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驻市各中省直单位:为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吉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政意见】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实施意见(全文完整),供大家参考。
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养老
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驻市各中省直单位:
为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4〕9号)精神,应对人口老龄化加速发展的严峻形势,进一步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发展目标
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和社会力量主体作用,逐步满足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努力使养老服务业成为应对人口老龄化、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成为扩大内需、增加就业、促进服务业发展、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力量。
(一)服务体系更加健全。
到2020年,基本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信息技术为辅助,功能完善、规模适度、结构合理、制度完善、管理规范、服务专业、运行高效、投资多元、城乡一体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精神慰藉、紧急救援等养老服务覆盖所有居家老年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覆盖所有城市社区和行政村。养老服务床位达到5 500张,每千名老人拥有养老床位35—40张,民办养老机构床位占全部养老机构床位总数70%以上。养老护理员持证上岗率达到100%,具有初级以上资质的养老护理员占50%以上。
(二)产业规模显著扩大。
以老年生活照料、产品用品、健康服务、文化体育、金融服务、旅游休闲等为主的养老服务业全面发展。全市机构养老、社区居家生活照料和护理等服务提供5 000个就业岗位,开发设置50个养老服务社会工作专业岗位。积极打造养老服务产业园区,培育发展一批养老服务企业和品牌,孵化发展15个养老服务社会组织。
(三)发展环境不断优化。
养老服务业政策法规及配套措施健全、监管机制完善,服务质量明显提高。全社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意识显著增强,企业、社会组织、个人和其他社会力量支持和参与养老服务的氛围更加浓厚。养老志愿服务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助老的优良传统得到进一步弘扬。
二、主要任务
(一)统筹规划发展养老服务设施。
1. 编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规划。根据老年人口分布和养老服务发展需求,将各类养老服务设施纳入城乡建设和土地利用规划,科学编制《辽源市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规划》。依据规划要求,优先保障和落实养老服务设施用地计划指标,确定养老服务设施布局和建设标准,分年度进行任务分解,确立分期建设目标,以年度计划方式逐年推进实施。
2. 明确养老服务设施配建标准。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2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凡新建城区和居住(小)区,要按照标准要求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养老服务设施要相对集中配建,建设成本计入商品房价格构成,建成后无偿交付所在社区调配使用。按规定配建的养老服务设施面积、容积率及建成后交付、运营、管理、后续监管方式应当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中予以明确。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没有达到规划和建设标准要求的,要采取整合改造现有设施、挖掘社会闲置资源、共享养老机构场地等多种渠道,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开辟养老服务设施,2018年前全部达到规定标准。
3. 加强老年人服务设施建设。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应重点考虑老年人的活动需求,设立专门的老年人活动区域或配备适合老年人的活动设施。各类具有为老年人服务功能的设施都要向老年人开放。加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与社区服务中心(服务站)及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的功能衔接,提高使用率,发挥综合效益。积极推进老年人集聚场所和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对高龄、失能等困难老年人家庭给予适当资助。
(二)加快发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
1. 建立健全服务信息系统。以现代通讯、智能呼叫、互联网及物联网技术为依托,建设社区和居家养老服务信息管理系统。不断完善老年人信息数据库,实现对老年人相关信息的动态管理;将养老机构、养老服务站点和各类相关养老服务商等资源纳入养老服务信息管理数据库,有效组织老年人需求和服务供给的有效对接,从而满足老年人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和精神慰藉等多种居家养老服务需求。
2. 大力发展养老服务网络。建立健全以社会力量为主体、社区为纽带,满足老年人各种服务需求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推进社区服务向居家养老服务延伸,为居家老人上门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等定制化服务。支持社区建立居家养老服务网点,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家政、物业等企业兴办或运营老年供餐、社区日间照料、托老所、老年活动中心等养老服务项目。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经营,鼓励部分床位供给充足的养老机构为社区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或短期入住服务。
(三)加快推进养老机构建设。
1. 发挥公办养老机构托底作用。充分发挥公办养老机构示范引领和托底作用,重点为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城乡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老人以及经济困难的失能失智、精神病老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的供养、护理服务。加快完成辽源市社会养老服务示范中心老年养护楼、辽源市老年康复护理院、辽源市精神病福利院、辽源市龙山区社会福利服务中心和辽源市西安区社会养老服务示范中心老年养护楼建设工程项目。
2. 推动公办养老机构改革。鼓励有条件的公办养老机构实施公建民营。已建成的可采取引入民办非企业单位、聘用专业管理团队等方式,稳妥进行改制、改组;新建的,原则上都要采取服务外包、项目委托、合资合作等方式,转由社会组织或企业等管理运营,实现市场化运行。注重规范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合作协议,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发展方向不偏离、服务水平不降低。
3. 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鼓励社会力量整合、盘活、改造各种可利用的社会资源用于养老服务。鼓励个人举办家庭化、小型化的养老机构,支持社会力量举办规模化、连锁化的养老机构及具有医护功能,以收养失能、半失能老人为主的老年护理机构。鼓励采取招商、合作等多种方式,开展“候鸟式”养老服务。加大“民办公助”的扶持力度,使全市民办养老机构成为承载机构养老服务的主体。
(四)推进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1. 推进农村养老服务大院建设。结合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将农村养老服务大院(幸福院)纳入农村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规划、优先建设。按照村级主办、互助服务、群众参与、政府支持的原则,在行政村或较大的自然村屯建设农村养老服务大院,开展文体娱乐、日间照料等养老服务,并逐步完善服务功能。注重做好农村留守、独居、失能等困难老人的养老服务工作。
2. 提高农村社会福利服务中心能力。探索创新农村社会福利中心管理体制和运营机制,在满足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积极改善设施条件,加快推进农村社会福利服务中心向社会开放步伐,努力提高资源利用率。支持有条件的辖区跨乡镇整合组建区域性农村社会福利中心,将整合后闲置的农村社会福利中心转向社会开展养老服务。
3. 提高农村养老服务保障水平。建立五保供养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确保不低于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农村党建活动室、卫生室、农家书屋、学校等要支持农村养老服务工作。充分发挥村民自治功能和老年协会作用,督促家庭成员承担赡养责任,组织开展邻里互助、志愿服务。加强对农村养老服务的业务指导,建立城乡养老机构对口支援和合作机制。
(五)推动医疗卫生与养老融合发展。
1. 提升养老机构医疗服务能力。支持养老机构在符合医疗机构设置标准的前提下,内设门诊、医院、医务室等医疗机构。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当开设老年病科,支持医疗机构整体转型为医护型养老机构,提高医护型养老床位占养老机构总床位的比重。加快推进面向养老机构的远程医疗服务试点,探索建立三级甲等医院与养老机构互联互通的远程会诊平台。
2. 加强社区居家为老医疗服务。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做好老年慢性病防治、康复护理、健康宣传等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组建全科医生服务团队,与老年人家庭建立相对固定的医疗服务关系,按照服务范围主动为老年人提供预约门诊、上门诊视、健康指导等服务。促进公立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或村卫生室(所)与养老机构协作,组织医生定期上门巡诊、对口服务,让养老机构的老年人享受诊疗服务和医疗关怀。充分发挥社区“健康小屋”的作用,积极开展老年人免费体检、保健咨询、家庭病房等服务。
3. 健全医疗保险机制。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准入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优先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入住的参保老年人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完善医保报销制度,加快实施城乡医保异地就医联网即时结算,解决老年人异地就医结算问题。鼓励老年人投保健康保险、长期护理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人身保险产品。
(六)加强养老服务队伍建设。
1. 加强人才培育与技能培训。推动在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开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和课程,加快培养老年医学、康复、护理、营养、心理和社会工作等方面专业人才。依托有资质的培训院校和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养老机构建立养老服务培训和实训基地,采取政府补贴的方式,开展上岗培训和职业资质培训。
2. 建立养老服务人员激励机制。落实国家和省相关政策,引导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社会工作、社会服务与管理、公共事务管理和家政学等专业毕业生到养老服务机构和社区就业,对符合条件的毕业生给予入职奖补。鼓励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热心养老事业、具有创业精神的人员,领办养老服务机构和社会组织。支持医疗卫生系统专业技术人才,调入、招聘到公办养老机构或社会组织工作,适当增加公办养老机构医疗专业技术岗位职称职数设置。在养老机构就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与医疗机构、福利机构相同的执业资格、注册考核政策。鼓励养老服务机构依法为养老护理人员缴纳各类社会保险,不断提高工资福利待遇。对在养老服务一线工作一定年限,取得相应国家资质的护理员设立岗位津贴。
3. 大力推进志愿者服务。扶持发展各类为老服务志愿组织,鼓励有志于从事养老志愿服务的人员到社区志愿服务站注册。支持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组织利用自身优势开展多种形式的养老服务。倡导机关干部、企事业单位职工、大中小学生参加养老服务志愿活动,建立爱心企业与养老机构帮扶机制,促进志愿者服务的经常化、制度化。探索建立为老志愿服务登记、服务储蓄制度,鼓励健康老人参与志愿互助服务、低龄健康老人为高龄老人服务。
(七)培育发展养老服务社会组织。
1. 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积极推进政事分开、政社分开,凡是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的养老服务,依照相关规定、程序和服务标准,尽可能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承担。优先将养老服务纳入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目录,向养老服务社会组织购买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法律援助以及教育培训等服务项目,逐步扩大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积极探索将部分公益性岗位转为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岗位。
2. 扶持社会组织加快发展。完善税收优惠等扶持政策,推动政府部门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并开放公共资源,支持社会组织进入养老服务领域。积极探索建立社会组织孵化培育基地,对社会组织初创期提供注册协助、发展指导等支持。引导社会组织参与社区养老服务和“公建民营”养老机构运营管理,扶持一批具有示范导向作用的养老服务社会组织。
(八)促进养老服务产业发展。
1. 延伸养老服务产业链。依托辽源生物医药、高等职业教育、文化旅游、绿色生态等优势,推进以老年生活照料、医药保健、健康服务、文体娱乐、旅游观光等为主的养老服务业全面发展。鼓励家政、物流等服务企业向养老服务延伸,培育发展养老服务知名家政品牌。鼓励大中型商贸流通企业发展老年用品连锁销售,引导商场、超市、批发市场设立老年用品专区专柜。支持企业和机构运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发展老年电子商务,提供紧急呼叫、健康咨询、物品代购、服务缴费等服务项目。结合城镇化建设、保障房建设和商品住宅开发,探索老年住宅、智慧养老以及老年宜居社区等老年生活设施开发建设,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和幸福指数。
2. 培育养老产业集群。发展养老服务龙头企业,实施品牌战略,努力打造一批特色养老产业园区,培育发展一批知名养老服务企业,形成一批产业链长、覆盖领域广、带动就业能力强的养老服务产业集群。支持大型养老产业园区建设,鼓励建设功能突出、辐射面广、带动力强的休闲养生度假养老、特色医疗服务基地,打造养老品牌,形成对外产业辐射功能。鼓励竞争力强、有实力的养老服务机构走集团化发展道路,扶持中小型养老服务机构连锁经营。
3. 推进老年金融服务发展。引导和规范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开发适合老年人的理财、信贷、保险等产品,提升个人养老能力。鼓励保险公司开发养老机构综合保险险种。
(九)强化养老服务行业监管。
1. 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健全养老机构准入、退出登记和监管制度,实行属地化管理。对符合条件的新建和已建整改合格养老服务机构依法进行登记,对已建不符合条件的限期整改,对整改仍不合格的,由所在区政府依法予以取缔。民政、消防、住建、食品药品监督、环保、卫生等部门要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服务业实施监督管理,指导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加强规范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及时查处侵害老年人人身财产权益的违法行为和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强化对政府投资兴办或接受政府补助的养老机构进行财务状况审计监督。建立养老机构和护理员信用档案,提高从业人员职业道德。
2. 建立行业评估机制。培育和发展养老服务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作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建立社会养老服务体系评估标准,开展养老服务评估工作,依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居家养老和入住机构养老的老年人身体状况、养老服务需求、养老服务质量、管理、信誉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补贴、奖励的参考依据。
三、扶持政策
(一)土地供应政策。
1. 养老设施用地政策。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可利用新增或存量建设用地建设养老设施;闲置的公益性用地可依法优先用于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可以将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农村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益性养老基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使用本集体所有土地,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兴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
2. 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用地政策。经养老主管部门认定为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并取得《养老机构设立指导意见书》的,其养老服务设施在交足征收成本后可依法采取划拨方式供地,但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3. 营利性养老机构用地政策。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租赁、出让等土地有偿使用手续,优先保障供应。
4. 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养老机构用地政策。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前提下,企业可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养老服务机构,并依法办理变更土地用途相关手续。养老服务设施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时,要优先安排同等面积的回迁用地或根据需求异地安排建设用地。
(二)补贴支持政策。
1. 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将发展养老服务业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建立动态保障机制。50%以上的社会福利事业彩票公益金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并随老年人口增加逐步提高投入比例。
2. 提高养老机构建设补贴。在落实公办和民办养老机构省级财政新增床位一次性建设补贴每张床位3 000元基础上,对新建、扩建、购买场所开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新增床位20张以上的,市级财政给予每张床位1 5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
3. 继续发放运营补贴。对按规定运营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按收住老人数市级财政给予每人每年500元的运营补贴。
4. 建立农村养老服务大院(幸福院)、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和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补贴制度。落实省以奖代补政策,按照建筑面积给予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30万元至50万元补贴。对运营状况较好的农村养老服务大院(幸福院)每年给予5 000元运营补贴,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每年给予3万元运营补贴,所需资金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
5. 继续实行困难老人入住机构补贴。鼓励养老机构收住困难老人,对入住公办和注册登记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城镇“三无”老人、农村“五保”老人、城乡低保家庭老人、重点优抚对象老人,按身体自理程度(自理、半自理、不能自理)每人每年分别给予1 200元、2 400元、3 600元的贫困老人入住机构补贴,所需资金除省级财政承担外,市、区财政各承担50%。
6. 建立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制度。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对市辖区75周岁以上居家养老的城镇“三无”老人、农村“五保”老人、城乡低保家庭老人、重点优抚对象老人,按每人每年360元标准发放居家养老服务券,所需资金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
7. 贫困居家失能老人护理补贴制度。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对居家失能的城镇“三无”老人、农村“五保”老人、城乡低保家庭老人和重点优抚对象老人,按照每人每月100元标准给予居家失能老人护理补贴,所需资金除省级财政承担外,市、区财政各承担50%。
8. 发放毕业生入职奖补。对符合条件的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到养老机构就业的(事业编除外),市级财政分三年给予入职奖补6 000元。
9. 建立养老护理员岗位津贴制度。对取得国家初级、中级、高级养老护理员证书并在养老服务一线工作满3年上的养老护理员(事业编制除外),市级财政每年分别给予600、1 000、1 500元的岗位津贴。
10. 继续实施高龄津贴政策。80-89周岁的城乡低保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50元的生活津贴,由城乡低保金保障;90-99周岁城乡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100元的生活津贴,10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300元的生活津贴,资金由各区财政承担。
(三)税费优惠政策。
1. 各类养老机构优惠政策。在落实好国家和我省现行支持养老服务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养老机构用电、用气、用热享受居民生活类价格;使用宽带互联网,其安装费、使用费等按70%收取。养老护理员免费参加市有关部门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
2. 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占用耕地的,按规定免征耕地占用税,取得的规定范围内的收入依法免征企业所得税。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养老机构用水价格按公用事业类收取,执行各类学校、幼儿园的收费标准;使用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按集团用户标准收取。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
3. 营利性养老机构优惠政策。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服务要按标准下限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养老机构用水享受居民使用价格。使用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按居民用户的70%收取。
(四)投融资政策。
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适当给予利率优惠,通过创新信贷品种、优化贷款审批流程、扩大抵押担保范围和完善担保机制等方式,加大信贷资金对养老服务业的支持力度。发挥现有政策对中小企业、科技创新等方面的扶持以及医疗卫生、创业就业等资金投入的合力作用,通过投入资本金、贴息、担保等方式,引导社会资本加速进入养老服务领域。加强养老服务机构信用体系建设,增强对信贷资金和民间资本的吸引力。
四、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市政府将养老服务业发展作为民生工程,成立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并落实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分析养老服务业发展遇到的重大问题,研究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组织开展年度重点目标任务考核。各区政府要将养老服务业发展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实施计划,明确目标,落实责任,采取有力措施,积极协调推进。
(二)部门联动,形成发展合力。
各县区政府各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协作,形成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整体合力。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行业规范、业务指导职责。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养老服务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支持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财政部门要建立符合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需要的公共财政投入机制和资金监管机制,并安排必要的养老服务工作经费。商务部门要将居家养老服务纳入家庭服务业发展专项规划,扶持培育龙头企业。人社部门要加强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卫生计生部门要研究和推进医养融合服务模式,积极开展针对老年人的医疗卫生服务。国土、规划和住建部门要统筹规划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和土地供应,对新建小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给予统筹安排,统一组织实施。税务部门要及时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老龄工作机构要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加强督促指导工作。教育、公安消防、安监、金融、文广新(体育)、旅游、质监、工商、食药监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制定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措施并抓好落实。
(三)加快发展,营造舆论氛围。
各县区政府各相关部门要深入宣传发展社会养老服务的重要意义,大力开展养老服务示范活动,广泛宣传敬老、养老、爱老、助老、孝老的传统美德和养老服务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为发展社会养老服务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让所有老年人都能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乐、老有所安、共享社会经济发展的成果。
五、其他
(一)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县区政府、辽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根据本实施意见要求,抓好工作落实,每年向市政府提交养老服务业发展情况年度报告。各相关部门要根据本部门职责,落实好政策措施,市政府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
(二)《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养老服务机构发展的意见》(辽府发〔2011〕3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