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按用能先进标准管理项目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践行绿色发展理念,优化新上项目质量,倒逼经济转型升级,实现产业结构迈向中高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府办办法】潍坊市按用能先进标准管理项目暂行办法(完整),供大家参考。
潍坊市按用能先进标准
管理项目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践行绿色发展理念,优化新上项目质量,倒逼经济转型升级,实现产业结构迈向中高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用能先进标准是指采用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中的最先进值,或优于该先进值的国际先进水平。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新上工业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四条 按用能先进标准管理建设项目,应遵循“节约优先、标准引领、淘汰落后、强化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 按照我市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从区域内产业布局的实际出发,实行行业差别化对待。新上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条件,不得建设国家、省、市明令淘汰或禁止的项目。主体功能区必须将用能总量和用能强度纳入规划。城市建成区原则上不再上新的燃煤项目,已有的按计划淘汰或迁出。
第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采用能耗小、能效高的工艺、技术和设备,使用国家鼓励和推广的节能技术,采用用能先进标准。提报用能申请时,必须提交用能先进标准证明材料。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收到项目用能先进标准证明材料后,依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组织专家审核论证。依据《潍坊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规定,县级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市级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节能评估和审查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加强建设项目审批后的事中事后监管,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节能降耗设施和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项目建成后,组织节能验收,并加强项目运行期间的监管。
第八条 受委托节能服务机构应遵循专业性、真实性、完整性和可操作性原则,对项目是否采用用能先进标准依法进行评估论证;对弄虚作假,提供虚假信息的,按规定记入诚信档案,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同时依法追究节能服务机构直接责任人员相应法律责任。
第九条 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节能监督监管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不作为、乱作为,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十条 现有企业依照用能先进标准,对设备、工艺进行更新和升级改造,对达不到用能限定值要求的立即进行改进,三年内达到严于限定值的准入值水平,五年内达到先进值水平。
第十一条 用能先进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行业)、省标准变动情况,每年进行修订并公布。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6年6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