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支持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租赁自有产权住房的作用,解决职工的生活困难,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经办行为,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房产办法】崇左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完整版】,供大家参考。
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支持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租赁自有产权住房的作用,解决职工的生活困难,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经办行为,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关于印发<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的通知》(桂建金管〔2011〕26号)以及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法规、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提取条件及额度
第二条 缴存人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办理销户提取:
(一)离休、退休的;
(二)出境定居的;
(三)到广西住房公积金管理辖区外工作的;
(四)完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五)与单位终止劳动、人事关系后两年没有建立新的劳动、人事关系的;非城镇户口从业人员、非广西户籍缴存职工、合同期限在一年(含)以内的短期用工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六)缴存人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缴存人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缴存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
(七)缴存人服刑提取的,可委托其配偶、直系亲属提取缴存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
第三条 缴存人夫妻双方或其直系亲属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办理非销户提取: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产权住房以及装修自有产权住房的;
(二)偿还购建自有产权住房贷款本息的。
以上述两项申请提取的,不限制房屋套数。
“自有产权住房”是指本人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的住房。
装修自有产权住房的,同一套住房只能办理一次装修提取。
第四条 缴存人夫妻双方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办理非销户提取:
(一)以自住为目的租赁住房的;
(二)享受崇左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三)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的。
重大疾病是指列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共同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的疾病种类。家庭成员指夫妻及双方父母、受监护的子女。
第五条 用于自有产权住房消费的使用提取,应在规定时限内申请办理提取手续。
购买自有产权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含集资建房、市场运作建房等),在全部付清房款(不含贷款)或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之内可申请办理提取手续。
提取用于支付所购一手自有产权住房首付款的,应在住房定购书签订之日起1年内申请办理提取手续。
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产权住房的,应在开工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开具之日起2年内申请办理提取手续。
装修自有产权住房的,应在装修施工工程进度达到三分之一以上且装修工程未完工之前申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派出勘查小组到实地核查,并填写入户调查记录,核查属实的,应在核查证明开具之日起1年内申请办理提取手续。
提前或按期偿还购建自有产权住房贷款本息(含商业性自有产权住房贷款)的,可以每年或每隔几年提取一次,直至贷款本息全部结清起1年内。
租赁住房的,每年提取一次支付租金。
用于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使用提取,应在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期间申请办理提取手续,每年提取一次。
第六条 缴存人可提取的最高额度不应超出以下规定限额:
(一)同一套房屋所有提取人的提取总额,不应大于实际支付所购住房的价款(不含贷款)、建修自有产权住房的实际支出(不含贷款)、偿还的自有产权住房贷款本息之和或租金限额;
提取用于支付所购一手自有产权住房首付款的,不得超过住房定购书约定的首付款金额;
偿还的自有产权住房贷款本息包含未提取期间偿还的全部贷款本息;
装修自有产权住房的,按房屋产权证(或经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上标注的建筑面积乘以每平方米不高于1000元核定;如缴存职工或配偶有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以提取不超过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80%;缴存职工及配偶没有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以提取不超过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余额;并且缴存职工及配偶的提取总额合计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
租赁住房租金的最高提取额不得超过家庭收入的50%。租赁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最高提取额不应大于实际支付租金的额度;
(二)享受崇左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每年提取额不应超过最近一年实际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总额;
(三)办理提取当月(含当月)的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余额;
(四)重大疾病个人自付部分。
第七条 办理非销户提取的,提取后的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内原则上应保留不低于100元的缴存余额。
第三章 提取所需资料
第八条 缴存人符合规定提取条件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明、相应的证明资料及复印件。相应的证明资料包括:
(一)离休、退休的,提供本人离、退休证明或劳动人事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二)出境定居的,提供离职证明及在国外的长期居住证明;
(三)到广西住房公积金管理辖区外工作的职工需提供到辖区外工作的证明;
(四)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劳动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或失业证明;
(五)与单位终止劳动、人事关系后两年没有建立新的劳动、人事关系的,提供劳动关系解除书,住房公积金封存证明;非城镇户口从业人员、非广西籍缴存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提供劳动关系解除书和本人户口簿;合同期限在一年(含)以内的短期用工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提供劳动关系解除书、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六)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缴存人死亡证明、被宣告死亡证明或被宣告失踪证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继承权或受遗赠权证明;
继承权或受遗赠权证明是指公证书或法院判决书;
(七)购买一手商品房的,需提供购房合同(协议)、付款凭证;购买保障性住房的,需提供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购房资格证明、购房合同(协议);购买一手自有产权住房支付首付款的,需提供住房定购书、购房定金凭证;购买拆迁还建住房的,需提供拆迁批复(属地拆迁管理部门批准的项目)、经产权登记部门备案的房屋拆迁赔偿(补偿)合同或市房产管理部门印制的《拆迁还建协议书》、付款凭证;购买二手房的,应提供已办结的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凭证和付款凭证;
购房合同(协议)应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提取用于支付所购自有产权住房首付款的,提取申请人应在首付款票据开具之日起三日内将票据复印件交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留存,同时提供票据原件核实;
(八)建造、翻建住房的,提供有关部门建房翻建批准证明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开工证、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土地证);
建造、翻建住房批准文件,包括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乡镇有关管理部门出具的农村村民宅基地使用批复及其他建房批准文件;
(九)大修自有产权住房的,提供房屋安全鉴定证明、房屋权属证明、工程预算、工程合同;
大修住房批准文件包括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和权属证明;
“大修自有产权住房”是指:1、凡需牵动或拆换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全部拆除的工程为大修工程;2、大修工程一次费用在该建筑物同类结构新建造价的25%以上;3、大修后的房屋必须符合基本完好或完好标准的要求;
(十)装修自有产权住房的,在提供缴存职工自有产权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或经房地产主管部门开具的房屋合同备案证明的同时:由装修公司装修的,应提供与装修公司签订的装饰装修合同、装修概算书、首付款收据;职工自行装修的,需提供装修工程预算表及所需主要建材发票(大额)。
(十一)偿还自有产权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借款合同、金融机构出具的近期三个月的还款记录证明;
偿还崇左市辖区(含所辖县、市)内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无需提供借款合同,只需提供金融机构出具的近期三个月的还款记录证明;
(十二)支付房租的,属于租住商品住房的,提供本人及配偶在租房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如属夫妻两地分居而租赁住房的,还需提供租房方的工作证明、户口本或居住证明;属于租住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租住资格证明(含租房合同)及租金缴纳证明;
(十三)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民政部门发放的低保证明(含《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济金领取证》)或总工会发放的缴存人家庭特困证明;
(十四)重大疾病的,提供医疗保险报销审批单、医院出具的诊断书、缴费通知单或医疗结算发票、患者与缴存人的关系证明;
(十五)其他身份证明。需证明夫妻关系的提供婚姻证明;需证明直系亲属关系的提供户口本,如户口不在一起的,提供社区、街道、村委等办事机构开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十六)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为有必要的,可要求职工提供上述材料以外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四章 办理程序
第九条 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缴存人或委托代办人持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证明资料及经单位审核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当场受理提取业务;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提交的证明资料进行审核;
(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准予提取的,中心将资金转至提取人所在单位或提取人个人银行账户,不得支付现金。不符合提取条件的,应将申请资料退回缴存人,并告知不予提取原因。
第十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和支付凭证,登记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
第十一条 单位不为缴存人出具提取证明或缴存人所在缴存单位已注销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直接受理申请,根据本办法第八条的(二)—(三)款办理提取手续。
第十二条 提取申请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提出复核,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
第五章 归档收存资料
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资料的收存必须真实完整、及时整理、分类有序、妥善保管、便于查用。
第十四条 相关业务管理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和移送存档工作。
第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应逐笔收存《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及各项提取资料。
第十六条 归集管理科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收存的上述资料移交到档案管理室进行归档管理。
第十七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资料的归档整理与保管使用,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其他手续和事项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6年3月29日起正式实施。崇左市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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