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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8篇)

时间:2023-07-16 09:50:04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篇一: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

  

  清理规范公职人员开办企业、在企业兼职(任职)的情况报告

  自规范清理公职人员开办企业、在企业兼职(任职)工作开展以来,编办积极贯彻落实中组发〔2013〕18号文件精神,领导高度重视,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现将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传达有关文件情况

  根据组织部《中共成武县委组织部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成组发〔2013〕16号)文件要求,编办迅速召开了全体会议,认真组织学习中组发〔2013〕18号文件精神。

  二、排查摸底情况

  编办每一位干部职工填写《承诺书》,承诺其本人没有在任何企业或其他营利性组织兼任或者担任任何职务;不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企业或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认真贯彻执行中组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及《答复意见》,坚决配合做好规范清理干部职工在企业兼职(任职)工作严格遵纪守法。

  三、清理规范过程、主要做法及清理成效

  编办要求每个人填写干部职工开办企业、在企业兼职(任职)有关情况统计表;单位主要负责人与相关人员谈话,

  讲明了政策,做好思想工作;严格要求全体干部职工,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有关规定,严格杜绝干部职工违规在企业兼职任职情况出现。通过排查摸底,编办全体干部职工没有人开办企业、在企业兼职(任职)。

  四、清理后的现状及下步工作打算

  通过此次干部职工在企业兼职任职清理规范工作,将上级精神传达到了每位同志,做到了底子清,情况明,所有人员全部上报。编办未发现公职人员开办企业、在企业兼职(任职)的情况,也没有收到相关举报。今后,编办还将进一步加强对该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宣传教育,巩固成绩,以实际行动响应党风廉政建设。

  2015年4月30日

篇二: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篇三: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

  

  贵州省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

  (任职)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强对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的规范管理,按照中央、省委关于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和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是指行政和工资关系在党政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未办理调出、辞职手续的领导干部或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企业担任职务,包括退出现职或退(离)休的党政领导干部、未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企业担任职务。

  领导干部在企业任职,是指领导干部到企业担任职务,且已将行政和工资关系由原单位转入所任职企业,包括领导干部辞去公职或退(离)休后到企业工作。

  兼职(任职)既包括兼任(担任)企业领导职务,也包括兼任(担任)顾问等名誉职务和外部董事、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企业职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党政领导干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事业单位领导干部,未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内设机构领导人员,以及国有企业及其内设机构和子公司的领导人员。

  本办法所指党政领导干部,包括所有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中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也包括担任非领导职务的人员。

  第四条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和未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内设机构领导人员,不得在企业兼职(任职)。

  党政领导干部和未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内设机构领导人员,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不得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兼职(任职),也不得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第五条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的党政领导干部和未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内设机构领导人员到企业兼职(任职)的,必须从严掌握,从严把关。确因工作需要到企业兼职(任职)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格审批或备案。

  (一)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外的企业兼职(任职)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1、本人向其原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报告,并提供拟兼职(任职)企业出具的兼职(任职)理由说明材料;

  2、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按规定审核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批;

  3、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批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兼职(任职)手续。

  (二)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三年后,到企业兼职(任职)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1、本人向其原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报告,并提供拟兼职(任职)企业出具的兼职(任职)理由说明材料;

  2、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按规定审批,办理兼职(任职)手续;

  3、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六条现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到除出资企业之外的其他企业兼职。

  达到任职年龄界限、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在原任职企业及其出资的企业兼职(任职),也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任职)。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退(离)休后,不得在原任职企业及其出资的企业兼职(任职);退(离)休后三年内,不得到与原任职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兼职、投资入股或从事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第七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在企业兼职(任职)的,必须从严掌握、从严把关,并按规定进行审批或备案。

  (一)现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所任职企业出资的企业(包括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兼职的,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任前备案;达到任职年龄界限、不再担任国有企业领导职务后,其在出资企业所兼任的其他职务应当一并免除。

  (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到与原任职企业没有业务关系的企业兼职(任职)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1、本人向其原所在企业党委(党组)报告,并提供拟兼职(任职)企业出具的兼职(任职)理由说明材料;

  2、原所在企业党委(党组)按规定审核后,报主管部门党委(党组)审批;

  3、主管部门党委(党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三)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三年后到企业兼职(任职)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1、本人向其原所在企业党委(党组)报告,并提供拟兼职(任职)企业出具的兼职(任职)理由说明材料;

  2、原所在企业党委(党组)按规定审批;

  3、报主管部门党委(党组)备案。

  第八条领导干部经批准到企业兼职不得超过1个;所兼任职务实行任期制的,任期届满拟连任必须重新审批或备案,连任不超过两届;兼职的任职年龄界限为70周岁。

  第九条在职党政领导干部和未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内设机构领导人员,因工作需要交流到企业任职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按照《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程序,集体研究决定,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任免职手续。

  第十条按本办法规定,经批准到企业任职的党政领导干部和未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及时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入企业,不再保留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身份,不再保留党政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或事业单位的各种待遇。不得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回党政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或事业单位办理退(离)休;在企业办理退(离)休手续后,也不得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回党政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或事业单位。

  党政领导干部和未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退(离)休后到企业工作的,除经批准受聘为企业外部董事、独立董事、独立监事可按兼职对待外,其他情况一般按任职对待,不再保留党政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或事业单位的各种待遇。

  第十一条按本办法规定,经批准在企业兼职的领导干部,不得在兼职企业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不得获取股权和其他额外利益。兼职期间违规领取的薪酬,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第二条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按本办法规定,经批准在企业兼职(任职)的领导干部,要严格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企业或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期间的履职情况、是否取酬、职务消费和报销有关工作费用等,本人应当在每年年底以书面形式如实报告所在单位党委(党组)。

  职务消费和报销有关工作费用的情况需作详细说明,是否取酬和职务消费、报销有关工作费用情况,须附所兼职企业出具的证明及明细材料。干部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应对报告的有关内容严格审核,发现有取酬或其他违规行为应坚决予以纠正。

  第十三条领导干部个人未经批准在企业兼职(任职)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规定执行。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在审批或审核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时存在违规行为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主要领导及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领导干部经商办企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以及在经营性事业单位或其他营利性组织兼职(任职)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中共贵州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篇四: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

  

  。

  华中师范大学中层领导干部兼职管理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进一步规范中层领导干部兼职管理,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中组发〔2013〕18号)、《关于改进和完善高校、科研院所领导人员兼职管理有关问题的问答》(《组工通讯》2016年第33期)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学校中层领导干部。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兼职,是指行政和工资关系在学校,未办理调出、辞职等手续的中层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社会团体”)和企业的兼职。

  在社会团体兼职包括兼任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

  在企业兼职包括兼任企业领导职务、顾问等名誉职务以及外部董事、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企业职务。

  第三条

  中层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和企业兼职管理的原则:

  1.

  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分类管理。

  2.

  坚持有利于提高教学科研质量、有利于产学研结合、有利于服务经济社会文化发展。。。

  3.

  坚持从严管理,不存在利益冲突,不影响本职工作。

  第四条

  中层领导干部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把主要精力放在做好本职工作上,忠于职守,廉洁自律。根据工作需要,经批准兼职的,在兼职活动中要严格遵纪守法。

  第二章

  兼职管理

  第五条

  中层领导干部所兼职的机构必须是

  经主管部门认可、登记注册的合法机构。不得到有敌视、分化我国背景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兼职。

  第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校批准,中层领导干部可兼任与本单位或者本人教学科研领域相关的社会团体职务,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3个。

  中层领导干部在高水平学术期刊担任编委或在国际学术组织兼职,其兼职数量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

  第七条

  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中层干部原则上不得在企业兼职。确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可在下列企业兼职,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1个。

  1.

  与本职业务相关的学校出资的企业(包括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或参与合作举办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人不得在兼职单位领取薪酬。。。

  2.

  本人科技成果转化的企业。个人科技成果转化,可以获得现金奖励或股权激励,但获得股权激励的中层领导干部不得利用职权为所持股权的企业谋取利益。

  第八条

  学校经营性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在企业兼职按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企业兼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中层领导干部按照有关规定在兼职单位获得的报酬,应当全额上缴学校财务处,年终一次性拨付给所在单位,由各单位研究决定对其奖励额度。关于科技成果转化的取酬,按照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条

  中层领导干部所兼职务实行任期制的,任期届满拟继续兼职的,应重新履行审批手续,在同一个职位兼职不得超过2届;所兼职务未实行任期制的,兼职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一条

  中层领导干部职务发生变动,其兼职管理按照新任职务的相应规定掌握;职务变动后按规定不得兼任的有关职务,应当在3个月内辞去。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中层领导干部兼职必须履行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兼职。审批程序为:

  1.本人填写《华中师范大学中层领导干部兼职审批表》,并附拟兼职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拟兼职单位邀请函、拟兼职单位章程。。及现任领导名单、本人兼职取酬情况的书面说明等相关材料报所在单位。

  2.所在单位经部(处)务会或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后,报党委组织部。

  3.

  党委组织部提出意见报学校党委审批。

  第十三条

  中层领导干部拟在国际学术组织或有国(境)外背景的社会团体和企业兼职的,党委组织部要听取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等主管部门意见。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中层领导干部在兼职活动中,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学校和兼职单位的规章制度,维护学校利益,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兼职单位或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五条

  严禁私自利用学校的名称、标识、设备、涉密信息、科研成果和产品等资源为校外机构服务或牟利。

  第十六条

  中层领导干部兼职及因科技成果转化获取奖励、股权激励等情况,应当公开透明,在本单位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并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和年度述职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十七条

  建立兼职情况报告制度。兼职中层领导干部每年年底应向所在单位党组织书面报告兼职期间的履职情况、是否取酬和报销有关工作费用等情况。在企业兼职的还应同时书面报告党委组织部。。。

  第十八条

  拟提名为中层领导干部的考察对象,任职前应按要求向党委组织部报告本人在社会团体和企业已有兼职情况,并按要求辞去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兼职。

  第十九条

  党委组织部、纪委(监察处)定期对中层领导干部兼职情况进行检查、清理。确属工作需要且符合有关规定精神,但未履行审批程序的,应补办有关手续。凡不符合规定的,责令本人辞去所兼任的职务;在限定期限内未辞去所兼任职务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对于违规兼职、违规取酬及瞒报、漏报的,一经查实,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中层领导干部不担任领导职务后,其兼职可不再按照中层领导干部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明确的事项,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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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

  

  加强公职人员经商办企业及在企业兼职规定

  为进一步落实关于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等文件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市科技局及局属事业单位所有公职人员(含离退休人员)(以下简称公职人员)不得以入股、法人、代持股份等任何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形式经商办企业。

  第二条市科技局及局属事业单位所有公职人员(含离退休人员)未经组织批准不得在企业兼职(任职)。

  第三条公职人员在企业兼职从严掌握、从严把关,确因工作需要到企业兼职(任职)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格审批。

  第四条按规定经批准在企业兼职(任职)的公职人员,不得在企业领取奖金、津贴等报酬,不得获取股权或他额外收益;兼职不得超过1个。

  第五条按规定经批准在企业兼职的公职人员,要严格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企业或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六条按规定经批准到企业任职的公职人员,应当及时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入企业,不再保留公务员身份,不再保留党政机关的各种待遇。

  第七条公务员(含离退休人员)辞去公职的,原系领导成员、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离职3年内,不得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兼职(任职),不得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盈利性活动;其他公务员在

篇六: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

  

  最新企业和违规兼职问题整治方案3篇

  企业和违规兼职问题整治方案第1篇

  一、目标任务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县委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部署,按照各上级部门的实施意见和深化正风肃纪工作切实解决四风突出问题的通知要求,把解决违规经商办企业和违规兼职问题摆在重要位置,通过整治重点问题,完善制度措施,强化监督检查,严格查处追责,切实解决领导干部违规经商办企业和违规兼职等问题,规范领导干部从政行为,树立清正廉洁良好形象。

  二、责任分工

  本项专项整治工作牵头领导为乡党委副书记,牵头单位为乡党委,整治时限为2021年9月。

  (一)重点解决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配偶子女或特定关系人经商办企业提供方便、谋取私利,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在领导干部职权范围内经商办企业等问题。

  主办单位:乡党委

  责任人:

  (二)严肃查处领导干部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入干股等问题。

  主办单位:乡纪委

  责任人:

  (三)重点解决领导干部违规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严肃查处领导干部违规在企业兼职(任职)或领取报酬隐瞒不报等问题。

  主办单位:乡党委

  责任人: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廉政教育

  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继续深入开展法纪教育、警示教育,通过正面宣传和警示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增强自律意识。

  (二)开展专项清理

  根据上级各部门的相关文件规定,我乡对党政领导干部违规经商、办企业进行专项清理。认真贯彻落实中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部署要求,限期对党政领导干部违规在企业兼职(任职)进行清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情况进行一次摸底排查,对发现的问题要限期纠正。凡不符合规定的,必须免去或由本人辞去所兼任(担任)的职务。兼职(任职)期间违规领取的薪酬,按中纪委有关规定执行。

  (三)强化监督检查

  督促落实《意见》和《通知》要求部署的清理工作。对开展清理情况、存在的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行为及审批程序和公务员违规经商办企业情况进行检查。将领导干部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入干股的问题纳入党员干部作风建设情况督促检查的重要内容。

  (四)严肃问题查处

  充分运用信访、电话、网络、手机短信四位一体举报受理平台,切实发挥干部群众对领导干部违规经商办企业和违规兼职等问题的监督作用。如发现党政领导干部有违规经商办企业和违规在企业兼职(任职)或领取报酬隐瞒不报的行为,一经查实,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在审批或审核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时存在违规行为的,要追究主要领导及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企业和违规兼职问题整治方案第2篇

  一、工作目标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的问题的意见》(中组发?2021?18号)和《关于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自查整改工作的通知》(市组发?2021?8号)文件精神,按照从严从紧的原则,对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的政策规定进行进一步明确,对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进行清理规范,对违反规定在企业兼职(任职)以及兼职(任职)领取报酬的进行纠正。

  二、清理的范围及内容

  清理规范范围:全县党政领导干部。

  清理规范内容:在企业兼职(任职)以及领取报酬的情况等。

  三、工作安排

  1.认真开展排查。各单位在此之前清理基础上,要再次对领导干部兼职进行清查,尤其是违规兼职问题;对退(离)休领导干部兼职的清理,由县委组织部牵头,各单位配合完成。并如实填写《行政事业单位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统计表》。

  2.严肃清退违规兼职。县委组织部对有兼职(任职)情况的,进行更进一步的调查核实,凡是查实的违规兼职问题,给予一定过渡期,一个月内必须整改到位;凡经查实属于违规领取的薪酬,严格按规定进行清退,对拒不清退的,将作出严肃的组织处理,涉嫌违纪的要移送县纪委。

  3.从严把关领导兼职。今后,凡因工作需要、且符合规定的兼职事项,必须严格按程序审批或备案,兼职不得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确属需要的工作经费,要从严控制,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和实际支出;兼职期间的履职情况、是否取酬和报销有关工作费用等,干部本人每年底要以书面形式报所在单位党支部。

  4.建立完善相关制度。落实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情况报告制度,对确属工作需要且符合有关规定精神的,及时履行相关的审批程序,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备案。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将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情况纳入干部日常监管范围,确保监督工

  作的常态化。对领导干部违规在企业兼职(任职)行为坚持零容忍,保持高压态势。适时开展专项督查,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及时受理群众举报。

  四、监督问责

  1、加强对清理规范工作的监督,对没有按规定完成清理规范工作的单位和仍违规在企业和社会组织兼职(任职)的领导干部,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对违规兼职(任职)以及兼职(任职)领取报酬的典型案件及时移交县纪委,从严追责。

  企业和违规兼职问题整治方案第3篇

  针对省委巡视组在抚巡视期间发现的个别科级领导干部存在到社会组织兼职取酬问题,巡视要求对全市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违规兼职、违规取酬进行清理整顿,为做好举一反三、立行立改工作,7月9日市委书记肖毅同志进行了专题部署,提出了明确要求。从7月11日起,抚州市在全市范围内对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违规兼职取酬问题全面开展专项清理整改。此次清理整改的对象包括全市在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休手续的科级及以上领导干部(含比照管理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清理整改的内容包括:一是违规兼职;二是违规取酬、超标准报销工作费用。

  在专项清理整改之前,市委组织部会同市纪委、市委巡察办、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召开了专题会议,研究部署整改工作,审议了《清理整改工作方案》。

  市委组织部专门印发《关于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兼职有关问题清理整改工作的通知》(抚组字〔2021〕94号),要求各地各单位开展全面自查,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自查自纠、立行立改。7月24日,市委组织部向10个县(区)和28个市直单位下发了《督办单》,要求未履行审批或备案手续的干部辞去违规兼任的社会组织职务。8月6日至15日,市纪委市监委、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等单位组成五个专项督查组,赴5个县(区)和22个市本级社会组织开展抽查检查。

  此次清理整改旨在通过举一反三,纠治并举,督促《抚州市市管干部社会组织兼职管理暂行办法》(抚组字〔2021〕71号)的落实,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的兼职行为,同时,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将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兼职情况纳入干部日常监管范围,确保专项清理整改工作取得实效、长效。

篇七: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

  

  纪检报:退休到企业兼职,是否违纪?

  【条例原文】第八十九条

  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模拟案例】张某,中部某市财政局副局长,中共党员,注册会计师,退休后到深圳与儿子一起生活。其间闲来无事,想发挥余热,充分运用自己的专业技能创造更多价值。张某的大学同学李某,正好在深圳开办会计师事务所,急需用人,遂高薪聘请张某到其事务所工作。

  作为一名党员干部,张某退休后到异地会计师事务所任职取酬是否属于违纪行为?

  对此,江西省纪委案件审理室干部王亚玲告诉记者,新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九条明确规定,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活动,属于违纪行为。从此纪律规定不难看出,构成违纪需要符合三个前提条件:一是主体为“党员领导干部”,一般党员不适用该条;二是违反“有关规定”,这里的“有关规定”是指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印发的《关于退出现职、接近或者达到退休年龄的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有关问题的意见》、《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等;三是与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相关,包括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及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活动两种情形。

  据了解,现实中,一些经验丰富、有专业特长的党员领导干部退(离)休后,以适当方式发挥余热,是有积极作用的,但必须合规合法。

  王亚玲解释道,就本案的实际情况,张某曾任市财政局副局长,属于行政机关中的党员领导干部,在其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地区和业务范围外的企业任职,没有违反“退休后三年内,不得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兼职(任职)”的禁止性规定,因此张某的行为不构成违纪。

  “不构成违纪不代表张某的行为就符合其他要求。”有专家进一步指出,根据中组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对退休的党政领导干部到企业兼职(任职)必须从严掌握、从严把关,即辞去公职或退(离)休后三年内,拟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外的企业兼职(任职)的,必须由本人事先向其原所在单位报告,由拟兼职(任职)企业出具兼职(任职)理由说明材料,所在单位按规定审核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方可兼职(任职)。(本报记者

  陈英华)

篇八: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

  

  关于规范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中兼职的若干规定[★]

  第一篇:关于规范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中兼职的若干规定

  中共**市国土资源局委员会

  关于规范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中兼职的若干规定

  各区县国土资源局,市局各科室和直属单位:

  为规范全市国土资源系统领导干部兼职行为,使领导干部集中精力做好本职工作,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国土资源管理实际,制定以下规定。

  本规定所称社会组织是指经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在全市国土资源系统中担任副科级及以上领导职务的干部。

  一、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得在社会组织中兼任职务。

  二、个别领导干部确因工作需要兼职的,须有聘任单位发函及本人书面申请,组织人事科负责审核,并征求局纪委意见,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市局党委管理的干部由市局党委按有关规定审批;副县级以上领导干部按有关规定报省厅或市委组织部审批。

  三、经批准兼职的,不得在兼职社会组织领取薪酬、奖金和补贴等报酬。

  四、违反有关规定兼职或兼职取酬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退出现职未办理退休手续的领导干部兼职,适用本规定。

  —1—

  六、领导干部以外的公务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七、本规定下发之前,已经兼职的,应于2011年7月31日前,按照本规定进行规范、纠正。逾期未规范、纠正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日

  主题词:国土资源

  规范

  兼职

  规定

  中共**市国土资源局委员会2011年7月10日印

  —2—

  第二篇:关于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兼职自查报告

  峨眉三中关于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企业兼职问题自查报告

  按照省委组织部、乐山市委组织部、峨眉山市委组织部关于开展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企业兼职情况清理整改的相关要求,我校及时召开专题会议对清理整顿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全面开展清理整顿具体工作事务。具体情况如下:

  一、高度重视,合理部署

  一是成立以孙碧英校长为组长,黄楠副校长为副组长,相关人员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并明确由行政办牵头组织开展工作,专人专职负责具体工作事宜。二是召开全校干部教职工会,传达了上级会议精神,并组织学习了《峨眉山市教育局关于干部在社会团体、企业兼职整改阶段报送相关资料的通知》。将相关承诺书发放到每一位干部职工手中,要求干部职工如实按照文件要求开展个人自检自查。三是安排专人对

  退休干部进行走访,对退休干部是否在社会组织、企业兼职情况进行走访了解。

  二、落实到位,整改到人

  按照学习动员、填表自查、核对清理和汇总自查的步骤,我校认真开展了清理整顿工作。全校教职工干部均填写《不在企业兼职承诺书》,共计117份,通过电话询问和走访,退休干部人员签定17份。

  三、存在问题和不足

  从整体清查的情况上看,我校认真按照文件要求的内容、时间、步骤进行了全面的清理,但也存在个别干部职工在思想上和认识上有轻视,甚至个别干部存在侥幸的心理,对该项清理整改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的问题。

  四、下一步打算

  针对存在不足,我们在下一步工作将会引起重视,着力抓好以下

  工作:一是加大宣传力度,提升干部职工的党风廉政意识,避免违规

  情况发生;

  二是建立长效机制,定期开展自检自查,及时整改存在问

  题,从源头上控制违规行为发生。三是对签定了承诺书的教职工,存档备案。

  总之,落实好上级要求和安排,让每一位领导干部统一思想,如实填报。通过全面自查、认真摸排、从严整顿,确保做到一个不漏。在此次清理整改中,截止目前,我校领导干部无一列违规在企业兼职或出资办企情况。

  特此报告

  校长签字:

  峨眉三中2018年3月27日

  第三篇: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兼职自查报告

  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兼职自查报告

  在人们越来越注重自身素养的今天,报告与我们愈发关系密切,报告具有成文事后性的特点。其实写报告并没有想象中那么难,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兼职自查报告,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兼职自查报告1按照省委组织部、乐山市委组织部、峨眉山市委组织部关于开展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企业兼职情况清理整改的相关要求,我校及时召开专题会议对清理整顿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全面开展清理整顿具体工作事务。具体情况如下:

  一、高度重视,合理部署

  一是成立以孙碧英校长为组长,黄楠副校长为副组长,相关人员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并明确由行政办牵头组织开展工作,专人专职负责具体工作事宜。

  二是召开全校干部教职工会,传达了上级会议精神,并组织学习了《峨眉山市教育局关于干部在社会团体、企业兼职整改阶段报送相关资料的通知》。将相关承诺书发放到每一位干部职工手中,要求干部职工如实按照文件要求开展个人自检自查。

  三是安排专人对退休干部进行走访,对退休干部是否在社会组织、企业兼职情况进行走访了解。

  二、落实到位,整改到人

  按照学习动员、填表自查、核对清理和汇总自查的步骤,我校认真开展了清理整顿工作。全校教职工干部均填写《不在企业兼职承诺书》,共计117份,通过电话询问和走访,退休干部人员签定17份。

  三、存在问题和不足

  从整体清查的情况上看,我校认真按照文件要求的内容、时间、步骤进行了全面的清理,但也存在个别干部职工在思想上和认识上有轻视,甚至个别干部存在侥幸的心理,对该项清理整改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的`问题。

  四、下一步打算

  针对存在不足,我们在下一步工作将会引起重视,着力抓好以下工作:一是加大宣传力度,提升干部职工的党风廉政意识,避免违规情况发生;二是建立长效机制,定期开展自检自查,及时整改存在问题,从源头上控制违规行为发生。

  三是对签定了承诺书的教职工,存档备案。

  总之,落实好上级要求和安排,让每一位领导干部统一思想,如实填报。通过全面自查、认真摸排、从严整顿,确保做到一个不漏。在此次清理整改中,截止目前,我校领导干部无一列违规在企业兼职或出资办企情况。

  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兼职自查报告2一、围绕贯彻落实,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围绕贯彻落实济组文〔xxx〕104号)文件精神,我局及时组织各级领导干部认真学习文件精神,积极宣传动员,使全体领导干部充分认识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认识,在全局营造一个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成立机构,加强领导

  为了确保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工作顺利实施,我局成立了由局主要领导为组长,主管副局长为副组长,相关人员为成员的清理规范工作领导小组,做到一把手负责牵头,副

  组长组织安排,领导干部做好工作协调配合。

  三、严格把关,扎实开展自查

  我局按照要求,对每个领导干部及二级机构主要负责人和离退休干部,逐一进行排查,并要求个人认真如实填写自查情况表,情况汇总后并进行公示,顺利推动清理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工作有效开展。我局有三名同志在企业兼职,分别是兼钢铁公司党委副书记、兼矿山机械公司董事长、临时负责矿山机械有限公司党支部工作。

  四、清理情况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特委托我局对市矿山机械有限公司的国有投资履行出资人职责,下一步该公司进行改制,改制结束后国有资产退出,同志不再兼任该公司董事长职务,同志不再负责该公司党支部工作。

  五、需要说明的情况

  1、同志xxx年8月市委任命钢铁公司党委副书记。

  2、同志系我局党委委员、行业管理办公室主任。xxx1年10月兼任矿山机械有限公司董事长。矿山机械有限公司属国有控股。由于种种原因,xxx1年6月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给我局出具委托书,特委托我局对市矿山机械有限公司的国有投资履行出资人职责。根据委托书,经我局研究决定,指排同志全权行使国有投资人在矿山机械有限公司享有的股东权利,依法承担股东义务。

  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兼职自查报告3市委组织部:

  按照中组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中组发〔xxx〕18号),省委组织部、枣庄市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规范清理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有关工作的通知》和滕州市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规范清理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通知》(滕组通字〔xxx〕9号)文件精神,镇党委、政府接通知后,对此项工作高度重视,立即召开了全体领导干部、机关干部会议,由党委副书记、政协工作室主任马钦勇

  同志进行了原文传达,认真学习文件精神,并责成相关单位对领导干部、机关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情况进行了自查清理。

  全体在职领导干部和机关干部,均已认真学习了文件精神,并填写了《党员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情况登记表》,未有人员在企业兼职(任职);提前离岗休息人员和退(离)休人员均已通知参加专题会议,到会人员全部认真学习了文件精神,并填写了《党员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情况登记表》,未有人员在企业任职;未到会的提前离岗休息人员和退(离)休人员,我们组织专人通过电话通知形式,传达文件精神,询问其在企业兼职(任职)情况。

  通过自查,我镇发现有1名提前离岗休息的事业编制副科级干部在企业任职,现已按照有关文件规范清理完毕。同时,镇党委、政府明确要求,在今后工作中若发现有人员违规在企业兼职(任职)或领取报酬行为,一经查实,将按照有关规定上报组织人事及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兼职自查报告4《中共雅安市委组织部转发的通知>的通知》下发后,防震减灾局高度重视,按照文件要求,认真做好清理自查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主要做法

  1、成立自查领导小组。本局及时召开了班子成员专题会议,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的自查清理领导小组。

  2、迅速传达。局党组高度重视此次清理自查工作,会议专题传达学习文件精神,进一步提高党员领导干部对清理整顿工作的思想认识,增强责任感,会议对如何做好清理自查工作做了具体部署安排。

  3、认真开展自查自纠。会后,局机关领导班子及各科室对照文件分别开展自查,自查清理结果报办公室汇总备案。

  二、自查基本情况

  防震减灾局下设科室3个,在编在岗人员共计6人,退休3人,均无到社会组织(企业)兼职(任职)情况。

  第四篇:领导干部兼职管理规定

  华中师范大学中层领导干部兼职管理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进一步规范中层领导干部兼职管理,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中组发〔2013〕18号)、《关于改进和完善高校、科研院所领导人员兼职管理有关问题的问答》(《组工通讯》2016年第33期)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学校中层领导干部。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兼职,是指行政和工资关系在学校,未办理调出、辞职等手续的中层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社会团体”)和企业的兼职。

  在社会团体兼职包括兼任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

  在企业兼职包括兼任企业领导职务、顾问等名誉职务以及外部董事、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企业职务。

  第三条

  中层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和企业兼职管理的原则:

  1.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分类管理。2.坚持有利于提高教学科研质量、有利于产学研结合、有利于服务经济社会文化发展。

  3.坚持从严管理,不存在利益冲突,不影响本职工作。第四条

  中层领导干部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把主要精力放在做好本职工作上,忠于职守,廉洁自律。根据工作需要,经批准兼职的,在兼职活动中要严格遵纪守法。

  第二章

  兼职管理

  第五条

  中层领导干部所兼职的机构必须是

  经主管部门认可、登记注册的合法机构。不得到有敌视、分化我国背景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兼职。

  第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校批准,中层领导干部可兼任与本单

  位或者本人教学科研领域相关的社会团体职务,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3个。

  中层领导干部在高水平学术期刊担任编委或在国际学术组织兼职,其兼职数量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

  第七条

  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中层干部原则上不得在企业兼职。确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可在下列企业兼职,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1个。1.与本职业务相关的学校出资的企业(包括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或参与合作举办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人不得在兼职单位领取薪酬。

  2.本人科技成果转化的企业。个人科技成果转化,可以获得现金奖励或股权激励,但获得股权激励的中层领导干部不得利用职权为所持股权的企业谋取利益。

  第八条

  学校经营性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在企业兼职按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企业兼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中层领导干部按照有关规定在兼职单位获得的报酬,应当全额上缴学校财务处,年终一次性拨付给所在单位,由各单位研究决定对其奖励额度。关于科技成果转化的取酬,按照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条

  中层领导干部所兼职务实行任期制的,任期届满拟继续兼职的,应重新履行审批手续,在同一个职位兼职不得超过2届;所兼职务未实行任期制的,兼职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0年。

  第十一条

  中层领导干部职务发生变动,其兼职管理按照新任职务的相应规定掌握;职务变动后按规定不得兼任的有关职务,应当在3个月内辞去。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中层领导干部兼职必须履行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兼职。审批程序为:

  1.本人填写《华中师范大学中层领导干部兼职审批表》,并附拟兼职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拟兼职单位邀请函、拟兼职单位章程及现任领导名单、本人兼职取酬情况的书面说明等相关材料报所在单位。

  2.所在单位经部(处)务会或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后,报党委组织部。

  3.党委组织部提出意见报学校党委审批。

  第十三条

  中层领导干部拟在国际学术组织或有国(境)外背景的社会团体和企业兼职的,党委组织部要听取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等主管部门意见。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中层领导干部在兼职活动中,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学校和兼职单位的规章制度,维护学校利益,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兼职单位或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五条

  严禁私自利用学校的名称、标识、设备、涉密信息、科研成果和产品等资源为校外机构服务或牟利。

  第十六条

  中层领导干部兼职及因科技成果转化获取奖励、股权激励等情况,应当公开透明,在本单位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并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和述职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十七条

  建立兼职情况报告制度。兼职中层领导干部每年年底应向所在单位党组织书面报告兼职期间的履职情况、是否取酬和报销有关工作费用等情况。在企业兼职的还应同时书面报告党委组织部。

  第十八条

  拟提名为中层领导干部的考察对象,任职前应按要求向党委组织部报告本人在社会团体和企业已有兼职情况,并按要求辞去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兼职。

  第十九条

  党委组织部、纪委(监察处)定期对中层领导干部兼职情况进行检查、清理。确属工作需要且符合有关规定精神,但未履行审批程序的,应补办有关手续。凡不符合规定的,责令本人辞去所兼任的职务;在限定期限内未辞去所兼任职务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对于违规兼职、违规取酬及瞒报、漏报的,一经查实,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中层领导干部不担任领导职务后,其兼职可不再按照中层领导干部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明确的事项,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五篇: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

  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如果不以制度为绳严加约束,对于企业和领导干部本身有什么样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有学者就一针见血地指出,当前中国社会最大的不公平不仅仅是收入分配领域越演越烈的贫富差距,而是由于社会地位等因素造成的资源占有不均和由此引起的获取机会的不均。对于领导者而言,由于其所处较高的社会地位并掌握了稀缺的行政资源,一旦为企业的市场化运作所用势必造成新一轮的资源分配不均和竞争机会的失调。一旦失去监督和约束,领导者动用行政资源、人际资源为企业换取市场资源易如反掌,个别企业在这样的一轮竞争中或许获利丰厚,但从长远计,最终受损的是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和今后中国的社会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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