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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办法】修水县除“四害”工作管理办法

时间:2023-06-20 12:20:04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修水县除“四害”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控制和消除鼠、蚊、蝇、蟑螂(以下简称“四害”)的危害,防止疾病传播,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卫生办法】修水县除“四害”工作管理办法,供大家参考。

【卫生办法】修水县除“四害”工作管理办法



修水县除“四害”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控制和消除鼠、蚊、蝇、蟑螂(以下简称“四害”)的危害,防止疾病传播,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全爱卫发〔20103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66号)和《江西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行政区域内的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和居民住户。

第三条  “四害”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各单位及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都有防患和杀灭“四害”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都有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第四条  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县爱卫会”)、乡镇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乡镇爱卫会”)分别在县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除“四害”工作。县爱卫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爱卫办”)、乡镇爱卫会办公室(以下简称“乡镇爱卫办”)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爱卫会、乡镇爱卫会负责公共场所(公共主次街道及巷道、地下通道、下水道、河道两岸、社区公厕、祠堂等)除“四害”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列入预算。各单位和居民住户按照“谁受益谁出钱”的原则承担除“四害”所需经费。各单位和居民需请除“四害”专业服务机构开展除“四害”工作的,应签订合同并支付有偿服务费。

第六条  “四害”工作坚持属地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体制。各级主管部门负责抓好所属单位、重点行业、重点部位及易产生“四害”地段的除“四害”工作。

第七条  县爱卫会、乡镇爱卫会、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定期组织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开展除“四害”活动,消除“四害”孳生场所,使“四害”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之内。

第八条  对在除“四害”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在除“四害”科研工作中有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九条  县爱卫会、乡镇爱卫会应成立除“四害”科学技术指导组,负责本辖区的除“四害”技术指导和达标考核、鉴定工作。

第十条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乡镇防疫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除“四害”工作的调查研究、技术指导、密度监测、抗药性监测、技术培训和效果评估工作,并向同级爱卫会办公室提供有关技术资料和监测数据。

第十一条  各乡镇和重点部门、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除“四害”工作人员,建立除“四害”工作制度,抓好本乡镇、本部门、本单位的除“四害”工作,并对执行本办法情况进行自我检查和定期汇报

第二章  防治标准

第十二条  “四害”坚持治本为主、标本兼治的方针。除应当执行国家和省、市各级有关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外,各单位和住户应按以下规定做好防治工作:

(一)下水道、沟渠、低洼地、水池及各种积水容器、垃圾箱、果皮桶、垃圾中转站、垃圾处理厂、公厕等均应经常清理,保持畅通和洁净。

(二)管好人和禽、畜粪便,粪池、粪缸应严密封盖,消除旱厕,生活污水排放进下水道。

(三)生活垃圾、腐烂有机物应有容器装载并加盖或实行袋装;栽种花木不施用未经发酵的有机肥。生活垃圾日产日清,保持室内外环境整洁卫生。

(四)地下管网、水沟、暗渠盖板完好,其进出口、室内通风口应用铁丝网封密。

(五)室内外无活鼠、鼠迹。

(六)住户安装纱门纱窗。

(七)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餐饮服务行业等重点单位和场所应配套完善防“四害”的“三防”设施。

第十三条  单位、居民住户控制“四害”的标准:

(一)鼠:食品加工生产经营单位室内有鼠迹房间不超过2%,其他单位室内鼠密度不得超过国家规定标准(鼠迹法2%),排水管、地沟、通风口、库房门底等的防鼠设施不合格处不超过5%

(二)蚊:每10户居民及10家重点行业的存水容器,蚊幼及蛹的阳性率不超过3%(含3%,下同)。

(三)蝇:饮食、副食、食品加工行业,医院,车站侯车室以及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的厨房、餐厅有苍蝇房间不超过1%;加工、销售直接入口食品的场所不得有苍蝇;其他行业的有蝇房间不超过3%;室内外生活垃圾盛放容器(箱、桶等)和垃圾中转站、公厕以及集贸市场幼虫和蛹的阳性率不超过3%

(四)蟑螂:饮食、副食行业的餐厅、厨房、熟食间、熟食店、食品车间(仓库)、肉类加工场所内无蟑螂。其他单位有蟑螂的房间数不超过3%;每间房蟑螂只数不超过5只;有蟑迹房间不超过5%

第三章  控制措施

第十四条  “四害”工作应当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集中统一除“四害”与日常除“四害”相结合,群众性除“四害”与专业服务机构除“四害”相结合,治理环境消除“四害”孳生条件、配套防“四害”设施与药械控制直接杀灭“四害”相结合,单位自我监管与职能部门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五条  饮食业、食品加工业、粮库、畜禽加工业、饲料加工业、废品收购站、垃圾处理场、垃圾中转站、公厕等重点行业和农贸市场、医院、旅馆、汽车站、仓库等重点场所,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和消杀人员,制定相应制度,采取有效防患杀灭措施。公共场所应当配备有效的“四害”预防控制设施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

第十六条  “四害”工作按下列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实施:

(一)风景点、城区广场、公园、公共绿地(带)按隶属关系由主办单位或旅游、建设、园林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二)在建、待建和停建工地等其他场所的除“四害”工作,由其管理单位或者使用单位负责。

(三)公共厕所(贮粪池)、垃圾处理场、中转站及垃圾桶(箱)由城管环卫部门负责;

(四)集贸市场由市场主办或主管部门负责;

(五)车站及公共交通工具按隶属关系由交通部门负责;

(六)农田、牧场、林区由县农业局、县林业局负责;

(七)农村室外环境卫生、垃圾场(箱、桶)、水塘、沟渠清理由所在地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开展;农村室内卫生、粪池、阴阳沟清理由农户负责。

(八)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区,由物业服务单位负责;尚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所在社区居委会负责,该范围内的单位和住户按规定支付相应的费用。

(九)居住区外的街巷,由县爱卫办或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其他单位、场所由所属单位负责。

(十)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及其公共场所由所属单位负责。

(十一)个体工商户经营场地由个体经营户负责。

(十二)各类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场所、屠宰场、自来水厂等重点单位,由经营单位负责,其主管部门负责监管。

(十三)责任不明确的区域和城乡结合部,由所在地爱卫会划定责任区,确定责任单位或责任人。

(十四)按照省爱卫会《关于下发江西省贯彻<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赣爱卫发〔20153号)第十六条规定:各地应当将公共环境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所需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按常住人口,市、区(城区)经费保障标准人均不少于1元、县(乡镇村)不少于0.5元,并根据工作需要逐年增加。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各乡镇爱卫办负责辖区内除“四害”工作及其服务机构的日常监管。

第十八条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乡镇防疫机构负责对本辖区各单位的“四害”防治效果进行监测,并将监测情况定期上报同级爱卫会。

第十九条  县、乡镇爱卫会设立除“四害”工作监督员。除“四害”工作监督员分别由县爱卫会和乡镇爱卫会从从事除“四害”工作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中聘任,并定期组织业务培训。

第二十条  “四害”工作监督员的职责是:

(一)依据本办法规定对管辖范围内的除“四害”工作进行监督;

(二)宣传除“四害”知识,指导开展除“四害”工作;

(三)依法参与处理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四)经常与同级爱卫办保持业务联系,及时沟通信息。

第二十一条  驻县单位、大中型企业和易招引“四害”孳生与繁殖的行业和场所,应有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除“四害”工作。

第二十二条  餐饮、食品行业主管部门应将餐饮、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公共场所除“四害”工作纳入发放相关许可证管理范围,对已发证单位要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拆迁、新建、改(扩)建的施工工地,在施工前、后及施工过程中,必须进行除“四害”工作,“四害”密度应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以内。

第二十四条  公共场所、集贸市场、医院、学校、机关、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垃圾处理场、中转站和公厕、下水道、废品收购站、公共用地等重点单位、重点地段以及因故不能自行实施除“四害”措施的单位、居民住户和个体工商户,可自愿委托除“四害”专业服务机构代为承担,并支付相应的有偿服务费用,费用支付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二十五条  组织除“四害”活动时,应统一使用规定的药物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除“四害”药品必须具备高效、低毒、低残留性能,对人体、家畜家禽无害,对环境低污染。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的剧毒急性鼠药和无批准文号、商标、使用说明、厂名的灭鼠药物和卫生杀虫剂。

第二十六条  申请设立除“四害”专业服务机构。应由申请者向县爱卫办递交书面申请等资料,县爱卫办初审后牵头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论证,严把准入关,县爱卫办签署意见后申请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依法经营,并接受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业务指导和县爱卫办的监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爱卫会、乡镇爱卫会予以通报批评:

(一)除“四害”制度不健全,无专人负责除“四害”工作,不参加除“四害”活动的;

(二)单位、居民住户的粪池、水池、沟渠、容器、建筑工地积水而孳生蚊虫的;

(三)单位、居民住户堆积垃圾、腐烂有机物,已孳生蝇蛆虫的;

(四)单位室内、重点场所防“四害”设施不到位的,其“四害”密度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

(五)管线沟、暗渠没有密封而成为“四害”孳生地的;

(六)新建及改建房屋、道路、街巷的沙井没有按规定设置活动闸板、水封曲管的;

(七)干扰除“四害”监督员监督检查的。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参加除“四害”活动的,根据《江西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依法处罚。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餐饮、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消除“四害”措施的,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依法处罚。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公共场所未配备有效的“四害”预防控制设施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除“四害”专业服务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业或未按要求开展工作而导致“四害”严重超标的,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依法处罚。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生产、经营、使用违禁除害杀虫药物的,由县农业局按照《农药管理条例》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四害”工作监督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秉公办事。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阻碍或拒绝除“四害”工作监督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鼠迹法是指现场发现活鼠、死鼠、鼠粪、鼠洞、鼠咬痕迹的房间占总查房间数的百分比。

(二)孳生地是指适宜“四害”等虫孳生害繁殖生长的场所。

(三)易招引“四害”孳生与繁殖的行业和场所是指有招致“四害”或孳生、繁殖“四害”的适宜条件,经常发现虫害且数量比较密集的行业和地方。

(四)公共场所是指宾馆、饭店、招待所、咖啡馆、酒吧、网吧、茶楼,公共浴室、理发美容店,影剧院、游艺厅、歌舞厅、体育馆、游泳场、公园、广场、展览馆、美术馆、图书馆、商场(店)、书店,候诊室、候车室、公共交通工具、公厕等。

第三十五条  各乡镇爱卫会可参照本办法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并报县爱卫会备案。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并由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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