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安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案件审理委员会工作制度(略)第一条为规范执法程序,促进依法行政,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的《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审理工作规则》,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局行政案件审理委员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质监制度】怀安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案件审理委员会工作制度【精选推荐】,供大家参考。
怀安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案件审理委员会工作制度
(略)
第一条 为规范执法程序,促进依法行政,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的《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审理工作规则》,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局行政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审委会”)负责审理全局立案查处的行政案件。审委会主任委员由局长担任,副主任委员分别由副局长和纪检组长担任,委员由局各股室所负责人担任。
第三条 局行政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审委会办公室”)设在局政法宣教室,负责审委会日常工作。
第四条 凡立案查处的案件,由各执法股所在案件调查结束后提出对案件的处理意见,并附案件的全部材料报送审委会办公室进行初步审核。
第五条 报送审委会办公室初审的案件材料包括:
(一)《立案审批表》;
(二)有关证据(包括认定行政相对人违法事实的有关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
(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
(四)检验、检定或鉴定结果;
(五)登记保存(封存)(扣押)决定书及清单;
第六条 审委会办公室对符合以下条件的案件提交审委会进行集体审议:
(一)属于我局管辖的范围;
(二)案件办理程序符合要求;
(三)执法文书齐全,制作符合规定的要求;
(四)证据合法有效,能够证明违法事实的存在;
(五)处理意见在适用法律上准确合理。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审委会办公室提出意见或将全部材料退还案件承办股所,重新调查或补证;不属于我局管辖的,由案件承办股所填写《案件移送书》,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七条 审委会审理案件实行会议制度。审委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召集。主任委员负责主持听证案件和拟罚款3000元以上的案件,由审委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集体审议;副主任委员负责主持拟罚款3000元以下的案件,可随时由三人以上委员参加审议。
第八条 审理案件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审委会成员根据下列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一)违法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或者程序违法的,由案件承办股所补证或纠正。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免于行政处罚的,免于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案件依法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根据情节及具体情况,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六)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从轻、减轻情形结合具体案情做出对当事人从轻或减轻的处罚决定。
第九条 审委会审理案件应制作《行政案件审理记录》,要如实记录各种意见。处理意见确定后,出席会议的委员都要在《行政案件审理记录》上签字。
第十条 各执法股所应当将上述处理意见告知行政相对人,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属于听证范围的,同时告知行政相对人享有听证的权利,如实纪录行政相对人的陈述意见和是否要求听证的意见, 并制作相应的法律文书。
第十一条 行政相对人要求听证的,审委会办公室应当在15日内组织听证,案件承办股所并在举行听证会之前,向听证主持人提交行政相对人违法事实、有关证据以及部门处理意见等全部材料。
第十二条 对需要强制执行的案件,由案件承办部门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经审委会办公室审核,局领导签发并加盖公章后,由审委会办公室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三条 案件审理完毕,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结案:
(一)行政处罚执行完毕的;
(二)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完毕的;
(三)免予行政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
第十四条 凡结案的行政案件,案件承办部门应填写《结案报告》,写明案由、执行情况、结案理由,附该案的全部卷宗,按审理层级报局领导审批。结案后,案卷交局政法宣教室统一归档保管。
第十五条 结案后,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案件承办股所报局业务股审核,分别向上级局或有关部门报告、备案。
(一)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案件,应向有关部门报告;
(二)重大案件,结案后应向上级局或县政府做专项报告。
(三)相关部门移送的案件,应当将案件办理结果告知相关部门。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