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系统重大事项决策行为的实施意见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系统重大事项决策行为的意见》(皖政[201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监察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系统重大事项决策行为实施意见,供大家参考。
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系统重大事项决策行为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系统重大事项决策行为的意见》(皖政[2014]72号)及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系统重大事项决策行为的实施意见》(合政[2015]49号)等文件精神,着力提升全市政府系统重大事项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结合巢湖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重大事项决策的范围要求
1.重大事项决策是指各级各部门依照相应工作规则,对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涉及面广,牵动性强,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所作的决定。主要包括: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土地和矿业权出让、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规划编制及调整、容积率和用地性质等规划条件变更、旧城改造方案、财政预决算草案编制、重大财政资金安排、重大政府投资项目、重大国有资产处置、公共资源交易、产业发展规划的制定和调整、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管理等重大事项,以及其他事关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分配调节、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大政策、措施等。
2.重大事项实施目录管理。市政府法制办结合政府职责权限,经各单位申报确定市政府重大事项目录,进行合法性审查后报市政府审批通过予以公开。各乡镇街道、居巢经开区、市直各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本部门职责权限,具体细化明确重大事项决策的范围,确定重大事项目录并予以公开。
二、严格落实重大事项决策各项程序规定
3.规范重大事项决策启动程序。重大事项决策由决策机关主要领导启动并确定承办机构,决策事项的分管领导和承办机构负责调研、方案起草、论证等决策的前期各项工作。
4.完善公众参与机制。决策承办机构应当广泛深入开展调查研究,通过座谈会、走访、问卷调查等方式充分听取相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凡是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益有直接利害关系的重大事项决策,还必须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不得少于7日。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听证或者重大事项决策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应当进行听证。
5.开展风险评估。重大事项决策在讨论决定前,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应当开展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方面的风险评估;涉及到较大范围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应当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凡是群众反映强烈、反对意见较多或存在重大决策风险的,暂缓决策。
6.组织专家论证。重大事项决策需要专家论证的,决策承办机构应当邀请相关领域至少三名以上专家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对重大事项决策的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等问题进行论证,并形成论证报告。
7.实行合法性审查。重大事项决策方案必须交由决策机关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符合法律法规等规定的,不得提交会议研究。
8.集体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决策方案必须由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或者部门办公会议等法定会议集体讨论决策;以专题会以及土委会、规委会等议事机构会议讨论的重大决策事项必须经过法定会议集体讨论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个别征求意见和其他形式替代集体决策。讨论重大决策事项,会议组成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对决策方案明确表态,主要领导应当末位发表意见,不得在其他与会人员表态前发表倾向性意见。主要领导拟作出的决定与多数人意见不一致的,应当说明理由,意见分歧仍较大的,除紧急事项外,暂缓作出决定。要如实记录与会人员的意见、会议讨论情况和会议决定,对不同意见应当予以载明,做到有据可查。
9.推进决策公开。各级各部门要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重大事项决策一律公开。要进一步拓展公开渠道,充分运用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政务公开栏、报刊、电视、政务微博、微信等便于人民群众知晓的渠道和载体,做到重大事项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
三、强化对决策的监督制约
10.建立决策执行跟踪和效果评估制度。重大事项决策实施后,由决策机关适时组织决策执行机构和有关方面,对决策实施情况及时跟踪反馈和效果评估。在跟踪或效果评估时,发现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决策的,决策机关应当及时按决策程序集体研究决定。政府办公室、政府法制机构应当结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组织对本级政府重大事项决策实施效果评估。
11.强化决策执行力度。重大事项决策一经作出后,决策机关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靠前指挥,决策分管领导和决策具体工作部门、工作机构或内设机构作为决策执行机构,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在决策落实过程中,决策执行机构要定期向决策机关和启动决策的领导如实报告执行情况。坚决杜绝选择性落实、象征性执行,杜绝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推诿扯皮、敷衍塞责等现象的发生。
12.全面加强以“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为主体的决策监督制度建设,形成科学有效的监督体系,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依法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重大决策按规定向人大报告。主动接受政协民主监督,广泛听取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意见。自觉接受司法监督,全面推行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高度重视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监督,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重要作用。强化行政复议、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对公共资金使用、国有资产管理、国有资源利用和领导干部履职经济责任情况审计全覆盖。
四、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责任追究
13.明确责任主体。坚持“谁决策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明确责任主体,细化责任事项。根据决策参与各方在决策中的地位和作用,落实具体责任。对决策和决策的执行,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应当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其他参与决策的领导应当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具体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直接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责任。决策承办单位、决策程序各参与单位和相关人员要对决策依据的真实性、决策建议的合法性负责。
14.建立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坚持权责统一,切实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具体工作人员,都要对参与的决策事项承担相应责任,不因追责对象职务变动、岗位调整、辞职、辞退、退休等免予追究。实行责任到人、记录在案、问题倒查的决策事项终身负责制。
15.严格责任追究。加大责任追究力度。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在决策或决策执行中失职、渎职或者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以及决策承办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弄虚作假,造成决策失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严肃查处。实行“一案双查”的倒查机制。行政复议案件被撤销以及行政诉讼案件败诉,造成重大影响的,既要审查导致案件被撤销和败诉的直接原因,又要倒查决策依据、决策程序履行等情况,涉嫌严重违规违纪的,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范重大事项决策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廉政风险防控的重要举措。各级各部门要将其纳入目标管理年度考核体系,作为各级各部门和各级领导干部推动法治政府建设成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尤其是主要领导要切实履行好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以强烈的责任担当,把依法依规、集体决策、公开透明、终身负责贯穿到重大事项决策的全过程,确保决策权力始终在党和人民的监督下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