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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办办法】寿县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风险评估办法(完整)

时间:2023-06-19 12:10:02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寿县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风险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县政府重大决策风险评估工作,推进科学依法民主决策,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3)的通知》、《安徽省人民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府办办法】寿县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风险评估办法(完整),供大家参考。

【府办办法】寿县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风险评估办法(完整)



寿县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风险评估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县政府重大决策风险评估工作,推进科学依法民主决策,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的通知》、《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大决策风险评估办法的通知》(皖政〔2017123号)、《中共寿县县委寿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实施方案>的通知》(寿〔201762号)和《寿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寿县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寿政〔20152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政府拟作出的重大决策的风险评估。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有关政策对重大决策风险评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决策风险评估,是指县政府作出重大决策前,由决策承办单位或者县政府指定的单位(以下简称重大决策承办单位)根据本办法要求,运用科学、系统、规范的评估方法,对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重大决策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等级、提出风险防控措施及形成风险评估报告的活动。  第四条 提请县政府决策的下列重大事项,应当进行风险评估:

(一)编制由县政府批准的重要规划、以县政府名义报上级机关批准的重要规划、行政区划调整方案;

(二)制定出台重大产业政策、调整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定价标准等;

(三)制定事关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公共政策和重要改革方案;

(四)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五)决定在本县范围内实施的重大建设项目;

(六)其他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重大决策事项。

第五条 重大决策承办单位实施风险评估,应当根据需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县政府法律顾问、县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专家学者、利益相关方及相关部门、社会组织参加。

重大决策涉及相关专业技术问题,重大决策承办单位可以委托有能力的第三方专业机构提供风险评估专业服务,提出风险评估意见。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应当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进行。

重大决策承办单位对风险评估的结果负责。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提交承办单位的评估意见负责。

第六条 重大决策风险评估应当在重大决策方案提交合法性审查前实施完毕;重点就重大决策事项可能给社会稳定、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风险以及风险的可控性进行评估。

第七条 重大决策风险评估应当在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风险评估工作方案,明确评估目的、标准、步骤、方法、时限;

(二)开展调查研究,采取抽样调查、实地走访、会商分析、舆情跟踪等方式,广泛听取相关部门、社会公众、利益相关方、专家学者等各方意见;

三)排查重大决策的风险点和风险源;

(四)分析研判重大决策风险等级;

(五)研究重大决策风险防控措施;

(六)形成重大决策风险评估报告。

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提供风险评估专业服务的,重大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第三方专业机构提出的风险评估意见进行研究论证,形成重大决策风险评估报告。

重大决策风险评估报告应当由重大决策承办单位集体研究审定,审议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整理归档。

第八条 重大决策涉及的相关单位应当配合决策承办单位开展风险评估工作,提供重大决策风险评估需要的相关书面资料,如实说明重大决策实施可能出现的风险,并提出相关建议。

第九条 重大决策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大决策事项基本情况;

(二)重大决策风险评估主体、方式和过程;

(三)社会各方面对重大决策的反映和对决策风险的分析意见;

(四)重大决策的风险点、风险源;

(五)重大决策风险等级;

(六)重大决策风险对决策作出和实施的影响;

(七)重大决策风险是否可以防控以及防控建议。

第十条 根据评估报告,重大决策风险可以防控的,重大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同时制定风险防控预案。  难以防控的,重大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重大决策方案进行调整;调整后的重大决策方案,经评估确定风险可以防控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涉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风险评估报告和风险防控预案制定后,应当报县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 重大决策方案在报送合法性审查时,应当一并报送风险评估报告和风险防控预案。

重大决策承办单位在向县政府汇报重大决策方案时,应当就风险评估情况、风险评估结论和风险防控措施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 重大决策承办单位在组织实施重大决策风险评估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真实情况,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受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机构违背事实提出风险评估意见,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照委托协议承担相应责任,并由重大决策承办单位提请有关部门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四条 重大决策风险评估情况纳入县政府年度依法行政考核内容。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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