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行为,提升政府投资审计质量和成效,充分发挥审计保障国家经济社会健康运行的“免疫系统”功能,根据《审计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审计办法】东兴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暂行办法(全文完整),供大家参考。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行为,提升政府投资审计质量和成效,充分发挥审计保障国家经济社会健康运行的“免疫系统”功能,根据《审计法》、国家审计署《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审投发〔2010〕173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0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市政府全额投资和以市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包括项目法人制、代建制、建设—移交(BT)模式建设的项目。具体包括:
(一)使用财政预算资金、政府专项建设资金(基金)、政府筹措资金建设的项目;
(二)市政府以项目或者土地等资源融资,或者在市政设施配套、基础设施配套等方面依法给予政策优惠和接受国际组织、外国政府、组织、企业、公民捐赠并委托政府部门实施管理的公益性建设项目;
(三)市政府接受使用社会资金的重点基础设施、社会公共工程项目。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指定以及总投资额在60万元以上(含60万元)的建设项目,应当报送市审计局审计。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至60万元以下(不含60万元)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市审计局根据需要进行抽审。
第四条 未达财政投资评审金额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的建设项目采用如下结算方式:
(一)总投资额20万元以下(不含20万元)的建设项目,实行合同总价包干;
(二)总投资额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至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的建设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约定,套用广西现行标准定额、施工期间的材料信息价,按实际完成工程量进行结算。
第五条 市审计局对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实行计划管理,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有计划地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第六条 市审计局是我市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主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职权和程序,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七条 市审计局根据需要,可以聘请具有相应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协助审计工作。
聘请的专业人员或者委托的中介机构在建设项目审计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停止其承担的工作并追究违约责任。
第八条 需送审的建设项目验收合格后,应当报送市审计局审计后方可办理工程结算或竣工决算;政府投资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涉及因提高建设标准、重大设计变更、不可预见支出等原因增加工程造价的,应严格按《东兴市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东政发〔2012〕29号)的相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未经报批的,市审计局不予审计。
第九条 市审计局重点对项目竣工结算(工程价款结算)进行审计。根据工作需要及年度工作计划,对建设项目预算(概算)执行、项目竣工决算实施审计监督。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可以直接对建设单位实施审计,也可以对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咨询、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
第十条 建设项目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投资和概算执行情况及概算调整的合法性、真实性;设计内容变更和变更程序的真实性、合理性;
(二)合同中与建设资金相关条款内容及合同履行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成本的真实性、合法性;与建设项目相关的其他财务收支核算的真实性、合法性;
(四)资金到账的真实性和资金管理、使用的合法性;建设项目资金与其他资金分别建账、独立核算的真实性;
(五)设备、材料等物资采购和管理情况的真实性;
(六)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咨询、供货等单位资质等级和收费标准的真实性;
(七)资金支付数额与施工进度是否符合合同规定;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竣工决算审计,包括对建设项目的财务收支审计和工程价款结算的审计。竣工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和财务决算说明书;
(二)建设项目投资及概算执行情况,重点审计资金到位和项目实际完成总投资情况;
(三)工程价款结算、实际完成投资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工程造价控制的有效性;
(四)建设项目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核算、设备及工具、器具购置费用核算、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的列支内容和分摊、其他投资列支的真实性、完整性;
(五)建设项目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流动资金、铺底资金、无形资产、递延资产的真实性、完整性;
(六)建设项目的结余资金及尾工工程的真实性,重点审计是否留足投资,有无虚列尾工工程等情况;
(七)建设项目应交税费、基建收入、包干结余的核算、分配、上缴、留成情况;
(八)从建设工期、工程造价、投资回收期和贷款偿还能力等方面分析测算,评价建设项目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审计资料必须由建设单位送审,联系人应当为工程项目负责人或工地代表。所有资料要求提供原件,复印件需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和经手人签章。
第十三条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审定的工程预算结论作为有关部门审批预算、工程招标标底的依据。对符合政府采购的项目,应依法实行政府采购。
第十四条 需送审的建设项目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列明合同内、外工程造价的结算方式。签订的合同应当按照国家规范套用规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下列事项,应当以市审计局出具的审计结论为依据:
(一)建设单位编制项目竣工决算报告;
(二)财政部门批复建设项目财务决算;
(三)工程合同各方结算工程价款;
(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第十六条 需送审的建设项目在验收合格后30日内,书面向市审计局提出审计申请,按规定的期限提供真实、合法、有效、完整的资料,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作出承诺。
市审计局对送审资料齐全的建设项目,应当在确定接审之日起3个月内出具审计报告。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咨询、供货等单位,对市审计局送达的工程概(预)算书、工程结算书审计核对稿,应当及时组织核对,并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市审计局;逾期不反馈即视为无异议。
第十八条 市审计局应当根据《国家审计准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审计质量控制制度,实行审计组成员、审计组主审、审计组长、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和审计机关负责人对审计业务的分级质量控制,作出恰当的审计结论,依法进行处理处罚,防范审计风险。
第十九条 市审计局应当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重点投资项目审计结果,并通报有关部门。在建设项目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纳入本级预算执行审计结果报告。审计中发现有关部门履行职责不到位、政策法规不完善等问题,应当向市人民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建议。
第二十条 市审计局在审计中认定被审计单位(含建设、施工及参与项目建设的相关单位,下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依据《审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国家审计署等六部委《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审投发〔1996〕105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市审计局或者市审计局建议市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处罚:
(一)重大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未按照规定程序审批的;
(二)改变资金用途,转移、侵占和挪用建设资金的;
(三)偷工减料、虚报冒领工程款的;
(四)未按工程进度和违反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
(五)建设单位不配合审计工作的;
(六)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和履行职责不到位的;
(七)社会中介机构和人员出具虚假审计报告、故意少算或者高估冒算工程造价的;
(八)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有关部门对市审计局的建议处理事项,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并将结果书面告知市审计局。
第二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对市审计局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对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第二十二条 市审计局可以将建设项目审计结果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向社会公布。通报或者公布建设项目的审计结果,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三条 聘请中介机构和专业人员开展建设项目审计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安排专项经费解决。
第二十四条 市审计局应当针对投资审计工作容易出现廉政风险的环节,加强内部控制,强化管理,确保严格执行审计纪律。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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