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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完整版】

时间:2023-06-29 09:10:04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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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完整版】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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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教育管理制度

  安全教育是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公司负责人、生产管理人员和生产工人安全素质从而防止不安全行为的重要途径,是预防事故和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的重要措施,是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安全教育的内容 

1. 安全法制教育是通过学习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制和公司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从而达到强化员工安全意识的目的。

2. 安全知识技能教育是以提高员工安全技术素质为目标的。内容包括消防安全、防尘防毒、电气安全等.

3. 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卸、运输和废弃处置过程中的安全防护措施,以及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是安全教育的重点内容。

  安全教育的组织形式

1. 营造安全生产氛围,通过墙报、标语、安全标志等方式宣传安全生产知识、先进经验以及事故教训,以营造浓郁的安全生产氛围,起到一种感染和潜移默化的作用。

2. 组织安全活动,公司通过组织诸如安全知识比赛、安全操作技能竞赛等活动,在公司或工段之间形成了良好的安全生产氛围。

3. 安全培训,在安全培训方面,公司主要通过在会议上讲授安全技术知识与管理知识,分析事故案例以及生产现场具体示范操作要求等途径,使员工较系统地掌握安全理论知识和安全实际操作能力。

  新员工三级安全教育 

一  公司级安全教育由安全员负责:

1. 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生产的意义。

2. 安全生产法规,重点是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方面的法规。

3. 公司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遵章守纪的必要性。

4. 通用的安全技术、职业卫生基本知识,主要有防火防爆、火灾扑救和火场逃生、防尘防毒、电气安全、机械安全、触电与中毒现场急救等。

5. 安全生产状况,所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生产、包装、储存、装卸、运输和废弃物处置的安全事项,企业生产中主要的危害因素及安全防护措施,重大危险源的状况,安全防护的重点部位。

6. 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典型事故案例。

7. 公司级教育侧重法制教育,以增强遵章守纪的自觉性和安全意识,同时进行通用的安全知识教育,

二  工段级安全教育由工段组织实施:

1. 工段安全生产制度,安全生产要求。

2. 工段的安全生产状况,生产工艺及其特点,生产中的危害因素及安全防护措施,安全防护的重点部位。

3. 工段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典型事故案例。

4. 工段级安全教育侧重危害因素和危险部位的认知,事故报警及应急救援的程序和方法。

三  班组安全教育由班组长组织实施:

1. 本班组的安全生产制度,岗位安全职责,劳动纪律。

2. 本班组的安全生产状况,生产特点、作业环境、设备状况、消防设施、危险部位及其安全防护要求,岗位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事项,隐患报告方法。

3. 班组特别是本岗位生产中的危害因素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个人防护用品的性能及正确使用方法,岗位操作安全要求,作业场所安全要求。

4. 危险化学品泄露、外溢、着火、爆炸时的具体应变措施,包括报警、防止事故扩大、灾害扑救、伤员现场救护处理以及逃生自救等。

5. 班组教育侧重安全操作技能的掌握,同时清楚讲解岗位的安全职责。

  变换工种或复工的安全教育 

   工人变换工种调到新岗位工作,对新岗位而言还是个新工人,并不了解新岗位有什么危害因素和安全操作要求,所以在上岗前还要接受班组安全教育,跨公司调岗还要进行公司安全教育。离岗(病假、产假等)时间较长,对原工作已生疏,复工前要进行班组安全教育。

  变动生产条件时的安全教育 

   变动生产条件是指工艺条件、生产设备、生产物料、作业环境发生变化。新的生产条件会产生新的危害因素,相应有新的防护措施、新的安全操作要求。这些都是工人原来不懂的,这时就必须针对因生产条件改变而带来的新的安全问题对工人进行班组安全教育。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 

   公司的特种作业人员主要有电工、焊工、厂内机动车辆驾驶员、电动葫芦操作工等等,这些人员都是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的。但是由于公司是危险化学品生产场所,危险性较大,所以仍需不断地通过安全教育来增强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提高他们的安全技术水平。

 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教育 

1. 企业负责人是企业生产经营的决策者、组织者,也是企业安全生产的责任人,安全管理人员具体负责企业安全生产的各项管理工作。

2. 按国家有关规定,对此类人员的安全教育工作是由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经安全教育并考核合格后方能任职。

3. 企业其它职能管理部门的安全教育。根据“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职能部门和生产公司的负责人和班组长是本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人。

4. 他们都应接受包括安全生产法规、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本部门本岗位安全生产职责、安全管理和职业安全卫生知识、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及有关事故案例在内的安全教育。对他们的安全教育由分管安全生产的企业领导负责,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从事危险化学品人员的教育 

1. 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以及本公司的有关制度。

2. 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及其它物理、化学性质、安全标签及安全技术说明书所提供的信息的含义。

3.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储存、搬运、操作处置、运输和废弃的程序及注意事项,岗位安全职责和安全操作规程。

4. 作业场所的安全要求,正确识别安全标志。

5. 危险化学品进入人体的途径及对人体的危害,作业人员的安全防护措施,个人防护用品的性能作用,正确使用方法及维护保管。

6. 危急情况和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措施与程序,伤员现场救护处理。

7. 此类人员的安全教育由安全主管经理负责。

  经常性安全教育 

   公司经常性安全教育主要有班前会布置安全、班后会讲评安全、安全活动日、安全例会、事故现场会等。

  考核管理制度 

1. 新公司员工进公司上岗前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厂级安全教育考核合格后分配到公司后进行公司安全教育,再次合格后进行班组安全教育。只有厂级、公司级和班组级安全教育考核都合格后才能上岗。

2. 变换工种或离岗后复工的员工同样要考核合格后才能重新上岗。

3. 变动生产条件后员工亦需经过安全教育并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4. 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及处置危险化学品的人员须经过安全教育并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5. 特种作业人员须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方能上岗。

6. 其他需外部组织培训的,考核标准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7. 未尽事宜将另行通知和完善,最终解释权归公司所有。

  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总则

1. 为了加强企业管理,教育员工遵守国家法规和政令,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以及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维护正常工作程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2. 本制度的制订原则是:有章可依,有章必依,违章必纠,有奖有惩,奖惩严明,赏罚有度;

3. 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教育与惩罚相结合。

  奖励

  奖励分为“奖金”、“记大功”、“记功”、“嘉奖”。

一 “奖金”或“记大功”

1. 对主办业务有重大革新,提出具体方案,经实行确有成效者。

2. 办理重要业务成绩特优或有特殊成绩者。

3. 适时消灭意外事件,或重大变故,使公司免遭严重损害者。

4. 在恶劣环境下,冒着生命危险尽力职守者。

5. 对于舞弊或有危害公司权益的事情,能事先揭发、制止者。

6. 研究改善生产设备,有特殊功效者。

二 “记功”

1. 对于主办业务有重大拓展或改革具有实效者。

2. 执行临时紧急任务能按时完成者。

3. 利用废料回收有较大成果者。

三 “嘉奖”

1. 品行优良、技术超群、工作认真、恪尽职守者。

2. 领导有方,使业务工作拓展有相当成效者。

3. 预防机械发生故障或抢修工程命名生产不致中断者。

4. 品行端正,遵守规章、指导,堪为全体员工楷模者。

5. 节省物料,有显著成绩者。

  惩处

  惩处分为“免职或解雇”、“降级”、“记大过”、“记过”、“警告”。

一 “免职或解雇”

1. 假借职权,营私舞弊者。

2. 盗窃公司财物,或挪用公款,或故意毁损公物者。

3. 携带违禁品进人工作场所者。

4. 在工作场所聚赌或斗殴者。

5. 不服从主管的指挥调遣,且有威胁行为者。

6. 利用工作时间,擅自在外兼职者

7. 泄漏公司机密,捏造谣言或酿成意外灾害,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8. 品行不端,严重损及公司信誉者。

9. 仿效上级主管人签字,盗用印信者或擅用公司名义者。

10. 连续旷工3天或全年旷工达7日以上者

11. 记大过达2次者。

二 “降级”、“记大过”

1. 直属主管对所属人员明知舞弊有据,而予以隐瞒庇护或不为举报者。

2. 故意浪费公司财物或办事疏忽使公司受损者。

3. 违抗命令,或有威胁侮辱主管的行为情节较轻者。

4. 泄漏机密或虚报事实者。

5. 品行不端有损公司信誉者。

6. 在物料仓库或危险场所违背禁令,或吸烟引火者。

7. 在工作场所男女嬉戏,有妨害风化行为者。

8. 全年旷工达对5日以上者。

三 “记过”

1. 疏忽过失致公物损坏者。

2. 未经准许,擅自带外人入厂参观者。

3. 工作不力,屡劝不改者。

4. 在工作场所酗酒滋事,影响秩序者。

5. 在工作场所制造私人物件者。

四  “警告

1. 遇非常事变,故意规避者。

2. 在工作场所内喧哗或口角,不服管教者。

3. 办事不力,于工作时间内偷懒者。

4. 浪费物料者。

5. 办公时间,私自外出者。

6. 月内迟到、早退次数累计7次(含7次) 以上者。

  其它

1. 对员工的奖惩,应叙明事实,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并摘录事由公布于众。

2. 本章所列嘉奖与警告、记功与记过、记大功与记大过可以相互抵消。

3. 本公司为了对员工考核、调迁、奖惩公平起见,可设置员工考评审议委员会。

  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1. 持管生产、就管安全,安排生产活动时安排安全工作的原则。

2. 公司在每月一次的生产、经营总结会上由分管领导总结安全工作,包括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整改情况,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检查安全工作目标计划,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落实情况;制订阶段性安全工作措施。

3. 安全生产部应每月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例会,检查、了解本单位和各工种、工序的安全工作情况,提出改进措施并布置班组安全工作。

4. 班组在每日施工前十分钟,坚持进行由全体班组人员参加的班前会,主要内容是开展以查劳保用品的穿戴、查精神状态和身体状态,并在班后开好安全小结会。

5. 每天的生产例会上,听取各班组长汇报当天的生产情况,布置生产工作安全,以及对汇报问题的处理方案;各班组在布置工作的同时布置安全工作。

6. 对事故根据“四不放过”的原则开好事故分析会,并针对其中涉及安全的部分有安全员整理并报公司领导,由公司领导组织落实安全措施。

7. 各级安全工作会议,由各级安全第一责任人组织并主持会议。

8. 安全工作会议应有完整的《安全例会记录》,并整理归档。

  干部值班制度

1. 值班干部在值班期间必须坚守岗位,不得干与值班无关的事。

2. 值班干部值班期间有责任对公司工作进行检查、协调,负责处理各种突发问题。

3. 遇重大问题要及时向领导请示报告。

4. 公司经理对干部值班工作进行安排、检查,统计申报夜班费。

5. 值班干部因公差不能按时值班时,须事先与人事员联系,经同意后安排后序干部值班。

6. 值班干部因私事不能按时值班时,应自己找其他值班干部替换。不得以任何理由不参加干部值班。

7. 值班时间按当天晚8时到次时早8时时间。

8. 值班时间内负责所属岗位的三纪的监督。

9. 有问题负责救援及预案的实施。

10. 坚持巡回检查制度,特别是各点危险源次数不少于3次。

11. 负责协调解决班组的其他相关事情。  
         

  节假日安全管理制度

1. 节日指:国家法定的元旦节、春节、五一国际劳动节、十一国庆节。

2. 在节前开展一次安全生产教育活动,营造浓厚的安全生产氛围,不断提高职工遵章守纪的自觉性,增强职工安全生产意识和事故应急处理能力。

3. 认真做好节日期间安全措施的检查及落实,组织专门力量对本公司的重点岗位采取切实有效的安全预防措施,防止恶性事故发生。

4. 加强设备维护及检修,节前对设备进行一次检查和维修,及时处理设备缺陷,确保节日期间安全运行。

5. 进入生产区域严格按规定穿戴劳保用品。

6. 定时进行巡回检查,保持生产安全稳定。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程,严格控制工艺指标。

7. 严格执行特殊作业审批制度,节日期间禁火区域内动火作业执行升级动火审批,严禁无证作业。

8. 做好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贮存、运输安全管理工作。重点部位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9. 加强干部值班制度,值班干部要坚守岗位,及时处理好各类意外事故和突发事故。

  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制度

  安全检查的目的

1. 安全检查是搞好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其基本任务是:发现和查明各种危险和隐患,督促整改;监督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的实施;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2. 安全检查应贯彻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除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外,每年还应进行群众性的综合检查、专业检查、季节性检查和日常检查。

3. 安全检查活动,必须有明确的目的、要求、内容和具体计划,并制定《安全检查台帐》。

4. 必须建立由企业领导负责和有关职能人员参加的安全检查组织,做到边检查、边整改,及时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

  安全检查的形式

1. 综合检查公司、工段、班组三级,分别由安全主管经理、安全员、工段长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以查思想、查领导、查纪律、查制度、查隐患为中心内容的检查。公司级(包括节假日检查)每年不少于四次;工段级每月不少于一次;班组级每周一次。

2. 专业检查应分别由各专业部门的主管领导组织本系统人员进行,每年至少进行二次,内容主要是对危险物品、电气装置、机械设备、厂房建筑、运输车辆、安全装置以及防火防爆、防尘防毒等进行专业检查。

3. 季节性检查分别由各业务部门的主管领导,根据当地的地理和气候特点组织本系统人员,对防火防爆、防雨防洪、防雷电、防暑降温、防风及防冻保暖工作等,进行预防性季节检查。

4. 日常检查分岗位工人检查和管理人员巡回检查。生产工人上岗应认真履行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交接班检查和班中巡回检查;各级管理人员应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进行检查。

5. 各种检查均应编制相应的安全检查台帐,并按检查台帐的内容逐项检查。

  安全检查的内容

1. 查物的状态是否安全:检查生产设备、工具、安全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生产作业场所以及生产物料的存储是否符合要求。

2. 查人的行为是否安全:检查有否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行为。重点检查危险性大的生产岗位是否严格按操作规程作业,危险作业有否执行审批程序。

3. 查安全管理是否完善:检查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落实,安全生产目标和工作计划是否落实到各部门、各岗位,安全教育是否经常开展并使职工安全素质得到提高,安全生产检查是否制度化、规范化,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是否及时整改,实施安全技术与措施计划的经费是否落实,是否按“四不放过”原则做好事故管理工作。

  隐患整改制度

1. 各级检查组织和人员,对查出的隐患都要逐项分析研究,并落实整改措施。

2. 对严重威胁安全生产但有整改条件的隐患项目,应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

3. 做到“三定、三不推”(即定项目、定时间、定人员和凡班组能整改的不推给工段、凡工段能整改的不推给公司、凡公司能整改的不推给上级主管部门)限期整改。

4. 企业无力解决的重大事故隐患,除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外,应书面向企业隶属的直接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报告,并抄报上一级行业主管部门。

5. 对物质技术条件暂时不具备整改的重大隐患,必须采取应急的防范措施,并纳入计划,限期解决或停产。

6. 各级检查组织和人员都应将检查出的隐患和整改情况报告上一级主管部门,重大隐患和整改情况应由安全技术部门汇总并存档。

  事故管理制度

  抢险与救护

1. 公司发生事故,必须积极抢救,妥善处理,以防止事故的蔓延扩大。

2. 发生重大事故时,公司领导要直接指挥,安全技术、设备动力、生产、等部门应协助做好现场抢救的警戒工作。在抢救时,应注意保护现场,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好标志。

3. 对有害物大量外泄的事故或火灾事故现场,必须设警戒线、抢救人员应佩戴好防护器具,对中毒、烧伤、烫伤等人员应及时进行抢救处理。

  事故报告程序

1. 事故最先发现者,除立即处理外,还应以最快捷的方法向领导或调度报告,而后逐级上报。对各类重大事故,公司要立即将事故概况(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原因、伤亡及经济损失情况等)用快速方法在24小时内向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报告。若事态仍在继续,要随时报告。

2. 发生事故的基层单位,要按规定填写事故报告报送公司的主管部门。报出时间:一般事故3天内,重大事故7天内。

3. 对重大事故,公司应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书,于事故后20天内报送上级有关部门。

4. 对于重大责任事故,除按有关规定上报外,还应向当地人民检察院报告。

5. 凡外单位人在公司劳动、实习、培训时发生伤亡事故,由公司按表外进行统计上报。

6. 凡因工负伤者,从发生事故受伤起,若 1个月以后,由轻伤转为重伤,或由重伤转为死亡,则不再按重伤、死亡事故上报。

  责任划分

1. 公司安全管理实行经理负责制同分管领导分工负责相结合的责任制。正职分配的工作,副职不执行或拖拉未办导致事故的,由副职负主要责任。副职向正职反映、建议得不到重视和支持、或不研究不解决而造成后果的,由正职负主要责任。

2. 公司规章制度不健全由安全主管经理负责,部门已制定或已建议制定规章制度,领导不颁发或不组织实施的,由领导负责。

3. 设计有缺陷或不符合设计规范的,由设计者和审批者负责。在施工和生产过程中发现设计有缺陷,可以采取措施弥补而不采取的,由施工或生产部门领导负主要责任,已制定措施,却不执行,而酿成事故的,由违反者负责。

4. 持安全作业证者违章发生事故,由违章者负责;无安全作业证者,擅自作业发生事故,由本人负责;被委派作业发生事故,由委派者负主要责任。

5. 学徒工在学习期间,必须在师傅带领下进行工作,不听师傅指导擅自操作造成事故,由本人负责;在师傅指导下操作发生事故,由师傅负主要责任。

6. 因管理不善,纪律涣散,违章违纪严重,发生重大事故时,要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

  调查和处理

1. 公司发生事故都要按“三不放过”(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周围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的原则办理。

2. 对一般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由公司和有关部门领导组织调查并召开事故分析会。

3. 对重大事故,公司或公司主管部门领导,应组织由有关人员参加的事故调查和处理。

4. 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按《公司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1991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75号)。

5. 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而发生重大事故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和玩忽职守罪的人员,由司法部门依法惩处。

6. 对事故责任者的处分,可根据事故大小,损失多少,情节轻重,以及影响程度等情况,令其赔偿经济损失或给予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降薪、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7. 对各类事故隐瞒不报、虚报、或有意拖延报告者,要追究责任,从严处理。

8. 对防止或抢救事故有功的个人,公司应予以表彰、奖励。

9. 应对安全管理和安全生产搞得好、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授予各种荣誉称号或奖励。

  防火防爆管理制度

 生产装置

1. 根据生产、使用化学物品的火灾和防爆危险性等级分类要求,结构、电气设备的选用、安装及有关的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试行)(1987年12月16日七部一委规程)等规范、规程的有关要求。

2. 在工艺装置上有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部位,应充分设置超温、超压等检测仪表、报警(声、光)和安全联锁装置等设施。

3. 在有可燃气体(蒸汽)可能泄漏扩散处,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器,其报警信号值应定在该气体爆炸下限的20%以下,如与安全联锁配合,其联锁动作应是在该气体爆炸下限的50%以下。

4. 所有自动控制系统,应同时并行设置手动控制系统。

5. 因反应物料爆聚、分解造成超温、超压,可能引起火灾、爆炸危险的设备,应设置自动和手动紧急泄压排放处理槽等设施。

6. 应在可燃气体(蒸汽)的放空管出口处设置阻火器,在便于操作的地方设置截止阀,以便在放空管出口处着火时,切断气源灭火。放空管最低处应装设灭火管接头。

7. 输送易燃物料时,应根据管径和介质的电阻率,控制适当的流速,尽可能避免产生静电。设备、管道等防静电措施,应按《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技术规定》(CD90A3)的有关规定执行。

8. 有突然超压或瞬间分解爆炸的生产设备或贮存设备,应装有爆破板(防爆膜),导爆筒出口应朝安全方向,并根据需要采取防止二次爆炸、火灾的措施。

9. 各生产装置、建筑物构筑物、罐区等工业下水出口处,除按规定做水封井外,尚应在上述区域与水封井间设置切断阀,防止大量易燃、易爆物料突发性进入下水系统。

  设立固定动火区的条件和要求

1. 动固定动火区应设置在易燃、易爆区域主导风向的上风向。

2. 距易燃、易爆厂房、罐区、设备、阴井、排水沟、水封井等,不应小于30米。

3. 室内固定动火区应以实体防火墙与其他部分隔开,门窗向外开,道路要畅通。

4. 生产正常放空或发生事故时,可燃气体不会扩散到固定动火区内。

5. 固定动火区内不准放易燃、易爆、可燃物和其他杂物,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

6. 固定动火区要设立明显标志,落实专人管理。

    动火作业分三级管理

1. 特殊动火,指在处于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和罐区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险的动火作业。

2. 一级动火,易燃、易爆区域(即:甲、乙类火灾危险区域)的动火作业。

3. 二级动火,指一级动火及特殊动火以外的动火作业。

4. 遇节、假日或生产不正常情况下的动火,应升级管理。

1. 各类动火作业区域应由各厂明文规定,并在厂区平面图上标明。

2. 特殊动火和一级动火必须经分析合格后方可进行,其动火证的有效期为1天(24小时);二级动火也应该分析,二级动火证的有效期为6天(144小时)。

3. 动火证上应清楚标明动火等级、动火有效期、申请办证单位、动火详细位置、工作内容(含动火手段)、安全防火措施、动火分析的取样时间、取样点、分析结果、每次开始动火时间以及各项责任人和各级审批人的签名及意见。

4. 用火证上应明确负责人、有效期、用火区域及安全防火措施。用火证一律由安全(防火)部门审批,用火时要将用火证悬挂在用火点附近备查。

5. 在禁火区内使用电、气焊(割)、喷灯及在易燃、易爆区域使用电钻火花及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均为动火作业,必须申请办理动火证。

    各项责任人的职责

1. 动火项目负责人对执行动火作业负全责,必须在动火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其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向作业人员交待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2. 动火人在接到动火证后,要详细核对其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和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动火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单位防火部门报告。动火人要随身携带动火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作业。每次动火前30分钟(含动火停歇超过30分钟的再次动火)均应主动向现场当班化工班组长呈验动火证。

3. 动火监护人员负责动火现场的安全防火检查和监护工作,应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灭火手段的人担当,监护人需在动火证上签字认可。

4. 监护人在作业中不准离开现场,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作业完成后,要会同动火项目负责人、动火人检查,消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5. 化工班、组长(值班长、工段长)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工作,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6. 动火分析人对分析结果负责,根据动火证的要求及现场情况,亲自取样分析,在动火证上如实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结果并签字认可。

7. 各级审查批准人必须对动火作业的审批负全责,必须亲自到现场详细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审查并确定动火等级,审查并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审查动火证审批程序是否完全,在确认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

    动火分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取样要有代表性,特殊动火的分析样品要保留到动火作业结束。

2. 取样与动火的间隔不得超过30分钟,如超过此间隔期或动火作业中间停止作业时间超过30分钟,均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3. 使用测爆仪(或其他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该仪器必须经被测对象的标准样标定合格。

    动火分析应执行以下标准与规定

1. 若使用测爆仪时,被测对象的气体或蒸汽的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体积比,以下同)。

2. 若使用其他分析手段时,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浓度大于等于10%时,其浓度应小于 1%;当爆炸下限浓度大干等于4%时,其浓度应小于0.5-%;当爆炸下限浓度小于4%时,其浓度应小于 0.2%。

3. 凡是能与易燃、可燃物相通的设备、管道等部位的动火,均应加堵盲板与系统彻底隔离、切断,必要时应拆掉一段联接管道。

4. 有易燃、可燃物的设备、管线、容器等,必须经清除沉积物,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如进入设备内动火,同时要办“设备内作业许可证”。

5. 动火部位应备有适用的消防器材或灭火措施。

6. 5.5级以上大风、停止室外动火作业。

 其他消防安全规定

1. 执行化工部“关于在化工企业中禁止吸烟的决定”([87]化生字第892号)。

2. 禁止机动车辆进入易燃、易爆生产区和易燃、易爆化学品库。凡必须进入上述区域的机动车辆,应配装阻火器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

3. 严禁使用汽油等易燃液体擦洗机动车辆、设备、地坪和衣服等。

4. 应随时将使用过的油棉纱、油纸等易自燃的擦洗材料,放入有盖的铁制专用容器内,并存放在安全地点,定期清除。

5. 厂区内不准随意存放非生产用液化石油气瓶,办公室和更衣箱(室)内不准存放酒精等易燃、可燃液体。

6. 严禁在防火间距、消防通道内搭设建筑、构筑物或堆放各类物资。

7. 研制易燃、易爆的新材料、新产品和有火灾、爆炸危险的新设备、新工艺的单位,必须对研制的每一项目提出预防火灾、爆炸的具体措施。

8. 采用有火灾、爆炸危险的新设备、新工艺和可燃、易燃新材料的单位,必须按照研制部门提供的预防火灾爆炸的具体方法,采取消防安全措施,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交付生产。

9. 易燃、易爆场所禁止使用撞击易产生火花的工具。

10. 易燃、易爆场所禁止穿着能产生静电火花的化纤织物工作服和带铁钉的鞋。

11. 扑救有毒、有害物质的火灾时,应站在上风向,必要时佩戴防护用具。

12. 使用乙炔气、氧气、氢气的企业,还应分别遵照《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试行)》([81]劳总锅字10号)、《溶解乙炔生产安全管理规定(试行)》([89]化工字第0073号)、《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 4962)等有关规定执行。

13. 汽车库应遵守《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GBJ 67)等有关规定。

关键岗位和要害部位安全管理制度

总则

1. 关键岗位是指:易燃、易爆、剧毒、高毒、高压、有过氧化物生成、硝化、在爆炸极限范围附近作业、多种交叉作业场所等岗位。

2. 要害部位是指指:配电房、控制室、重要岗位的在线监测仪表。危险性大的贮存场所等。

3. 关键岗位和要害部位应由上级主管部门共同认定,经厂长审批,并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岗位人员必须具备较好的思想、技术素质,由企业劳资、保卫部门与公司共同审定。

4. 关键岗位和要害部位的人员必须具备较好的思想品质、技术素质、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

人员进出入制度

1. 非本岗位工作人员严禁入内

2. 有工作需要入内者,须经批准后方可入内。

3. 凡外来人员,必须经厂主管部门审批,并在专人陪同下经登记后,方可进入要害岗位。

4. 施工、检修时,要设监护人,进行安全保卫工作,并做好详细记录。

5. 关键岗位和要害部位值班人员对进入要害岗位的各类人员均须按规定做好出入登记备查。凡手续不完善者,有权拒绝入内。

相关规定

1. 关键岗位和要害部位应设立警示牌,完善进出入管理制度。

2. 加强日常管理和日常检查,重要时期和特殊情况的管理和措施。

3. 关键岗位和要害部位应作为安全检查的重点,认真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必须抓紧落实并切实加以整改。

4. 关键岗位和要害部位应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巡回检查制、安全防火制、人员进入登记制、交接班制。

施工与检修管理制度

施工组织

1. 公司新建、改建、扩建、技措、大修等工程施工,必须加强施工组织管理,按审核批准的施工图纸,编制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2. 凡在厂区及已建工程区域内动土施工,必须向有关部门办理动土许可证,弄清拟建区内的地下管网、电缆和水文地质情况。

3. 所有建筑安装工程项目的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中,都必须有安全施工技术措施内容。爆破、大型吊装、水下及深坑作业、拆除等特殊工程,都要编制单项安全施工技术方案,批准后方可开工。

4. 每项工程施工前,施工部门的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施工员、工长等,在逐级布置生产任务和技术交底的同时,必须逐级进行安全指令和安全措施的交底,不经安全措施交底的工程项目不得施工,工人有权拒绝施工。

5. 有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施工时,应由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管理现场安全工作,分包单位必须服从建设单位和总包单位的指挥,对分包给建筑安装队施工的工程项目,工程承包合同要明确安全责任和要求,对不具备安全施工条件的施工单位,不得对其发包工程。

6. 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熟知本系统、本工种、本岗位的安全技术规程,施工单位必须同时遵守生产建设单位的有关安全制度,并接受监督。

施工现场管理

1. 施工现场,按施工总平面和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平面布置,应符合安全要求,安排施工临建设施及机具、材料和水、电、气(汽)管网等,都要符合安全、防火和工业卫生要求。

2. 施工现场内的坑、井、孔洞、陡坡、悬崖、高压电气设备、易燃、易爆场所等,必须设置围栏、盖板、危险标志,夜间要设信号灯,必要时指定专人负责,各种防护设施,安全标志,未经施工负责人批准,不得移动或拆除。

3. 施工现场的道路必须保持畅通,道路宽度、转弯半径必须保证行车安全要求,场地狭小、行人来往和运输频繁地点,应设临时交通指挥和交通标志。

4. 施工现场必须做好季节性防护工作,夏季要防暑降温;冬季要防寒防冻、防煤气中毒;雨季和台风来到之前应对排水系统、临时设施、电气设备和大型施工机械进行检查;沿河流域的工地要做好防洪抢险准备;雨雪过后要采取防滑措施。

5. 阴暗场所和夜间施工现场应有足够的照明。

6. 施工现场易燃、易爆、有毒物质的存放,必须设专库专人保管,并按本制度第九章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7. 施工现场要按规定设置防火栓和消防器材,并按本制度第七章中有关规定履行动火、用火手续。

施工机械和电气设备

1. 各种机械必须专人管理,按该机械安全规程操作,定期维护检修,保持机械设备完好。

2. 各种施工机械以及电机的转动和危险部位,都要装设防护装置。

3. 起重机械、木工机械上的各种安全装置必须齐全完好。

4. 施工现场的电气设备、工具、线路必须配有专职电工维护管理。

5. 所有电气设备必须保证接线正确,保护接零或接地良好。

6. 架设的高、低压线路必须符合有关电气安全工作规程的要求。

7. 手持电动工具和移动电器用具,必须绝缘良好,配有漏电保护装置。

8. 塔吊、龙门吊及铆焊平台等必须保持接地良好。

拆除工程

1. 施工单位在拆除工程施工前,应对全部待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化工装置的周围场所进行全面检查,制定拆除方案,拆除方案要有安全措施,并经安全技术等部门审查确认,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施工。

2. 拆除工程方案经批准后,工程负责人在施工前要向参加施工的人员详细交底,进行施工前的安全教育,并组织落实方案中的安全措施。

3. 拆除工程的施工必须在工程负责人的统一指挥、监督下进行。

4. 拆除工程,对危险部位应先消除危险后再拆除,拆除时按自上而下、先外后内的顺序进行,禁止数层同时拆除,不准用挖切或推倒的方法拆除,未拆除的部分应保持稳固。

5. 拆除的物件不准由上部向下抛掷,要采用吊运和顺槽溜放的方法,并及时清理现场。

土石方工程

1. 动土作业必须按规定办理动土许可证,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2. 挖土应自上而下进行,禁止采用挖空底脚的办法。使用机械挖土,要先发信号,挖土机回转范围内不准进行其他作业。

3. 挖土施工应视土壤性质、温度和挖掘深度留有安全边坡或放置固壁支撑。如发现边坡有裂缝、疏松或支撑有滑动、拆断等危险征兆,应立即停止作业,采取有效措施,拆除固壁支撑时,必须按回填自下而上进行。

4. 挖出土方堆放位置,距沟边不得小于0.8米,在沟道转弯的拐角处不得小于1.5米,土方堆置高度不得超过1.5米。

5. 在坑、沟内作业时,注意对有毒、有害气体的检测,保持通风良好,发现有毒气体时,应采取防护措施,并查明原因及时消除。

6. 在靠近建筑物及构筑物的地点动土时,应按挖掘深度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检修组织与管理

1. 一切检修项目均应在检修前办理检修任务书,明确检修项目负责人,并履行审批手续。

2. 检修项目负责人必须按检修任务书要求,亲自或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到现场向检修人员交底,落实检修安全措施。

3. 检修项目负责人对检修工作实行统一指挥、调度,确保检修过程的安全。

检修安全通则

1   检修前,检修项目负责人应详细检查并确认工艺处理合格、盲板加堵等

  情况。每次作业前,按要求对现场进行检查,经检修分管负责人签字后

  方可作业。

2   从事动火作业,应按防火、防爆有关规定办理动火证,经批准后方可作

    业。3   高处作业人员必须遵守化工公司高处作业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4   一切检修应严格执行公司检修安全技术规程,检修人员要认真遵守本工

    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各项规定。

5   检修的设备、管道与在生活区域的设施、管道有连通时,中间必须隔绝。

6   在生产公司临时检修时,遇有易燃、易爆物料的设备,要使用防爆器械,  

    或采取其他防爆措施,严防产生火花。

7   在检修区域内,对各种机动车辆要进行严格管理。

8   在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场所检修时,要经常与操作工人联系,当化工生

  产发生故障,出现突然排放危险物或紧急停车等情况时,应停止作业,

  迅速撤离现场。

检修准备

1. 根据检修任务书的要求,生产单位要为检修单位创造安全检修条件,没有办完交接手续的检修单位,不得任意拆卸设备、管道。

2. 对检修使用的工具、设备应进行详细检查,保证安全可靠。

3. 检修传动设备、传动设备上的电气设备,必须切断电源(拔掉电源熔断器),并经两次起动复查证明无误后,在电源开关处挂上禁止启动牌或上安全锁卡。

4. 检修单位要检查动火证、设备内作业许可证、高处作业许可证和电气工作票的审批内容与落实情况。

5. 检修单位应检查检修中需用防护器具、消防器材准备情况。

焊接作业

一 焊接作业要注意防火、防爆工作

  严格按有关规定办理动火作业证。对动火周围易燃、易爆物应清理干净,如附近沟池可能存在可燃气体、液体,应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二  氧-乙炔焰焊(割)作业安全必须做到

1. 焊接作业工具要符合质量标准,焊炬、控制阀要严密可靠,氧气减压器要灵敏有效,气体软管耐压合格、无破损。

2. 氧气钢瓶、溶解乙炔气钢瓶不得靠近热源、禁止倒置,溶解乙炔气钢瓶不得卧放,钢瓶内气体用完后必须留有余压。

3. 中压乙炔发生器的安全附件要灵敏可靠。

4. 禁止使用浮筒式乙炔发生器。

5. 乙炔发生器(或溶解乙炔气瓶)和氧气瓶之间应有足够的安全距离,与明火点应保持10米以上的距离。

6. 高压电源线及管线下禁止放置乙炔发生器和溶解乙炔气钢瓶。

三 电弧焊割必须做到:

1. 电焊机要设立独立的电源开关。

2. 电焊机二次线圈及外壳必须妥善接地或接零进行保护,其接地电阻不大于4欧姆。

3. 一次线路与二次线路绝缘良好,易辨认。

4. 在特殊环境和条件下进行焊接(电、气焊)作业时,要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设备内作业

1. 设备(槽罐、塔、釜、槽车、沟道、烟道、排风道等)内作业,必须办理“设备内作业许可证”。该设备必须与其他设备隔绝(加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不允许采用其他方法代替),并清洗、转换。

2. 进入设备内作业前30分钟内,要取样分析有毒、有害物质浓度、氧含量,经检验合格后,方可进入作业。在作业过程中至少每隔2小时分析一次,如发现超标,立即停止作业,迅速撤出人员。

3. 进入有腐蚀性、窒息、易燃、易爆、有毒物料的设备内作业时,必须穿戴适用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防毒器具。

4. 第在检修作业条件发生变化,并可能危害检修作业人员时,必须立即撤出设备。若要继续再进入设备内作业时,必须重新办理进入设备内作业手续。

5. 设备内作业必须设作业监护人。监护人应由有经验的人员担任。监护人必须认真负责,坚守岗位,并与作业人员保持有效的联络。

6. 设备内作业应根据设备具体情况搭设安全梯及架台,并配备救护绳索,确保应急撤离需要。

7. 设备内应有足够的照明,照明电源必须是安全电压,灯具必须符合防潮、防爆等安全要求。

8. 严禁在作业设备内外投掷工具及器材,禁止用氧气吹风。

9. 在设备内动火作业,除执行本制度第七章中有关动火的规定外,动焊人员离开时,不得将焊(割)炬留在设备内。

10. 作业完工后,经检修人、监护人与使用部门负责人共同检查,确认无误,并由检修负责人与使用部门负责人在进入设备内作业证上签字后,检修人员方可封闭设备孔。

抽加盲板作业

1. 要选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盲板。

2. 要建立盲板档案卡片,并进行编号。

3. 盲板由第各生产公司及设备动力公司分别保管、使用。

4. 要指定专人负责抽加盲板工作,指定专人负责监护。

5. 抽加盲板必须确认部位,并挂牌做记号,对较大系统抽加盲板的工作,应绘制盲板分布图,防止因误抽加盲板造成事故。

6. 在易燃、易爆系统抽加盲板,应在系统卸压后保持正压,以防空气吸入造成事故。

检修完工后处理

1. 检修完毕后必须做到:一切安全设施恢复正常状态。

2. 根据生产工艺要求抽加盲板,检查设备管道内有无异物及封闭情况,按规定进行水压或气密试验并做好记录备查。

3. 检修任务书归档保存。

4. 清理现场,保证工作现场干净整洁。

5. 检修后的设备,必须按规程进行试运行,合格后,生产和检修双方办理交接手续。

高处作业

1. 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通过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作业,均称为高处作业。

2. 高处作业前,必须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指定专人负责,专人监护,并严格履行审批手续,高处作业许可证的审批手续及审批权限按《化工公司高处作业安全规定》执行。

3. 高处作业的脚手架、吊篮、吊架、手拉葫芦等,必须按有关规定架设,吊装升降机严禁载人。

4. 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随身携带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须装入工具袋。

5. 高处作业一般不应交叉进行,因工序原因必须在同一垂直线下方工作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隔离防范措施,否则不准作业。在石棉瓦、玻璃钢瓦上作业,必须采取铺设踏脚板等安全措施。

6. 在易散发有毒气体的厂房上部及塔罐顶部作业时,应进行现场环境监测,并设专人监护。

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洗釜作业的安全规程

1. 本规定根据≤厂区设备内作业安全规程≥(HG 23012-1999)制定,本规程只适用于公司洗釜组员工手工清洗聚合釜,终止釜和胶乳贮槽。

2. 洗釜组员工在洗釜前必须明确分工。指定作业人和监护人。

3. 进釜前首先必须填写“进入设备作业证”,作业负责人和监护人签字后由值班长认为可以作业后,签字批准方能进釜作业。

4. “进入设备作业证”一式两份,左联由值班室留存;右联交与作业者。

5. 作业前保证所有与设备相连的管道有效隔绝,在洗釜过程中严禁配料。同时打开人孔、手孔、放料孔进行自然通风。

6. 进釜前必须在釜内注水面1/2以上启动搅拌5-10分钟后放掉。并用水冲洗釜壁。

7. 进釜前必须用空气管伸入釜内,注入空气,让空气在釜内置换5-10分钟。

8. 进釜必须停止搅拌,并在控制室所洗之釜的按钮上挂上“正在作业”的安全警告。作业人、监护人必须所洗釜与控制按钮进行核对确认。

9. 进入釜内作业的工人必须穿戴好洗釜服和防毒头盔,接好供呼吸的空气管。并保证空气供气压力≥0.1兆帕。

10. 进釜作业使用照明用具必须是低压防爆式照明用灯。

11. 作业时应避免撞击,并不得使用任何电动器具。

12. 作业时应搭设安全楼梯,根据釜内情况必要时由监护人用安全绳拴住作业人员进行施工。

13. 进入设备前监护人员必须与作业人员检查安全措施,统一安全信号。

14. 监护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脱离岗位。

15. 如遇有任何异常或不明确的情况,作业人员应立即撤出。待值班长落实情况进行相应的处理后方可作业。

16. 监护人必须认真负责坚守岗位,确保釜内员工生命安全,发生危险情况必须做好自身防护,方能进入设备内实施抢救,并立即呼救。

17. 值班室备有安全带、空气呼吸器等。

18. 清釜完毕后,报告值班长,验收合格后,将“进入设备作业证”右联交与值班长保存。

高处作业安全规程

1. 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通过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作业,均称为高处作业。

2. 高处作业前,必须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指定专人负责,专人监护,并严格履行审批手续,高处作业许可证的审批手续及审批权限按《化工公司高处作业安全规定》执行。

3. 高处作业的脚手架、吊篮、吊架、手拉葫芦等,必须按有关规定架设,吊装升降机严禁载人。

4. 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随身携带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须装入工具袋。

5. 高处作业一般不应交叉进行,因工序原因必须在同一垂直线下方工作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隔离防范措施,否则不准作业。在石棉瓦、玻璃钢瓦上作业,必须采取铺设踏脚板等安全措施。

6. 在易散发有毒气体的厂房上部及塔罐顶部作业时,应进行现场环境监测,并设专人监护。

电动葫芦作业安全规程

1. 吊装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

2. 各种吊装作业前,应预先在吊装现场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施工人员禁止入内。

3. 吊装作业中,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六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

4.  吊装作业前,应对起重吊装设备、钢丝绳、揽风绳、链条、吊钩等各种机具进行检查,必须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5. 吊装作业时,必须分工明确、坚守岗位,并按规定的联络信号,统一指挥。

6. 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做吊装锚点。未经机动、建筑部门审查核算,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做为锚点。

7. 吊装作业前必须对各种起重吊装机械的运行部位、安全装置以及吊具、索具进行详细的安全检查,吊装设备的安全装置要灵敏可靠。吊装前必须试吊,确认无误方可作业。

8. 任何人不得随同吊装重物或吊装机械升降。在特殊情况下,必须随之升降的,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过现场指挥人员批准。

9. 吊装作业时,必须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经计算选择使用,严禁超负荷运行。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吊起。

10. 悬吊重物下方严禁站人、通行和工作。

11. 在吊装作业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吊装:

指挥信号不明;

超负荷或物体重量不明;

斜拉重物;光线不足、看不清重物;

重物下站人;重物埋在地下;

重物紧固不牢,绳打结、绳不齐;

棱刃物体没有衬垫措施;

重物越人头;安全装置失灵。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节   特种设备投入使用之前的安全管理

1. 新购特种设备要求必须具有合格证,使用说明书,和相关的技术资料。

2. 认真阅读特种设备的使用说明书,根据说明书和资料对特种设备进行验收,并制定特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3. 根据说明书和资料培训相应的操作人员,对特种特种设备的操作人员取得合格证。

4. 根据特种设备性能,要求安装的特种设备符合技术要求,保证特种设备投入使用之前符合特种设备安全,使之正常运行。

5. 安全保护装置的合格证等技术资料必须完备。

6. 对主要特种设备制定试车方案并组织实施和验收。

第二节    特种设备使用的安全要求

1. 正确使用特种设备,熟悉操作程序,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认真控制运行中的各项操作指标,严禁特种设备超重,超压,超负荷运行。

2. 严格执行操作工巡回检查制度,关注特种设备及安全附件的运行使用情况,并对主要特种设备使用情况作记录。

3. 检修工应加强巡回检查,精心保养特种设备,严格执行维护保养制度和严格执行特种设备润滑制度,并对发现的问题作记录。

4. 认真填写特种设备运行记录,缺陷记录,事故记录。

5. 特种设备停止运转,必须将操作控制器置于零位,非经许可任何人不许触动控制器。

6. 特种设备处于闲置状态,根据安全要求对特种设备进行处理。

第三届   特种设备检修的安全管理

1. 特种设备检修前,准备施工图纸及相应的技术资料,做好安全措施。

2. 特种设备检修应严格按照动火管理条例执行,杜绝检修安全事故的发生。

3. 作好检修人员的个人防护,防止发生燃烧事故,

4. 检修后的特种设备质量,必须达到技术标准,特别是安全附件符合安全要求,转动特种设备零部件和所有联接件必须牢固,防止松动,避免特种设备事故。

5. 试车前,必须与检修人员,安全人员,生产人员以及单位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参加对特种设备进行固定检查。

第四届   建立特种设备的安全档案

1. 严格执行特种特种设备年检制度,并记录在案。

2. 记录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相应时间,内容,整改人,事故原因。

3. 安全附件必须具备运行,检修,检验,记录等。

4. 根据要求建立相应的安全档案。

第五届   建立特种设备安全运行责任制

1. 操作人员对所使用的特种设备必须进行日常维护和观察安全运行情况,并建立特种设备责任标准,进行专人负责特种设备安全运行和巡检。

2. 检修人员必须对特种设备进行巡回检查和专业维护,并负责主要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建立标牌。

电气安全管理制度

1. 现场要备有安全用具、防护器具和消防器材等,并定期进行检查试验。

2. 易燃、易爆场所的电气设备和线路的运行和检修,必须按《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 通用要求》(GB 3836.1)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试行)执行。

3. 电气设备必须有可靠的接地(接零)装置。防雷和防静电设施必须完好,每年应定期检测。

4. 配电控制柜及高压整流油箱要接地,接地电阻小于4欧姆。

5. 不准在电气设备、供电线路上带电作业(无论高压或低压),停电后,应在电源开关处上锁和拆下熔断器,同时挂上“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等标示牌,工作未结束或未得到许可,不准任何人随意拿掉标志牌或送电。

6. 在带电设备附近动火,火焰距带电部位10千伏及以下的为 1.5米;10千伏以上的为3米。

安全防护装置管理制度

范 围

    配置在生产设备上,起保障人员和设备安全作用的所有附属装置(如防护罩、安全阀、限位器、联锁装置和报警器等)总称为安全防护装置,必须加强维护,保证灵敏好用。

安全装置的维护管理

1. 各种安全装置要有专人负责管理,经常检查和维护保养并落实到人。

2. 各种安全装置要建立档案编入设备检修计划,定期检修。

3. 各类安全装置的主管部门要按有关规程,对主管的安全装置定期进行专业检查和校验,并将检查、校验情况载入档案。

4. 安全装置不准随意拆除、挪用或弃置不用,因检修拆除的,检修完毕后必须立即复原。

5. 凡经改造或新设计安装的安全装置,必须经过试验合格,报经各类安全装置的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使用。

管理分工

1. 凡机械、设备上的安全装置(如压力容器上的安全阀、压力表,各种机械上的负荷、行程限制器等装置)均由设备部门负责管理。

2. 凡属电气方面的安全保护装置(如各种继电保护装置和避雷装置等)均由电气部门负责管理。

3. 凡属工艺过程中的温度、压力、液面超限报警装置和安全联锁装置,均由仪表部门负责管理。

4. 凡生产区域中的火灾报警装置、自动灭火装置和其他固定、半固定灭火装置,均由防火部门负责管理。

5. 凡在作业过程中佩带和使用的保护人体安全的用品和器具,均由安全技术部门负责管理。

安全投入和安全措施项目管理制度

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1. 公司确定安全责任人为公司经理,确定生产经理为安全主管领导。

2. 由生产经理组织相关人员制定安全投入计划,并由公司经理审批。

3. 应对生产过程中的各个环节进行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即时提出整改措施,整改后应有专人验收。

4. 大修前应根据大修制度制定出大修计划,并落实责任人,保障大修的安全进行。

5. 在整个生产过程中各个职能部门应做好材料的计划和购买工作,资金的准备工作,为安全生产做好准备。

6. 公司各个职能部门应按照相关的责任制做好本职工作。

安全措施编制的依据

1. 依据国家发布的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行业标准。

2. 影响安全生产的重大隐患。

3. 预防火灾、爆炸、伤亡、职业病中毒需采取的措施。

4. 发展生产所需采取的安全技术措施,以及职工提出的有利于安全生产的合理化建议。

安全措施编制的范围

1. 以改善劳动条件、预防职业病和职业中毒的劳动保护技术措施。

2. 劳动保护科研、劳动安全卫生检测、安全宣传教育等设施及安全图书资料和教材。‘

3. 以防止火灾、爆炸、自然灾害、工伤为目的的一切措施。

计划的编制及审批

1. 由职能部门提出年度安全手技术措施项目,指定专人编制计划、方案、报安全主管经理。

2. 安全主管经理审批批准,并召开相关负责人会议。

3. 会议应研究确定:资金来源、设计及施工负责人、竣工或投产使用日期等事宜。

资金来源及物资供应

1. 公司应根据当年计划提取的折旧基金,在年度技改计划中统筹安排安全技术措施项目。

2. 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生产设备进行改装或重大修复而不增加固定资产的费用,在成本中开支。

3. 凡不增加固定资产的安全技术措施,由生产维修费开支,摊入生产成本。

4. 对紧急、重大不安全因素的整改项目,经总经理批准后,可在成本中据实列支。

5. 安全技术措施项目所需设备、材料,统一由供应部门按计划采购。

检查和验收

1. 安全主管经理和工会负责人必须坚持对安全技术措施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监督,由安全主管经理作出总结。

2. 安全技术项目竣工后,经试运行三个月,正常后,在安全主管经理领导下,会同相关部门按设计要求组织验收。

3. 使用单位应对安全技术措施项目的运行情况写出总结报告,对其安全技术及其经济效果和存在的问题做出评价。

4. 安全技术措施项目经验收合格投入使用后,应纳入正常管理。

 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制度

总则

1. 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的有关规定。

2. 市安监局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新建、改建、扩建的安全审查。

3. 企业设立及改建、扩建应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严格控制的要求,实行专家预审、统一审批的办法。

4. 公司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与设施的单位应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条例》规定的有关文件及证明材料,经审查具备条件的,获得批准书。

具备条件

1.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选址应符合总体规划要求,应布局在确保安全、符合环保要求的指

  定区域内建设。                                

2. 建立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工艺、设备和储存方式与设施,严禁建设属于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落后工艺与装备;

3. 工厂的周边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国家有关规定;

4. 有符合生产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5. 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6.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 重庆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设立申请表;

2. 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仅用于办理相关手续的工商营业执

  照;

3. 可行性研究报告;

4. 原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或者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名称、燃点、自燃点、闪

5. 点、爆炸极限、毒性等理化性能指标;

6. 包装、储存、运输的技术要求;

7. 安全预评价报告;

8. 全审查意见书或《重庆市化工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审查表》;

9. 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厂区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管理组织

1. 为保障厂区交通运输安全,维护交通秩序,防止交通事故发生,必须指定有关部门全面负责厂区交通管理工作。

2. 对车辆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1988年3月9日国务院发布)、《工业企业厂内运输安全规程》(GB 4387),制定厂区交通管理细则。

信号、标志

1. 厂区交通路、厂门、弯道、坡道、单行道、交叉道以及禁止各种车辆停放场所等,应按有关规定,结合厂区具体情况设置信号标志。

2. 厂区限制路和管制路应设置明显的警告路标。

3. 厂区铁路要按规定,在线路上安装信号灯、道叉灯及各种警告路标,通道路口要设有落杆、警铃或信号灯。

4. 铁路站台、装卸货位、罐车洗刷区域和跨越路轨、搬运物资区域等,要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要有信号灯。

5. 破路施工以及跨越道路拉设绳架,除征得主管部门同意外,还必须有明显标志,夜间要有红灯。对施工场地狭小、车辆行人来往频繁的区域,应设临时交通指挥。

6. 厂区交通道路、铁路沿线站台货位,要设有足够的照明。

交通线路

1. 交通道路应平坦畅通,路侧要设下水道(明沟应加盖),并定期疏通。严禁向路面排放蒸汽、烟雾、酸碱等有害物质。冬季积聚的冰雪要及时消除。

2. 严禁在要道和消防通道上堆集物资、设备,禁止在路面上进行阻碍交通的作业。凡是由于生产需要必须临时占用或破土施工时,必须经企业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占用。

3. 交通路两侧堆放的物资,要离道边1米以上,堆放要牢固。跨越道路拉设的绳架,其高度不得小于5米。

车辆

1. 机动车辆的车况必须良好,按公安、交通部门规定定期检审,发给检审证方可行驶。

2. 厂管小型机动车辆(电瓶车、小型翻斗车)和特种车辆(叉车、吊车)车况要保持良好,由企业主管部门检审,每年不应少于二次,检审合格后应发牌照及检审证方可行驶。

3. 企业车辆管理部门,要建立机动车辆、小型车辆和特种车辆保养修理制度,定期进行小修、中修,实行三级保养制度,严格车辆的质量检查,杜绝失检和漏修,凡不符合安全行驶的车辆,不得使用。

4. 铁路机车要按铁道部规定进行检修和保养。

5. 企业自备专用罐车不得任意改装。

车辆驾驶

1. 机动车辆驾驶员必须经专门培训,由企业主管部门组织,经公安、交通部门考核检审,发给驾驶执照方可驾驶。

2. 企业自管小型和特种车辆驾驶员,应按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规定,必须经过专门训练,经主管部门或企业考核合格发给驾驶证方可驾驶。

3. 厂区内各种车辆要执行厂区限速规定。

4. 机动车辆进出厂门及转弯处为5千米/小时。直线路为10~15千米/小时。

5. 机车挂有易燃、易爆、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罐车时为10千米/小时。

6. 厂内教练车或检修试车,应划定线路和时间,并应挂有“教练车”、“试车”照牌,非司机禁止试车,教练车必须有驾驶员指导。

车辆装载

1. 不准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货量。

2. 装载散装、粉状或易滴漏的物品,不能散落、飞扬或滴漏车外,须封盖严密。

3. 装载化学危险物品,按有关规定执行。

4. 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载物,必须按规定不准“超长、超宽、超高、超重。”

5. 货运机动车不准人、货混载。大型货运机动车除驾驶室和车厢内可乘坐额定的人员外,其他部位(驾驶室顶,脚踏板、叶子板等)不准载人。

非机动车、行人

1. 自行车、三轮车不准牵引其他非机动车辆或被机动车辆牵引,转弯前必须慢行,井伸手示意,不准突然猛拐。

2. 厂房内、设备旁不准停放自行车、三轮车和畜力车,自行车必须集中存放管理。

3. 厂内行人必须走人行道,或靠路边行走,不准突然横穿马路。

4. 行走时注意脚下有无沟、坑、井,头顶上部有无管线、架子、电缆、电线等障碍物。

5. 不要在有毒、有害物排放的地方停留,不准在超重物下穿行。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通 则

1. 凡生产、使用、经营、运输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规、制度和标准,并建立化学危险物品管理制度。对不属于化学危险物品管理范围,但具有一定危险性的物品,或其他危险物品均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加强管理。

2. 危险物品的运输必须严格执行《危险货物运输规则》、《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JT 3130)中的有关规定。并附上《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3. 危险物品的包装容器必须牢固、严密,并按照国家颁发的《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 190)的规定印贴专用标志和物品名称。易燃、易爆的化学危险物品,要将其理化、毒理性质数据(闪点、熔点、自燃点、爆炸极限等),以及防火、防爆、灭火、安全运输等注意事项写在说明书上,否则不准出厂。

4. 应指派责任心强,经培训考核,并熟知危险物品性质和安全防护知识的人员管理危险物品。

生产和使用

1. 公司应根据生产需要,规定危险物品的存放时间、地点和最高允许存放量。原料和成品的成分应经化验确认。生产备料性质相抵触的物料不得放在同一区域,必须分隔清楚。

2. 凡使用爆炸物品,必须随用随领,所领取的数量不得超过当班用量,剩余的要及时退回。加工后的起爆炸药,必须单独存放,严禁个人自带、私存炸药和雷管,不得将炸药和雷管用于非生产活动。

3. 生产和使用剧毒物品场所及其操作人员,必须加强安全技术措施和个人防护措施。生产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操作人员必须持有上岗证及相关作业证,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和器具,方可进入作业场所作业。

4. 作业场所应配置保护装置和报警系统,并定期定人进行维护检查,以确保其完好。

安全技术与个人防护

1. 改革工艺技术,并采用安全的生产条件,防止和减少毒物溢(逸)散。

2. 以密闭、隔离、通风操作代替敞开式操作。

3. 加强设备管理,杜绝跑、冒、滴、漏。

4. 备专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器具,专人保管,定期检修,保持完好。

5. 严禁直接接触剧毒物品,不准在生产、使用场所饮食。

6. 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工作结束后必须更换工作服、清洗后方可离开作业场所。

7. 剧毒物品场所,应备有一定数量的应急解毒药品。

中毒人员的抢救。

1. 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如:液氯、液氧、乙炔、液化石油气、氧气、二氧化碳、氮气等)使用时,气瓶内应留有余压,且不低于0.05兆帕(MPa),以防止其他物质窜入。

2. 盛装腐蚀性物品的容器应认真选择,具有氧化性酸类物品不能与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燃烧物品混装,酸类物品严禁与氰化物相遇。

3. 易燃物品的加热禁止使用明火,在高温反应或蒸馏等操作过程中,如必须采用烟道气、有机热载体、电热等加热时,应采取严密隔绝措施。

4. 生产、使用危险物品和企业,应根据生产过程中的火灾危险和毒害程度,采取必要的排气、通风、泄压、防爆、阻止回火、导除静电、紧急放料和自动报警等措施。

5. 输送有毒有害物料,应采取防止泄漏的措施。

6. 输送固体氧化剂、易燃固体等,应防止摩擦、撞击。

7. 容易发生跑气、跑料的大型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的装置,应设有能迅速停止进料,防止跑气、跑料的安全设施,并应具有捕集中和、解毒和打捞流失危险物品的方法,避免事态扩大。

8. 凡用于生产水煤气等有毒有害气体的蒸汽(水)管道,必须与生活用汽(水)管道分开,用途不同的工作气体(液体)管道不应联通。

9. 生产、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和粉尘的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排放标准,凡能相互引起化学反应发生新危害的废物,不要混在一起排放。

储存和养护

1. 库房内应温度表,周一至周五各记录一次。

2. 根据商品的性质,采取密封,通风和库内吸潮相结合的温度管理办法,严格控制并保持库房内的温度≤37℃。

3. 每天对库房内外进行安全检查,检查易燃物是否清理,货垛牢固程度,堆放是否合理,并做好记录。

4. 针对易燃液体,检查封口是否严密,有无挥发和渗漏,有无变色、变质和沉淀现象。做好记录。

5. 检查中发现问题,及时填写有问题通知单通知相关部门,及时采取措施。

6. 有效商品应在有效期间一个月前通知相关部门。

出入库管理

1. 入库商品必须附有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检验合格证,进口商品必须附有中文安全技术说明书或其它说明。

2. 商品性状、理化常数应符合产品标准,由存货方相关技术人员进行检验。

3. 保管方对商品外观、内外标志。容器包装及衬垫进行感观后作出验收记录。

4. 验收在库外安全地点或验收室进行。

5. 每种商品拆箱验收2-5箱(免检商品除外),发现问题扩大验收比例,验收后将商品包装复原,并做标识。

6. 应按照合同进行检查、登记。验收内容包括:数量、包装、危险标志。经核对后方可入库,当物品性质未弄清时不得入库。

7. 出库时按生产日期和批号顺序先进先出。

8. 进入危险化学品储存区域人员、机动车辆和作业车辆,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9. 库房管理人员应针对危险化学品的危害性通知装卸摇动人员。

10. 在出入库过程中,库管员应严格监督执行相关规定,严禁摔、撞、击、拖、拉、倾倒和流动物品。

装卸运输

1. 运危险物品必须出示有关证明,向指定的铁路、交通、航运等部门办理手续。托运物品必须与托运单上所列的品名相符,托运未列入国家品名表内的危险物品,应附交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技术鉴定书。

2. 危险物品的装卸运输人员,应按装运危险物品的性质,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品,装卸时必须轻装轻卸,严禁摔拖、重压和摩擦,不得损毁包装容器,并注意标志,堆放稳妥。

3. 危险物品装卸前,应对车(船)搬运工具进行必要的通风和清扫,不得留有残渣,对装有剧毒物品的车(船),卸后必须洗刷干净。

4. 装运爆炸、剧毒、放射性、易燃液体、可燃气体等物品,必须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5. 禁止用电瓶车、翻斗车、铲车、自行车等运输爆炸物品。运输强氧化剂、爆炸品及用铁桶包装的一级易燃液体时,没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不得用铁底板车及汽车挂车。

6. 禁止用叉车、铲车、翻斗车搬运易燃、易爆液化气体等危险物品。

7. 温度较高地区装运液化气体和易燃液体等危险物品,要有防晒设施。

8. 放射性物品应用专用运输搬运车和抬架搬运,装卸机械应按规定负荷降低25%。

9. 遇水燃烧物品及有毒物品,禁止用小型机帆船、小木船和水泥船承运。

10. 运输爆炸、剧毒和放射性物品,应指派专人押运,押运人员不得少于 2人。

11. 运输危险物品的车辆,必须保持安全车速,保持车距.严禁超车,超速和强行会车。运输危险物品的行车路线,必须事先经当地公安交通部门批准,按指定的路线和时间运输,不可在繁华街道行驶和停留。

12. 运输易燃、易爆物品的机动车,其排气管应装阻火器,并悬挂“危险品”标志。

13. 蒸汽机在调车作业中,对装载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必须挂不少于2节的隔离车,并严禁溜放。

14. 运输散装固体危险物品,应根据性质,采取防火、防爆、防水、防粉尘飞扬和遮阳等措施。

报废处理

1. 剧毒物品用后的包装箱、纸袋、瓶、桶等必须严加管理,物资部门要统一回收,登记造册,专人负责管理。

2. 铁制包装容器不经彻底洗刷干净,不得改作它用。

3. 包装容器必须在安全、保卫部门指派的专人监护下销毁。

4. 化学危险物品和放射性物质等废弃物的报废处理,必须预先提出申请,制定周密的安全保障措施,并经当地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处理。

5. 凡拆除的容器、设备和管道内带有危险物品,必须先清洗干净,验收合格后方可报废。

6.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化学危险物品废渣等,必须加强管理,不得随同一般垃圾运出。

应急预案与响应控制

预案的编制

1. 根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编制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单位版)的通知》,制定预案。

2. 安全生产部组织对所有工作过程进行风险预测,对可能出现的事故点进行仔细排查,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与响应方案》,报公司审批后,各专业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预案内容:

1. 确定了公司的危险目标,绘制了危险源目标平面图。

2. 明确了安全、消防、个体防护设备、器材的分布。

3. 成立了指挥领导小组,明确了职责和分工。

4. 报警通讯及装备。

5. 现场急救与处置方法。

6. 应急救援的保障。

7. 预案的响应条件和终止程序。

培训和演练

1. 按照安全教育制度对员工进行培训

2. 危险化学品操作员工经过培训,获得了区安监颁发的上岗证。

3. 公司组织学习预案的内容。

4. 指挥领导小组制定了预案的演练制度。

5. 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每年组织一次演练。

预案的要求

1. 本应急救援预案每二年修订一次,必要时及时修订。

2. 应急救援指挥部各成员变更要及时上报。

3. 安全生产部负责在事故发生后,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和分析。

4. 各职员应按照值班制度、检查制度、例会制度严格执行。

消防组织与设施

消防组织结构的设立

1. 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方针,采取先进的防火、防爆和救灾技术,实行目标管理。

2. 企业必须设立有主要领导和各职能部门领导参加的防火安全委员会;公司相应设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及在其领导下的义务消防组织。

3. 消防组织应根据企业的特点、生产检修情况和季节变化,拟定消防工作计划,实行消防目标管理,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结合事故预想进行演练。

4. 对所有易燃、易爆物品和可能产生火灾、爆炸危险的生产、储运、销售、使用过程及其相关的设备,进行严格管理。

5. 企业应根据生产规模、火灾危险性及邻近相关单位可提供的消防协作条件等因素,按国家、部颁规范、规定的有关要求确定其生产、储存、运输物品相适应的消防设施、消防器材。

6. 企业内部设置的固定式消防设施要设专人管理,并制定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定期进行试运行。

消防器材的管理

1. 消防器材要设置在明显、取用方便又较安全的地方,要经常检查,做到“三定”(定点、定型号和用量、定专人维护管理),不准挪作它用。

2. 发生火灾时,现场人员应立即灭火,并向消防队和厂总调度报警并说明着火物质,同时派人到路口接应消防车,指明引车路线和消防水源,义务消防队员要积极配合进行灭火,并维持好现场秩序。

劳动保护用品(器具)管理制度

范 围

    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和职业危害的个人随身穿(佩)戴的用品,称为防护用品,均属加强管理的范围。

防护器具选用与保管

1. 本制度依据《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国经贸安全[2000]189号)执行,正确选择和采用合适的防护用品和器具。

2. 各种防护器具都应定点存放在安全、方便的地方,并有专人负责保管,定期校验和维护,每次校验后应记录或铅封,主管人应经常检查。

3. 必须建立防护用品和器具的领用登记卡制度,并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发放标准。

管理与使用

1. 凡在作业过程中佩带和使用的保护人体安全的用品和器具,均由安全技术部门负责管理。

2. 生产时必须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器具):如安全帽、安全带、防护服、防护眼镜、防护手套、滤式防毒面具、氧气呼吸器等

3. 护具使用人员必须经过培训,熟悉护具结构,性能,使用和维护保管方法,并能熟练掌握。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总则

1. 本制度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2. 制定本制度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止法》、卫生部2002年发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3. 公司成立了职业卫生管理领导小组,由安全主管经理、工会主席担任组长。

4. 针对公司职业危害情况,应建立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成立应急救援分队。落实职责,以利急需。

5. 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健康教育、培训。

防护与治理

1.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种山坳里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2. 对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过程,应采用密闭的设备和隔离操作,以无毒或低毒物代替毒害大的物料,革新工艺,实行机械化、自动化、连续化。对散发出的有害物质,应加强通风、排风,并采取回收利用、净化处理等措施。未经处理,不得排放。

3. 对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工艺设备和管道,要加强维护,定期检修,保持设备良好,杜绝跑、冒、滴、漏;对各种职业病防护设施及装置,应进行经常检查,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4. 要限制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防止粉尘、毒物的泄漏和扩散,有粉尘或毒物的作业场所要及时清理,减少人员与尘毒的接触。

5. 对有毒有害的作业场所,应向劳动者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并进行定期检测,疳检测结果存入职业卫生档案。

6. 对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说明。

7. 与劳动者订阅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8. 按照相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对检查出的职业病患者应对其进行治疗。

生产经营项目租赁管理制度

总则

1. 租赁企业是指租用本公司的土地、闲置厂房、设施的具有法人资质的外来企业。

2. 租赁企业的安全工作接受本公司的统一管理。

3. 租赁企业必须与本公司签定安全目标责任书。

4. 对于违反和不执行本制度的,本公司有解除租赁合同的权利。

租赁企业的条件

1. 具有佥的工商执照。

2. 进行安全评估或安全评价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3. 进行环保评价或评估,取得环保排污许可证。

4. 通过消防部门的验收,进行消防论证。

5. 危化品生产企业要完成危化品生产企业登记。

机构设置和责任制

1. 成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企业负责人是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2. 租赁企业必须设立安全员,建立安全管理网络。

3. 租赁企业要落实安全责任制,层层签定安全责任书。

其它安全管理项目

1. 租赁企业要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

2. 租赁企业要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作业人员要做到质证上岗。

3. 租赁企业要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4. 租赁企业要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安全技能的培训工作,提高企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5. 租赁企业要保障安全生产的投入,保障安全生产。

汛期安全管理制度

1. 加强对重点部位和危险源的监控,及时消除隐患,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做好汛期抢险准备。

2. 认真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各项准备工作。密切关注天气情况和汛情发展,按照职责分工,团结协作,共同做好防汛工作。

3. 以“安全责任重于泰山”为宗旨,切实抓好汛期的安全工作,保障安全生产。

4. 加强学习、宣传,在保证每季度集中学习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定期、不定期的进行监督、管理、宣传、学习。

5. 加强安全意识和防范措施的贯彻执行。

6. 加强汛期灾害救援和抢救工作,发现和出现情况及时报告。

7. 行动听指挥,遵循指挥部统一指挥的调度,积极主动参加抢险和协助调查。

8. 发生险情,各级领导深入一线,组织好抢险工作。

9. 结合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对应急救援预案的各个环节进行细化落实,备足抢险物资,明确部门责任,抓好组织演练,确保在险情出现时救援工作能够及时、有序、高效开展。

10. 严格值班制度,确保信息传递渠道通畅。

第二十五章 安全管理制度评审和操作规程定期修订规定

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管理,及时评审和修订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适宜性和有效性,制定本制度。

一、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制度、规定、标准及操作规程的制定、评审和修订。

三、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的制定

1、安全环保部组织有关的专业部门制定公司级的安全管理制度,并送达相关部门、单位进行会签,征求修改意见。

2、安全环保监察部根据会签提出的修改意见,对初稿进行修改,形成审批稿。

3、审批稿经分管副总经理审核后由总经理审批,发布实施并下发到公司单位及班组,各级人员应严格执行。

4、各部门、各单位应根据工艺、技术、设备特点和原材料、辅助材料、产品的危险性编制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下发到班组,岗位人员应按照岗位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四、评审与修订

(一)安全管理制度的评审

(1)评审的频次:正常情况下,每年组织评审一次;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可随时组织评审。

1、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2、生产装置和工艺技术发生重大变化。

3、安全生产相关的组织机构发生重大变化。

4、管理机构的管理职责发生重大变化时。

(2)评审组织:安全管理制度评审,由安全环保监察部组织,安全标准化小组成员参加评审。

(3)评审内容

1、与法律、法规符合性。

2、与集团公司发展总体水平的相适应性。

3、与工艺流程和装置变化的相适应性。

4、安全管理制度之间的相容性和匹配性。

(4)评审输出

1、评审结果作为安全管理制度修订的主要依据之一。

2、评审结果要形成书面材料,反馈给参加评审的人员和审批人。

(二)安全管理制度修订

(1)修订频次:正常情况下,每3年组织修订一次。当出现以下情况,可随时组织修订。

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发生变化,现行安全规章制度与之出现冲突,或不能充分满足法律、法规要求。

2、生产装置和工艺技术发生重大变化。

3、新装置、新产品投产,现行管理制度不能覆盖其安全管理。

4、组织机构发生重大变化,需重新分配安全生产职责。

(2)修订组织:安全管理制度修订,由安全环保监察部组织有关安全管理人员进行。

(3)修订依据:

1、国家和行业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条例。

2、安全生产制度评审结果。

3、制度执行过程中,员工提出的合理建议。

(4)修订时应填写《文件更改审批表》,注明原因及更改内容,经主管副总经理批准后进行修订。修订后的安全管理制度,要履行会签手续,由公司总经理审批后,修订版发布实施。

五、本制度由安全环保监察部解释

第二十六章安全活动管理制度

为使公司各单位及班组安全活动更有实效,真正达到员工自我教育、自我管理的目的,使安全活动规范化、标准化,制定本制度。  

一、引用文件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

《合成氨生产企业安全标准化实施指南》(AQ/T3017-2008)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单位、班组开展的各项安全活动。

三、活动频次

各单位必须开展以本单位为主的安全活动,班组每月不少于2次;单位每月不少于1次。每次活动时间不少于1小时。 

四、活动内容  

1、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文件、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及安全技术知识,总结上阶段的安全生产情况,提出进一步搞好安全生产的对策和要求。  

2、结合上级下发的事故通报,组织分析、讨论事故原因和预防措施,举一反三,吸取教训。  

3、根据事故预案和操作规程的要求,进行生产异常情况紧急处理能力的培训和演练,定期开展防火、防爆、防中毒和自我保护能力的训练。  

4、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操作法等安全知识的学习和考试。  

5、进行安全座谈,就安全管理和隐患整改等内容提出合理化建议等。 

五、活动要求 

1、安全活动要做到有领导、有内容、有记录(即班组安全活动记录),基层单位领导和安全员要对记录进行检查和签字,并写出评语。安全环保监察部要定期检查。  

2、要充分发挥班组兼职安全员的作用,落实班组兼职安全员的安全职责,提高活动效果。

3、安全环保监察部要做好日常检查和考核,并将其纳入绩效考核。

六、本制度由安全环保监察部解释。

第二十七章  

安全生产变更管理制度

为加强对工艺、技术、设备、设施、管理等永久性或暂时性的变化及时进行控制,规范相关的程序和对变更过程及变更所产生的危害进行辨识和控制,消除或减少由于变更而引起的潜在事故隐患,避免由于变更失控而引发各类事故的发生,制定本制度。

一、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4号

《危险化学品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安监总管三(2012)103号】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

《合成氨生产企业安全标准化实施指南》(AQ/T3017-2008)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子公司、部门或车间)在工艺、技术、设施、管理等方面存有永久性或临时性变更的动态管理。

三、职责

1、技术中心是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土建等工程施工图设计管理过程中变更管理的归口部门,对所负责项目设计变更过程中的安全负责。                

2、生产部是生产工艺、操作及应急预案等生产过程相关变更管理的归口部门,对所负责项目变更过程中的安全负责。

3、机动部是设备运行、检维修过程等相关变更管理的归口部门,对所负责项目变更过程中的安全负责。

4、综合部是劳动组织、人员培训等管理过程中相关变更管理的归口部门,对所负责业务变更过程中的安全负责。

5、资产部是资本性投资计划过程业务变更管理的归口部门,对所负责业务变更过程的安全负责。

6、供应部门是物资采购业务实施过程中相关变更管理的归口部门,对所负责业务变更过程中的安全负责。

7、安环部是安全设施、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安全隐患治理项目等相关业务变更管理的归口部门,对所负责业务变更过程中的安全负责。

8、社区中心消防队是消防设施、消防灭火预案相关业务变更管理的归口单位,对所负责业务变更过程中的安全负责。

9、企管部是公司工作标准体系、质量管理体系、现场督察等相关业务变更管理的归口部门,对所负责业务变更过程中的安全负责。

10、生产单位职责

A、负责本单位各类设备及设施变更管理的提出和审核。

B、负责各类变更实施的全过程管理和后评价工作。

C、负责组织设备及设施变更的风险评价。

D、负责组织变更实施前对所涉及岗位人员、相关方进行必要的风险削减措施的培训以及针对新的操作、维护、检修规程的上岗前培训和考核。

E、负责按照变更条件,及时组织修订相应的操作、维护、检修规程。

F、负责本单位各类设备及设施变更资料的归档工作。

四、变更的定义、分类和要求

1、定义

变更管理是指对工艺、技术、设施、人员、管理等永久性或暂时性的变化进行有计划的控制,以避免或减轻对安全生产的影响而采取的管理。
3变更分类

(1)工艺、技术变更,主要包括:

1)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引起的技术变更;

2)工艺原材料、介质变更;

3)工艺流程及操作条件的重大变更;

4)工艺设备的改进;

5)操作规程的变更;

6)工艺参数的变更;

7)公用工程的水、电、气、风等的变更。

(2)设备设施的变更,主要包括:

1)设备设施的更新改造;

2)安全设施的变更; 

3)更换与原设备不同的设备或配件; 

4)设备材料代用变更; 

5)临时的电气、仪表设备变更等。

(3)管理变更,主要包括: 

1)法律法规或标准的变更; 

2)人员的变更; 

3)管理机构的变更; 

4)管理职责的变更; 

5)安全标准化管理的变更等。

4、变更管理的要求

1)明确变更原因;

2)对于变更可能导致的危害进行辨识;

3)根据辨识结果,制定控制措施。

五、设备及设施变更的分级

根据变更设备、设施的重要程度、影响范围分为重大变更、一般变更及微小变更。

1、重大变更

(1) A类设备及附件的变更;

(2)第Ⅲ类固定式压力容器、GC1类压力管道的变更。

(3)一级联锁的变更。

(4)电气运行方式的变更。

2、一般变更

(1)B类设备及附件进行的变更;

(2)第Ⅰ类、Ⅱ类固定式压力容器、GC2 、GC3类压力管道等的变更。

3、微小变更

除重大、一般变更以外的变更。

六、变更程序

1、变更申请:变更单位在实施变更时,变更申请人应填写《变更申请表》,并派专人负责管理。

2、变更审批:

(1)填写《变更申请表》后,进行危害辨识,确定变更产生的危害,制定控制措施。

(2)逐级上报主管部门和主管领导审批。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人员按变更原因和实际生产的需要确定是否进行变更。

(3)公司生产设备及设施变更实行分级管理,公司负责重大设备及设施变更的审批,分公司、相关部门和车间负责一般和微小设备及设施的变更审批。

3、变更实施

变更批准后,由各相关职责的部门或车间负责实施。任何临时性的变更,未经审查和批准,不得超过原批准的范围和期限。在各项业务变更执行过程中,应严格执行相关管理制度和标准,杜绝违章和违反标准现象的发生。

4、变更验收
变更实施结束后,实施变更的单位负责组织相关人员对变更情况进行验收,确保变更达到计划要求。变更主管部门应及时将变更结果通知相关单位和人员。

七、本制度由安全环保监察部负责解释

变更申请审批表 

                                                          Q/LH.GZT-DAH-19-2009                                                          

变更名称

所在

单位

变更负责人

日 期

变更原因

及目的

变更内容(变更前指标、变更后指标)

危害辨识及控制措施

变更的技术依据(预期改善的性质、实施此项变更的安全性、评审支持性的实验或工艺数据等)

危险辨识及控制措施

变更详细说明(包括操作程序、试验日志、关键的工艺变量值等)

单位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生产部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机动部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安环部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技术中心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总工程师

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主管领导

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变 更 验 收 表

                                 Q/LH.GZT-DAH-20-2009

验收变更的项目

变更单位

验收组织单位

日 期

验 收 组 成

单   位

姓  名

单   位

姓  名

验收(附验收报告)

                       验收负责人:

审核:

                                     主管部门负责人:

变更结果需要告知的单位

单    位

签  字

单    位

签  字

第二十八章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集团公司财产和职工的生命安全,结合集团公司生产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特种设备安全法》

《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

《甘肃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各单位。

三、职责

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负责研究部署、指导协调集团公司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环境保护、职业卫生及消防等工作,及时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决策解决生产系统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公司安全环保监察部,安全环保监察部作为安委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全系统安全工作的归口管理,集团公司其他职能部门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负责相应的安全、环保工作。

四、管理内容与方法

1、集团公司各级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环境保护等的法律、法规、规范和集团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

2、集团公司严格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实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的安全监督管理原则。

3、集团公司全面推行安全工作标准化管理,追求最大限度地不发生事故、不损害人身健康、不破坏环境,实现安全、和谐、可持续发展。

4、集团公司各级领导和员工应提高对安全生产的 认识,牢固树立“安全为天”的管理理念,增强安全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坚持以人为本,求真务实,与时俱进,全面可持续协调发展,按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抓好安全工作。

5、集团公司各单位必须依据本单位的职责认真搞好职工的业务技术培训和安全技术教育,做到“四懂三会”。作业人员上岗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和专业培训,经业务技术、安全知识考试合格后,取得《安全作业证》后方能独立上岗操作。

6、必须建立健全生产指挥系统。各级生产人员在工作期间,要严格遵守各项标准和劳动纪律。指挥人员的职责要明确,作业人员必须精心操作,服从调度,听从指挥,禁止脱岗、串岗、睡岗和做与岗位无关的事。

7、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颁布的规范、条款和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标准、制度。

8、集团公司发生事故要追究有关部门、相关人员的责任、触犯刑法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特别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酿成的事故要加重处罚。

9、必须严格执行厂区内严禁吸烟的规定,加强对仓库和生产车间的火源管理,不准用明火取暖。非固定动火区内的动火,一律要办动火证,检修要办检修任务书。

10、严格执行工艺指标,禁止设备超温超压、超负荷运行。工艺指标不得擅自更改,更不能在生产系统上进行试验性的操作。

11、生产中凡遇到危及人身、设备安全,或可能发生火灾、爆炸事故等紧急情况,操作人员有权先停车后报告。

12、作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

13、电气、仪表等特殊工种的一切维修工作,必须由专业人员进行,非专业人员禁止乱动。

14、生产设备、管道、阀门等一切生产设施,必须按其相应的规程定期进行检修,保证其可靠性,严禁带病运行。

15、一切传动设备要有良好的安全防护装置,受压设备要有可靠的安全装置,并要定期检查、校验。

16、厂区所有道路禁止私自占用,经允许占用时,必须悬挂明显标志,夜间应设红灯警示。

(1)在有毒气体、酸类管道或容器的环境中;

(2)易发生碎片和粉尘的工作场所;

(3)正在进行电气焊作业的工作场所;

18、为防止突然停电、停水、停蒸汽而造成事故,各岗位应有紧急停车处理的具体措施。

19、非自己负责的机械设备和物品,禁止乱动。

20、要熟练掌握预防中毒和事故状态下的急救方法,对防护器材要做到懂性能,会保管,会使用。

21、禁止在操作现场堆放油布、破布、废油等易燃助燃物品。生产装置设备、管道上禁止烘烤衣物和食品。

22、被易燃或可燃液体浸过的工作服,严禁穿到有明火作业的现场。

23、对于规格、性能不明的材料,禁止使用。

24、生产现场的各种用水,在未辨明情况前,禁止饮用或洗手。

25、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在使用前,必须制定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规程以及相应的制度,并对操作人员进行技术讲课,否则不得投入使用。

26、设备、管道及阀门等漆色应符合《设备管道、阀门、电仪及建筑物涂色标准》的相关规定。

27、操作岗位只能设置单人椅子,不准使用长条椅子。

28、凡使用临时照明的,必须使用安全电压为36伏以下的电源和安全灯具。在特别潮湿处等特别危险场所使用的手持式照明电压必须为12伏安全电压。

29、一切地沟、窨井、坑洞均要加盖板,一切走梯、平台、吊装孔均要设栏杆,其高度为1.2米。

30、厂区内严禁安排住户。家属、儿童及无关人员不得进入生产区。职工进入生产岗位前,必须按规定穿戴工作服,戴工作帽和其它劳动保护用品。

31、进入生产现场的外来代培、参观学习等人员必须由接待单位派人负责安全,并严格遵守集团公司各项安全管理规定。

32、工作中必须谨慎小心,思想集中,加强科学管理。做好防中毒、防窒息、防着火、防爆炸、防静电、防物体打击、防坠落、防烧伤烫伤,确保安全生产。

33、公司各部门、单位应根据自身特点强化安全管理,及时发现与消除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不安全因素,保护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和企业财产不受损失。

34、集团公司安全管理标准、制度未作出明确要求和规定的,执行国家有关的规定和要求。

五、本制度由安全环保监察部解释

第二十九章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集团公司财产和职工的生命安全,结合集团公司生产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特种设备安全法》

《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

《甘肃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各单位。

三、职责

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负责研究部署、指导协调集团公司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环境保护、职业卫生及消防等工作,及时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决策解决生产系统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公司安全环保监察部,安全环保监察部作为安委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全系统安全工作的归口管理,集团公司其他职能部门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负责相应的安全、环保工作。

四、管理内容与方法

1、集团公司各级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环境保护等的法律、法规、规范和集团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

2、集团公司严格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实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的安全监督管理原则。

3、集团公司全面推行安全工作标准化管理,追求最大限度地不发生事故、不损害人身健康、不破坏环境,实现安全、和谐、可持续发展。

4、集团公司各级领导和员工应提高对安全生产的 认识,牢固树立“安全为天”的管理理念,增强安全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坚持以人为本,求真务实,与时俱进,全面可持续协调发展,按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抓好安全工作。

5、集团公司各单位必须依据本单位的职责认真搞好职工的业务技术培训和安全技术教育,做到“四懂三会”。作业人员上岗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和专业培训,经业务技术、安全知识考试合格后,取得《安全作业证》后方能独立上岗操作。

6、必须建立健全生产指挥系统。各级生产人员在工作期间,要严格遵守各项标准和劳动纪律。指挥人员的职责要明确,作业人员必须精心操作,服从调度,听从指挥,禁止脱岗、串岗、睡岗和做与岗位无关的事。

7、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颁布的规范、条款和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标准、制度。

8、集团公司发生事故要追究有关部门、相关人员的责任、触犯刑法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特别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酿成的事故要加重处罚。

9、必须严格执行厂区内严禁吸烟的规定,加强对仓库和生产车间的火源管理,不准用明火取暖。非固定动火区内的动火,一律要办动火证,检修要办检修任务书。

10、严格执行工艺指标,禁止设备超温超压、超负荷运行。工艺指标不得擅自更改,更不能在生产系统上进行试验性的操作。

11、生产中凡遇到危及人身、设备安全,或可能发生火灾、爆炸事故等紧急情况,操作人员有权先停车后报告。

12、作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

13、电气、仪表等特殊工种的一切维修工作,必须由专业人员进行,非专业人员禁止乱动。

14、生产设备、管道、阀门等一切生产设施,必须按其相应的规程定期进行检修,保证其可靠性,严禁带病运行。

15、一切传动设备要有良好的安全防护装置,受压设备要有可靠的安全装置,并要定期检查、校验。

16、厂区所有道路禁止私自占用,经允许占用时,必须悬挂明显标志,夜间应设红灯警示。

(1)在有毒气体、酸类管道或容器的环境中;

(2)易发生碎片和粉尘的工作场所;

(3)正在进行电气焊作业的工作场所;

18、为防止突然停电、停水、停蒸汽而造成事故,各岗位应有紧急停车处理的具体措施。

19、非自己负责的机械设备和物品,禁止乱动。

20、要熟练掌握预防中毒和事故状态下的急救方法,对防护器材要做到懂性能,会保管,会使用。

21、禁止在操作现场堆放油布、破布、废油等易燃助燃物品。生产装置设备、管道上禁止烘烤衣物和食品。

22、被易燃或可燃液体浸过的工作服,严禁穿到有明火作业的现场。

23、对于规格、性能不明的材料,禁止使用。

24、生产现场的各种用水,在未辨明情况前,禁止饮用或洗手。

25、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在使用前,必须制定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规程以及相应的制度,并对操作人员进行技术讲课,否则不得投入使用。

26、设备、管道及阀门等漆色应符合《设备管道、阀门、电仪及建筑物涂色标准》的相关规定。

27、操作岗位只能设置单人椅子,不准使用长条椅子。

28、凡使用临时照明的,必须使用安全电压为36伏以下的电源和安全灯具。在特别潮湿处等特别危险场所使用的手持式照明电压必须为12伏安全电压。

29、一切地沟、窨井、坑洞均要加盖板,一切走梯、平台、吊装孔均要设栏杆,其高度为1.2米。

30、厂区内严禁安排住户。家属、儿童及无关人员不得进入生产区。职工进入生产岗位前,必须按规定穿戴工作服,戴工作帽和其它劳动保护用品。

31、进入生产现场的外来代培、参观学习等人员必须由接待单位派人负责安全,并严格遵守集团公司各项安全管理规定。

32、工作中必须谨慎小心,思想集中,加强科学管理。做好防中毒、防窒息、防着火、防爆炸、防静电、防物体打击、防坠落、防烧伤烫伤,确保安全生产。

33、公司各部门、单位应根据自身特点强化安全管理,及时发现与消除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不安全因素,保护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和企业财产不受损失。

34、集团公司安全管理标准、制度未作出明确要求和规定的,执行国家有关的规定和要求。

五、本制度由安全环保监察部解释

第三十章  安全生产会议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会议是协调和处理公司生产组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生产目标计划顺利实施的主要形式。因此,为保障生产信息的畅通, 及时传达安全生产指令、解决存在的问题,落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有效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以确保安全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一、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

《甘肃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

《合成氨生产企业安全标准化实施指南》(AQ/T3017-2008)

二、会议组织与内容

(一)安全生产会议主要包括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安全例会、安全环保监察部部门工作会议、安全生产专题工作会议、事故分析会。

(二)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每月召开一次。

时间:月初周一或周四调度会后。

地点:迎宾楼二楼。

会议由集团公司安委会主任主持,安委会成员参加。会议内容如下:

1、研究、贯彻国家新颁布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标准。

2、总结上月安全生产工作或通报安全生产情况,综合分析集团公司目前安全生产形势,解决存在的主要问题,对隐患排查的情况进行通报。

3、讨论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研究处理意见。

4、提出安全生产目标和部署本月安全生产工作。

5、安委会主任提议研究的其他安全管理事项。

(三)安全例会每周召开一次。

时间:每周三下午14:00时。

地点:安全环保监察部二楼会议室。

会议由安全环保监察部负责人主持,参加人员有各单位专(兼)职安全员、安全环保监察部全体管理人员。如遇有特殊情况,参会人员可扩大到各部门(单位)负责人、集团公司主管领导等。会议内容如下:

1、各单位汇报上周工作完成情况,下周工作计划。

2、协调解决当前存在的安全、环保、消防、职业防护等问题。

3、传达政府及集团公司有关文件、会议精神,并进行具体工作安排;

4、通报隐患排查的情况、同行业或相关企业典型事故案例,总结经验、汲取教训。

5、公布“三违”现象,提出处置意见及整改要求。

6、布置、指导车间、班组安全管理工作。

7、适时对基层安全员进行安全常识和专项安全教育。

8、其他需在安全例会范围内需沟通或通报的事项。

(四)安全环保监察部部门工作会议每周召开一次。

时间:每周二上午8:00时。

地点:安全环保监察部二楼会议室。

会议由安全环保监察部负责人主持,参加人员:安全环保监察部全体管理人员。会议内容如下:

1、传达集团公司周一调度会精神。

2、各分管人员通报、协调、解决有关安全、环保、职业防护等相关事宜。

3、通报主要工作完成情况,近期重点工作计划。

4、沟通、协调解决其他需在部门例会解决的相关问题。

(五)对于临时发现的事故隐患,安全环保监察部负责临时组织召开安全生产专题工作会议,研究制定整改措施。

(六)如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按照事故“四不放过”的原则,安全环保监察部及时组织召开事故分析会,及时分析事故原因,总结事故教训。

三、会议有关要求

1、安委会、安全例会定期召开,特殊情况需临时变动,应及时告知参会人员变更时间。

2、安委会、安全例会应有专门的会议记录,并指定专人负责记载,会议有关材料、记录列入档案管理保存。

3、安委会、安全例会开会时必须将手机设置为关机或振动状态。

4、安全例会参会人员必须5分钟提前到场,不得迟到、早退,特殊情况单位可派其他人员顶替参加。

5、安全例会实行点名制,无故迟到、缺席等按照公司专业例会管理的相关规定纳入考核。

6、参会人员要认真做好安委会、安全例会会议记录,并及时传达会议精神,抓好贯彻落实。

7、各部门(单位)召开的内务会或车间调度会,要认真执行“五同时”的原则,有关安全、环保、职业防护等为主要内容的会议,每月不少于一次。

8、安委会、安全例会的工作内容、任务完成情况、会议记录等纳入所在单位年度考核。

四、本制度由安全环保监察部解释。

第三十一章仓库、罐区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仓库、罐区安全管理,确保物资储存安全,保证仓库、罐区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引用文件

《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防火、防爆管理制度》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厂内所有原材料仓库、成品仓库、液氨罐区、甲醇罐区、浓硝酸罐区、稀硝酸罐区、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储罐区。

三、职责
1、安全环保部负责仓库、罐区安全监督和检查。

2、仓库、储罐管辖管理及使用单位负责仓库、罐区的防火、防爆及安全操作、安全检查等日常管理工作。

3、储罐管辖单位负责储罐防火、防爆及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4、社区中心消防队负责仓库、罐区消防设施、器材、治安保卫综合管理。

5、机械动力部负责罐区设备、设施、仪表等的安全检验检测管理。

四、管理内容与方法

(一)仓库安全管理

(1)装卸过程安全管理

1、在装卸搬运危险化学品操作前,预先做好准备工作,认真检查装卸搬运工具及操作设备,检查作业范围内的安全保障设施齐全有效,确保状态完好。工作完毕后,沾染在工具上面的化学物质必须清除,防止相互抵触的化学物质引起化学反应。

2、产品及原料为氧化剂的要单独存储及装运,不得与酸类、有机物及自燃、易燃、遇湿易燃的物品混装混运。

3、人力装卸搬运时,应量力而行,配合协调,不可冒险违章操作。

4、装卸人员按要求穿戴适宜的劳动防护用品进行作业。

5、装卸危险化学品应轻搬轻放,防止撞击摩擦、震动摔碰。

6、散落在地面上的化学品,应及时清除干净。

7、两种性能相互抵触的化学品,不得同时装卸。对怕热、怕潮等特殊性化学品,装卸时要采取隔热、防潮等措施。

8、装卸作业时,装卸人员应按规定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防止危险化学品灼伤、烧伤。如装卸人员出现头晕、头痛等中毒现象,应按救护知识进行急救,严重者要立即送医院治疗。

(2)储存、运输安全管理

1、产品及原料堆放要求整齐有序,而且留有足够的安全通道。

2、叉车堆放成品或原料时,应注意堆叠高度,防止倒塌。

3、仓库应清洁、通风、干燥、防晒、防潮,防盗,保证适宜的储存环境。禁止易燃物、有机物、还原性物质同库储存。仓库内严禁吸烟并按要求设置灭火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

4、仓库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岗位工作标准,物资入库后,应按物资不同类别、性能、特点和用途分类分区码放,并做好物资标识管理。

5、危险化学品运输时,物资管理单位应将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危化品等级、安全注意事项、泄露处理、应急处理等资料以书面形式告知承运单位,确保运输过程安全。

(3)仓库照明及电器安全管理

1、仓库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电气设计和施工安装验收的规定。

2、危险化学品仓库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安全规定。

3、仓库内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照明灯具下方不准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水平间距离不得小于零点五米。

4、仓库内的配电线路,应穿金属管或用阻燃硬塑料管保护。

5、保管人员离库时,必须拉闸断电。禁止使用不合规格的保险装置。

6、仓库电器设备的周围和架空线路的下方严禁堆放易燃物品。

7、仓库必须按照国家有关防雷设计安装规范的规定,设置防雷装置,并定期检测,保证有效。

8、仓库的电器设备,必须由持合格证的专职电工进行安装、检查和维修。专职电工应当严格遵守各项电器操作规程。

(4)火源管理

1、仓库应当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通道、出入口的道路应保持畅通。

2、仓库内严禁使用明火。确需动用明火作业时,必须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经部门主管及安环部批准,并采取严格的安全防火措施后方可作业。

3、仓库内不准使用火炉取暖。

4、仓库内不准使用电炉等电热电器。

(5)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
1、仓库内应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设置、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

2、消防器材应当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周围不准堆放物品和杂物。

3、仓库的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由各部门指定专人管理,负责检查、保养、更换和添置,保证完好有效,严禁圈占、埋压和挪用。

4、对消防储罐、消火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经常进行检查,保持完整好用。

5、仓库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等消防通道,严禁堆放物品。

(二)罐区安全管理

1、机械动力部应建立健全罐区设备、设施技术和管理档案,主要包括建造竣工资料、检验报告、技术参数、检修记录台账等。

2、罐区管辖使用单位应制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巡检记录和定期检修维护计划等。

3、罐区管理单位和操作人员应严格遵守罐区安全管理相关规定,严格执行罐区设备、工艺安全操作规程,确保生产安全运行。

4、罐区作业人员应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并持证上岗;人员进入罐区,严禁携带火柴、打火机等引火源;外来参观、学习人员进入罐区应履行进入手续,并由罐区管理单位人员陪同。

5、罐区需设置安全周知牌、安全警示牌和应急救援箱,罐区进出口、装卸作业区、泵房消防泵房、配电房等重点部位设置安全标志和警示牌。

6、罐区检维修动火作业应严格执行公司《厂区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落实安全措施。 

7、罐区设置的可燃气体报警仪应按规定定期进行检测和标定。

8、机动车进入罐区,需加装防火罩,车辆在装卸完物料后应及时驶离罐区,不得在罐区内长时间停放或修理车辆。

9、罐区设备、设施应根据“谁管理、谁维护”的原则,实行“定人员、定设备、定责任、定目标”管理,确保设备完好,实现安全运行。

10、设置在爆炸危险区域内的电气设备、元器件、线路、可燃有毒气体报警仪等应符合该区域的防爆等级要求;设置在火灾危险区域的电气设备,应符合防火保护要求;设置在一般用电区域的电气设备,应符合长期安全运行要求;

11、在爆炸危险区内,禁止对设备、线路进行带电维护、检修作业;在非爆炸危险区内,因工作需要,进行带电检修时,应符合有关安全规定。

12、在危险区域内使用临时性电气装置(包括移动式电气装置)应执行《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办理作业许可证。

13、当在被检修的停电设备附近有其他带电设备或裸露的带电体时,应保持足够的电气间距或采取可靠的绝缘隔离、屏障保护措施。

14、罐区的防雷、防静电设施、装置等应符合设计规范要求;应绘制防雷、防静电装置平面布置图,建立台账。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应每年进行两次测试,并做好测试记录。

15、在爆炸危险场所人员应穿防静电工作服,禁止在爆炸危险场所穿脱衣服、帽子或类似物。不准在爆炸危险场所用化纤织物拖擦工具、设备和地面。进入罐区应按要求消除人体静电。

16、罐区应设置专人负责消防管理工作,并指定防火责任人;应建立消防组织,定期进行消防业务培训和消防演练。

17、罐区消防设施、装备、器材应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18、罐区装卸应严格执行装卸作业指导书,认真检查设施设备处于良好状态。遇有强雷天气时,应暂停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作业;

19、装卸过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作业人员应按规定穿着防酸或防静电工作服,使用符合现场要求的工具,坚守岗位,防止物料跑、溢、混等事故。

20、装卸作业现场应设置监护人员,加强监督检查,制止“三违”作业。

五、本制度由安全环保监察部解释

第三十二章  防尘防毒管理制度

为规范集团公司生产、施工等作业场所防尘、防毒管理工作,制定本制度。

一、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

《合成氨生产公司安全标准化实施指南》(AQ/T3017-2008)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各单位。

三、防护与治理要求

1、集团公司应不断改善劳动条件,消除尘毒危害,保障职工的安全健康,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2、要限制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防止粉尘、毒物的泄漏和扩散、保持作业场所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减少人员与尘毒物料的接触,并定期进行监测和体检。

3、公司应根据预防为主、全面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编制防尘、防毒规划,并纳入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中、长期规划,结合挖潜、革新、改造等,逐步消除尘毒危害。

4、对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过程,应采用密闭的设备和隔离操作,以无毒或低毒物代替毒害大的物料,改进工艺,实行机械化、自动化、密闭化。

5、对散发出的有害物质,应加强通排风,并采取回收利用、净化处理等措施。未经处理不得随意排放。

6、有粉尘或毒物的作业场所要及时清理,保持整洁。

7、对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工艺设备和管道,要加强维护,定期检修,保持设备完好,杜绝跑、冒、滴、漏。对各种防尘、防毒设施,未经主管部门同意,不得随意停用、挪用或拆除。

8、有毒、有害物质的包装,必须符合安全要求,防止泄漏扩散。

四、组织与抢救

1、生产、使用、储存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应成立化学毒物急性中毒抢救领导小组,由分管副总经理担任组长。

2、生产或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车间应成立应急抢救组。

3、有腐蚀性的物料或有能使皮肤吸收毒物的车间(岗位),除配备足够适用的防护用具和急救药品外,还应设有洗眼、喷淋或清水池等冲洗设施。

4、各单位应建立健全急性中毒事故的抢救网络系统和抢救方案,强化联络和报告制度,并定期进行事故应急演练。

5、急性中毒抢救应急措施应严格按照《化工公司急性中毒抢救应急措施规定》的具体要求执行。

五、本制度由安全环保监察部解释。

第三十三章  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

为规范集团公司生产区域内防火防爆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一、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

《合成氨生产企业安全标准化实施指南》(AQ/T3017-2008)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各单位。

三、生产装置

1、根据生产、使用化学物品的火灾和防爆危险性等级分类要求,其厂房布置、建筑结构、电气设备的选用、安装及有关的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范、规程的相关要求。

2、在工艺装置上有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部位,应充分设置超温、超压等检测仪表、报警(声、光)和安全联锁装置等设施。

3、在有可燃气体(蒸汽)可能泄漏扩散处,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器,其报警信号值应定在该气体爆炸下限的20%以下,如与安全联锁配合,其联锁动作应是在该气体爆炸下限的50%以下。

4、所有自动控制系统,应并行设置手动控制系统。

5、所有与易燃、易爆装置连通的惰性气体、助燃气体的输送管道,均应设置防止易燃、易爆物质窜入的设施。

6、因反应物料积聚、分解造成超温、超压,可能引起火灾、爆炸危险的设备,应设置自动和手动紧急停车联锁及按钮。

7、应在可燃气体(蒸汽)的放空管出口处设置放大器或消音器,在便于操作的地方设置截止阀,以便在放空管出口着火时,切断气源灭火。放空管最低处应装设灭火管接头。

8、输送易燃物料时,应根据管径和介质的电阻率,控制适当的流速,尽可能避免产生静电。设备、管道等防静电措施,应按《石油化工静电接地设计规范 》(SH3097-2000)的有关规定执行。

9、有突然超压或瞬间分解爆炸的生产设备或贮存设备,应装有爆破板(防爆膜),导爆筒出口应朝安全方向,并根据需要采取防止二次爆炸、火灾的措施。

10、各重要生产装置、贮罐区等工业下水出口处,除按规定做水封井外,并应在上述区域与水封井间设置切断阀,防止大量易燃、易爆物料突发性进入下水系统。

11、用于易燃、易爆气体的安全阀及放空管,必须将其导出管置于室外,并高于建筑物2米以上,放空管出口不得对准厂区周边。

四、防火

1、应根据火灾危险程度及生产、检修、技改施工等工作的需要,经施工单位提出申请,集团公司(分厂)安全环保监察部登记审批,划定“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区以外一律为禁火区。

2、设立固定动火区的条件和要求:

(1) 固定动火区应设置在易燃、易爆区域主导风向的上风向。

(2) 距易燃、易爆厂房、罐区、设备、阴井、排水沟、水封井等,不应小于30米。

(3)室内固定动火区应以实体防火墙与其它部分隔开,门窗向外开,道路要畅通。

(4)生产正常放空或发生事故时,可燃气体不会扩散到固定动火区内。

(5)固定动火区内不准放易燃、易爆、可燃物和其它杂物,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

(6) 固定动火区要设立明显标志,落实专人管理。

3、在禁火区内,除生产工艺用火外,其它可产生火焰、火花、表面炽热的长期作业及固定用电设施,均须办理“动火证安全作业(以下简称动火证)”,动火证的保存期限为一年。生产区域内禁止使用电炉、电暖器取暖,禁止在生产装置上热饭等。

4、动火证上应明确动火人、监火人、有效期限、动火区域及安全防火措施。动火时动火人应随身携带动火证。

5、在禁火区内使用电、气焊(割)及在易燃、易爆区域使用移动电动工具等可以产生火焰、火花及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均为动火作业,必须申请办理动火证。

五、消防组织与设施

1、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方针,采取先进的防火、防爆和救灾技术,实行目标管理。

2、集团公司要分层次建立各级主要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安全环保消防委员会。

3、消防组织应根据本单位的特点、生产检修情况和季节变化,拟定消防工作计划,实行消防目标管理,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结合事故预案进行演练。

4、对易燃、易爆物品和可能产生火灾、爆炸危险的生产、储运、销售、使用过程及其相关的设备,进行严格管理。

5、各单位应根据生产规模、火灾危险性及邻近相关单位可提供的消防协作等因素,按国家规定的有关要求确定其生产、储存、运输物品相适应的消防设施、消防器材。

6、内部设置的固定式消防设施要设专人管理,并制定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检查和试运行。

7、消防器材要设置在明显、取用方便比较安全的地方,定期检查,做到“三定”(定点、定型号和用量、定专人维护管理),不准挪作它用。

8、发生火灾时,现场人员应立即灭火并向单位负责人、调度及时报告汇报,必要时请求消防队支援。义务消防队员要积极配合进行灭火,并维持好现场秩序。

9、健全消防设施台帐。

六、其它消防安全规定

1、严格执行在生产区域内禁止吸烟的规定。

2、禁止机动车辆进入易燃、易爆生产区域和易燃、易爆化学品库区。凡必须进入上述区域的机动车辆,应配装阻火器或采取其它安全措施。

3、严禁使用汽油等易燃液体擦洗机动车辆、设备、衣服等。

4、应随时将使用过的带油棉纱、油纸等易燃物,放入有盖的铁制专用容器内,并存放在安全地点,定期清除。

5、厂区内不准随意存放非生产用液化石油气瓶,办公室、更衣室、工具箱内不准存放酒精、汽油等易燃物。

6、严禁在防火间距、消防通道内搭设构建筑物或堆放各类物资。

7、高压线下严禁堆放可燃物。易燃、易爆厂房、仓库和装置与高压线的间距要大于高压线塔、杆高的1.5倍。

8、易燃、易爆场所禁止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

9、易燃、易爆场所禁止穿着产生静电火花的化纤织物、工作服和带铁钉的鞋。

1、 扑救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火灾时,应站在上风向,并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具。

七、本制度由安全环保监察部解释

第三十四章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为规范集团公司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检验、保管、发放、使用以及管理工作,在对生产现场进行全面的危险、有害因素辨识,确定进行各种作业时危险、有害因素的存在形态、分布情况等,并为作业人员选择配备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制定本制度。

一、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号)

《化工公司劳动防护用品选用及配备》(AQ/T3048-2013)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实施细则》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

《合成氨生产公司安全标准化实施指南》(AQ/T3017-2008)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各单位。

三、定义

1、劳动防护用品:职工在劳动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或职业危害所配备的防护装备。劳动防护用品分为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2、 一般劳动防护用品:从事一般生产劳动所配备的防护用品。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包括工作服、防寒服、雨衣、防水靴、工作鞋、防护眼镜、工作帽、手套、口罩、毛巾、洗涤剂、肥皂等及从事酸碱作业的工作服与防寒服。

3、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从事特种作业或在特殊环境作业所配备的防护用品。包括气焊护目镜、绝缘手套、绝缘鞋(靴)、电焊面罩、电焊手套、电焊防护鞋、导电鞋(防静电胶底鞋)、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防尘口罩、过滤式防毒面具、长管面具、氧气呼吸器、空气呼吸器、防护眼具、耳塞、耳罩等。

四、职责

(一)安全环保监察部是劳动保护用品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1、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防护用品的法律、法规、标准,制定公司的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和发放标准。

2、 审批劳动防护用品计划。

3、 负责对劳动防护用品供应商进行认可。

4、组织对集团公司发放的各类劳动防护用品组织抽样、检验、监测。

5、会同工会和物资部门对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使用、报废进行监督检查;

(二)物资供应部门

1、正确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对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各项政策规定及质量标准。

2、汇总公司所需劳动防护用品计划,报送公司主管领导审定。

3、 负责组织劳动防护用品采购、入库、保管和发放工作。

4、 负责审定劳动防护用品供应商的专业资质和生产许可资质。

5、采购的劳动防护用品质量及技术指标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要求;采购国家规定的特种防护用品应具有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

(三)财务部门

1、负责公司劳动防护用品计划费用审核,保证资金支出。

2、按照劳动防护用品采购计划检查公司物资部门劳动防护用品费用管理及支出情况。

(四) 工会

监督检查劳动防护用品质量、发放、使用情况,保证职工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

五、采购与检验

1、集团公司物资供应部门要根据需要申报劳动防护用品计划,并经过集团公司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后,再组织统一订购、发放。

2、 特殊作业需要的防护用品由需用单位提出申请,报公司安全环保监察部批准后,由物资供应部门组织采购配备。

3、物资供应部门组织订购劳动防护用品时要严格按照物价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与供应商签订合同,应在合同中做出明确,对所订购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技术等要求符合《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不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采购。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到国家有关部门指定的定点生产和经营单位采购,并应有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

4、 集团公司要做好劳动防护用品管理人员的业务技术培训工作。

六、发放

1、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劳动者安全健康的一种预防性辅助措施,不是生活福利待遇,各单位必须按照集团公司统一规定的工种和品种、数量及使用期限严格发放管理,不得随意改变。

2、对于从事特种生产作业和在特殊生产环境中工作的员工,应根据生产作业的需要,为其配发具有特种防护功能的劳动防护用品。

3、 对于在易燃、易爆、烧灼及有静电发生的场所作业的员工,禁止发放或使用非防静电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4、为职工配发的防护服装的式样,应当以符合安全要求为主,兼顾穿戴方便、合体美观、不影响职工上岗操作。

5、禁止将防护用品折合现金发放给个人或由员工个人自行购买。

6、集团公司配发给员工的防护用品,不是员工的福利待遇,每个员工应爱护,正确穿戴使用,不准挪作别用、修改式样、改变颜色或在社会上转卖。

7、各单位、车间要建立健全防护用品发放登记台帐和卡片,按时记载发放物品的数量和时间,定期核对工种岗位、防护用品名称和使用期限,及时办理工作调动职工的防护用品卡片调转手续(见附表1及附表2)。

8、职工遗失防护用品,原则上不予补发,因公损坏失去防护作用的,经安全管理部门批准可酌情更换。

9、职工脱产学习、请长假(事假、病假、工伤等)或因其他原因离开工作岗位超过半年者,其防护用品使用期限要相应顺延。

七、使用

1、进入生产厂区作业或联系工作时必须按规定穿戴工作服、劳保鞋。 

2、各单位要加强对职工个人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的教育,使职工正确穿(佩)戴劳动防护用品,增强生产过程中自我保护意识。

3、职工按规定时间领取新护品,上岗工作时必须穿(佩)戴。不准穿(佩)戴超期或功能失效的护品。

4、劳动防护用品应在有效期内使用,对已不能起到有效防护作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及时更换;禁止使用过期和报废的劳动防护用品。

5、各单位对职工上岗穿(佩)戴个人防护用品情况要经常组织检查,对不认真执行管理规定和制度者,要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处罚。

6、临时工、外来务工及参观、学习、实习等人员应按照规定穿(佩)戴劳动防护用品。外来人员进入现场由公司与进入现场的单位签订相关协议,明确应配备使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并要求进入现场的人员正确穿着或佩戴。

1、 本制度由安全环保监察部解释。

第三十五章  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为加强临时用电的安全管理,做到安全用电,避免发生人身触电及引发其它各类事故,保证员工和企业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引用文件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

《合成氨生产企业安全标准化实施指南》(AQ/T3017-2008)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国家电网安监【2005】83号)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集团公司范围内生产、检维修和工程建设项目的临时用电作业许可的安全管理。

三、职责

1、机械工程部:对外来临时用电单位和电气作业人员进行审查,对临时用电的形式、部位进行确认,对临时用电设施及安全用电实施监督检查,对临时用电管理负责。

2、所在单位:生产现场所有临时用电作业均按动火作业管理;临时用电过程中要检查现场环境安全,出现异常情况,立即停止作业,确保生产正常。

3、电气车间:组织对临时用电接引点的安全情况进行危害辨识,制定《临时用电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的削减风险措施,确定电源接引点。定期对临时用电进行检查,对存在隐患或违章用电有权停止供电,并上报安全环保监察部处理。用电结束后负责组织用电设施的拆除。

4、用电单位:提供合格的配电箱、漏电保护器、电缆、电动工具等用电设备,对临时用电过程组织危害辨识,制定削减风险措施。自觉接受集团公司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安全管理人员、电气车间人员的监督检查。

四、临时用电票证办理程序

1、用电单位按照《厂区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要求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后,向电气车间提出临时用电申请

2、电气车间接到申请后根据临时用电接引地点、接引方式及周围情况,组织危害辨识,提出消减措施。

3、用电单位根据集团公司安全要求辨识危害因素,提出消减措施,在用电过程中对用电设备加强管理。

4、外来施工单位的临时用电,电气车间接到临时用电申请后,负责提供安全的临时电源。当动火证超过有效期,用电单位二次接电时,按照《厂区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要求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后方可接电。

5、电气车间接线人接到有效的《临时用电作业证》,核实用电内容、用电地点、落实安全措施后在“接线电工”栏签字,并按规定进行接线。

6、送电时间按“动火安全作业证”时间执行,用电单位出具合格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后送电。

7、临时用电结束后,用电单位及时通知电气车间拆除临时用电电源。

8、《作业证》有效期不超过半个月,继续用电必须重新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证》。

9、《作业证》一式二份,电气车间持一份,用电单位持一份,使用过的临时用电作业证,由电气车间技术员收齐装订,保存期限不少于一年。

五、临时用电设施安全技术措施

(1)临时用电设施要求

1、 临时用电线路应采用绝缘良好并满足负荷要求的软导线。在火灾爆炸危险区域内使用的临时电源线中间应无接头。

2、用电单位临时线穿越厂内交通道路及消防通道,因条件限制无法架空时,必须采取套管保护并加以固定, 临时线架空时,其高度在装置内不得低于2.5米,穿越厂内主要交通干道不得低于6米,穿越厂内次要交通道路和消防通道时不得低于5米,穿越厂内铁路不得低于5.5米。

3、临时用电单位应将用电设施安装漏电保护器,施工机具集中存放,电源开关箱上锁,用电设备做好防水、防短路、防触电措施,不准用一个开关同时启动两台及以上电气设备。

4、用电设备及其金属外壳安全电压除外的接地线和接零线必须分接,严禁接地和接零共用一根导线,严禁用易燃易爆气体、液体、蒸气的金属管道做接地线;不得用蛇皮管、管道保温用的金属网或外皮做接地线。

5、配电箱、开关及电焊机等电气设备周围,严禁存放易燃、易爆、腐蚀性等有害物品。

6、 临时用电设备的开关应根据设备和线路确定,不得随意加大或缩小。

7、接引单位为使用单位提供的电源必须设置保护开关,使用单位临时用电设施必须加装保护开关后方可使用,须有能带负荷拉闸的总开关。

8、临时电缆必须埋设时,应采取套管埋设措施,并设有走向标记及安全标志。在有可能受到机械伤害的地段应进一步采取可靠的保护措施。

9、禁止在树上或脚手架上架设临时用电线路,架设临时用电线路必须避开火灾爆炸危险区域和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

10、手持用电动工具和潜水泵、振捣器等水下潮湿环境作业工具,使用前应对其绝缘进行测试,基本绝缘不得小于2MΩ,达不到要求不准使用。

11、必须严格按操作规程使用移动式电气设备和手持电动工具。使用过程中需要移动电气器具或停止工作、人员离去或突然停电时,必须断开电源开关或拔掉电源插头。

(2)在装置区、罐区及其他爆炸危险场所的临时用电设施还应满足以下安全要求

1、在装置区、罐区及其它爆炸危险场所临时用电作业,应使用与场所相适应的防爆型电气设备。

2、爆炸危险场所内的防爆接线箱、接线盒、插座的封闭、必须完好,接引导线必须压紧封严,达到电气防爆要求。

3、爆炸危险场所内临时用电线路经过高温、振动、腐蚀、积水、易机械损伤等部位,不准有接头同时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3)使用手持电动工具安全要求:

1、设备外观完好,标牌清晰,各种保护罩(板)齐全。

2、一般场所,为保证安全使用,应选用绝缘合格的电动工具。同时应有人监护。

六、临时用电设施的维护管理

1、临时用电作业由机械工程部归口管理。

2、安全环保监察部、主管部门、所在单位、电气车间对现场临时用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临时用电安全。

3、对检查出的缺陷、隐患必须立即停止供电进行整改,隐患消除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4、用电设施暂停使用时,用电单位通知电气车间切断电源并做好记录。

5、用电单位不得随意变更用电的地点和内容,严禁任意增加用电负荷,随意接线,用导线直接插入插座的违章行为,电气车间立即停止供电。

七、本制度由机械工程部负责解释

临 时 用 电 作 业 证

编号:                                       Q/LHGZT-DJD-13-2009

申请单位

用电地点

工作电压

申请用电负荷

 

临时用电申请人

接线电工

临时用电时间

从      年  月  日  时  分     至      年  月  日   时  分     

申请

单位

意见

 

                           

                    

                          申请单位负责人:

审核

审批

意见

电气车间

                   单位负责人:

所在单位

                   单位负责人:

主管部门

                   单位负责人:

机械工程部或项目部

               单位负责人:

由电气车间、用电单位共同进行风险辨识和消减措施的确认,电气车间对符合划“√”、无此项划“×”

□线路架空  □一机一闸  □临时照明  □负荷确认  □穿越保护  □接引点确认  □电源接线状态

□焊接设备  □线路标志  □防爆区域  □电缆及设备外观  □检查临时用电设备电源插头  □接地

□设备防护罩  □配电箱(盘)开关  □电缆规格及走向  □手持电动工具  □电气绝缘状况

其他:

送电

已按规定送电,可以使用。

  

     电气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时  分

已符合安全用电规定,可以使用。

  用电单位确认签字:

           年  月  日   时  分 

作业

结束

临时用电结束,拆除临时电源。

 

     申请单位签字:     

           年  月  日   时  分

临时电源已拆除。

     电气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时  分

填写说明:1.本作业证一式两份,一份由电气车间留存备案,一份由临时用电单位检修人员持证作业,未办理此证所在单位不得准许作业。2.属公司内部临时用电,电气车间、所在单位确认后,方可作业;属外来施工单位临时用电,电气车间、所在单位审核,主管部门汇签,机械工程部或项目部审批。

第三十六章  

生产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集团公司生产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确保生产设施安全、完好、稳定运行,确保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保证生产经营活动正常,制定本管理制度。

1、 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

《合成氨生产企业安全标准化实施指南》(AQ/T3017-2008)

二、使用范围

1、设备设施包括:生产装置设备设施、安全设备设施、特种设备、起重机械、监视测量设备设施、供电供热供水设备设施、通讯设备设施及交通运输车辆等。

2、管理范围:技术文件,台帐、计划编制、购置验收、安装制造、安装验收、试车方案编制,试车运行管理、设备设施的检维修、隐患整改、压力容器和工业管线维护管理;机泵设备管理;设备防腐管理;设备管道保温冷却管理、起重设备管理;电器设备管理;通讯工具、设施管理;运输设备、工具管理;安全设施及设施设备报废处理制度等。

3、本制度使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对生产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

三、职责

1、机械工程部负责管理生产装置设备设施、特种设备、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监视和测量设备设施、通讯设备设施及供电供热供水等公用设备设施等。

2、设备设施所在单位负责管理辖区内所有设备设施的日常管理及技术台账。

3、安全环保监察部负责管理安全设备设施及消防设备设施。

4、集团公司办公室负责管理办公交通工具等。

四、管理内容及管理办法

1、设备设施的原始资料、技术文件例如设备说明书、合格证等资料由公司档案室收集存档,使用单位和个人可以借阅,但若需外借或复印,必须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或经主管领导批准。

2、检维修单位及部分设备设施使用单位建立辖区内所有设备设施的档案,机械工程部现场主管建立自己辖区内主要设备设施的档案,按照档案记录要求认真填写内容。

3、机械工程部建立的主要设备和关键装置档案、检维修单位建立的所有设备设施档案以及生产单位建立的设备设施的档案必须按照动态情况进行管理;档案书写要求字迹清楚、字体端正。

4、检维修单位及部分生产车间上报自己辖区内设备设施的年度检修计划,由机械工程部审核、汇总,经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后遵照执行。

5、特种设备年度检测计划的编制、下发由机械工程部负责完成,各相关单位配合落实。特种设备、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起重机械的年度检测台帐及相关的资料整理和管理由机械工程部负责。

6、监视和测量设备的检测计划由机械工程部计量中心负责编制下发,相关单位遵照执行、配合完成,并建立相应的台账。

7、生产设备设施的变更和报废申请由所在单位提出,经主管部门审核、相关单位会签、主管公司领导审批后实施,并建立相应的变更或报废台帐。

五、设备设施购进计划编制

1、公司所有设备设施的购进必须有计划地进行,购进计划的编制由采购部门负责完成,新建项目由项目提出单位编制设备设施购进计划,编制计划时要求将设备设施规格、型号、材质要求、安全要求、数量及需用时间等书写清楚。

2、公司相关采购部门接到计划后,应将所购进设备设施的规格型号、性能、材质要求、安全要求、供应商资质、价位、售后服务等情况汇总写出书面报告,报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采购。

六、设备设施购进后的验收

所有设备设施进厂后都必须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及安装和试车。参加验收的主要人员为设备使用管理单位、设备管理部门、技术管理部门等。参加验收的人员共同对购进设备的规格型号、材质、数量、外观等进行验收;对具有保质期的设备按照保质期进行跟踪验收。

验收单位对验收情况写出验收报告,对验收不合格的设备设施写出书面整改书限期整改。

七、设施设备的安装及验收

1、对于标准设备设施和不需要安装资质的普通设备设施由设备管理部门安排或者由供应商协同有关单位进行安装调试,安装前认真阅读说明书,确保安装正确。

2、对于有特殊要求的设备设施由设备管理部门联系有资质的承包商进行安装,安装前预先编制科学、细致、详实的安装方案,经审批确认后在施工过程中严格遵照执行。安装过程中需要办理相关安全作业手续时,设备管理部门或设备设施使用单位协助承包商办理,现场作业安全由安环部监督执行。

3、安装作业完成后由安装施工单位提出安装竣工验收申请,由设备管理部门组织相关单位进行验收。

4、竣工验收时设备管理部门、综合管理部、企业管理部、安全环保监察部、安装施工单位,设备设施使用单位以及涉及到的相关专业共同参加,设备管理部门主持验收工作,并填写竣工验收报告,参加验收的人员共同签字认可后方可交付使用单位进行试车。

5、外协加工设备设施同样按以上条款执行。

八、设备设施的试车及试运行

1、设备设施验收后投入试运行,试车前编制试车方案,内容包括:试车小组人员组成、设备设施的开停车注意事项、设备设施所接触的物料性质及危险性、应急情况的处理预案及对操作人员的具体要求。

2、试运行前,设备设施使用单位要与生产管理部门配合,组织操作人员接受操作培训。

3、操作人员必须熟悉设备性能,掌握基本操作知识,掌握日常保养知识和安全操作知识后方准许上岗操作。

4、使用人员要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准确填写规定的各项运行记录,严格遵守交接班制度。

5、设备管理部门要制定专人与相关部门负责人,经常性地检查设备设施试运行情况

6、设备试运行结束后,由设备管理部门连同使用单位写出试运行报告。

九、设备设施的检维修管理

1、建立健全安全检维修管理制度,把日常维护和定期维修相结合。 

2、在进行检维修前,对检维修作业进行风险因素辨识,针对性的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3、检修时,严格按照检修规程规定的内容进行。 

十、设施设备的运行管理按照具体的相关规程和制度执行。

十一、设施设备的报废拆除管理制度

1、建立生产设备设施安全拆除和报废制度,对拆除作业进行风险分析,制定安全报废拆除计划和方案。

2、设备因陈旧或者工艺等原因不能满足工作需要或无再使用价值时可申请报废拆除,提出申请时必须由使用单位写出书面申请报告,经生产、技术、设备等管理部门共同论证,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拆除报废。使用部门申请拆除、报废之前,设备管理部门要进行技术鉴定与咨询,指派专人对设备使用年限、损坏情况、影响工作情况、残值情况,更换新设备的价值及货源情况等进行鉴定与评估,填写意见书交使用部门。

3、报废拆除的设备在得到批准后,拆除前必须做好安全风险分析报安全环保监察部批准,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后方可拆除;国家相关部门有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4、被报废拆除的设备设施应在管理台帐上予以注销,并记入变更台帐。

5、被报废拆除的设备设施应集中管理,由回收部门按照权限处理和保管。

6、报废拆除设备设施的财务变更按照财务制度执行。

十二、本制度由机械工程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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