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和县关于支持扶贫攻坚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管理办法(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冀办办发〔2016〕21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政办法】南和县关于支持扶贫攻坚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全文完整),供大家参考。
南和县关于支持扶贫攻坚开展统筹
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管理办法
(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冀办办发〔2016〕21号)精神,优化财政涉农资金供给机制,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全县集中资源加快实施脱贫攻坚,如期打赢脱贫攻坚战,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管理办法:
第二条 通过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形成“多个渠道引水、一个池子蓄水、一个龙头放水”的扶贫投入新格局 ,紧紧围绕突出问题,以扶贫规划为引领,以摘帽销号为目标,以脱贫成效为导向,以扶贫项目为平台,集中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撬动金融和社会资本投入扶贫开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精准度和效益,圆满完成脱贫攻坚任务。
第三条 坚持政府主导,打破管理界限,实行统筹安排,做到精准扶贫。
第二章 资金整合
第四条 统筹整合使用的资金范围是中央和省、市级财政安排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资金。
中央财政资金范围: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补助资金、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资金、林业补助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补助资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资金、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资金(支持农村公路部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扶贫资金、产粮大县奖励资金、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省级统筹部分)、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对农民的直接补贴除外)、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部分)、江河湖库水系综合整治资金、全国山洪灾害防治经费、旅游发展基金,以及中央预算内投资用于“三农”建设部分(不包括重大引调水工程、重点水源工程、江河湖泊治理骨干重大工程、跨界河流开发治理工程、新建大型灌区、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大中型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生态建设方面的支出)。
省级财政资金范围: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省级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补助、省级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省级林业补助资金(不包括世行贷款项目部分、2016年已下达的太行山绿化项目补助、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国有林场改革资金)、农业综合开发省级配套资金、省级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省级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安排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省级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省级农业资源与生态保护补助(对农民的直接补贴除外)、省级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专项资金、省级山洪灾害防治资金、省级预算内投资用于“三农”建设部分(不包括重大引调水工程、重点水源工程、江河湖泊治理骨干重大工程、跨界河流开发治理工程、新建大型灌区、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大中型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生态建设方面的支出)、省级果品花卉产业补助资金、省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示范带动项目补助资金、省级农业产业化发展补助资金、省级中药材产业发展补助资金、省级小型水利设施建设及运行维护补助资金(不包括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补助部分)、省级海洋渔业发展资金(不包括增殖放流、疫病防控部分)、省级农村新民居建设专项资金、省级环境污染治理专项资金(用于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部分)。
教育、医疗、卫生等社会事业方面资金,也要结合脱贫攻坚任务和贫困人口变化情况,完善资金安排使用机制,精准有效使用资金。
第五条 2016年已下达但尚未使用的资金,继续按原项目安排使用,或者调整用于其他项目,由县政府自主确定;已开工实施项目,不宜对相应资金进行调整,避免造成资金浪费。
第六条 财政局负责提供涉农资金到位情况,相关部门提供资金原有使用计划和进度。
第七条 建立整合涉农资金专户(设明细户),经政府领导小组批准整合的涉农资金纳入专户管理,执行扶贫资金管理制度。
第八条 资金被整合后,财政局通知相关部门,有关部门要及时修订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取消限制资金统筹整合使用的相关规定,不能以任何理由干扰、阻碍统筹整合使用资金。
第三章 资金使用
第九条 统筹整合使用的资金,在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范围(即统筹整合使用的财政涉农资金用途)内,根据脱贫攻坚任务需要,由政府统筹安排。
第十条 用规划统领扶贫攻坚,明确建设任务,建立扶贫项目库,经政府领导小组批准后,根据轻重缓急分步实施。
第十一条 项目入库要经过论证评审、认真筛选,突出绩效原则,不建无效项目,不搞与脱贫无关的项目。
第十二条 项目施工由扶贫办(或实施主体)提出实施方案,经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村级项目实施主体为项目村村委会,县重点项目实施主体由领导小组确定熟悉业务单位承担。实施主体对项目负责。
第十三条 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项目内容,执行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财政资金投入方式可采取直接投入,也可探索开展特色产业扶贫、资产收益扶贫等扶贫开发新模式,鼓励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贷款贴息、风险补偿、建立扶贫投融资平台、设立扶贫担保基金等有效方式,充分发挥财政政策导向功能和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引导和撬动更多金融资本、社会帮扶资金参与脱贫攻坚。
第四章 资金拨付
第十五条 项目完工后实施主体提出验收申请,扶贫办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或聘请第三方进行验收。
第十六条 验收合格由实施单位填写《财政专项资金支付审批表》,扶贫办提出审核意见,报政府领导小组分管领导同意后,办理拨款手续。
第十七条 资金实行国库直接支付。对基础设施建设类项目资金直接支付给中标企业;对先建后补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已垫付资金的,可将资金支付给项目实施单位。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成立县涉农资金整合和统筹安排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决定、指导资金整合和统筹安排使用,下设两个办公室,一个是资金整合办公室(设在财政局),负责资金整合、拨付和监督。一个是项目建设办公室(设在扶贫办),负责筛选项目、制定方案、监督实施。
第十九条 扶贫、财政等部门对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九条 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要开展涉农资金整合使用专项检查,加强涉农资金日常监督,及时纠正涉农资金整合使用过程中的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