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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方案】青阳县城区政府统建安置房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时间:2023-06-19 14:50:04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青阳县城区政府统建安置房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为积极稳妥推进我县城区政府统建安置房(以下简称安置房)登记发证工作,保障拆迁安置户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及参照周边市县做法,本着“尊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国土方案】青阳县城区政府统建安置房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供大家参考。

【国土方案】青阳县城区政府统建安置房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青阳县城区政府统建安置房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为积极稳妥推进我县城区政府统建安置房(以下简称安置房)登记发证工作,保障拆迁安置户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及参照周边市县做法,本着“尊重历史、依法登记、便民为民、稳步推进”的原则,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依法依规推进我县城区政府统建安置房登记发证工作,2019年底前基本实现登记发证。

二、登记范围

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由县城投(经投)公司、县住建委、蓉城镇人民政府负责建设的征迁安置房。

三、时间步骤

(一)摸底阶段(201771日至731 日)

各建设单位对所建安置房的基本情况进行摸底、登记,建立台账。包括项目立项、工程建设(含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规划核实、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等)、土地权属来源(含土地报批、供应、复核验收等)等内容。

(二)调查阶段(201781日至1031 日)

各建设单位对所建安置房进行房屋测绘和权籍调查,编制安置小区楼盘表;按项目收集整理安置房的立项、工程建设、土地权属来源等材料;结合测绘成果和收集整理的材料逐个项目梳理土地报批、土地供应、土地复核验收、工程规划许可、工程规划核实、工程竣工验收等环节存在问题,对手续不全,尚不能办理登记的安置小区,逐个项目列出问题清单,细化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限,计入台账。

(三)实施阶段(2017111日至20191231 日)

各建设单位完善所建安置房工程建设、土地权属来源等材料,符合登记规定的,按照征迁时间顺序、分地块、分批次申请安置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割登记和不动产首次登记。

安置房首次登记时间以县政府公布的《青阳县政府统建安置房登记发证时间计划表》为准。安置房的转移登记,实行办理时间公告制,由各建设单位、征收办、蓉城镇政府按小区、按幢制定具体的登记时间表,在安置房所在地予以公告,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原则上按公告内容受理登记申请。

四、职责分工

(一)建设单位职责

县城投(经投)公司、蓉城镇人民政府、县住建委等建设单位负责提供承建的安置房小区的立项、工程建设(含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规划核实、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等)、土地权属来源(含土地报批、供应、复核验收等)材料;负责提供房屋测绘、权籍调查、安置小区楼盘表成果;负责申请办理安置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割登记和不动产首次登记;负责公告安置房转移登记时间表。

(二)征迁单位职责

县征收办、蓉城镇人民政府、县住建委等征迁单位负责梳理和核查所征迁安置的安置小区的相关信息填报,主要包括被拆迁人姓名、安置房房号、安置面积等信息,确保与征迁合同一致,签字盖章确认后送各建设单位,作为不动产登记楼盘表的依据。根据征迁账务结算情况,向被征迁安置户出具准予登记证明书。

(三)住建部门职责

县住建委负责协助安置房建设单位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规划核实、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等建设手续;县房管局负责安置房屋测绘成果审核确认和上市交易系统网签备案。

(四)国土部门职责

县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局)负责协助安置房建设单位完善安置房用地、土地复核验收手续;负责受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割登记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割登记;负责安置房上市交易的土地出让金征缴等工作;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受理登记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五)其他部门职责

财政、税务、消防、人防等部门各负其责,协调推进县城区安置房产权登记工作。

(六)涉及应由建设单位缴纳的规划技术服务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动产登记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单位予以减免,依法不能减免的除外。

五、登记相关规定

(一)首次登记和分割登记

各建设单位提供安置小区立项、工程建设、土地权属来源、房屋测绘报告、权籍调查报告、相关税费缴纳等材料,到县国土局、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割登记、安置房不动产权首次登记手续,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后,颁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割登记证和不动产权首次登记证明。

(二)转移登记

被征迁安置户凭身份证明、拆迁公告、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相关税费缴纳凭证、征迁单位出具的准予登记证明书等材料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安置房不动产权转移登记,不动产权利性质为“划拨”。

被征迁安置户直系亲属间可以办理共有不动产登记。办理条件:提供直系亲属证明、签订共有协议或公证等材料;征迁单位在安置房所在地公示15天,无异议后,在出具的准予登记证明书上注明准予登记的直系亲属姓名,作为不动产登记证明材料。

(三)安置房上市交易

不动产权利性质为“划拨”的安置房上市交易,先在县房管局二手房交易系统网签备案,后在县国土局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和相关税费。交易后的转移登记,不动产权证权利性质为“出让”。

(四)其他

1、安置房产权登记的首次登记主体为各建设单位,闲置安置房由县国资委根据相关规定处置。

2、土地出让金缴纳标准由县政府定期统一对外公布。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青阳县城区政府统建安置房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负责统筹协调办证等相关工作。

(二)健全工作机制。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协作,各司其职,抽调专人负责办理和协调安置房不动产权属登记。领导小组定期召开工作协调会,及时解决安置房产权登记问题,积极推进安置房登记发证工作。

(三)加强督查督办。领导小组定期督查督办各成员单位的工作进展情况,并予以通报。

(四)加强宣传动员。各征迁单位、不动产登记部门及相关单位要通过新闻媒体等多种形式,及时宣传安置房登记发证工作,广泛宣传相关法律和政策,做好相关解释工作,争取安置户的理解、支持和配合,有效防范和化解矛盾,确保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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