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城市规划区违法建设认定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强化城市规划管理,规范建设秩序,严格违法建设查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等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住建办法】宣城市城市规划区违法建设认定处理办法,供大家参考。
宣城市城市规划区违法建设认定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强化城市规划管理,规范建设秩序,严格违法建设查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具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违法建设的的认定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法建设,是指违反城乡规划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下列情形: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二)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三)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四)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已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是否属于违法建设,依照建设当时施行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认定。
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违反城乡规划的事实持续存在的,属于违法建设的继续状态。
第四条违法建设的认定处理,坚持属地管理与部门分工相结合原则,坚持尊重历史、结合实际、突出重点、分类处理、分步实施的原则。
第五条历史遗留的建筑物、构筑物建设的时间可参考航拍图、卫星图片、地籍图对比认定。航拍图、卫星图片、地籍图难以准确判定的,由基层组织结合农村集体土地产权登记、城区建筑物普查结果和相关建设资料确定,经公示无异议后,提出书面证明意见。
第六条宣州区人民政府、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和敬亭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负责组织本辖区内违法建设的调查、登记、建档、汇总和认定处理工作。市城乡规划局负责或授权属地规划分局负责协助所在辖区开展违法建设认定工作。
第七条建立宣城市城市规划区违法建设认定处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市城乡规划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委、市城管执法局、市公安局、市法制办、市监察局等部门参加,负责违法建设认定中疑难问题的审核确认及监督工作。
对于情况复杂的建筑物、构筑物,宣州区人民政府、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和敬亭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难以认定的,报市联席会议审核确认。在具体认定过程中时,由相关职能部门分别作出书面认定。
(一)涉及城乡规划合法性认定,由市城乡规划局负责;
(二)涉及土地使用合法性认定,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
(三)涉及房地产及施工建设证照合法性认定,由市住建委负责;
(四)涉及户籍及人口登记合法性认定,由市公安局负责。
第二章 违法建设认定
第八条对涉嫌违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按以下条款进行认定按以下原则进行认定:
(一)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正式实施前的1990年4月1日起实施,1990年4月1日前的建筑物、构筑物,不认定为违法建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正式实施后(1990年4月1日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房屋所有人又不能够提供房屋建设合法证件材料的,可认定为违法建设;
(三)1990年4月1日后未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建设,房屋所有人又不能够提供房屋建设合法证件材料的临时建设以及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临时建设,可认定为违法建设。
第三章违法建设处理
第九条2002年11月1日《宣城市城市规划区个人建房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7号)于2002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2002年11月1日后的国有土地上的违法建设,应予依法拆除。
第十条2002年11月1日后集体土地上的违法建设,不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的,应予依法拆除。
(一)房屋所有人具有本村户籍;
(二)房屋所有人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受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
(三)房屋所有人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和“一户一宅”政策;
(四)一次性建成、未曾翻(扩、改)建的;
(五)宅基地面积不超过160平方米;
(六)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40平方米。
第十一条违法建设当事人应当在查处部门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违法建设。
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拆除违法建设的违法建设当事人在规定期限自行拆除违法建设的,可按照砖混(钢构)50元/㎡、砖木40元/㎡、简易搭建3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农村村民在2007年4月30日前,未经批准建设的家庭住宅用房,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超出第六项规定标准的部分,按照砖混500元/㎡、砖木300元/㎡的标准给予补偿。
第十二条城市规划区内已建成的违法建设,应按法定程序予以拆除:
(一)下达限期拆除决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由行政执法部门按法定程序立案查处并下达《限期拆除决定书》。
(二)催告。违法建设当事人未在规定限期内自行拆除的,由行政执法部门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自觉履行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
(三)提请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当事人未能如期履行限期拆除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报请县(区)级以上政府批准对该违法建设依法实施强制拆除。
(四)下达强制拆除决定。违法建设当事人逾期仍未自行拆除的,经县(区)级以上政府批准后,下达《强制拆除决定》,并予以公告。
(五)采取强制拆除措施。违法建设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未自行拆除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予以强制拆除。
对无法确定所有权人或管理人的违法建设,根据《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予以公告。逾期不主张权利或者未自行拆除的违法建设,由宣州区人民政府、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和敬亭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依法处置。
第十三条 对违法建设的强制拆除,宣州区人民政府、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和敬亭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应当组织风险评估、制定强制拆除预案。
第四章 第四章奖惩
第十四条违法建设当事人破坏查封现场强行施工、阻碍强制拆除等妨碍行政机关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政府对违法建设认定、处理工作进行考核,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五条市政府对违法建设认定、处理工作进行考核,对工作成效明显的单位及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当事人破坏查封现场强行施工、阻碍强制拆除等妨碍行政机关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对违法建设认定处理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失职渎职的单位和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关部门依法依纪从严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在无证房屋拆除过程中,符合征迁补偿有关规定的,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会同市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