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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方案】江西省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实施方案

时间:2023-06-19 18:40:04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江西省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实施方案为确保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新的运行机制和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卫生部关于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意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卫生方案】江西省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实施方案,供大家参考。

【卫生方案】江西省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实施方案



江西省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实施方案


为确保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新的运行机制和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卫生部关于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3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我省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工作目标。

1.清理化解旧债。按照“制止新债、锁定旧债、明确责任、分类处理、逐步化解”的总体要求,在严格制止发生新债的基础上,从20117月起,用2年左右时间全面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长期债务的清理化解工作。

2.制止发生新债。在化解旧债的同时,建立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项目和设备购置申报审批制度。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项目建设和购置设备,先按程序申报,经批准后实施,所需资金由政府纳入财政预算足额安排。

3.建立运行新机制。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要求,落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等各项经费,不留经费缺口。将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对涉及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建设项目由县级政府通盘考虑,确需建设的由政府财政资金解决,逐步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运行新机制。

(二)基本原则。

1.谁举债谁负责。按照各级人民政府举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卫生事业和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职责要求,省人民政府对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清理化解工作负总责,设区市人民政府重点负责审核、协调,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债务清理化解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2.先清理后化解。在全面摸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底数的基础上,锁定债务,逐级审核认定。结合实际情况,统筹规划安排,区分轻重缓急,确定先后顺序,逐步化解债务。

3.先承诺后补助。县级人民政府承诺在20137月前全部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化解任务,省级统筹中央、省财政补助资金,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债务化解任务的地方给予补助。省医改办公室对各地债务化解工作统一组织考核,对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债务化解任务的,扣回财政相应补助资金。

二、债务化解范围

纳入本次债务化解范围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指由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纳入化解范围的债务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发展过程中形成的长期债务,主要包括发生于业务用房、辅助用房建设维修和医疗设备购置等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发展直接相关的债务。具体形式包括: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通过向金融机构贷款、施工单位垫资以及向单位职工和其他个人借款形成的债务。

债务计算时间原则上截止到20091231日。201011日至2011630日之间形成的长期负债,各市县参照本方案进行化解,按照中央文件要求,不纳入中央和省财政补助计算范围。

三、工作步骤

(一)摸清底数,锁定债务(20119月至1021日)。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审计、发展改革、财政、卫生、监察等部门,统一对每一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每项、每笔债务认真清理核实,剔除不实债务,锁定实际债务。债务清理过程全程公开,清理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示,接受监督。经核实锁定的债务,逐笔进行登记造册,建立债务台账和债权债务数据库。

(二)逐级上报,逐笔认定(20111022日至1210日)。1031日前,县级将锁定后的债务报设区市审核,设区市人民政府组织审计、发展改革、财政、卫生、监察等部门,集中对债务进行审核,组织县级交叉抽查。1120日前,设区市将经审核的债务报省级认定,省审计、财政、卫生共同组织债务认定工作,根据需要组织现场重点核查,并逐级将认定的债务反馈给市级,由市级反馈到县级。

(三)统一打包,整体剥离(20111211日至20日)。按照举债主体、债务来源、债务用途对债务进行分类,严格划分县乡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等的责任,将审核认定的全部债务统一打包,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整体剥离,交给县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统一接纳、登记、管理债务。

(四)统筹规划,逐步化解(20121221日至2013630日)。各设区市、县级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当地债务化解工作,制定化债总体规划、具体方案和年度偿债计划,2012年完成70%的债务化解任务,20136月底前完成剩余30%的债务化解工作。各地按照债务协议,区分轻重缓急,明确偿债次序,分类逐步偿还结清各项债务,优先偿还医务人员集资等个人的债务。各级财政在预算中单独列支用于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支出。

(五)考核验收,总结归档(201212月、20136月)。清理化解债务年度工作完成后,设区市对所属县(市、区)化债工作进行年度总结和检查验收,省级组织对各设区市的化债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财政资金补助依据。清理化解债务整体工作结束后,进行全面总结,化债工作的全部账册、资料统一归档保存。

四、保障政策、措施

(一)多渠道筹集偿债资金。各级政府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多方筹集偿债资金,从以下渠道建立可靠的偿债资金来源:一是统筹安排地方一般预算收入、上级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二是中央、省财政安排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以奖代补”资金和用于支持化解债务的专项补助资金(不含已用于基药零差率补偿的4.8亿元),原有资金用途渠道不变、基数不动;三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前的收支结余资金;四是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核定任务、核定收支”后超收的资金中安排一定的比例用于偿债;五是通过统筹有关非税收入途径筹集资金;六是社会捐资赞助的偿债资金。鼓励有条件的乡镇积极筹资用于偿债。偿债资金主要由中央、省和县(市、区)负责筹集,有条件的设区市也要积极筹措资金支持所属县(市、区)债务化解工作。中央和省财政以全省卫生财务年报反映的截止20091231日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长期负债为基数确定补助总额,根据人口、财力等客观因素对各地进行适当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订。

(二)建立健全制止新债发生的多渠道补偿新机制。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062号)要求,落实政府投入责任。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项目和设备购置要按程序申报,经批准后实施,所需资金由政府纳入财政预算足额安排。坚决制止发生新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资金未落实的项目一律不得实施,经批准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不得随意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不得举借新债。加强源头控制,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与人民群众健康需求、政府财力水平相适应,不得将应由地方政府承担的资金转给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三)审核认定债务应把握的几个问题。总的原则是把握政策,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审核认定的债务,原则上应该债权债务关系明晰、资料完备、证据链条完整、相关利益方无异议。特殊情形的债务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账外债务的认定。对于已经完成、产权属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项目,建设期间形成的借款和尚未支付的欠款,且原始资料完备、证据确凿的账外债务,实事求是地予以认可。

2.资料不全债务的认定。对于时间较长或历史原因造成原始资料不完备的债务,应通过对负债相关记录的分析核对,必要时到实地核实认定;同时督促相关单位提供真实负债情况和证明资料,对资料缺项原因进行文字说明,经县卫生局对资料的真实性作出承诺后,对项目实际存在且其他资料能相互印证的债务予以认可。对因缺少工程决算审计报告的债务,以中标价或合同价作为核实债务数额的依据。

3.债权人发生变化的审核。对于“借新债还旧债”的情况,应综合进行分析,如所借新债用途记载明确,与所还债务在时间、金额上有直接对应关系,应予以认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整理并提供相关年度会计资料,通过对正常收入与正常支出、债权债务的分析对比,证明债务的连续性。

4.“白条”的认定。对于“白条”的认定,应本着审慎的原则,既承认历史原因,不一概否认,又非常慎重。发生债务时已作为原始凭证入账、且有双方当事人及相关证人等签字确认的“白条”,经公示无异议后,可将其视为合法债务凭证;对公示有异议的,认真核实,谨慎认定。

5.在建工程造价的认定。在建工程的造价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定额规定或公允市价,审核时应通过查账核实,必要时到实地勘察,对不符合规定或超出公允市价的债务,不能计入债务本金。

6.债务发生后多年未偿还债务的认定。对于发生后或到期后多年未偿还的债务,审核时应要求被审核单位出具说明,单位负责人对债务真实性作出承诺,县、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卫生局进行证明,谨慎认定。

7.购置医疗设备债务的认定。对于购置医疗设备形成的债务,审核时应注意查明,医疗设备是否由上级实物配发,是否利用专项资金购置,防止虚假债务。

(四)建立化债的约束机制。中央和省级的补助资金按省级最终确定数由省财政分年度直接拨付到各县(市、区)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特设专户,各县(市、区)必须及时按同比例将自身应负担的化债资金拨付到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特设专户统一管理。省级将组织财政、审计、监察、发展改革、卫生等部门对各县(市、区)负担资金落实情况进行核查。对没有足额落实应负担化债资金的县(市、区),省财政在安排下年度的补助资金时将不予考虑。

(五)偿债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偿债资金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专款专用,分账核算。建立债权人申请和偿债资金支付审核制度,债权人提出偿债申请,经审核无误后,由县级财政国库部门直接支付到债权人。具体支付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订。

(六)实行偿债销号制度。县(市、区)化债经办机构要与财政国库部门及时交换偿债资金支付信息。逐笔登记债务偿还信息,做到偿还一笔、登记一笔、销号一笔。已销号的债务要及时通知有关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做好相应的账务处理。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及时研究解决化解债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各项工作平稳有序推进。各级医改领导小组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发展改革、财政、卫生部门要会同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债务清理锁定、审核认定、偿还化解和资金筹集等工作。

(二)细化工作方案。本方案印发15个工作日内,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制定当地的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具体工作方案,并报设区市医改办公室、财政局、卫生局备案。债务认定后,要及时制定债务化解的总体规划、年度计划,落实化债资金,逐项逐笔确定债务化解的时间、资金渠道、责任单位。

(三)强化督查指导。加强对化债工作的监督检查,设区市要定期组织对县(市、区)化债工作进行督查,督促按时间节点落实各项化债工作任务。财政、审计等部门要逐级加强对化债工作的业务指导,结合化债关键时段、重点工作,针对性地组织技术培训、指导,确保各级各部门准确理解掌握债务清理、认定、化解的政策规定。

(四)加强信息沟通。建立健全化债工作信息报告制度。一是建立每月报告制度,各地每月底汇总上报本地化债工作进展、困难和成效。二是建立重大突发事件即时报告制度,对化债过程中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各地一方面要及时处理,另一方面要及时上报。三是建立化债信息联络员制度,各市、县(区)要安排专人负责信息上报和联络,并将联络员名单报省医改办。

(五)严肃财经纪律。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和财经纪律,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各地不得借新债还旧债,不得向群众摊派,不得挤占挪用其他医改专项资金,不得影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和推进综合改革。对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套取补助资金及造成资金损失的,除追回补助资金外,还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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