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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办法】怀来县交通运输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办法【精选推荐】

时间:2023-06-21 16:00:06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怀来县交通运输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办法(略)第一条为了规范交通运输行政行为,保障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合理、公正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交通办法】怀来县交通运输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办法【精选推荐】,供大家参考。

【交通办法】怀来县交通运输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办法【精选推荐】


怀来县交通运输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办法


(略)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交通运输行政行为,保障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合理、公正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河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河北省交通运输厅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细则》和《张家口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局及局属行政执法部门在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决定前,由法制机构对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活动。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是作出决定前的必经程序,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行政执法部门不得作出决定。

其他行政执法决定,行政执法部门认为需要审核的,也应当按照本实施办法进行法制审核。

第三条 局及局属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全面负责。其所属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局及局属行政执法部门要按照上级编办、法制办及局法制审核人员配备办法,配备本部门法制审核人员,确保法制审核人员满足工作需要。

法制审核人员应当具有法学专业学历或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具有五年以上行政执法经历。法制机构参与法制审核的人员不得少于三人。

法制机构进行审核时,可以邀请法律顾问或从事法学教学研究的人员参与审核,也可以采取购买法律服务的方式由具有法律审核能力的机构进行审核。

局及局属行政执法部门要建立法制审核人员定期培训制度,不断提高法制审核人员的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

局属各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依自己的名义做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法制审查制度,编制《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图》,并报局备案。

局法制办负责指导和监督局属行政执法单位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以局及局属各行政执法部门名义作出的下列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一)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重大社会影响是指具有示范效应,属于社会关注热点的;引发社会风险是指对从业单位和人员群体利益可能诱发连锁反应的;

(二)直接关系行政管理相对人或他人重大权益的,是指对当事人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和对法人及其他组织处以十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减轻行政处罚决定的;

(三)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承办案件的业务机构已经组织听证的;

(四)除立即代履行、加处罚款和滞纳金以外的行政强制执行决定;

(五)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文件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第五条 局及局属行政执法部门案件承办机构在调查终结后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认为该行政执法决定属于本细则所述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范围的,应当送本单位法制机构进行审核。送审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调查终结报告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或者意见及其情况说明。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

(四)相关证据资料。

(五)经听证或者评估的,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者评估报告。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局及局属行政执法部门法制机构认为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承办机构在指定时间提交。

第六条 案件承办机构提交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情况说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基本事实。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裁量基准的情况。

(三)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四)调查取证和听证情况。

(五)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七条 局及局属各行政执法部门法制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对本部门、本单位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从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程序是否合法、是否有超越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情形、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方面依法依规提出审核意见。具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

(一)对于行政处罚,应当审核以下内容:

1、是否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2、行政执法机关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3、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4、程序是否合法。

5、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

6、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7、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8、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二)对于行政强制,应当审核以下内容:

1、是否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2、实施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职权;

3、依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4、当事人的知情权、陈述权和申辩权是否得到保障;

5、强制执行的,是否可以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

6、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八条 局及局属行政执法部门法制机构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有权调阅行政执法活动相关材料,必要时也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调查,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九条 局及局属行政执法部门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继续调查或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三)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准确和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意见;

(四)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五)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

第十条 局及局属各行政执法单位法制机构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件复杂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

承办机构对法制机构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审核意见书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申请复核一次,法制机构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复审意见。

法制审核期限应当包含在行政执法法定的办案期限内。

第十一条 案件承办机构对法制机构审核意见和建议应当采纳;有异议的应当与法制机构协商沟通,经沟通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将双方意见一并报送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决定。

案件承办机构收到审核未通过的法制审核意见的,应当根据法制审核意见进行补充材料或者改正;承办机构补充材料或者改正后,应当将补充材料和改正情况重新提交法制机构进行审核。

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经法制机构审核后,由案件承办机构根据案情实际提交本部门集体研究或者由主要领导或分管局领导审批。

第十二条 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引发社会风险的行政执法事项,经案件承办机构申请,法制机构可以进行前置审核。

第十三条 局及局属行政执法部门对重大疑难复杂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引发社会风险的行政执法决定,应当聘请法律服务机构或法律专家进行评估论证,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十四条  法制审核应当建立以下制度

(一)评议考核制度。局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情况纳入年度执法评议考核内容。

(二)监督检查制度。局法制机构及局属执法部门应当通过案卷评查、执法检查等方式,对本系统或本部门内法制审核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立卷归档制度。局属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将法制审核意见作为归档材料,与相关材料一并立卷归档。

第十五条 承办机构在向法制机构报送材料时,应当真实、客观、全面。因报送的材料虚假或者不完整,造成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错误的,由承办机构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应当经法制机构审核的行政执法事项,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作出批准的,造成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错误的,由批准的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未落实法制审核意见,被行政复议机关、审判机关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宣告无效的,对行政部门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改变或者不采纳法制机构审核意见,造成行政执法决定错误的,由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 法制机构审核人员在审核行政执法事项时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隐瞒事实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制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承办机构的承办人员、法制机构的审核人员以及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因其他原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情节严重的,按照《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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