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赉县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第一条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5〕33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精神,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粮食办法】镇赉县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供大家参考。
镇赉县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
第一条 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5〕33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精神,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吉政办发〔2015〕74号)、《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负责制考核办法的通知》(白政办发〔2016〕5号)要求,为深入贯彻落实新形势下国家粮食安全战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政府对各相关部门(《实施意见》中确定的负责落实各项工作任务的责任单位)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情况进行年度考核。
由县粮商局和农业局会同县编办、发改局(价格监督局)、经济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水利局、审计局、林业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统计局、金融办、畜牧局、供销联社、气象局、农发行等部门(单位)组成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具体实施,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粮商局,承担考核日常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工作职责,按照本办法要求,对上一年度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打分,形成书面材料,每年1月末前上报县粮商局和农业局。
第三条 考核工作坚持统一协调与分工负责相结合、全面监督与重点考核相结合、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估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根据职责分工,结合日常工作对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将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纳入年度政府重点工作目标任务。相关部门(单位)要将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负责制纳入年度政府工作部门绩效管理考评工作任务。
第五条 考核内容包括增强粮食可持续生产能力、保护种粮积极性、增强地方粮食储备能力、保障粮食市场供应、确保粮食质量安全、落实保障措施等六个方面,由各牵头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单位)具体落实。(详见附件)
第六条 考核采用评分制,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75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75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七条 各牵头部门要会同配合部门(单位),结合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制定考核细化方案,经考核工作组审核汇总后,于每年1月底前印发。
第八条 考核方法和步骤。
(一)自查评分。各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考核办法和考核细化方案,对上一年度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打分,形成书面报告,于每年1月底报送县粮商局、农业局。
(二)组织抽查。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各有关部门(单位)的自评报告,确定抽查对象,每年2月初进行实地考核,形成抽查考核报告。
(三)综合评价。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相关部门(单位)评审和抽查情况进行汇总,起草全县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情况总结报告,报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做出综合评价,经过考核工作组审定后报县政府。
第九条 考核结果经县政府审定同意后,由考核工作组向各有关部门(单位)通报,并报送县委组织部作为对各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
对考核工作中表现为优秀的有关部门(单位)给予表扬,对考核工作中表现不合格的有关部门(单位),应在及时提出整改措施与时限,逾期整改不到位的,由县政府约谈该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因不履行职责、存在重大工作失误等对粮食市场及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 考核工作要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对在考核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瞒报虚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粮商局和农业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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