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丘县司法局关于“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开展情况的汇报(略)一、基本数据(一)基本情况内丘县共有9个乡镇,309个行政村和3个社区,目前有312村(社区)配备了法律顾问〔其中,309个村(社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司法汇报】内丘县司法局关于“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开展情况汇报,供大家参考。
内丘县司法局关于“一村(社区)
一法律顾问”工作开展情况的汇报
(略)
一、基本数据
(一)基本情况
内丘县共有9个乡镇,309个行政村和3个社区,目前有 312村(社区)配备了法律顾问〔其中,309个村(社区)签订了顾问协议,290个村(社区)已挂牌公示〕,实现了法律顾问覆盖率100%。现共有法律顾问159名,法律服务志愿者330名。
(二)社会效果
我县认真贯彻和落实《关于深化全市村居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文件精神,扎实推进我县“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今年以来,我县共进行法律宣传500余次,解答群众法律咨询450人次,代写法律文书230件;参与调解民间矛盾纠纷340件,协助处理其它涉法事务75件;协助250个村(社区)修订、完善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为村(社区)集体经济发展审查修订合同180份。
二、村居法律顾问工作开展情况
(一)我县对村(居)法律顾问培训情况
我局于今年5月上旬,制定了《内丘县2015年农村(社区)法律顾问培训方案》,并编写了《人民调解法培训材料》和《综合法律知识培训材料》。由县委政法委下发给我县公、检、法、司四个部门,由各部门政治部结合《关于深化全市村居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和《中共内丘县委政法委员会 内丘县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深化“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制度进一步加强基层基础工作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文件,负责对本单位的农村(社区)法律顾问进行业务培训。5月30日,我县159名农村(社区)法律顾问已经完成了相关培训工作。
以各乡镇司法所为依托,6月1日至6月10日,由各乡镇司法所负责,按照我局编写的《人民调解法培训材料》和《综合法律知识培训材料》,按照《关于深化全市村居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和《中共内丘县委政法委员会 内丘县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深化“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制度进一步加强基层基础工作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文件精神,对全县330名法律服务志愿者利用以会代训的方式进行了系统的培训。通过培训,农村(社区)法律顾问和法律服务志愿者进一步了解人民调解相关的内容,提高了人民调解工作的能力和技巧,熟悉了与农村群众息息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着熟读市司法局下发的《村居法律顾问工作指南》一书,我县农村(社区)法律顾问的工作能力有了进一步的提高。
(二)法律宣传、讲座等情况
一是我局继续把宣传“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放在首位。为此,充分发挥驻村专职调解员的宣传员作用,深入家庭做宣传;利用村法制宣传栏,对律师的职责和咨询范围进行宣传;利用民间传统的集日、庙会,在城镇繁华地段采用散发宣传资料的形式开展宣传活动。通过多种形式宣传提高农民群众法律素质和村级组织法治化管理水平,促进农村和谐稳定。我局共组织开展大型法制宣传6场次,印发“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宣传材料5千余份。开展法律知识讲座20场(次)。
二是进村入户,服务群众到基层。我县九个乡镇司法所指导各辖区行政村(社区)在村委会(居委会)办公室(便民服务中心)完善和提高一村一法律顾问工作办公室服务群众的能力,在办公室外面明显位置设立“农村法律顾问公示牌”,牌上将分包村法律顾问姓名、工作机构、联系电话、服务监督电话等基本信息进行了公示,方便村民联系。并将印有人民调解和“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制度内容的展板上墙,以便群众知晓和支持上述工作。
三、先进经验和典型事例
我县“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开展以来,已初步建立了一些好的制度。
一是继续按照择优和就近的原则的做好遴选律师工作,充分考虑村(社区)的意见,注重选择大局意识较强、政治和法律业务素质较高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
二是在服务内容上,继续对“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进行细化,我县按照《关于深化全市村居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和《中共内丘县委政法委员会内丘县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深化“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制度进一步加强基层基础工作的指导意见》(内政法字【2014】3号)文件要求,每名法律顾问每月至少到村工作2个工作日以上:每季度参加1次以上村民代表会议,给基层群众上2次以上法制教育课。
三是“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与人民调解、法律援助、社区矫正和公证等司法行政工作紧密配合,共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我县在推进“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中,拓展法律服务进乡村、进社区、进家庭等主题活动内容,不断完善矛盾纠纷排查、预警、化解、处置机制,做到工作前移、触角延伸,努力掌握预防化解社会矛盾主动权,为基层提供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今年,驻村法律顾问和村两委干部一道,共同调处了大量的婚姻家庭纠纷、邻里关系等常见纠纷。
2015年3月31日,我县金店镇某村宁某的妻子魏某在内丘县中医院进行剖宫产术,术中发生大出血,医方积极采取抢救措施,魏某病情仍有加重趋势,后转入邢台市第三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魏某的亲属认为医院的医术差,把病人给耽误了,如果早点转院,就不会发生魏某死亡的事情。而院方的解释是,魏某的死亡不是医院的责任,术中发生大出血是手术并发症之一,该院积极予以抢救,给予大量的输血、补液,采取了必要的抢救措施。魏某的亲属情绪十分激动,在内丘县中医院门口连续几天摆放花圈,魏某的遗像,并在医院门口烧纸、哭闹,严重影响了内丘县中医院正常的工作秩序。我县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兼该村法律顾问胡志峰同志带领工作人员,迅速投入到上述医疗纠纷的调解工作中去。调解人员提出双方通过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通过鉴定来确定院方是否有责任,而后通过诉讼解决问题。对此,县中医院表示同意,但魏某的家属坚决反对,他们的理由是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和医院是一伙的,他们信不过,打官司他们又没钱。至此,调解工作陷入了僵局。面对此复杂的医疗纠纷,县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人员连夜召开会议,讨论并得出了问题的调解方法。首先,调委会要求患者和医院一方各推选出三名代表来调委会进行调解。其次,调委会工作人员教育双方合法、合理的解决各自的诉求。最后,面对面做通医患双方的工作,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经过三天的连续调解,调委会的工作人员不厌其烦、不顾口干舌燥、筋疲力尽地奔波于双方之间,最终双方于2015年4月6日签订了内丘县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协议书,医院一次性给付魏某亲属各项赔偿费用共计人民币8.8万元。魏某的遗体得以入土为安;医院恢复秩序,得以正常营业。
内丘县柳林镇仙人村村民李文某2015年年初,看见自己开荒的耕地西边荒草丛生,长期无人管理,遂产生了继续开荒扩大自己耕地的想法。李文某在开荒过程中还挖出了一些尸骨,他也没有在意,继续开荒。半个月后,同村村民李某然找到李文某家说到,李文某挖了他家祖坟,要求李文某修复其祖坟,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同时还要追究李文某的刑事责任。李文某当时就慌了,声称自己真不知道是李某然祖坟,不是故意挖他家祖坟。但是李某然不依不饶,坚持要求李文某给个说法。柳林镇司法所所长兼该村法律顾问李志敏同志了解这一情况后,和村干部一起就此事开始进行调解,经过向村干部求证,李文某开荒的地段确实有李某然家祖坟。经过反复与双方当事人见面,李所长向他们不断讲解我国法律中关于相邻关系的有关规定,李所长向他们两人说道:依照《民法通则》第83条的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通过司法所工作人员的讲解,两人对于相邻关系有了比较清楚的认识。李所长反复给李某然说,李文某挖他家祖坟是无心之举,做人就要“得饶人处且饶人”。李所长又对李文某说,李文某不打听清楚,擅自开荒给别人造成损失也是不对的。经过反复调解,最终两人同意,李文某给李某然修复祖坟,一切费用由李文某承担;李文某开荒的李某然祖坟所占的土地不再使用;李文某赔偿李某然一定的经济补偿,数额双方再商定。至此,两人矛盾得以彻底解决。
2015年6月10日,内丘县大孟村镇西庞南街村李甲某来到内丘县大孟村镇司法所办公室,司法所所长兼该村法律顾问张彦超热情接待了李甲某。李甲某说其母亲杨某平现在和他生活在一起,他的兄弟李宝某拒不赡养母亲杨某平,希望司法所给调解一下。司法所工作人员和村干部一起来到村里,将李甲某、李宝某和杨某平三人叫到一起。经询问三人,司法所工作人员得知,杨某平共有两个儿子李甲某和李宝某。2013年,杨某平给两个儿子分了家,两个儿子都已经结婚。分家后,由于杨某平与李宝某的媳妇婆媳关系不好,李宝某不但对母亲杨某平不履行赡养义务,而且还经常打骂杨某平,杨某平不得已和李甲某共同生活。司法所工作人员了解完情况后,认为这是一起因法律义务观念缺失引发的赡养纠纷。通过司法所工作人员耐心细致的讲解法律关于赡养老人的相关规定,李宝某逐步认识到赡养老人是子女应尽的义务和责任,不能推脱自己的赡养责任。最后,杨某平和两个儿子李甲某和李宝某达成了赡养协议:在杨某平生活能够自理时,杨某平自愿选择在李甲某家居住;当杨某平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时,两边轮流居住,并轮流照顾。养老费及医药费由兄弟两人共同承担。协议签订后,李甲某和李宝某搀着杨某平高高兴兴的回家去了。
四、存在的问题
一是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对这项工作了解不多,重视不足,支持力度不够。目前,我县财政没有资金投入,开展农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经费没有保障。
二是各级政府和广大人民群众对这项制度要求很高,按照目前的状况,司法行政机关独立完成此项任务困难很大,急需建立相关配套制度和措施。公检法部门 “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开展情况汇报较少。
五、下一步工作安排及建议
(一)由政府牵头,落实组织和经费保障
要真正做好“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必须由各级政府牵头组织,建议由市政府出台文件,对这项工作作出部署,并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比如由市、县、乡三级政府分级负担,形成政府买单,村居受益的格局。
(二)部门联动,形成工作合力
“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范围大、覆盖面广,涉及组织、财政、司法行政、民政、扶贫以及乡镇(街道)等众多部门。建议建立必要的协调机制,明确各部门的职责、任务,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抓好工作落实,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这项工作真正取得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