蔚县2016年禁牧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巩固和保护生态建设成果,有效推进畜牧业生产经营方式转变和现代农业发展,实现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畜牧方案】蔚县禁牧工作实施方案,供大家参考。
蔚县2016年禁牧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巩固和保护生态建设成果,有效推进畜牧业生产经营方式转变和现代农业发展,实现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以及省、市关于禁牧工作的指示精神,总结去年禁牧工作经验,结合蔚县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以保护植被、恢复生态、提高畜牧业运行质量为目标,舍饲圈养为导向、依法禁牧为手段,逐步实现由传统畜牧业向现代畜牧业转变、由粗放经营向集约经营转变,实现全县经济、社会和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目标任务
确保全县境内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小流域治理工程、退耕还林工程、植树造林、廊道绿化旅游区等生态工程区域内彻底禁牧。
重点禁牧区域:草沟堡乡、柏树乡、宋家庄镇、下宫村乡、南杨庄乡、阳眷镇、白草树乡、杨庄克乡。
禁牧畜种:羊、牛。
禁牧范围:羊全县区域内实施禁牧,牛在工程区内实施禁牧。
三、方法步骤
总结2015年禁牧工作基础上,周密安排部署今后禁牧工作,全县禁牧工作从今春到2016年年底分三步进行:
第一步,宣传动员,摸清底数。时间为2016年3月1日---2016年3月31日。县、乡分别组织召开禁牧动员大会,县与乡、乡与村、村与养殖户层层签订禁牧责任状。县委县政府发布禁牧通告,同时各乡镇通过广播、电视、标语、宣传车、发放明白纸多种宣传形式,将我县的禁牧政策对养殖户宣传到位。各乡镇对本辖区内草食家畜的数量、种类、分布、养殖条件等逐村、逐群进行全面清查摸底,建立台账。对于摸底时畜群在哪个乡镇,由哪个乡镇管理。
第二步,狠抓落实,全面禁牧。时间2016年4月1日-2016年9月30日。各乡镇根据本辖区内畜群分布情况,全面开展禁牧工作。在做好本辖区内禁牧工作外,对于南北两山区乡镇还要做好川下牲畜越界放牧的查堵工作,从3月25日开始对于山区乡镇上山路口设立检查站,严防死守,绝不允许川下畜群进入山区乡村。各乡镇要做好本辖区内的疏导和宣传工作,确保禁牧工作落到实处。对于拒执行禁牧政策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禁牧后仍在禁牧区域内擅自放牧的养殖户,要加大处罚力度。
第三步,总结完善,建章立制。时间为2016年10月1日—2016年12月31日。通过工作实践,总结我县禁牧舍饲工作中的经验作法,对相关制度进行修改完善,建立长效机制,进一步加强对家畜的管理,巩固禁牧成果,防止放牧现象反弹,实现禁牧工作常态化。
四、工作保障
(一)加强宣传。县政府要通过电视台广泛宣传禁牧工作要求,播放通告,滚动标语。同时,通过移动、联通、气象等通讯平台进行多渠道宣传。各乡镇也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标语、宣传等多种宣传方式,可组织村为单位由乡镇干部主持的家畜养殖户会,发放明白纸,讲清禁牧工作重要性,做到家喻户晓,并做好充分准备工作。尤其对于养殖大户更要做好圈养的准备,对于川下的畜群一律不准上山放牧。
(二)健全机构。成立由县长任组长,主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县政府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禁牧工作领导小组。同时抽调县林业局局、畜牧水产中心、水土保持中心、森林公安局相关人员,组建蔚县禁牧执法大队,其职能为:定期与不定期的对全县各乡镇的禁牧工作进度、禁牧成效、执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南北山区等重点禁牧区域进行巡查管理,依法对性质恶劣、影响力大的禁牧案件进行查处,给予严厉打击,定期向县委、县政府汇报工作情况。
各乡镇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由乡(镇)党委书记或镇长任组长,确保禁牧工作全面开展落实。并抽调专门人员组成禁牧执法队,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禁牧工作的值班看护、巡视检查、案件处罚等工作。村级要抽调村干部、护林员等组建村级禁牧工作队,具体负责本村禁牧区内的巡查工作,同时,南部山区重点乡镇还要组织相关人员在上山路口设卡查堵,决不允许川下畜群进入山区。
(三)明确责任。县委、县政府与相关职能部门及各乡镇签订禁牧工作责任状,乡镇政府与包片包村乡干部、各村委会层层签订责任状,村委会与各养殖户签订责任状,确保责任落实。各乡镇为禁牧工作的直接责任主体,乡镇党委书记和乡镇长为第一责任人,主管副职为主要责任人。实行乡镇副职包片、干部包村、村村有干部,各村支部书记或村主任为本村禁牧工作第一责任人。同时,村委会成员要落实到户,每人包几户,确保工作落实到实处。县森林公安局、乡镇派出所、林业局、水保中心、畜牧水产中心及乡镇执法人员的为执法主体。具体负责禁牧工作过程中的违规处罚工作。县委、县政府督查室与县禁牧执法大队为督查监管部门。
(四)严格执法。对违反禁牧规定私自放牧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赔偿和处罚:
(1)对因放牧致使林木受到毁坏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具体实施由林业部门依法执行)。
(2)对因放牧造成水保工程破坏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一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具体实施由水保部门依法执行)。
(3)对由于放牧造成草原植被破坏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七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具体实施由草原主管部门依法执行)。
(五)严厉处罚。对违反禁牧规定的,按羊50元/只、牛100元/头对所有者进行处罚,其它牲畜参照执行。对拒不交罚款的要先扣押与罚款数额大致相当的实物(包括牲畜),乡镇禁牧队有权按照一定程序让有资质的部门出售所扣押实物,出售扣押实物所得的钱款全部上交财政,做为对畜主的处罚。对进入项目工程区放牧的要加倍处罚。同时对放牧人员处以500元罚款,对外区域的牲畜也要加重处罚。
(六)强化司法保障。对拒绝、阻碍禁牧工作人员依法执行禁牧公务,无理取闹、故意寻衅闹事,甚至谩骂、殴打禁牧工作人员的,由县公安局及乡镇派出所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严肃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各级禁牧执法工作人员在禁牧过程中一定要严肃工作纪律,杜绝以罚代管、只罚不管、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收费不开具财政发票等渎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对有上述行为的一经查实,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政策扶持。家畜禁止放牧后,家畜饲养者因修建圈舍需要占用土地的,乡镇要帮助养殖户进行规划,须经国土、畜牧部门共同核实确认后,圈舍用地可按农业用地对待;对于实行圈养的户可给予扶贫、农开办、京津风沙源治理圈舍建设项目的支持。
各乡镇在禁牧执法处罚中要一律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和专款专用制度。罚没款必须在罚没之日起7日内向县财政局缴纳。县财政局在罚没款缴纳的当月,按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将罚没款返还各执法单位。其中30%返还县禁牧执法大队,30%返还乡镇,40%返还村,用于各级禁牧执法工作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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