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第一条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和防城港市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强化各级各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责任,不断提升食品安全保障能力,根据《中华人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食药办法】防城区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供大家参考。
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和防城港市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强化各级各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责任,不断提升食品安全保障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135号)和《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防政办发〔2017〕1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对象为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履行食品安全工作职责的区直、驻区有关部门。
第三条 考核工作在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区食品安全委员会统筹协调,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具体组织,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共同参与和实施。
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对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遵循客观公正、突出重点、奖惩分明、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对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考核主要从食品安全工作措施落实情况和食品安全状况两个方面,对食品安全组织领导、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保障水平等责任落实情况进行评议考核。对区直、驻区有关部门的考核主要从履行食品安全工作职责情况和对区人民政府或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年度食品安全工作安排落实情况进行评议考核。具体考核指标和分值在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方案及其细则中体现,并根据年度食品安全重点工作进行调整。
第六条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年度。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在每年6月底前,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制定本年度考核方案及其细则,报区人民政府或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审定后印发实施。
第七条 对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考核采取以下步骤:
(一)平时检查。由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按照区政府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结合食品安全工作实际,适时组织开展平时检查工作。平时检查主要采取抽检及明察暗访等形式,直接到有关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平时检查情况纳入年终考核评议结果。
(二)自查自评。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本办法和年度食品安全考核方案等文件要求,于每年12月下旬开始自查自评,并于次年1月5日前,将相关数据和年度工作总结(自查自评报告)等材料报送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三)资料审查。资料审查采取集中分组审查方式进行,由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组织食品安全评议考核工作组结合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数据和工作总结(自查自评报告)等材料进行评分,并将结果提交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四)现场考核。区食品安全评议考核工作组按照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方案要求,对各乡镇(街道)进行年终考核,年终考核主要采取听汇报、查资料、看现场、座谈会、实地抽查等方式。对于现场考核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及时向当地政府(街道办)指出,并提出工作建议。
(五)综合评价。现场考核结束后,区食品安全评议考核工作组对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平时检查、自查自评、资料审查以及现场考核情况进行综合评分,并向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综合考核及评分结果。
对区直、驻区有关部门的考核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和现场核查的方式进行。由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组成评议考核组,依据考核方案及其细则进行考核。
对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直、驻区有关部门的考核,形成考核报告,于次年2月底前报经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审核后上报区人民政府审定。考核结果由区食品安全委员会通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直、驻区有关部门。
第八条 考核采取评分法,基准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A、B、C三个等级。得90分以上的,评为A级;得80分以上、90分以下的,评为B级;80分以下的,评为C级(以上含本级,以下不含本级)。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辖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C级:
(一)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有效处置,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二)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多环节的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治,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其相关部门隐藏、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
(四)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连续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区直、驻区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C级:
(一)对防城区食品安全委员会评定防城区考核等级为C级负有主要责任的;
(二)经查实因履职不到位,对乡镇(街道)考核等级为C级负有直接责任的。
第九条 考核结果交由区组织人事部门作为对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直、驻区有关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以及实行奖惩的重要参考,或将结果通报驻区有关单位上级部门。评议考核中发现需要问责的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
对考核结果为A级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直、驻区有关部门,由区食品安全委员会予以通报表扬。
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自治区、市政府和防城区政府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对考核结果为C级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直、驻区有关部门,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委托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约谈有关负责人,必要时由区政府领导同志约谈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被约谈的政府(街道办)和部门有关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当年年度评优、授予荣誉称号等。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直、驻区有关部门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向区食品安全委员会作出书面报告,对通报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和时限,并抄送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视情况,适时组织对有关单位整改情况进行复核。
第十条 对在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中弄虚作假,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情况,依法制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推荐访问:评议 食品安全 考核办法 【食药办法】防城区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