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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意见】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实施意见(全文)

时间:2023-06-20 11:20:04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政意见】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实施意见(全文),供大家参考。

【民政意见】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实施意见(全文)



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631号)精神,切实加强我市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为广大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创造更好的环境和条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

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我市是劳动力输出的重点地区,农村留守儿童12.3万余人,约占全市农村儿童18%。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关系到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关系到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对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也是家庭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监护照料和更好关爱保护。

二、明确指导思想,构建关爱保护体系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以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依法保护,不断健全法律法规和制度机制,坚持问题导向,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加大关爱保护力度,逐步减少儿童留守现象,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安全、健康、受教育等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二)目标任务。全面构建“家庭尽责、源头预防、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体系,建立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重点时段排查等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机制,有效遏制侵害、伤害农村留守儿童权益的事件和安全事故。到2020年,全市未成年人保护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全社会关爱保护儿童的意识普遍增强,儿童成长环境更为改善、安全更有保障,留守儿童数量明显减少。

三、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各级工作职责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以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市民政局、市编办、市综治办、市委农工部新村办、市委外宣办(市政府新闻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房产局、市农业局、市卫计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文广新局、市统计局、市政府法制办、市扶贫和移民办、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市关工委28家单位分管领导为成员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各级政府要把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作为重要的民生工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筹协调。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切实提高执行力,做到年初有部署、年中有督查、年末有考核,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扎实推进、取得实效。

(二)明确部门职责。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是一项系统性的社会工程,各职能部门要相互配合,加强力量与资源统筹、信息沟通、工作协调和优势互补,形成分工协作、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良好工作格局。民政部门要承担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牵头责任,推动建立工作机制,提请研究解决的重大问题;督导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履职情况。教育部门要落实免费义务教育和教育资助政策,确保农村留守儿童不因贫困而失学;会同公安机关指导和协助中小学校完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充分发挥中小学校关爱保护农村留守儿童的独特作用,对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情况实施全程管理,帮助农村留守儿童加强与父母的情感联系和亲情交流。公安部门要督促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及时受理报告信息,采取应急处置措施,进行有效监护干预;积极配合民政、教育等部门落实关爱服务,了解掌握农村留守儿童底数,动员农村留守儿童监护人送农村留守儿童入学完成义务教育;会同综治、教育等部门强化校园安全,加强校园周边治安环境整治,指导督促中小学校加强安全管理和安全宣传教育。

(三)落实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职责。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原则,严格落实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职责。县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政策措施,认真组织开展关爱保护行动,确保关爱保护工作覆盖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农村留守儿童。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详实完备的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台账,一人一档案,实行动态管理、精准施策,为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参与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提供支持。村(居)民委员会要定期走访、全面排查,及时掌握农村留守儿童的家庭情况、监护情况、就学情况等基本信息,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要为农村留守儿童通过电话、视频等方式与父母联系提供便利。乡、村两级要加强对监护人的法治宣传,督促其履行监护责任,提高监护能力。

(四)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父母要依法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外出务工人员要尽量携带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或父母一方留家照料,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亲属或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外出务工人员要与留守未成年子女常联系、多见面,及时了解掌握他们的生活、学习和心理状况,给予更多亲情关爱。父母因外出务工不能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落实监护人并及时向村(居)委会报告。

四、健全工作机制,实施有效救助保护

(一)建立强制报告机制。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是农村留守儿童救助保护强制报告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自觉履行报告的责任和义务,一旦发现农村留守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或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疑似遭受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等情况的,应当在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告。负有强制报告责任的单位和人员未履行报告义务的,其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要严肃追责。其他公民、社会组织积极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及时给予表扬和奖励。

(二)完善应急处置机制。公安机关是应急处置的责任主体,要及时受理农村留守儿童救助保护报告,第一时间出警调查,有针对性地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属于农村留守儿童单独居住生活的,要责令其父母立即返回或确定受委托监护人,并对父母进行训诫;属于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的,要联系农村留守儿童父母立即返回或委托其他亲属监护照料;上述两种情形联系不上农村留守儿童父母的,要就近护送至其他近亲属、村(居)民委员会或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临时监护照料,并协助通知农村留守儿童父母立即返回或重新确定受委托监护人。属于失踪的,要按照儿童失踪快速查找机制及时开展调查。属于遭受家庭暴力的,要依法制止,必要时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实施保护;属于遭受其他不法侵害、意外伤害的,要依法制止侵害行为、实施保护;对于上述两种情形,要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其就医、鉴定伤情,为进一步采取干预措施、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打下基础。公安机关要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健全评估帮扶机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会同民政、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计生、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和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在村()民委员会、中小学校、医疗机构、专业服务机构以及亲属的协助下,对农村留守儿童的安全处境、监护情况、身心健康状况等进行调查评估,有针对性地安排监护指导、医疗救治、心理疏导、行为矫治、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等专业服务。对于监护人及留守儿童家庭经济困难且符合有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的,民政及其他社会救助部门要及时将其纳入救助范围。

(四)强化监护干预机制。对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村(居)民委员会、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要及时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安等有关部门要依法追究其责任。对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农村留守儿童的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公安机关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必要时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恶劣构成虐待罪或遗弃罪的,依法立案侦查。对于监护人将农村留守儿童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状态导致其面临危险且教育不改的,或者拒不履行监护职责6个月以上导致农村留守儿童生活无着的,或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农村留守儿童导致其身心健康严重受损的,应依法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并依法撤销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五)实行重点时段排查机制。教育部门要加大预防和控制儿童伤害的宣传和教育,增强留守儿童尤其是留守女童的自我防范意识;要加强沟通联系,督促监护人高度重视留守儿童的人身安全,切实担负起假期安全责任。公安、教育、水利、交通等有关部门要建立完善重点时段儿童伤害风险排查、防控、报告等制度,加强检查考核,加大执法和监管力度。特别要全面加强对寒暑假等重点时段、重点事故点和重点对象的排查,成立排查服务队,有效预防和控制农村留守儿童溺水、跌伤、交通伤害、烫伤、坠落、中毒等伤害事故发生,保护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

五、强化保障措施,提升服务能力水平

(一)加强服务平台建设。各地要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作为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和落实九江市经济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的一项重要措施,统筹资源,充分发挥政府、市场和社会的作用,切实加强服务平台建设,提高关爱服务水平。充分发挥未成年人保护中心的依托作用,加强未成年人(留守儿童)保护中心建设。到2020年,全面完成全市县级未成年人(留守儿童)保护中心建设任务,充分利用现有儿童福利机构,满足临时监护照料农村留守儿童的需要。加强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促进寄宿制学校合理分布,满足农村留守儿童入学需求。利用现有公共服务设施开辟儿童活动场所,提供必要托管,积极建设一批突出儿童特色和积极向上、富有时代特征的关爱服务阵地。

(二)加强服务能力建设。加强关爱保护工作队伍建设,配齐工作人员,每个村(居)委会配备1名儿童保护专干,每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至少配备1名专兼职心理健康辅导教师,保障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待遇。创新关爱方式,综合采取学校寄宿、社会托管、家庭代管、父母回归等管护形式,从根本上解决农村留守儿童成长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各级财政部门要优化和调整支出结构,加强资金管理,多渠道筹措资金,将农村留守儿童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统筹使用本级财政资金和上级专项资金,保障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开展。对从事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儿童保护专干、专业社会工作者,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专业服务。

(三)加强源头预防治理。各地、各相关单位要按照工作职责,着力加强源头预防,深化关爱保护措施。要积极推动农民工市民化和子女就地入学,着力解决在城镇就业居住时间长和举家迁徙的农业转移人口落户问题,实现能落则落、应落尽落,让更多的留守儿童能够随父母进城上学、生活,使农民工在子女义务教育、医疗卫生、社会福利、住房保障等方面享受与城市居民一样的待遇。要进一步落实关于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的一系列政策措施,促进有条件、有能力的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从源头上逐步减少农村儿童留守现象。教育部门要支持和指导中小学校加强心理健康教育,促进学生心理、人格积极健康发展,加强法治宣传和安全教育,帮助儿童增强防范不法侵害的意识、掌握预防意外伤害的安全常识。积极推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其深入城乡社区、学校和家庭,开展农村留守儿童监护指导、心理疏导、行为矫治、社会融入和家庭关系调适等专业服务。基层党组织要动员党员干部上门家访、驻村干部探访、专业社会工作者随访等,及时帮助农村留守儿童解决生活和学习上遇到的突出困难和问题。

(四)严格激励问责制度。各级政府要将关爱保护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重要内容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责任制,完善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机制。要定期采取明察暗访、跟踪问效等方式对关爱保护农村留守儿童工作进行严格督查。对认真履责、工作落实到位、成效明显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扬和奖励;对工作不力、措施不实、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责任。对贡献突出的社会组织、个人,要给予适当奖励。

(五)营造关爱保护氛围。积极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江西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增强全社会关爱保护农村留守儿童的法治意识。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传统媒体和微信、QQ群等网络新媒体的优势,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宣传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营造浓厚社会氛围;吸引更多的企业、公益组织和爱心人士等参与到关爱农村留守儿童行动中来。认真总结交流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经验,宣传推广先进典型,全面提高我市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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