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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办法】亳州市中小企业转贷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3-06-19 13:20:04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亳州市中小企业转贷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善亳州市中小企业融资环境,加大企业扶持力度,有效缓解我市部分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积极防范和化解企业资金链断裂风险,促进我市经济稳定增长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财政办法】亳州市中小企业转贷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供大家参考。

【财政办法】亳州市中小企业转贷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亳州市中小企业转贷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改善亳州市中小企业融资环境,加大企业扶持力度,有效缓解我市部分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积极防范和化解企业资金链断裂风险,促进我市经济稳定增长;加强银企之间协作和互信,确保转贷资金的规范、安全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安徽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意见》(皖政〔201587号)和《安徽省小微企业续贷过桥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151486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转贷引导资金的设立和资金来源

第二条  亳州市中小企业转贷引导资金(以下简称转贷引导资金)按照“服务企业、微利经营、规范运作、严控风险”原则,为亳州市辖区内正常经营的中小微企业及个人经营性贷款客户(以下简称经营客户)在合作银行范围内提供转贷服务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转贷引导资金从财政续贷过桥资金中县区按比例拿出,用于引导合作机构资本参与共同组建转贷资金。

(一)政府转贷引导资金首期出资2000万,视发展需求逐步扩大。   

(二)政府转贷引导资金与合作机构资本按照1:3比例设立转贷资金。

(三)合作机构是指有意愿为亳州市中小微企业提供转贷服务和转贷资金的法人组织。

第三章  转贷资金的使用对象

第四条  转贷资金使用对象:在亳州市辖区范围内合作银行贷款且正常经营的中小微企业及个人经营性贷款客户。资金使用对象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亳州市(含县区)国税局、地税局登记和纳税的企业和经营客户,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管理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健全。

(二)企业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中小微型企业标准。      

(三)已取得合作银行“银行贷款转贷承诺函或银行贷款放款通知书”,且单笔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银行不能因企业使用中小企业转贷引导资金服务而降低该企业在银行的风险分类级态。

(四)对支持的企业原则上不包括下列情况:有银行贷款逾期、有银行欠息未还的,企业或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有不良信用记录和法院未审结经济纠纷被执行案件的。

(五)转贷资金供不应求时,遵循“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按照市场化优先顺序安排。

第四章  转贷引导资金的实施

第五条  政府出资的转贷引导资金作为资本金注入安徽安诚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其具体负责转贷资金的实施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承担政府转贷引导资金的出资主体。

(二)负责转贷引导资金的管理工作,建立完善转贷引导资金相关管理制度。

(三)选择转贷引导资金合作机构,设计明确转贷资金使用流程。

(四)负责资金及财务管理。

(五)定期向政府报告转贷资金的使用情况、存在问题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六条  转贷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国家、省市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委托实施机构在合作银行开立的专户为转贷资金唯一合法的放款及受托支付账户,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账户不可作为放款账户。

第五章  转贷资金合作单位

第八条  合作单位包括合作银行和合作机构两类。

第九条  合作银行指有意愿为其授信客户利用转贷资金进行转贷续贷服务,并与市政府(或委托单位)签署转贷资金正式合作协议,转贷前同意出具《银行贷款转贷承诺函》,在其银行开有亳州市中小企业转贷资金专用账户的银行。

第十条  合作机构指与转贷引导资金委托实施机构签署正式合作协议,为转贷服务配备专业服务团队,共同参与转贷资金日常经营的非银行类合作机构。

第十一条  合作机构的准入条件:

(一)具备融资性担保机构资质,或从事资本经营的控股平台或公司以及小额贷款公司、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和民间融资服务中心。

(二)持续经营3年以上。

(三)注册资本金人民币1 亿元以上。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五)有条件为转贷资金配备专业团队。

(六)自有资金参与中小企业转贷服务。

(七)同意注册资本金只限我市经营户转贷使用,不得调出市外。

第十二条  转贷引导资金委托实施机构负责对合作机构的尽职调查和审核,通过后报市政府金融办备案。

第六章  收益分配与风险控制

第十三条  转贷资金的使用周期25天,综合费率不超过0.1%/天,合作机构年收益高于18%时,次年降低收费标准,具体由联席会议核定。

第十四条  委托实施机构与合作机构开展转贷业务产生的服务收益分配按照“风险和收益匹配”原则,保证政府出资的资金部分的安全和保值增值,收益不低于银行一年期存款利率。

第十五条  因不可抗拒因素,转贷引导资金无法收回的,政府出资的资金不承担风险,出险首先从收益中支付,不足由合作机构全额承担。

第十六条  从收益中提取30%用作风险准备金,其余用于中小企业服务,单独核算、封闭管理。

第七章  信息汇报及披露

第十七条  委托实施机构定期统计业务数据,汇总转贷资金运营情况,编制业务经营情况报告,向市联席会议汇报。

第十八条  委托实施机构、合作单位均有义务对转贷资金进行宣传与推广,以便帮助更多的中小微企业降低融资成本。

第八章  转贷引导资金监管与指导

第十九条  设立亳州市中小企业转贷引导资金联席会,由市财政局、市政府金融办、市经信委、人民银行亳州中心支行、亳州银监分局、建安集团等部门组成。主要负责转贷引导资金重大事项决策和协调;包括资金筹措、合作银行选择、监督服务等。办公室设在市政府金融办。

第二十条  亳州市中小企业转贷引导资金联席会各成员单位应加强对转贷资金的监管与指导。对于恶意逃避债务导致银行贷款损失和转贷资金损失的企业,将根据实际情况将贷款企业及责任人列入黑名单,定期公布,禁止再次申请转贷业务。由于承贷银行不能有效履行相关义务,致使转贷贷款不能及时、足额收回;或未兑现续贷承诺,造成转贷贷款不能按时归还的,取消其转贷业务资格,并取消其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评先评优资格及取消各级财政资金对其的存贷款业务支持等。

第二十一条  委托实施机构接受亳州市中小企业转贷引导资金联席会的监管和指导,每季度报送转贷引导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二十二条  委托、合作机构要依法合规开展中小企业转贷业务。

第二十三条  合作机构不准向社会上募集资金用于转贷;一经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终止合作。

第九章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由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负责制定、解释及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施行暂定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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