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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办法】修水县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暂行办法(完整)

时间:2023-06-20 14:40:03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修水县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城区户外广告管理,进一步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行为,维护市容整洁美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江西省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城管办法】修水县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暂行办法(完整),供大家参考。

【城管办法】修水县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暂行办法(完整)



修水县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城区户外广告管理,进一步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行为,维护市容整洁美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江西省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城规划区范围内户外广告的设置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下列户外商业广告和户外公益广告:

()利用户外广告设施发布的广告;

()利用彩旗、刀旗发布的户外广告;

()利用墙体发布的广告;

()利用店面、门头发布的广告;

()利用车、船等交通工具发布的广告;

()利用飞行器、气球、物体模型等方式发布的广告;

()利用展销会、户外宣传等方式发布的临时性广告。

本办法所称的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在户外专为发布广告而设置的灯箱、橱窗、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电子翻版和电动翻牌装置、橱柜、广告架以及其他适宜发布广告的公共、自然物体等物质载体。

第四条 县城市管理执法局是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审批及管理工作;县委宣传部负责户外公益广告内容的审核登记工作;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户外商业广告内容的审核登记工作;县城乡建设局负责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设置户外公益或商业广告应经县委宣传部或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内容审核登记后,由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审查批准。

第五条 户外广告内容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要求。户外广告使用的语言文字、汉语拼音、计费单位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图文制作印刷必须美观清晰、规范准确。

第二章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

第六条 县城市管理执法局要会同县城乡规划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县房产管理局、县环境保护局、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县园林绿化所等部门和单位编制我县城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城市管理执法局按规划组织实施。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应随城市发展和建设情况进行修订并及时予以公布。

第七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应当包括广告设施设置的条件、地点、种类、规模、规格、有效期等主要内容。

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应当根据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编制城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设置户外广告、装饰装修门店招牌时应当遵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和技术规范。

第八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造型美观、牢固安全的原则。门店招牌广告设置应当整齐协调、内容规范、材质高档。门店招牌高度离地面不少于2.4米,同一幢建筑物上的门店招牌要求整齐美观,做到上下一条线,伸出一个面,白天美化,晚上亮化。

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应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由有资质的施工单位制作,并由县城乡建设局对其设施质量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者应当加强户外广告设施的日常维护和安全检查,做到定期更新,对出现破损、故障等影响市容、危及安全的,应当及时更换或加固维护。

户外广告配置声、光、电等设施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启动、关闭设施,避免污染环境影响生产生活。

第九条 户外广告设置和使用应坚持有偿使用的原则,户外广告设置的场地或者设施的使用权可以通过公开招投标、拍卖或协商等方式取得。

通过公开招投标、拍卖、协商等方式取得使用权的视为符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要求,但在设置户外广告设施时,必须符合设置技术规范要求并按规定程序审批。

第十条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者应当向县城市管理执法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户外广告申报表;

()户外广告设置场地、位置使用权证明文书;

()户外广告设施效果图;

()由相应资质的专业设计机构出具的结构设计方案和施工方案;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予以许可的,颁发《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并签订户外广告管理责任书;不予许可的,进行书面说明。

第十一条 经许可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应当按照批准方案确定的位置、规格、数量、时间、造型、用材等要求进行设置,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许可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经许可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其使用期限不超过5年。超过期限还需继续使用者,必须在设置期限届满前30日内到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三条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自取得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设置。

户外广告设施不得空置,户外广告设施暂不发布广告的时间超过15日的,应当以公益广告补充。

在户外广告设施上,户外广告设置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发布不低于20%的公益广告。

第十四条 因城市建设或公共利益需要拆除使用期内的户外广告设施的,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应书面通知户外广告设置者限期拆除。

第十五条 禁止在电线杆、树木、住宅楼道及其他未经批准的场所书写、刻画、悬挂、张贴户外广告。

除商业中心外,城市其他区域的墙体上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城区主要街道禁止使用横幅、竖幅等方式发布商业广告,公益活动确需使用横幅、竖幅方式发布广告的,需经县人民政府批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影响交通设施、交通标志的使用,妨碍交通安全;

()影响公共设施的使用,妨碍生产生活、公共安全的;

()影响市容市貌、人文景观的;

()县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城市管理执法局依法予以处罚:

()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含门店招牌广告)影响市容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但对个人非经营性行为的罚款不超过200元。

()在电线杆、树木、住宅楼道上及其他未经批准的场所书写、刻画、悬挂、张贴户外广告的,由县城市管理执法局责令其限期清除,并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户外广告设施破损、故障影响市容、存在安全隐患的,责令其限期维修或拆除;逾期未维修或拆除的,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由县城市管理执法局组织强制拆除,对非经营性行为,处1000元以下罚款,但对个人的罚款不超过200;对经营性行为,处2500元以下罚款。

()户外广告设施空置,暂不发布广告的时间超过15日又不补充公益广告的,责令其限期改正。

()不按照规定时间开启关闭户外广告声、光、电设施的,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十七条 因户外广告设施倒塌、脱落等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由设施的使用者、所有者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法应当由其他部门管辖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户外广告审核、审批和监督机关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讨论通过之日起实施,并由县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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