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周镇关于乱收费的管理办法根据河北省制止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若干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以下办法:第一条为制止乱收费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强廉政建设,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乡镇办法】曲周镇关于乱收费管理办法(仅供参考),供大家参考。
曲周镇关于乱收费的管理办法
根据河北省制止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若干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以下办法:
第一条 为制止乱收费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强廉政建设,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必须按照县人民政府及其财政、物价、发改、工商、法制等部门有关规定,加强对收费行为的管理和监督检查,预防和制止三乱行为。
接受审计部门依法对收费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实施审计监督。
接受监察部门依法对收费行为,实施行政监察,并负责督促、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查处三乱行为的工作。
第三条 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及省人民政府规定之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设置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第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授予的收费项目,必须到县财政、物价和法制部门办理《河北省收费许可证》(以下简称《收费许可证》)后,方可收费。
第五条 收费单位必须配备专、兼职收费人员,在收费区域内公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实行持证收费。
收到费款后,必须向相对人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者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专用票据,并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或者收费专用章和收费人员、行政执法人员个人印章或者签名。
第六条 下列行为属于乱收费行为,必须禁止:
(一)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的;
(二)无《收费许可证》收费的;
(三)收费单位被撤销或者收费项目被撤销、废止后不终止收费的;
(四)不持证收费或者不按规定公布收费项目、范围和标准的;
(五)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国家机关在职责范围内办理公务收费的;
(六)在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之外,对企业进行检查、评比、达标、升级、评优、鉴定、考试等活动,并从中收费的;
(七)将国家机关职能转移、分解到下属单位或者经济实体,进行有偿服务的;
(八)国家机关在发放证照及办理有关手续时,收取抵押金或者保证金的;
(九)利用职权或者垄断地位只收费不服务或者强行服务收费的;
(十)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收费行为。
第七条 接受财政、物价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行政事业性收费行为进行定期审验。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必须按规定向财政、物价部门报送收费情况统计表,提供帐册和专用票据。
第八条 按国家规定纳入财政预算的行政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收入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上缴同级财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截留、坐支、挪用和私分。
第九条 对三乱行为,相对人有权抵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条 在收费行为过程中,应当与有关部门和单位积极配合,被调查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如实提供票据、帐册、资料等有关情况;不得阻挠、拒绝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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