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21号)精神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财政方案】盘锦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供大家参考。
盘锦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21号)精神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6〕61号)要求,整治互联网金融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建立金融监管长效机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原则
(一)工作目标
长期目标:以专项整治为契机,规范各类互联网金融业态,优化市场竞争环境,扭转互联网金融某些业态偏离正确创新方向的局面,提高投资者风险防范意识,按照国家和省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建立和完善适应互联网金融发展特点的监管长效机制,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可持续发展。
短期目标:通过专项整治,扶优抑劣、规范纠偏,促使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守住法律底线和政策红线,在规范运作的前提下实现良性发展。
(二)工作原则
打击非法,保护合法。防范化解互联网金融领域存在的风险,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坚决打击,对合法合规行为予以支持,鼓励和保护真正有价值的互联网金融创新。
态度积极,措施稳妥。树立大局意识,明确责任分工,确立时间进度表,积极推进各项工作。同时稳扎稳打,讲究方式方法,处理好工作力度和节奏的关系。
分类处理,标本兼治。根据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违法违规性质、情节和程度分类处理,精准施策,强化行业监管,构建长效机制。
底线思维,预案完备。充分认识互联网领域风险的复杂性、隐蔽性、突发性、涉众性、传染性。在统筹考虑各种突发风险的前提下,制定完备的处置预案,有序化解存量风险,坚决守住不发生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二、重点整治领域
(一)“P2P”网络借贷业务
1.“P2P”网络借贷平台要守住法律底线和政策红线,落实信息中介性质,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发放贷款,不得非法集资,不得自融自保、代替客户承诺保本信息,期限错配、期限拆分、虚假宣传、虚构标的,不得通过虚构、夸大融资项目收益前景等方式误导出借人,除信用信息采集及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业务外,不得从事线下营销。(责任单位:市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组有关成员单位,各区县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2.“P2P”网络借贷平台未经批准不得从事资产管理、债券或股权转让、高风险证券市场配资等金融业务,客户资金与自有资金要分账管理,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严格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原则,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保护客户资金安全,不得挪用或占用客户资金。(责任单位:市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组有关成员单位)
3.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等为取得相关金融资质,不得利用P2P网络借贷平台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取得相关金融资质的,不得违规开展房地产金融相关业务。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的企业要遵守宏观调控政策和房地产金融管理相关规定。严格各类机构开展“首付贷”性质的业务。(责任单位:市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组有关成员单位,各区县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二)股权众筹业务
1.股权众筹平台不得发布虚假标的,不得自筹,不得“明股实债”或变相乱集资,要强化对集资者、股权众筹平台的信息披露义务和股东权益保护要求,不得进行虚假陈述和误导性宣传。(责任单位:市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组有关成员单位,各区县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2.股权众筹平台未经批准不得从事资产管理、债权或股权转让、高风险证券市场配资等金融业务,客户资金与自有资金要分账管理,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严格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要求,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保护客户资金安全,不得挪用或占用客户资金。(责任单位:市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组有关成员单位,各区县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3.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等未取得相关金融资质,不得利用股权众筹平台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取得相关金融资质的,不得违规开展房地产金融相关业务。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的企业要遵守宏观调控政策和房地产金融管理相关规定,规范互联网“众筹买房”等行为。(责任单位:市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组有关成员单位,各区县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三)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
1.互联网企业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不得依托互联网开展相应业务,开展业务的实质应符合取得的业务资质。互联网企业和传统金融企业平等竞争,行为规则和监管要求保持一致。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根据业务实质认定业务属性。(责任单位:市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组有关成员单位,各区县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2.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不得将私募发行的多类金融产品通过打包、拆分等形式向公众销售。采取“穿透式”监管方式,根据业务本质属性执行相应的监管规定。销售金融产品应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标准,披露信息和提示风险,不得将产品销售给与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客户。(责任单位:市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组有关成员单位,各区县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3.金融机构不得依托互联网通过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嵌套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规避监管要求。应综合资金来源、中间环节与最终投向等全流程信息,采取“穿透式”监管方式透过表面判定业务本质属性、监管职责和应遵循的行为规则与监管要求。(责任单位:市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组有关成员单位,各区县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4.同一集团内取得多项金融业务资质的,不得违反关联交易等相关业务规范。按照与传统金融企业一致的监管规则,要求集团成立“防火墙”制度,遵循关联交易等方面的监管规定,切实防范风险交叉感染。(责任单位:市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组有关成员单位,各区县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四)第三方支付业务
1.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挪用、占用客户备付金,客户备付金账户应开立在人民银行或符合要求的商业银行。人民银行或商业银行不向非银行支付机构备付金账户计付利息,防止支付机构以“吃利差”为主要盈利模式,理顺支付机构业务发展激励机制,引导非银行支付机构回归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责任单位:市支付机构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组有关成员单位,各区县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2.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连接多家银行系统,变相开展跨行清算业务。非银行支付机构开展跨行支付业务应通过人民银行跨行清算系统或者具有合法资质的清算机构进行。(责任单位:市支付机构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组有关成员单位,各区县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3.开展支付业务的机构应依法取得相应业务资质,不得无证经营支付业务,开展商户资金结算、个人POS机收付款、发行多用途预付卡、网络支付等业务。(责任单位:市支付机构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组有关成员单位,各区县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五)互联网保险业务
1.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不得进行片面或夸大宣传过往业绩、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等不实、误导性描述。(责任单位:市互联网保险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组有关成员单位,各区县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2.保险公司不得与不具备经营资质的第三方网络平台合作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不得与存在提供增信服务、设立资金池、非法集资等行为的互联网信贷平台合作,不得将风险向保险领域传递。保险公司在经营互联网信贷平台融资性保证保险业务过程中,应完善风控手段,加强内部管理。(责任单位:市互联网保险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组有关成员单位,各区县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3.互联网企业未取得业务资质的,不得依托互联网开展保险业务。保险机构不得与未取得相应业务资质的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开展合作,不得通过互联网跨界开展金融活动实现监管套利。(责任单位:市互联网保险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组有关成员单位,各区县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六)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行为
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宣传行为应依法合规、真实准确,不得对金融产品和业务进行不当宣传。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的从业机构,不得对金融业务或公司形象进行宣传。取得相关业务资质的,宣传内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须经有权部门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不得进行误导性、虚假违法宣传。(责任单位:市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组有关成员单位,各区县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三、主要整治措施
(一)严格准入管理。设立金融机构、从事金融活动,要依法接受准入管理。未经相关有权部门批准或备案从事金融活动的,由市金融办会同各金融管理部门市级派驻机构和市工商局予以认定和查处,情节严重的,工商部门根据认定意见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依法查处。非金融机构、不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在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原则上不得使用“交易所”、“交易中心”、“金融”、“资产管理”、“理财”、“基金”、“墓金管理”、“投资管理”、“财富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网贷”、“网络借贷”、“P2P”;“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支付”等字样。凡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选择使用上述字样的企业(包括存量企业),市工商局将注册信息及时告知市金融办和各金融管理部门市级派驻机构,予以持续关注,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强协调沟通,及时发现识别企业擅自从事金融活动的风险,视情况采取整治措施。(责任单位: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各区县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二)强化资金监测。加强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资金账户及跨行清算的集中管理,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的资金账户、股东身份、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等情况进行全面监测。严格要求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存管银行要加强对相关资金账户的监督。在整治过程中,特别要做好对客户资金的保护工作。(责任单位: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各区县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三)建立举报和“重奖重罚”制度。针对互联网金融违法违规活动隐蔽性强的特点,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推行“重奖重罚”制度,按违法违规经营数额的一定比例进行处罚,提高违法成本;对提供线索的举报人予以奖励,奖励资金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强化正面激励。加强失信、投诉和举报信息共享。(责任单位: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各区县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四)加大整治不正当竞争工作力度。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为抢占市场份额向客户提供显失合理的超高回报率以及变相补贴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清理规范。高风险高收益金融产品应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标准,强化信息披落要求。明确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不得以显性或隐性方式,通过自有资金补贴、交叉补贴或使用其他客户资金向客户提供高回报金融产品。高度关注互联网金融产品承诺或实际收益水平显著高于项目回报率或行业水平相关情况。(责任单位: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各区县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五)加强内控管理。由各金融管理部门市级派驻机构和市政府金融办监管的机构应当对机构自身与互联网平台合作开展的业务进行清理排查,严格内控管理要求。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与未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质的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不得通过互联网开展跨界金融活动进行监管套利。(责任单位: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各区县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六)用好技术手段。利用互联网思维做好互联网金融监管工作。通过网上巡查、网站对接、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摸底互联网金融总体情况,采集和报送相关舆情信息,及时向相关单位预警可能出现的群体性事件,及时发现互联网金融异常事件和可疑网站,提供互联网金融平台安全防护服务。(责任单位: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各区县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四、职责分工
(一)建立工作机制。市政府成立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详见附件),分管金融工作的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由分管金融工作的副秘书长、市政府金融办主任、市人民银行行长任副组长,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区县政府、经济区管委会为成员单位。市领导小组负责统筹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各区县、经济区和各部门开展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协调推动解决整治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重点难点问题,验收、评估各区县政府、经济区管委会和各部门整治工作开展情况,统筹研究建立互联网金融监管长效机制等。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负责市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市领导小组下设6个分领域专项整治工作组,分别为市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组、市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组、市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组、市支付机构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组、市互联网保险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组、市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组,各工作组具体负责相应领域持有金融业务牌照但开展业务不规范的从业机构专项整治工作,并督促指导各区县、经济区开展不持有金融业务牌照的相应领域从业机构专项整治工作。
(二)各区县政府、经济区管委会职责。各区县政府、经济区管委会要成立由分管金融工作的负责同志任组长的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县领导小组)在市领导小组及相关成员单位的部署和要求下,组织对本地区未持有金融业务牌照的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制定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并向市领导小组报备。各区县、经济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原则上设在区县、经济区金融办。各区县、经济区应充分发挥资源统筹调动、靠近基层一线优势,做好本地区摸底排查工作,按照注册地对从业机构进行归口管理,对涉嫌违法违规的从业机构,区分情节轻重分类施策、分类处置,同时切实承担起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各区县、经济区应全面落实源头维稳措施,积极预防、全力化解、妥善处里金融领域不稳定问题,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三)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市政府金融办负责全市互联网金融风险整治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指导服务;与市银监局共同牵头负责“P2P”网络借贷风险整治工作;牵头负责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等领域风险整治工作;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市本级举报人奖励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市人民银行牵头负责支付机构风险专项整治工作;负责配合对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开展信息摸查和业务定性等相关工作,对于业务嵌套关系复杂、职责难以界定的,承担牵头责任,会同相关部门联合整治。
市银监局与市金融办共同负责辖区网贷风险整治工作;负责相关领域业务性质认定,对界定为通过互联网开展银行理财、信托理财、消费金融、金融租赁以及其他基于借贷关系的金融活动牵头进行整治。
市金融办负责股权众筹风险整治工作,负责相关领域业务性质认定,对界定为证券、基金、期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相关的互联网金融活动进行整治,相关单位配合;负责互联网保险风险整治工作;负责相关领域业务性质认定,对界定为从事互联网保险等金融活动进行整治。
市工商局牵头负责互联网金融广告整治工作,配合开展摸底排查,向金融管理部门提供企业登记注册信息,与金融管理部门共同开展以投资理财名义从事金融活动的专项整治;对整治工作中实施市场退出的企业,根据相关部门出具的认定意见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市住建委与金融管理部门共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机构利用互联网从事金融业务或与互联网平台合作开展金融业务的情况进行清理整顿。与金融管理部门共同对本行业的企业跨界开展互联网金融活动进行摸查取证、业务定性、督促整改,做好整治工作。
市商务局在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下,牵头负责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开展互联网金融活动的专项整治;配合对商品类交易场所开展互联网金融活动进行整治。
市文广局负责配合对文化艺术品类(含邮币卡)交易场所开展互联网金融活动进行整治。
市通信办负责加强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网络安全防护、用户信息和数据保护的监管力度,对经相关部门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互联网金融网站和移动应用程序依法予以处置,做好专项整治的技术支持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对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涉嫌非法集资、非法证券期货活动等犯罪问题依法查处,强化防逃、控赃、追赃、挽损工作;指导、监督、检查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落实等级保护工作,监督指导互联网金融网站依法落实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措施,严厉打击侵犯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市信访局负责协调有关部门规范信访答复口径,指导责任部门做好信访群众的思想疏导工作。其他成员单位发挥职能作用,密切协作、互通信息、共享资源、形成合力。
五、专项整治的方法步骤
(一)摸底排查。各专项工作组,各区县、经济区制定本领域、本地区专项整治方案,6月末前向市领导小组报备。同时各专项工作组牵头部门要对持有金融业务牌照的从业机构开展互联网金融活动有关情况进行摸底,筛查确认纳入此次专项整治工作范围的从业机构名单;各区县、经济区要组织动员精干力量,采取多渠道、地毯式摸查方式,摸查本地区不持有金融业务牌照的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信息,力求没有疏漏,通过现场核查或约谈等方式逐户核实企业信息,全面摸清底数。各区县、经济区要在完成摸查工作的同时,建立本地区互联网金融企业信息统计体系,实现“一户一档”,长期持续动态掌握企业发展状况。被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接受依法进行的检查和调查,如实说明有关情况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相关部门可依法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采取记录、复制、录音等手段取得证据。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或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转移证据。对于涉及资金量大、人数众多的大型互联网金融平台或短时间内发展迅速的互联网金融平台、企业,一经发现涉嫌重大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马上报告相关部门。各区县、经济区要将摸底排查出的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合法合规性进行分析、认定,提出整治意见,并报送各分领域工作组。此项工作于2016年7月15日前完成。
(二)明确责任。各专项工作组牵头部门牵头负责相应领域持有金融业务牌照的从业机构专项整治工作;同时对各区县、经济区报送的未持有金融业务牌照从业机构分属领域、合法合规性认定和整治意见进行核查、确认,并反馈各区县、经济区,作为各区县、经济区开展整治工作的依据。此项工作于2016年8月15日前完成。
(三)清理整顿。各专项工作组,各区县、经济区按照本方案和6个分领域工作方案要求,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和业务活动开展集中整治工作,逐家、分类出具整治意见,并监督从业机构落实整改要求。对违规情节较轻的,要求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违规情节较重的,依法依规坚决予以关闭或取缔;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专项整治不改变、不替代非法集资和非法交易场所的现行处置制度安排。此项工作于2016年11月15日前完成。
(四)督查评估。各专项工作组和各区县、经济区领导小组分别组织自查,市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组织开展对重点领域和重点地区的督查和中期评估,对好的经验和做法要及时推广;对整治工作落实不力,整治一批、又出一批的,应查找问题、及时纠偏,并建立问责机制。此项工作于2016年11月15日前完成。
(五)验收总结。市领导小组组织对各领域和各区县、经济区清理整顿情况进行验收。各专项工作组牵头部门、各区县、经济区形成牵头领域、本地区的整治报告,报送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此项工作于2016年12月15日前完成。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形成总体报告和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长效机制的建议,报送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此项工作于2017年1月15日前完成。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是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重大举措,是区域经济实现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各地区、各部门要统一思想,认真学习贯彻上级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充分认识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增强责任心和紧迫感,加大力度、突出重点、狠抓落实、务求实效。
(二)联合行动,综合整顿。各级金融、人民银行、银监、工商、公安等部门要建立完善协调配合工作机制,及时沟通清理整顿进展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分析,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建立健全信息通报等各项工作制度,及时研究采取有针对性的工作措施。各专项工作组要从各部门抽调力量,组成联合检查组,对重点区域和重点机构进行实地检查和整治,确保清理整顿工作取得预期效果。
(三)源头防范,长效监管。各地区、各部门特别要结合此次专项整治工作中掌握的实际情况,对存在问题较多的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加强跟踪,落实整改措施,实施长效监管。建立健全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及其高管人员实施全面动态监管的工作机制,从源头上防范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四)加强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鼓励互联网金融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创新发展。以案说法,用典型案例教育群众,提高投资者风险防范意识。主动、适时发声,统一对外宣传口径,有针对性地回应投资人关切和诉求。以适当方式适时公布案件进展,尽量减少信息不对称的影响。加强舆情监测,强化媒体责任,引导投资人合理合法反映诉求,为整治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