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县2017年度养殖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涉农保险惠农政策,根据省畜牧兽医局、省财政厅、中保辽宁监管局《关于做好2015年度养殖业保险工作的通知》(辽牧发〔2014〕201号)、省畜牧兽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畜牧方案】朝阳县度养殖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供大家参考。
朝阳县2017年度养殖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涉农保险惠农政策,根据省畜牧兽医局、省财政厅、中保辽宁监管局《关于做好2015年度养殖业保险工作的通知》(辽牧发〔2014〕201号)、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养殖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辽牧发〔2014〕50号)、市畜牧兽医局《转发省畜牧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养殖业保险工作的通知》(朝牧发〔2015〕39号),以及市财政局、市农委、市林业局、市畜牧兽医局《转发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朝财债〔2017〕138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严格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调推进的原则,建立以养殖户投保、保险经办机构承保、畜牧兽医业务部门协调、行政主管部门监管的养殖业保险工作运行机制,做好养殖业保险的推进工作。
二、工作目标
在全县全面开展能繁母猪、育肥猪和奶牛的养殖业保险工作,做到应保尽保、规范投保、理赔及时、无害化处理到位,符合条件的牲畜投保率达到90%以上,重大动物疫病免疫率和投保牲畜死亡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
三、工作重点
(一)控制死亡率。把控制投保牲畜的死亡率作为县畜牧兽医局、保险经办机构和投保户的共同目标。按照政府保密度、业务部门保质量的原则,全面开展免疫注射工作,乡镇(街道、场)负责组织人员、保障工作经费,县畜牧兽医局负责疫苗、菌苗、卡证的组织和供应,乡镇(街道、场)和县畜牧兽医局协同组织检查、督导和验收;乡镇(街道、场)动监所和村防疫员要深入现场,组织、指导养殖场(户),亲手操作做好免疫工作,同时做好补针和疫情调查,防疫注射、佩戴耳标、免疫卡填写发放、档案填写要同时进行,做到强制免疫项目的免疫注射率、免疫耳标佩带率、免疫卡填写与保存率、免疫档案建立率均达到100%,及时发现疫情和扑灭疫情;养殖场(户)要加强饲养管理,按规定做好免疫和日常消毒工作,疑似发生重大动物疫情要及时报告,并积极配合处理;保险经办机构要协助开展动物疫病防控宣传,督促投保户加强饲养管理,控制死亡率。
(二)应保尽保及时补保。县畜牧技术推广站、乡镇(街道、场)动监所及村防疫员要积极协助保险经办机构做好组织协调工作,投保工作可与春秋重大动物疫病集中免疫和日常补针同步进行。乡镇(街道、场)动监所和村防疫员要引领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员,深入到养殖场(户),查验牲畜头数、进行健康确认、确定投保数量、组织保费收缴,并做好补栏牲畜的及时补保。对投保牲畜数量进行统计、核查、登记上报,做到准确无误。
(三)保险的疫病责任
1.能繁母猪、育肥猪的疫病责任
①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圆环病毒病、猪丹毒、猪肺疫、猪副伤寒、猪魏氏梭菌病、猪链球菌、附红细胞体病。
②伪狂犬病、猪水泡病、猪细小病毒、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猪支原体肺炎、猪乙型脑炎、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猪传染性胃肠炎。
③口蹄疫、强制免疫副反应死亡;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击、地震、冰雹、雪灾、冻灾、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等自然灾害导致投保动物直接死亡。
2.奶牛的疫病责任
①炭疽、牛焦虫病、牛出血性败血症(多杀性巴氏杆菌)。
②结核病、布氏杆菌病。
③副结核、伪狂犬病、牛传染性鼻气管炎、日本血吸虫病等疫病死亡。
④口蹄疫、免疫副反应死亡;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击、地震、冰雹、冻灾、雪灾、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等自然灾害导致投保动物直接死亡。
(四)及时理赔。协办员要准确掌握牲畜投保、死亡、运行等信息,接到投保户报案后,立即将信息通报到保险经办机构。在死亡动物查验定损时,严格履行“三到场”原则,即:村防疫员到场负责牲畜死因鉴定,填写《养殖业保险投保动物无害化处理证明》(以下简称《证明》);动物卫生监督人员到场负责死亡动物无害化处理的监督;保险经办机构人员到场负责现场取证、定损和收集理赔资料。乡镇(街道、场)、村协办员亲临现场,协助保险经办机构对死亡动物进行现场拍照、核对保单,核实理赔申请和死亡数量,帮助收集耳标、免疫卡、死亡原因等理赔资料,协助投保牲畜死因认定,现场勘验诊断时,疑似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炭疽等重大动物疫情的,要立即按规定程序报告,排除以上重大动物疫情的, 乡镇(街道、场)动监所要监督养殖场(户)在规定时间作无害化处理,完成无害化处理后出具《证明》。协办员对理赔结果统一在村委会张榜公示,帮助快速定损,在规定时间内快速理赔。
(五)化解道德风险。彻底杜绝少保或多保,规避骗保骗赔的道德风险。一是严禁养殖场(户)部分投保、选择性投保以及再补栏的牲畜隐瞒不保,而未投保的牲畜死亡后却向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索赔的行为;二是严禁承保经办人与投保户、协办人串通,虚报投保数量,不到现场查验承保的骗保行为;三是严禁同一死亡牲畜反复索赔或外购死畜索赔等骗保骗赔不道德行为。如有上述行为,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建立“三个一”、“三确认”、“四结合”的保险工作模式。县畜牧兽医局和保险经办机构成立了县乡联合工作组,实行“一案一现场,一周一巡查,一月一例会”的“三个一”工作模式,即:接到每起报案电话,都应立即联合派人到现场查勘定损;以乡镇(街道、场)、村为单位每周应联合对承保户进行一次巡查,核对牲畜存栏数量,对符合投保条件的牲畜及时承保,同时了解承保的牲畜健康状况,分析死亡原因、掌握疫情动态;以县为单位,每月召开一次联席会议,集中解决普遍性和苗头性问题。投保“三确认”,即:村防疫员确认免疫卡和标识、保险机构人员确认适保牲畜数量、养殖户确认保单填写。做到“四结合”,即:保单与免疫卡、耳标相结合,查勘定损与疫情诊断、处理相结合,理赔与无害化处理相结合,保险核查与防疫督查相结合。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养殖业保险是农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一个独特的保险类别,是一项惠农政策性涉农保险,各乡镇(街道、场)、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养殖业保险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县政府组织领导、县畜牧兽医局负责推进管理、有关部门各司其职、承保部门主动开展的养殖业保险运行机制。县政府成立“朝阳县养殖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领导小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我县养殖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规划方案、疫病防控、宣传发动、投保理赔、督导检查、统计报表等具体工作的实施。县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 张国金 副县长
副组长 李珍三 县畜牧兽医局局长
于海山 县财政局局长
成 员 谢 明 县畜牧兽医局副局长
刘 威 中华保险朝阳中心支公司总经理
各乡镇(街道、场)主管畜牧兽医工作的领导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畜牧兽医局,办公室组成人员如下:
主 任 谢 明 县畜牧兽医局副局长
成 员 苑清国 县畜牧技术推广站站长
付晓华 县财政局金融债务股股长
李亚茹 县畜牧兽医局财务股股长
杨 阳 中华保险朝阳中心支公司农险部经理
各乡镇(街道、场)动监所所长
(二)建立协办队伍。我县养殖业保险工作实行委托协办方式,县畜牧兽医局与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委托代办合同,规定双方的责任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法合规开展协办业务。各乡镇(街道、场)要指定动监所的1—2名业务人员作为协办员,所有村级防疫员都是协办员,与县畜牧兽医局指定的专业人员组成协办员队伍,县、乡、村协同工作,形成辖区内各负其责的养殖业保险工作机制。保险经办机构要组织协办员进行养殖业保险政策和相关知识培训,培训合格后上岗。县畜牧兽医局要加强协办员的组织管理,建立动物保险责任制,协同保险经办机构对保险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落实工作责任。县畜牧兽医局协调乡镇(街道、场)、保险经办机构,落实责任,形成上下齐心、密切协调、各司其职、热情服务的工作机制;做好协办员队伍的组织管理和保险工作的监督考核;加强对养殖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的监督、指导;协助做好动物投保补保、查勘定保、无害化处理工作;做好动物防疫、死亡数量的统计、核实、登记、协调、上报工作;做好保险经办机构拨付的协办工作费用的使用、监督管理;协调县财政局编制保险补贴预算,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及时足额拨付,向上级申报补贴。
乡镇(街道、场)要把养殖业保险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指定动监所安排专人开展养殖业保险工作;要落实区域内工作责任制,有检查、有督促、有考评、有补助、有制约,做到积极协助、按规操作、应保尽保、无害化处理到位、规避道德风险;同时要给协办员以充足的工作时间和必要的工作经费支持。
保险经办机构作为养殖业保险承办部门,要发挥工作的主动性,做好保险的宣传、培训、承保、理赔等工作;要建立保险工作体系,在乡镇(街道、场)建立养殖业保险工作站,配备工作人员,制定科学合理的养殖业保险业务流程,备足证单等用品,深入到养殖户确认定保,做到应保尽保、规范投保、理赔及时;建立规章制度,做好业务管理、监督、指导、检查,支付工作经费。
(四)配合宣传发动。协办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要配合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养殖业保险前的宣传、发动工作,并结合防疫灭病工作,走村串户,采取发放宣传单、开展讲座、咨询答疑、张贴海报等形式大力开展保险宣传工作,把养殖保险政策和相关知识,宣传到每一个养殖场(户)。
(五)做好投保及定损。牲畜投保时,协办员要协助保险经办机构,到场到户,按规查验、投保、登记造册,严格执行“六不保”,即:未实施强制免疫的不保,未按规定佩戴耳标的不保,投保日龄不符合规定的不保,伤残的牲畜不保,疑似发病的不保,选择性投保的不保。牲畜死亡时,按规定流程查勘定损,做到协办员、动监人员、保险员“三到场”,无害化处理率达100%。
(六)加强监督管理。加强对养殖业保险工作的监督指导, 建立健全监督检查考评机制,制定养殖业保险工作监督检查办法,定期开展检查工作,保证全过程监管;加强补贴资金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滞留、挤占、挪用理赔款行为,防止发生套取补贴资金行为,切实维护财经纪律和政策严肃性;参保和理赔要诚实守信,杜绝弄虚作假骗保行为,在3月、5月、7月、9月、11月的第一周,将截止上月末的养殖业保险工作进展情况上报省、市相关部门,上报数据应以乡镇(街道、场)所统计的数据为准;做到督查有提纲、结果有通报、整改有反馈、上报有总结。
五、工作时间安排
(一)3—4月份:积极配合保险经办机构,做好保险计划和工作流程的制定等工作。
(二)5月份:召开养殖业保险工作启动会议,对协办员进行培训,对养殖场(户)进行宣传发动。
(三)5-6月份:集中开展投保工作,重点做好投保牲畜清查登记、投保、保费收取、理赔、保险督查等工作。
(四)7-12月份:重点做好投保牲畜核查、保费配套资金的集中拨付、理赔、下年度投保计划、保险工作总结考核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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