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兴县城区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区园林绿化管理,提升城区园林绿化整体水平,打造宜居环境,推进“京南生态卫星城”建设,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住建办法】定兴县城区园林绿化管理办法(全文),供大家参考。
定兴县城区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区园林绿化管理,提升城区园林绿化整体水平,打造宜居环境,推进 “京南生态卫星城” 建设,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保定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参照《保定市市区单位庭院、居住区绿化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规划区内公园、游园、广场、道路等公共绿化和企事业单位、居住区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区园林绿化实行生态优先、以人为本,统一规划、因地制宜,政府主导、群众参与,专业绿化和社会绿化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县住建局为城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区园林绿化工作,做好城区内企事业单位和居住区绿化审批、行业监督管理、评优评先和技术指导等工作。
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林业、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从其规定。
第五条 县政府将城区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中专门列项园林绿化养护资金,切实保障园林绿化日常维修养护经费,并按照规定安排城区绿化建设资金。
第六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国家、省、市、县有关规定履行城区园林绿化的义务,爱护园林绿化成果,对破坏城区园林绿化和设施的行为有权劝阻、投诉和举报。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等形式,参与园林绿化的建设和养护。捐资、认养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享受绿地、树木一定期限的冠名权。县人民政府对在城区园林绿化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表彰、奖励。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 县规划局调整《定兴县绿地系统规划》时,应当保证园林绿化用地各项指标和各类绿地的合理布局,因调整规划而减少的城市绿地面积,应当在新规划中予以补足,并按原审批程序批准。
第八条 《定兴县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各类绿地实行绿线管理制度,由县规划局划定、报批并向社会公布。城市绿线不得任意调整,绿线范围内的土地禁止改变用途。
第九条 县规划局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时,应当按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绿地率:
(一)新建居住区、单位不低于30%,旧城改造区居住区、单位不低于25%;
(二)新建教育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体育场馆、污水处理厂、公共文化场所等不低于35%;
(三)公园不低于陆地面积的70%;
(四)道路红线宽度50米(含)以上的不低于25%;道路红线宽度40米(含)以上50米以下的不低于20%;道路红线宽度40米以下的不低于15%;
(五)新建商业中心、交通枢纽、仓储等不低于20%;
(六)因新建有大气污染等生产工艺要求特殊的、需要一定比例绿地的工业企业和铁路两侧防护绿地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其他建设项目最低比例,按相关规定执行。
在历史文化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不得减少原有的绿地面积。
工程建设项目配套园林绿化面积,因特定条件限制达不到以上标准又确需进行建设的,由建设单位持县规划局批准文件,在建设工程开工前,按照城区规划进行异地等值(含土地价值)补建。违反本规定,因特殊原因不能进行异地补建的,由县住建局代收相等的绿化建设费用(含土地价值)。
第十条 建设项目配套的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应当经县住建局审核同意。申请审核建设项目配套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设计单位的《风景园林工程设计资质证书》;
(三)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
(六)绿地涉及的地下建筑结构施工图立剖面图。
县住建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未经审核同意,有关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统一规划、统一设计。设计和施工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因季节原因不能与主体工程同时完成的,应当在主体工程完成后的下一个园林绿化季节完成。
建设单位应当按批准的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建设,建设工程附属绿化工程纳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范围,县规划局、县住建局建立协调机制,对附属绿化用地的面积和位置是否符合规划许可的内容予以核实;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对绿化工程是否符合设计方案进行验收,将验收结果载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并按有关规定报县住建局备案。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自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之日起6个月内,工程建设项目不能开工建设的,应当按县住建局要求对建设用地进行简易绿化。
第十二条 单位庭院、居住区绿化应当遵循城市生态安全原则,以植物造园、乡土树种为主,因地制宜、合理配置,实现多品种、多形式、多层次的绿化,提高生态效益和景观效果。具备适宜条件的,应当实施屋顶绿化和垂直绿化,其绿化面积可以按比例折算为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地面积。临街单位应按城区规划要求拆墙透绿,与街道绿化融为一体。
第三章 权属、保护与管理
第十三条 城区绿地所有权及养护管理责任按下列规定确认:
(一)住建(园林)、公路、水利、铁路等部门在规定的用地范围内种植和管理的绿地,归该部门所有并负责养护管理。
(二)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等单位在其法定用地内附属绿地及其管界内的防护绿地,分别归该单位所有并负责养护管理。
(三)居住小区内的绿地,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公司实施养护管理。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辖区居委会负责养护管理。单位家属院,由该单位负责养护管理。
(四)在私有房屋庭院内,由产权所有人建设的绿地,归房屋产权所有人所有并负责养护管理。
(五)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负责养护管理。
(六)建设工程范围内保留的树木,在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养护管理。
(七)旧城改造范围内,原有道路绿化管理由城区管委会负责。
(八)城区内古树名木保护,由县文广新局负责。建立古树名木档案、标志,落实管护责任,实施挂牌保护。
园林绿化养护费用由养护管理单位承担。没有养护管理单位或者养护管理责任不明的绿地、树木,由县政府确定养护管理单位。养护管理单位应建立城区园林绿化管理档案。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区园林绿化用地。因城区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绿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县执法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临时占用绿地申请书、地形图、绿地权属人意见、建设项目用地批准文件等材料。临时占用绿地需要迁移树木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临时占用绿地时一并提出。
县执法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临时占用绿地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因特殊需要超过1年的,必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占用期满后,占用单位应当退还并恢复原状。
第十五条 在公园、广场举办大型活动,应当经县执法局批准,并不得损坏公园、广场景观和园林设施。活动结束后,活动主办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貌。不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貌的,由公园、广场管理单位清理现场恢复原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活动主办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第十六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地和园林设施的行为:
(一)在树木上设置广告牌、标语牌或者牵拉绳索、架设电线;
(二)在绿地内放养牲畜、家禽;
(三)在绿地内擅自搭棚建屋、停放车辆,以及硬化和圈占小区绿地;
(四)在绿地内倾倒垃圾、污水、有害物质,堆放杂物,燃烧物品;
(五)在绿地内挖坑取土(沙);
(六)盗窃、毁坏树木花草及擅自采摘花果枝叶,践踏植被以及擅自修剪树木;
(七)盗窃、损毁园林设施;
(八)其他损害绿地有碍绿化苗木生长的行为。
第十七条 禁止擅自移植树木。因城市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的;严重影响居住安全的;对人身安全或者其他设施构成威胁的。具备以上情形之一,可向县执法局申请,按省、市有关规定审批后,可以移植。
申请移植树木时,提交下列材料:载明拟移植树木的品种、数量、规格、位置等内容的申请书;权属人意见;树木移植方案和技术措施。工程建设项目需要移植树木的,还应当提交建设项目备案或者核准文件、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第十八条 禁止擅自砍伐树木。严重影响居住安全,且无移植价值的;妨碍交通、对人身安全或者其他设施构成威胁的,且无移植价值的;发生检疫性病虫害的;树容已达到更新期的;因树木生长抚育需要,且无移植价值的。具备以上情形之一,可向县执法局申请,按省、市有关规定审批后,可以砍伐。
申请砍伐树木时,提交下列材料:载明砍伐树木的品种、数量、规格、位置等内容的申请书;权属人意见;树木补植计划或者补救措施。
第十九条 县执法局应当自收到移植或者砍伐申请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准予砍伐树木的,申请人应当补植不低于砍伐树木规格、数量或者价值的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二十一条 进行管线建设,应当避免穿越城区绿地,确需穿越的,应当经县规划局、县执法局批准,由建设单位负责及时恢复原貌或者按苗木市场价及管护费用给予补偿。
第二十二条 城区各类工程管线、交通设施等应与绿化苗木保持适当距离。当苗木生长影响管线安全或者交通设施使用需要修剪时,由管线、交通等主管部门向县住建局提出申请,由城市绿化专业队伍进行修剪,产生的费用由申请部门支付。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县执法局应当加强对城区园林绿化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与相关部门的工作协调机制,对发现的违反园林绿化管理规定行为,应及时制止并按规定进行查处。
第二十四条 县执法局作出移植或者砍伐树木、占用绿地等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将许可决定书及相关材料抄送县住建局。
县执法局对被许可人违反许可决定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及相关材料抄送县住建局。
第二十五条 县规划局会同县住建局、县执法局等部门定期对单位庭院、居住区绿化进行巡查,对未按规划进行绿化建设或者未达到绿化建设标准的,责令限期完成;逾期不完成的,由县住建局按照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专业单位进行庭院绿化建设,所发生的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县执法局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由县住建局代为绿化的相关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县执法局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七)项规定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未明确规定的事项,按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住建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5年4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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