的股权化率达到60%以上,高技术产业暨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占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的比重达到20%。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更加突出,科技资源和创新要素配置更加优化,创新成果同产业结合更加深入,加快推进经济发展从要素驱动、投资驱动为主向创新驱动为主转变,构建充满活力、富有效率、有利于科技创新的体制机制。

二、完善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

(三)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充分发挥市场在科技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支持企业成为技术创新决策、研发投入、科研组织和成果转化的主体。发挥企业和企业家在科技创新决策中的重要作用,吸收更多的企业参与研究制定创新规划、计划、政策和标准。面向经济建设的市科技重大项目和重点科技工程等,均应以企业为主体实施;应用开发类项目,均应由企业牵头开展以成果转化为目的的产学研协同创新。通过“靶向”精准政策扶持引导,加快构建“金字塔”型企业创新体系。到2020年,培育发展100家创新能力强、带动作用大的创新型领军企业、200家高新技术企业和6000家科技型中小企业。京津高新技术企业整体或部分迁入我市的,给予1年认定过渡期,过渡期后1年内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省市县财政按一定比例给予相应的资金支持。

(四)梯次推进企业研发机构建设。支持和引导企业采取自建、合建、并购、收购等形式建立各类企业研发机构。推进科技型中小企业普遍建立研发机构,支持骨干企业建设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鼓励行业优势企业参与国家、省研发机构建设布局,建立省级以上企业研发机构。到2020年,全市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总数达到100家,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产业技术研究院总数突破50家。对建立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的,除国家和省已明确的各类普惠性激励政策之外,市财政以“后补助”方式予以资金扶持。市级科技创业投资和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优先跟进支持其科技成果产业化。

(五)支持企业开展产学研协同创新。支持骨干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合作共建企业研发机构。鼓励新能源汽车、紧固件、天然提取物、金属制管、煤化工、轴承等行业骨干企业联合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等,运用市场机制,组建以技术标准和专利许可为纽带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等协同创新组织,对运作规范、效果突出的联盟给予适当运行经费补贴。支持组建新型产业技术研究院,创新产业技术研发组织方式,加强创新资源的统筹整合。到2020年,组建10家市级以上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和10家市级以上产业技术研究院。

(六)健全优先使用创新产品和服务的政府采购制度。落实和完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相关措施,有针对性地制定采购标准,降低采购门槛,扩大对中小企业创新产品和服务的采购比例。通过首购、订购、远期约定购买以及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促进创新产品的研发和规模化应用。研究完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鼓励政策,对首购首用国产首台(套)产品的单位,给予一定资助。

三、完善以市场为导向的创新服务机制

(七)加快构建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平台。依托高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小企业创业基地、电商产业园等,着力建设一批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众创空间。到2020年,全市培育认定各类市级以上众创空间100家。对认定为市级众创空间的,市财政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房租和宽带资费补贴,并优先推荐认定省级众创空间。对入驻市级以上众创空间的在孵企业,自纳税年度起3年内,比照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标准,由同级财政给予一定补助。利用工业用地建设的众创空间,在不改变孵化服务用途前提下,其载体房屋可按幢、层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产权登记并出租或分割出售。

(八)探索创新创业服务的新机制新模式。大力发展“孵化+创投”“创业导师+持股孵化”“创业培训+天使投资”等创业孵化服务模式,构筑“互联网+”创业服务网络体系,完善“创业苗圃—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区”的创业孵化服务链条,积极推广众创、众包、众扶、众筹和云设计等新型研发组织形式和创新创业模式,鼓励依托3D打印、网络制造等先进技术开展面向创业者的社会化服务,加速培育创新型市场主体。支持四众平台企业和采用众包模式的中小微企业及个体经营者推广应用电子发票,并允许将电子发票作为报销凭证。对于业务规模较小、处于初创期的从业机构符合现行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九)提升创新创业公共服务能力。加快各级生产力促进中心、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公共服务机构、技术转移机构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促进创新资源共享,提升科技成果转化的服务能力。鼓励各类创新创业载体和社会组织,开展创业路演、创业大赛等社会性创新创业活动,市财政根据活动效果给予一定后补助。对河北省创新创业大赛等获奖项目,优先纳入市级科技计划支持。落实国家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建立科研设施、仪器开放共享激励机制,加快推进科研设施与仪器向企业、社会研发组织等社会用户开放,实现资源共享,为科技创新和社会需求服务。

四、健全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机制

(十) 落实科研成果转化激励政策。赋予国有企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自主权,对科技成果在邯使用、处置不再经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或备案,其转化、转让所得收益全部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实行统一管理,并可按照不少于70%的比例奖励研发团队、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奖金计入当年单位工资总额,但不作为工资总额基数。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在两年内没有实施成果转化时,允许成果完成人(团队)与单位协商自行实施转化。

(十一)加大科研人员股权激励力度。鼓励和引导以科技成果作价出资创办企业,不再限制科技成果作价份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由企业投资人之间协商确定,并按照中央和省确定的比例奖励给成果完成人以及为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管理人员。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科研人员通过科技成果转化取得企业股权时,可按规定在5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十二)强化科技人员考核评聘的成果转化导向。在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专业技术职称评聘与岗位考核中,将成果转化应用情况与论文指标要求同等对待,技术转让成交额与纵向项目指标要求同等对待。重大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科技成果转化作出突出贡献人员可破格评聘专业技术职称,不受岗位比例限制。深化科技评价和奖励制度改革,逐步建立基础研究由同行评价、应用研究由用户和专家评价、产业化开发由市场和用户评价的制度。

(十三)加强技术产权交易市场建设。加快建设市技术转移交易市场,建设科技人才库、科技企业项目库、科技成果专利库、技术创新需求库和成果转化案例库,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一站式服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鼓励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设立专门的技术转移机构。企事业单位承担政府购买服务事项的,依服务内容可签订技术合同,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后,享受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五、健全科技金融深度融合机制

(十四)做大科技创业和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扩大市级科技创业投资和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规模,通过参股创业投资子基金和跟进投资等运作方式,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促进我市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快发展。完善科技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科技企业支持力度。

(十五)参与组建天使投资基金。市县财政共同参与组建省天使投资基金,鼓励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及产业园区利用自有资金与社会资本合作组建天使基金,重点支持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客项目。

(十六)创新科技金融产品和服务。支持金融机构、投资机构在我市及有条件的县(市、区)设立科技支行、科技担保、科技保险等科技金融专营机构。深入推广知识产权和股权质押贷款,简化质押融资流程,健全第三方专利价值分析评估制度,扩大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规模。扩大专利保险试点范围,加快培育和规范专利保险市场,优化险种运营模式。加快发展科技担保机构、创业投资机构和生产力促进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技术转移中心等机构,为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及创新发展提供服务。

(十七)强化资本市场对创新创业的支持。实施科技型中小企业上市培育计划,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上市后备库,加强政策对接、资本对接、转板对接等专项辅导服务。引导和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在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和石家庄股权交易所等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挂牌融资,对上市、挂牌成功的企业由省市县财政按一定比例分别给予相应的资金支持。

六、完善科技创新人才激励机制

(十八)加强创新人才培养和引进。坚持在创新创业活动中发现人才、培育人才、引进人才。大力实施科技英才“双百双千”工程、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开发“百人计划”,培养和引进一批科技领军人才、高端技术人才和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加快形成高质量的创新型科技人才队伍。抢抓京津冀协同发展的战略机遇,根据全市重点产业发展方向,重点引进拥有重大、关键核心技术的人才和创新创业融合性人才。对我市引进两院院士、国家“千人计划”海外高层次人才、“国家特支计划”杰出人才以及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863”、“973”、重大科研项目首席科学家和带项目、带技术、带资金到我市创业的领军人才,按规定给予专项支持。切实发挥企业在实施自主灵活引才引智政策上的主体作用,在引进人才智力的薪酬设计、个性化服务以及平台建设等方面加大创新力度,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的特殊领域人才,坚持特事特办、一流人才一流待遇,对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发生的符合条件的费用允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十九)健全创新人才合理流动机制。完善创新人才薪酬、岗位管理制度和社保关系转移接续政策,鼓励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方面之间人才合理流动,激发各类人才创新创业活力。引导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根据科研工作需要,设立一定比例流动岗位,吸引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和企业科技人才兼职从事教学或科研工作。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在职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基础上,采取兼职兼薪方式创业或服务企业创新。支持在职科技人员离岗创业或到市内企业从事科研、成果转化工作,其人事关系3-5年内可保留在原单位,由原单位继续为其缴纳单位部分的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档案工资正常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晋升按原渠道申报但不受指标限制,创业创新所得收入归个人所有。将离岗创业情况与单位考核挂钩,不核减离岗创业人员工资等财政经费,可用于聘用人员或按照中央和省规定奖励本单位在岗工作人员。

(二十)优化人才培养模式。支持驻邯高校发挥学科建设优势,承担建设市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组织开展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鼓励高等学校和职业教育学校围绕重点产业,按照市场需求设置相关专业,调整专业结构,开办创新创业专门课程,为重点产业发展培养创新型和应用型人才。支持骨干企业与高等学校开展高职专科、应用型本科以及专业硕士联合培养。充分发挥邯郸现代职业教育集团的资源优势,围绕企业需求、产业发展需要,建立校企结合、产教结合的办学模式。鼓励支持高中职院校实施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发展工程,以校企合作共建职业教育实习实训设施为重点,改善基本办学和实习实训条件。支持企业面向职业技术学校建设公共专业实训基地,推行任务驱动、项目导向、实训为主的教学方式。

七、全面推进科技创新开放与合作

(二十一)构建京津冀协同创新共同体。加快推进北京大学邯郸创新研究院、中科院邯郸创新园、北京市科学技术研究院邯郸分院、京津冀留学生创业示范园等4大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基地建设,吸引京津高校、科研单位科技人员和创新团队来我市创新创业。积极探索与京津共建、共管、共享建设新模式,加快邯郸县航天科技产业园、肥乡天津正东新材料产业园、武安新能源产业园、成安北方阀门产业园、鸡泽京津铸造产业园等“园中园”建设,提升产业协同创新能力。市级科技计划及各种产业引导基金对京津冀合作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给予重点支持。

(二十二)支持国内优秀成果在我市实施产业化。推动企业与国内同行、知名院所深度合作,对企业承接的重大科技成果,财政采取后补助的方式,按技术成果实际交易额的一定比例对技术承接单位给予补助。支持国内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在我市建设独立法人的分支机构、研发组织、技术转移和孵化中介机构,享受省、市各项支持政策。对国内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带技术、带成果在我市实施产业化的重大项目,可“一事一议”,优先入驻高新区和开发区、安排建设用地、列入市级科技计划给予重点支持。

(二十三)扩大国际创新交流与合作。推进跨国公司和世界知名研发机构在我市设立独立研发机构,与我市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科技企业合作成立联合实验室或联合研发中心,创建一批国际科技合作平台和基地。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执行科研项目(科学实验、观测、勘探、采集、合作研究等)、出席国际会议、执行多双边科技合作协议等,其团组人数、在外停留时间、出国批次,根据实际任务需要和人员身份实行分类管理。

八、深化科技管理体制改革

(二十四)推进科技计划管理体系改革。加强科技与经济在规划、政策等方面的相互衔接,注重顶层设计和统筹。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衔接省科技计划管理体系,加快市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体系改革,设立重大科技专项、科技研发计划、技术创新引导计划、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等4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创新项目生成和管理机制,吸纳科研院所、高等学校、产业部门、金融部门、县(市、区),特别是企业的意见和建议,完善项目指南制定和发布机制。

(二十五)改革财政科技经费投入方式。分类指导基础性、公益性、竞争性研究项目。对基础性和公益性研究机构进行第三方评价,将评价结果作为财政支持的重要依据。对市场导向明确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综合运用财政后补助、间接投入、风险补偿和创投引导等方式,支持企业自主决策、先行投入,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和引导作用。完善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制度,强化绩效激励,合理补偿项目承担单位间接成本和绩效支出,项目承担单位应结合一线科研人员实际贡献,公开公正安排绩效支出,充分体现科研人员的创新价值。

(二十六)建立科技创新券制度。与京津相互衔接、统筹使用,主要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购买创新服务、购置研发设备、开展技术合作等服务,降低创新投入成本。

(二十七)强化科技项目跟踪管理。建立市级科技计划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组建市科技创新专家咨询委员会,搭建科技计划统一管理平台,加强项目查重,避免重复申报和重复资助。探索建立依托专业机构管理项目制度,实现项目管理全过程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完善科研信用管理、信息公开、科技报告、专家遴选等制度。加强项目资金管理,规范项目预算编制,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试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完善项目资金支出管理,项目经费要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改进科研项目资金结算方式,逐步推广“公务卡”结算、银行转账结算等非现金方式结算。

九、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

(二十八)加强科技创新政策法规的落实。加强科技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创新创业的能力。加大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司法保障力度,明确司法政策导向,依法维护科研人员创新创业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创新政策协调督查制度,开展政策执行评估,推动科技政策惠及各类创新主体。加强科技、经济、社会等方面的政策、规划和改革举措的统筹协调和有效衔接,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支持开展各类创新改革试点。落实好国家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小微企业税收优惠等政策。

(二十九)加快创新创业商事制度改革。全面推行“三证合一”“先照后证”和网上申报等制度,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建立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实现“一照一码”,推进全程电子化登记和电子营业执照应用,为创业企业提供工商注册便利。放松经营范围登记管制,放宽科技型中小企业场所登记条件限制,推动“一址多照”“一照多址”和集群注册。降低创新创业门槛,推动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风险投资相结合,完善创新创业服务模式。

(三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加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促进知识产权与经济融合。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体系,依法履行市场监管职责。探索知识产权综合行政执法,实行更加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强化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完善快速维权机制,加大侵权行为查处力度,提高法定赔偿上限,将故意侵犯知识产权纳入企业和个人信用记录,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效率。健全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体系,加快知识产权系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将专利侵权假冒等信息纳入社会信用记录。

(三十一)建立创新驱动发展考核评价制度。按照省统一要求,将研发投入强度、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增长率、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科技型中小企业增长率、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中研发机构比重和技术合同交易额增长率等,作为县(市、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参考。探索建立包括创新主体、创新投入、创新人才、创新成果、创新环境等指标在内的创新能力评价指数,对各县(市、区)创新能力进行量化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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