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晋县新型职业农民认定及管理办法(略)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我县农业现代化发展进程,培育一批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职业农民,更好地实现我县小麦、玉米、食用菌、养殖等主导产业发展与集聚,促进农业专业化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农业办法】宁晋县新型职业农民认定及管理办法,供大家参考。
宁晋县新型职业农民认定及管理办法
(略)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县农业现代化发展进程,培育一批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职业农民,更好地实现我县小麦、玉米、食用菌、养殖等主导产业发展与集聚,促进农业专业化、标准化和规模化经营,实现农民增收、农业增效,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农民培训工作的通知(农办财201466号)和河北省农业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2014年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农办财〔2014〕66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职业农民是指具有较高文化素质和农业生产经营与管理技能,主要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有一定的经营规模、资金投入能力和较高的生产能力,并以农业为主要收入来源的从业者。
第三条 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对象由乡镇确定并上报;新型职业农民由宁晋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认定程序进行认定。
第四条 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对象由各乡镇确定,按照自愿原则进行。
各乡镇要对现有的规模小麦、玉米、食用菌、养殖、农业社会化服务人员等开展入户调查摸底,建档立卡,将其作为宁晋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对象。
第五条 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对象确定后,由县培训基地对其进行免费培训,并免费外派到农业院校学习。
第六条 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的条件为:
(一)年龄在18~55周岁之间的;
(二)宁晋籍并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两年及以上的;
(三)种植小麦、玉米规模在50亩以上;土地流转500亩、托管1000亩以上,食用菌10亩以上;养鸡1000只、养猪50头、奶牛50头、其他养殖100头以上;自有农机作业机具5台套以上,统防统治日作业能力1000亩以上的从业人员,专业合作社骨干;其他为农业生产提供服务的从业人员。
(四)自愿接受政府安排的各项培训,积极参加农业科技试验示范推广的。
(五)具有创新意识、市场意识,能带动周边群众致富的。
第七条 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程序:
(一)由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的农民填写《宁晋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认定申报表》;
(二)《宁晋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认定申报表》经农民所在村委会初审后,报所在乡镇;
(三)所在乡镇审查汇总后,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进行网上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7天后,确定新型职业农民培训人员,并对其集中培训15天,对考核合格者颁发《宁晋县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证书》,确定为新型职业农民。
第八条 对被确定为新型职业农民给予以下支持:
资金支持:在社会保障、医疗保障、农业种养殖业保险保障、养老保障等方面给予支持。
政策支持:优先享受政府已出台的土地流转、农资、农机等农业补贴。
信贷支持:属农业生产领域和环节的,扩大其信誉担保范围,适当提高其贷款风险容忍度。
技术支持:选派优秀的新型职业农民进入大中专院校免费学习培训。对符合条件者,优先申报晋升为高一级农民专业技术职称。
项目支持:对符合条件的新型职业农民,优先申报承担涉农项目,组建专业合作社的可以优先申报示范社。对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职业农民予以奖励支持。
品牌支持:积极支持新型职业农民创建自己的产品品牌。同时,积极帮助进行产业或产品取得品牌认证,凭认证证书等有关材料给予一定数额的奖励。
第九条 成立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财政、农业、农开办、劳动保障、信用联社等部门负责同志及乡镇政府负责同志为成员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农业局,具体负责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试点工作的日常工作,明确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及时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人员、技术措施和各项政策的落实到位,协调相关部门联合推进试点工作。成立由县财政、农业、劳动保障、信用联社等单位专家组成的新型职业农民评审认定小组,对参加培训的职业农民进行评审认定,颁发证书。认定数量不超过培训人员的60%。
各乡镇要成立培育新型职业农民领导小组,进一步加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的统筹力度。
第十条 对认定的新型职业农民进行动态管理,根据具体情况实行准入和退出机制。
(一)准入机制。按照认定标准,定期对新型职业农民进行评价和认定,将符合要求的农民纳入新型职业农民队伍。新型职业农民经认定后,优先享受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相关支持扶持政策,接受各级政府和培训机构的管理和服务。
(二)退出机制。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经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并给予退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管理体系:
1.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
2.生产经营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
3.因生产过程破坏生态环境,环保部门要求取缔的;
4.被认定后,不按要求参加培训学习的;
5.不符合认定标准的。
第十一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对新型职业农民的能力和水平进行评定,评定为优秀等级的新型职业农民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十二条 县政府通过各种优惠政策,使新型职业农民从事农业职业的收入达到各行业平均水平,从而引导并鼓励高素质的农民向有文化、懂技术、会管理的新型职业农民的方向发展。
第十三条 本试行办法有效期两年,自2015年3月20日起至2017年3月20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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