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万全区行政审批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办法(略)第一条为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规范重大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府办办法】张家口市万全区行政审批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办法(仅供参考),供大家参考。
张家口市万全区行政审批局重大
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办法
(略)
第一条 为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规范重大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本局行政审批股室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须报经本局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和适当性审核的活动。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第三条 本局作出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决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前,由承办机构报局法制机构进行审核: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举行听证;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需要听证且涉及公共利益的,或者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行政许可决定;
(二)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并联审批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行政许可。
第四条 重大行政许可决定在通过法制审核后,还须提请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第五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报送法制机构审核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审批股室拟作出的重大行政许可决定书草拟稿;
(二)拟作出重大行政许可决定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拟作出重大行政许可决定的程序材料;
(四)经过听证程序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
(五)法制机构认为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
审批股室提交的报审材料应当全面、客观、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 法制机构审核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以书面审查为主,必要时有权调阅行政执法活动相关材料,也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调查,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七条 法制机构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审核材料后,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属于本办法规定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报送的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予以接收并在七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事项复杂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五个工作日;
(二)属于本办法规定的重大行政许可决定,但报送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五个工作日内通知执法机构补齐相关材料;材料补齐之日起,启动审核程序;
(三)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退回审批股室,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从下列内容进行审核:
(一)本局对许可事项是否具有审批权;
(二)提交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三)拟做出的许可决定是否合法、适当;
(四)审批程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五)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六)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
(七)需要进行审核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法制机构审核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认为拟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符合法定程序的,作出同意的审核意见;
(二)认为拟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存在适用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明显不当等情形的,提出相应的审核意见。
第十条 审批股室不同意法制机构审核意见时,应当与法制机构协商沟通,经沟通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提交局领导审定或者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 法制机构的法制审核意见表应当存入许可案卷归档保存。
第十二条 审批股室的承办人员、法制机构审核人员以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负责人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情节严重的,按照《河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