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浅谈法律援助的社会意义及实现
司法救助的社会意义
司法救助是指在国家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于法律事务中需要帮助的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制度。其基本意义在于为社会的弱势群体提供帮助,使其能够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在现代社会中,司法救助不仅仅是一项法律制度,更是一项公民权利和社会责任。司法救助的重要性在于消除法律资源和经济能力之间的差距,加强法律服务的公平性和可及性,为避免使用过度简单的或不合理的方式解决纠纷提供合理的解决方案。
司法救助的社会意义在于促进法治的建设,促进社会的稳定和繁荣。在司法救助的保障下,人们可以减轻疾苦,获得公正对待,减少社会矛盾和冲突,提高社会和谐度。同时,司法救助也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总之,司法救助的社会意义在于促进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法治文明,提高国家的法治素质和软实力。
篇二:浅谈法律援助的社会意义及实现
毕业论文:浅谈大学生法律援助存在的重要意义
"国无法不立"法对于一个国家而言就像铁轨对于火车一样
脱离了这条轨
必将导致国家的混乱甚至国家的存亡
法律对于国家是如此之重要
我国的法制建设虽已取得了显著成效
但是由于我国所处的特殊历史阶段
我国公民在法律知识方面仍然很欠缺
特别是位于西部边陲的人们
因此
加强法制建设
大力宣传法律知识
不仅是国家的事
更是我们每个法学专业者的责任
同时
法学专业的学生大力普法宣传
还是锻炼自己的一个好机会
本着"学法用法
服务社会"的宗旨
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在这种情况下应运而生了
一、法律援助的产生
据相关材料调查显示
我国最早出现的从事法律援助方面的组织是武汉大学的"社会弱者权利保护中心"它是一家民间的法律援助组织
由此可见
法律援助并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近几年才产生的还是个新生儿
7月16日国务院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9月1日颁布施行《法律援助条例》后
我国法律援助事业进入了崭新的阶段
进入了法律化的阶段
那么怎样来给法律援助定义呢?
广义上的法律援助是指为经济困难的或者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社会上的弱势群体)提供减收或者完全免费的法律帮助的一种制度
服务的形式可以是法律咨询
代拟法律文书
提供刑事、民事、行政诉讼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和公正
狭义上的法律援助是指符合资格的申请人
在民事、行政、刑事诉讼代理中提供代表律师(法律援助工作者)的服务
目的是确保任何具备充分理由提出诉讼或答辩的人
不会因为缺乏经济能力或出于弱势群体地为而无法打官司
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援助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
法律援助市政府的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
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
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第八条规定
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利用自身的资源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由此可见
社会各界法律援助组织的成立是有法律依据的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就是依据《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
依靠法学专业的法律知识资源优势
经院团委同意
报校团委批准成立的二、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的成长历程
(一)、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的成立及内部组织结构
"大学生法律援助组织
是一个以大学生为主体
面向社会
无偿为公众服务的公益性组织
它有着先天的优越性
对于培养法律后备人才和解决法律援助供需矛盾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正是本着"学以致用
服务社会"的宗旨而成立的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前身为石河子大学学生法律援助中心
成立于11月
它是一个以在校法律系本科生为主要成员
并聘请校内外教师
律师为指导老师和顾问
面向社会经济困难的公民依法提供无偿的法律服务的志愿者社团
该中心以理论联系实际为工作原则
以义务法律咨询、宣传法律法规为其基本的工作内容;以论坛、讲座等方式学习法律法规
总结实践经验;组织其成员深入社会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律服务活动
并且积极开展同国内各法律院校同类社团的学术交流与合作
成立之初
中心下设团支部
秘书处
事务部一部
事务部二部
事务部三部
秘书处(下设网络组、刊物组、外联组)的主要工作是办公室日常事务
值班、负责接待来访等
事务一部的主要工作为行政复议
劳动纠纷
妇女
儿童权益来案件的咨询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事务二部的主要工作为一部以外的民
事类案件的咨询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事务三部的主要工作为刑事案件的咨询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
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有其自己完整的章程
法律援助服务范围
法律援助审核程序
法律援助中心工作制度和值班守则
以确保法律援助中心的一切工作能顺利开展
事物总在不断发展中壮大
作为石河子大学学生面向社会开展的法律援助的专业性公益性社团
该中心自它成立起的第一天就谨奉"学以致用
服务社会"的宗旨
围绕"学法、用法、普法、援助"这一核心大胆尝试
尽其所学积极为在校师生和社会弱势群体服务
石河子大学学生法律援助中心发展到今天的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
由于工作的需要
精简了一些部门
其内部组织结构为委员会
团支部
主任
副主任
事务部
档案部
外联部和宣传部八大部门
(二)、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的活动
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
以接待咨询为日常工作
同时举办自成立以来的每年的重大法制宣传日活动
例如
举办每年的"3月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法制宣传活动;举办每年的"五一"、"六一"、"十一"校园法制宣传活动;举办每年的宪法宣传日"普法宣传活动;并成功举办了首届"十一物权法宣传"活动
承办石河子大学政法学院"大学生暑期三下乡"送法下乡活动
以及协办每年的"西域法学高峰论坛"
在活动中
我们组织学生参加
邀请指导老师带队
接受相关的新闻媒的采访报道
我们发放各种法制宣传单
接待来访咨询
现场为他们解决疑难问答
提供解决办法
若遇有重大案件
则有专门人员负责接待
并给予满意答复
在三下乡中
我们送出了法律咨询
普法宣传
法律援助
不仅发放法律法规传单
接待咨询
还进行了问卷调查
深入群众
知群众之所难
给群众之所需
真正地做到了学以致用
服务群众
并受到了群众的一致好评
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成立以来
共接待来访咨询上万次
接待案例上千个
并代理案件近十余起
真正地帮助了经济困难的公民
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9月2日
我校成功举办了"第三届西域法学高峰论坛"我国著名法学家
刑法学泰斗
武汉大学博士生导师
资深法学教授马克昌来我校作专题讲座
并高兴地给法律援助中心题词:"维护弱者权利
保护公平正义"马克昌教授治学严谨
学贯中西
享誉学界
与中国人民大学高铭暄教授合成为我国刑法学界的"北高南马"马老对法律援助中心给予厚望
他希望我们能够运用所学知识为弱势群体做好法律援助工作
加大普法宣传工作
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
真正做到保护弱者权益
维护公平正义
我们将继续努力
不辜负马老厚望
10月13日
我校再次成功地举办了"第四届西域法学高峰论坛"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朱苏力
宪法与行政法学研究室主任姜明安
宪法与行政法学研究室副主任兼石河子大学政法学院院长王磊
刑法学研究室主任陈兴良一行四人来到我校
分别作了专题讲座
并分别高兴地给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题词
对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给予了厚望
三、大学生法律援助存在的重要意义
从以上的论述可知大学生法律援助的存在有着多方面的意义
下面笔者结合以上论述来具体分析大学生法律援助存在的意义
(一)、大学法律援助中心存在对学生的重要意义
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是一个以在校法律系本科生为主要成员
并聘请校内外教师
律师为指导老师和顾问
面向社会经济困难的公民依法提供无偿的法律服务的志愿者社团
该中心自它成立起的第一天就谨奉"学以致用
服务社会"的宗旨
围绕"学法、用法、普法、援助"这一核心大胆尝试
尽其所学积极为在校学生和社会弱势群体服务
根据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成立的宗旨
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的日常事务及开展的活动
(这些已在上文中论述过了
这里不在赘述)组织学生开展案例分析讨论
论坛及模拟法庭等内部活动
提高了学生的基础理论水平
使学生的专业技能更加坚实
还为对外援助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由此可见
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首先为石河子大学政法学院法学专业学生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学习
实践平台
有利于自身理论的提高
真正体现了"法律援助可以全面培养学生的专业技能"
其次
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给学生提供了解社会法律需求的窗口
促进学生良好法律职业道德素质的形成
法援通过对外开展普法宣传
法律咨询与援助活动
帮助需要帮助的弱势群体
为他们提供无偿的法律咨询
案件代理等
在很大程度上锻炼了我们自己的专业技能
真正地做到了边学习边实践
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效果
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
能够为贫困者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创造一种很好的法律援助模式
"法援所承办的每一件案件都是贫困者的案件
这有助于学生了解社会最普通民众的法律需求
使学生在承办具体的案件中了解什么是真正的司法公正
在这样的案件中进行律师职业道德教育所达到的效果是学生在课堂上不可能达到的这有利于培养承办案件的学生对于全社会特别是当事人的责任心
培养学生对于实现司法公正目标的奋斗、献身精神
学生在办案中能够培养社会正义感和职业道德
从而使法律援助案件有质量上的保证
"&61549;
总之
大学生法律援助的存在不仅可以使法援的成员学到法律方面的知识
更能学到社会实践的本领
我们运用自己所学的知识
服务于社会
不仅把我们所学的理论得到了应用
还锻炼的我们的沟通交际等综合能力
(二)、大学法律援助对社会的重要意义
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是一个面向社会经济困难的公民依法提供无偿的法律服务的志愿者社团
学生法律援助中心自它成立起的第一天就谨奉"学以致用
服务社会"的宗旨
围绕"学法、用法、普法、援助"这一核心大胆尝试
尽其所学积极为在校学生和社会弱势群体服务
从该中心的性质就能看出它的成立对社会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每年利用节假日和法制宣传日开展的法律宣传活动
大力宣传法律法规
一方面使更多的人了解了法律知识
增强了他们的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
使广大群众受益
另一放方面也为国家普法
进行法制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
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四年来
法援通过定期的普法宣传
法律知识讲座和举办法律咨询等多种活动方式
使法援在学校师生和观大市民及周边团场连队里有了一定的影响
特别是近两年来
该中心立足于团场
扎根团场
在团场司法办的大力支持下成立实践基地
为团场职工全心全意服务
另外
法援以节假日为契机
广泛开展市内街头的法律咨询活动
接触到诸如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纠纷
离婚财产等各种常见的法律问题
为不少的人提供了良好的解决方案
法律援助中心安排由人员值班
接受来访、来电咨询
一旦遇到无法一次性给予答复的疑难纠纷
我们会向我们强大的依靠力量--法律系精通各部门法的老师请教
集体协商争取找到最为经济有效的方案
以解决当事人的困难
我们中心每年举办的各种法制宣传活动
有利于进行普法宣传
分担了国家的职责
为进行社会主义法制文明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
特别是今年
我中心又成功的联合乌鲁木齐一所高校的法学会共同开展"12&61590;4宪法宣传日"活动
得到了兵团电视台的特别采访
受到了乌鲁木齐市民的一致好评
同时
我们中心提供的无偿的法律援助
帮助了那些真正经济上困难
又需要法律援助的公民
为我国司法部门减轻了工作负担
总之
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
用它的经历证明了它存在的意义
证明了大学生法律援助存在的意义
用它的付出饯行了"学以致用
服务社会"的宗旨
淋社会底层风雨
方知书本知识的有限和自身力量的微薄;睹众生艰辛的生存挣扎
才会真正明白法制、法律这些字眼与现实生活自然存在的天堑距离
"民为本
法为器""学法、用法、普法、援助"本着心中无比坚定的信念
我们每一个法援学子以青春的激情和有限的学识投入到社会需要帮助的人们的无偿法律援助中
一代又一代的法律人会秉承为"天地立心
为生命立命
为万世开太平"的古训
用我们最真诚的心和热情服务周围的人
让更多的人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让更少的人陷入权益无从救济的困境
让社会所有人知道法律是我们每个人最亲近的守护神
风雨成长路
我们携手走过;坎坷未来路
期待你的关心和支持!相信在我们所有法律援助组织的不断努力之下
相信我们笑傲挫折的年轻
相信我们的明天不是梦
法律援助的队伍会更大、更强
法律援助的明天会更好!
你如果认识从前的我,也许会原谅现在的我。
篇三:浅谈法律援助的社会意义及实现
试论大学生法律援助存在的意义
郑汉颉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不断发展,法制建设得到了不断的完善,并取得了显著成效。由于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仍然存在着大面积的弱势群体,特别是社会主义新时期的法盲依然存在。为了更好地促进我国法制文明建设,特别要在高校法制文明建设的进程中,大学生法律援助中心的成立对于大学生和社会弱势群体,能让他们打得起官司,能平等地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重大意义。本文将结合笔者在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来探究大学生法律援助的存在意义。
目录
中文摘要
………………………………………………………………………1引言
……………………………………………………………………………4一、法律援(对法律援助概念的认识)………………………………………4二、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的成长历程……………………………………5(一)、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的成立及内部组织结构……………………5(二)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的活动
………………………………………6三、法律援助重要意义…………………………………………………………6(一)、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对学生的重要意义…………………………6(二)、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对社会的重要意义…………………………四、结语
…………………………………………………………………………注释
……………………………………………………………………………“国无法不立”,法对于一个国家而言就像铁轨对于火车一样,脱离了这条轨,必将导致国家的混乱甚至国家的存亡。法律对于国家是如此之重要。我国的法制建设虽已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由于我国所处的特殊历史阶段,我国公民在法律知识方面仍然很欠缺。特别是位于西部边陲的人们。因此,加强法制建设,大力宣传法律知识,不仅是国家的事,更是我
们每个法学专业者的责任。同时,法学专业的学生大力普法宣传,还是锻炼自己的一个好机会。本着“学法用法,服务社会”的宗旨,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在这种情况下应运而生了。
一、法律援助的产生
据相关材料调查显示,我国最早出现的从事法律援助方面的组织是武汉大学的“社会弱者权利保护中心”,它是一家民间的法律援助组织。由此可见,法律援助并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近几年才产生的,还是个新生儿。2003年7月16日国务院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2003年9月1日颁布施行《法律援助条例》后,我国法律援助事业进入了崭新的阶段,进入了法律化的阶段。那么怎样来给法律援助定义呢?
广义上的法律援助是指为经济困难的或者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社会上的弱势群体)提供减收或者完全免费的法律帮助的一种制度。服务的形式可以是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提供刑事、民事、行政诉讼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和公正。狭义上的法律援助是指符合资格的申请人,在民事、行政、刑事诉讼代理中提供代表律师(法律援助工作者)的服务,目的是确保任何具备充分理由提出诉讼或答辩的人,不会因为缺乏经济能力或出于弱势群体地为而无法打官司,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由此可见,社会各界法律援助组织的成立是有法律依据的。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就是依据《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依靠法学专业的法律知识资源优势,经院团委同意,报校团委批准成立的。?
《法律援助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法律援助市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第八条规定,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利用自身的资源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二、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的成长历程
(一)、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的成立及内部组织结构
“大学生法律援助组织,是一个以大学生为主体,面向社会,无偿为公众服务的公益性组织,它有着先天的优越性,对于培养法律后备人才和解决法律援助供需矛盾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正是本着“学以致用,服务社会”的宗旨而成立的。
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前身为石河子大学学生法律援助中心,成立于2003年11月,它是一个以在校法律系本科生为主要成员,并聘请校内外教师,律师为指导老师和顾问,面向社会经济困难的公民依法提供无偿的法律服务的志愿者社团。
该中心以理论联系实际为工作原则,以义务法律咨询、宣传法律法规为其基本的工作内容;以论坛、讲座等方式学习法律法规,总结实践经验;组织其成员深入社会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律服务活动,并且积极开展同国内各法律院校同类社团的学术交流与合作。
成立之初,中心下设团支部,主任,秘书处,事务部一部,事务部二部,事务部三部。秘书处(下设网络组、刊物组、外联组)的主要工作是办公室日常事务,值班、负责接待来访等。事务一部的主要工作为行政复议,劳动纠纷,妇女,儿童权益来案件的咨询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事务二部的主要工作为一部以外的民事类案件的咨询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事务三部的主要工作为刑事案件的咨询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有其自己完整的章程,法律援助服务范围,法律援助审核程序,法律援助中心工作制度和值班守则,以确保法律援助中心的一切工作能顺利开展。
事物总在不断发展中壮大,作为石河子大学学生面向社会开展的法律援助的专业性公益性社团,该中心自它成立起的第一天就谨奉“学以致用,服务社会”的宗旨,围绕“学法、用法、普法、援助”这一核心大胆尝试,尽其所学积极为在校师生和社会弱势群体服务。
石河子大学学生法律援助中心发展到今天的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由于工作的需要,精简了一些部门,其内部组织结构为委员会,团支部,主任,副主任,事务部,档案部,外联部和宣传部八大部门。
(二)、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的活动
?一”、“六?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法制宣传活动;举办每年的“五?
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以接待咨询为日常工作。同时举办自成立以来的每年的重大法制宣传日活动。例如,举办每年的“3一物权法宣传”活动,承办石河子大学政法学院“大学生暑期三下乡”送法下乡活动,以及协办每年的“西域法学高峰论坛”。?4宪法宣传日”普法宣传活动;并成功举办了首届“十?一”校园法制宣传活动;举办每年的“12?一”、“十
在活动中,我们组织学生参加,邀请指导老师带队,接受相关的新闻媒的采访报道。我们发放各种法制宣传单,接待来访咨询,现场为他们解决疑难问答,提供解决办法,若遇有重大案件,则有专门人员负责接待,并给予满意答复。在三下乡中,我们送出了法律咨询,普法宣传,法律援助,不仅发放法律法规传单,接待咨询,还进行了问卷调查,深入群众,知群众之所难,给群众之所需,真正地做到了学以致用,服务群众,并受到了群众的一致好评。
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成立以来,共接待来访咨询上万次,接待案例上千个,并代理案件近十余起,真正地帮助了经济困难的公民,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2006年9月2日,我校成功举办了“第三届西域法学高峰论坛”。我国著名法学家,刑法学泰斗,武汉大学博士生导师,资深法学教授马克昌来我校作专题讲座,并高兴地给法律援助中心题词:“维护弱者权利,保护公平正义”。马克昌教授治学严谨,学贯中西,享誉学界,与中国人民大学高铭暄教授合成为我国刑法学界的“北高南马”。马老对法律援助中心给予厚望,他希望我们能够运用所学知识为弱势群体做好法律援助工作,加大普法宣传工作,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真正做到保护弱者权益,维护公平正义,我们将继续努力,不辜负马老厚望。
2007年10月13日,我校再次成功地举办了“第四届西域法学高峰论坛”。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朱苏力,宪法与行政法学研究室主任姜明安,宪法与行政法学研究室副主任兼石河子大学政法学院院长王磊,刑法学研究室主任陈兴良一行四人来到我校,分别作了专题讲座,并分别高兴地给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题词,对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给予了厚望。
三、大学生法律援助存在的重要意义
从以上的论述可知大学生法律援助的存在有着多方面的意义,下面笔者结合以上论述来具体分析大学生法律援助存在的意义。
(一)、大学法律援助中心存在对学生的重要意义
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是一个以在校法律系本科生为主要成员,并聘请校内外教师,律师为指导老师和顾问,面向社会经济困难的公民依法提供无偿的法律服务的志愿者社团。该中心自它成立起的第一天就谨奉“学以致用,服务社会”的宗旨,围绕“学法、用法、普法、援助”这一核心大胆尝试,尽其所学积极为在校学生和社会弱势群体服务。
根据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成立的宗旨,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的日常事务及开展的活动,(这些已在上文中论述过了,这里不在赘述)组织学生开展案例分析讨论,论坛及模拟法庭等内部活动,提高了学生的基础理论水平,使学生的专业技能更加坚实,还为对外援助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由此可见,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首先为石河子大学政法学院法学专业学生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学习,实践平台,有利于自身理论的提高,真正体现了“法律援助可以全面培养学生的专业技能”。
其次,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给学生提供了解社会法律需求的窗口,促进学生良好法律职业道德素质的形成。法援通过对外开展普法宣传,法律咨询与援助活动,帮助需要帮助的弱势群体,为他们提供无偿的法律咨询,案件代理等,在很大程度上锻炼了我们自己的专业技能,真正地做到了边学习边实践,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效果。
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能够为贫困者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创造一种很好的法律援助模式。“法援所承办的每一件案件都是贫困者的案件,这有助于学生了解社会最普通民众的法律需求,使学生在承办具体的案件中了解什么是真正的司法公正。在这样的案件中进行律师职业道德教育所达到的效果是学生在课堂上不可能达到的。这有利于培养承办案件的学生对于全社会特别是当事人的责任心,培养学生对于实现司法公正目标的奋斗、献身精神。学生在办案中能够培养社会正义感和职业道德,从而使法律援助案件有质量上的保证。”
总之,大学生法律援助的存在不仅可以使法援的成员学到法律方面的知识,更能学到社会实践的本领。我们运用自己所学的知识,服务于社会,不仅把我们所学的理论得到了应用,还锻炼的我们的沟通交际等综合能力。
(二)、大学法律援助对社会的重要意义
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是一个面向社会经济困难的公民依法提供无偿的法律服务的志愿者社团。学生法律援助中心自它成立起的第一天就谨奉“学以致用,服务社会”的宗旨,围绕“学法、用法、普法、援助”这一核心大胆尝试,尽其所学积极为在校学生和社会弱势群体服务。从该中心的性质就能看出它的成立对社会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每年利用节假日和法制宣传日开展的法律宣传活动,大力宣传法律法规,一方面使更多的人了解了法律知识,增强了他们的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使广大群众受益。另一放方面也为国家普法,进行法制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四年来,法援通过定期的普法宣传,法律知识讲座和举办法律咨询等多种活动方式,使法援在学校师生和观大市民及周边团场连队里有了一定的影响。特别是近两年来,该中心立足于团场,扎根团场,在团场司法办的大力支持下成立实践基地,为团场职工全心全意服务。另外,法援以节假日为契机,广泛开展市内街头的法律咨询活动,接触到诸如劳动纠纷,债权债务纠纷,离婚财产等各种常见的法律问题,为不少的人提供了良好的解决方案。法律援助中心安排由人员值班,接受来访、来电咨询。一旦遇到无法一次性给予答复的疑难纠纷,我们会向我们强大的依靠力量——法律系精通各部门法的老师请教,集体协商争取找到最为经济有效的方案,以解决当事人的困难。
4宪法宣传日”活动,得到了兵团电视台的特别采访,受到了乌鲁木齐市民的一致好评。同时,我们中心提供的无偿的法律援助,帮助了那些真正经济上困难,又需要法律援助的公民,为我国司法部门减轻了工作负担。?
我们中心每年举办的各种法制宣传活动,有利于进行普法宣传,分担了国家的职责,为进行社会主义法制文明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特别是今年,我中心又成功的联合乌鲁木齐一所高校的法学会共同开展“12总之,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用它的经历证明了它存在的意义,证明了大学生法律援助存在的意义,用它的付出饯行了“学以致用,服务社会”的宗旨。淋社会底层风雨,方知书本知识的有限和自身力量的微薄;睹众生艰辛的生存挣扎,才会真正明白法制、法律这些字眼与现实生活自然存在的天堑距离。“民为本,法为器”,“学法、用法、普法、援助”,本着心中无比坚定的信念,我们每一个法援学子以青春的激情和有限的学识投入到社会需要帮助的人们的无偿法律援助中。一代又一代的法律人会秉承为“天地立心,为生命立命,为万世开太平”的古训,用我们最真诚的心和热情服务周围的人,让更多的人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让更少的人陷入权益无从救济的困境,让社会所有人知道法律是我们每个人最亲近的守护神。风雨成长路,我们携手走过;坎坷未来路,期待你的关心和支持!相信在我们所有法律援助组织的不断努力之下,相信我们笑傲挫折的年轻,相信我们的明天不是梦,法律援助的队伍会更大、更强,法律援助的明天会更好!
注释:
《法律援助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法律援助中心翻印.2003年7月21日.?
练琪,欧阳梅,陈建军.大学生法律援助中心与法科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中国期刊网?,第5期,http://dlib.edu.cnki.net/kns50/detail.aspx?QueryID=68&CurRec=1邱文华.法律援助与法学教育职业化改革探索.中国期刊网,第23期,2005年,http://dlib.edu.cnki.net/kns50/scdbsearch/cdbindex.aspx?
桂兆金.论高校法律援助活动与法律诊所教学的融合.中国期刊网,第21期,2006年7月,http://dlib.edu.cnki.net/kns50/detail.aspx?QueryID=68&CurRec=3
篇四:浅谈法律援助的社会意义及实现
司法救助的社会意义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对法律的需求越来越高。但是,有些人可能会因为自身的原因,无法获得公正的司法服务,这就需要司法救助的帮助。司法救助不仅是一种法律制度,更是一种社会责任。本文将从司法救助的定义、意义、实施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司法救助的定义
司法救助是指为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促进司法公正,保障社会稳定,为有需要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的制度。简单来说,司法救助就是为了让那些因为经济、文化等原因无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的人获得公正的司法服务。
二、司法救助的意义
1、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
司法救助是为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而设立的。在现实生活中,一些人可能因为经济、文化等原因无法获得公正的司法服务,司法救助就是为了解决这个问题。通过司法救助,那些无力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人也能够得到公正的司法服务,保障他们的诉讼权利。
2、促进司法公正
司法救助是促进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在司法救助的帮助下,那些因为经济、文化等原因无法获得公正的司法服务的人也能够得到公正的司法服务。这样就能够保证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
-1-
3、保障社会稳定
司法救助也是保障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如果一些人无法获得公正的司法服务,他们的合法权益就难以得到保障。这样就会导致社会的不稳定,甚至引发社会矛盾。通过司法救助,那些无力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人也能够得到公正的司法服务,保障社会稳定。
三、司法救助的实施情况
司法救助是我国法律制度中的重要制度之一。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完善的司法救助制度。司法救助主要包括法律援助、诉讼代理和调解等方式。
1、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是指国家为有需要的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制度。法律援助是司法救助的主要方式之一。目前,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已经建立,包括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等机构。
2、诉讼代理
诉讼代理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委托律师或其他合法人员代表自己进行诉讼活动的行为。诉讼代理是司法救助的一种方式。
3、调解
调解是指在诉讼中,双方当事人通过调解达成和解协议的行为。调解是司法救助的一种方式。
四、司法救助存在的问题
1、法律援助的覆盖面不广
目前,我国法律援助的覆盖面还不够广。一些地区的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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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设立不足,导致一些有需要的人无法得到法律援助服务。
2、法律援助的质量不高
虽然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已经建立,但是一些法律援助律师的专业素质还不够高,导致法律援助的质量不高。
3、调解的效果不佳
在一些诉讼案件中,调解的效果并不理想,导致案件无法得到解决。
五、结论
司法救助是为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促进司法公正,保障社会稳定,为有需要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的制度。我国已经建立了完善的司法救助制度,包括法律援助、诉讼代理和调解等方式。但是,司法救助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不断改进。希望未来司法救助能够更加完善,为有需要的人提供更好的司法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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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浅谈法律援助的社会意义及实现
龙源期刊网http://www.qikan.com.cn浅谈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
作者:金平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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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
来源:《管理观察》2010年第07期
摘
要:法律援助制度在国家的司法体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起步较晚,仍需要不断地完善。在分析总结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现状基础上,提出了存在的问题,并给出了相应的解决建议,为我国法律援助体系的形成和援助工作的实施提供参考。
关键词:法律援助制度
现状
问题
建议
法律援助制度又称法律救助、法律扶助制度,是为世界上许多国家所普遍采用的一种司法救济制度,其具体含义是:国家在司法制度运行的各个环节和各个层次上,对因经济困难及其他因素而难以通过通常意义上的法律救济手段保障自身基本社会权利的社会弱者,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它作为实现社会正义和司法公正,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国家行为,在一国的司法体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1]。是否建立完善的法律援助制度,是衡量一个国家法制是否健全、司法人权和司法公正是否得到保障的重要标志,也是衡量一个国家文明进步的尺度。
1.法律援助制度的国际背景
法律援助制度15世纪起源于英国,到19世纪,许多比较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都设立了此项制度。20世纪50年代发达国家的法律援助制度已相当完备,非洲的许多发展中国家也于上世纪六、七十年代纷纷建立了法律援助制度。目前世界上已有140多个国家的法律以及一些国际公约把法律援助制度作为保障公民权利的一项基本原则[2]。
由于各国的政体不同,历史背景不同,富裕程度不同,法律援助制度目前可划分为三大类型:一种是以英、美等国为代表的私人援助型,即法律体系的运行,主要是依靠政府资助的独立的私人团体来操作。律师协会、各种私人基金会,乃至律师个人,在这种体制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一种是以瑞典、丹麦等国为代表的社会福利型,即将法律援助纳入国家的福利制度,由国家统一实施;另一种是混合型,是目前各国法律援助实践中比较普遍采用的模式,其目的是吸取各种模式的优点,克服其缺陷,提高法律援助资源的利用效率,更好的为当事人提供服务。中国大陆的法律援助提供模式从一定意义上讲属于这类。
2.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现状分析
篇六:浅谈法律援助的社会意义及实现
法律援助是指在国家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的组织、指导和统一协调下,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等法律服务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给予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以保障实现其合法权益,完善国家司法公正机制,健全人权及社会保障机制的一项法律制度。①
法律援助有以下特征:
1、法律援助是国家行为或者是政府行为,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实施。它体现了国家和政府对公民应尽的义务;
2、法律援助是法律化,制度化的行为,是国家社会保障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3、受援对象为经济困难者、残疾者、弱者,或者经人民法院指定的特殊对象;
4、法律援助机构对受援对象减免法律服务费,法院对受援对象减、免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5、法律援助的形式,既包括诉讼法律服务,也包括非诉讼法律服务。
我国第一部全国性的法律援助法规《法律援助条例》,已于2003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这标志着我国保障贫、弱、残等弱势群体平等实现其合法权益的司法救济机制度的确立。成都市法律援助工作在为贫困群众提供法律援助的同时,突出了为见义勇为行为提供法律援助的工作重点,率先制定了《成都市见义勇为法律援助暂行办法》,特别是三月份经终审的张德军见义勇为法律援助案件,引起了中央电视台、东方卫视、《
南方周末》和社会的高度关注,通过我们卓有成效的法律援助工作,进一步弘扬了社会正气,倡导了社会公平与正义。
一、成都市法律援助的基本概况
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成立于1996年。其下设有20个区县法律援助机构,设立100个法律援助机构乡镇社区站点。成立法律援助中心是国家从司法制度上保障人权的具体体现,对经济特别困难的群众实施司法救济,以体等这一司法原则的最终实现。
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编制10人,隶属于成都市司法局,现有工作人员8名,其中多人工电话咨询等法律服务;指导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援助工作。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还在市妇联、市残联、市总工会、成都大学成立了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市妇人具有律师资格,下设综合科、业务科。其主要职责是:免费受理公民的法律咨询,并经常向社会公众宣传法律知识;为各种法律援助对象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开设法律咨询热线,免费为公众提供联、市残联、市总工会、成都大学工作站。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经费由成都市政府预算拨款,并设立法律援助基金,接受社会捐赠。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成立以来已接受了15万余人次的法律咨询,代理了3000余件民事法律援助案件;办理了4200余件刑事法律援助案件。
二、成都市法律援助取得的成效
㈠成都市法律援助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支持,在成都市司法局的直接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的精神和市委十届四次全委会健身,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全面落实和树立科学发展观,围绕服务“产业年”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坚持在实践中创新工作和解决问题,切实加强法律援助组织机构建设,积极为农民工、贫困残疾人、下岗职工、妇女儿童等社会贫苦群体提供及时、便捷、高效的法律援助。成都市援助案件办案数量每年增长近20%,办案质量也不断提高,为创建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成都作出了积极贡献。
㈡设立社会法律援助组织。都市司法局与成都市工会、妇联、残联组织相互加强沟通和协调下,法律援助中心市总工会、妇联、残联、成都大学四个工作站建立,这些社会团体逐步承担起一定的受理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职能。
㈢“12348”法律服务专线电话的开通,它是以法律咨询作为法律援助的重要形式之一,由成都市执业律师每天义务轮流值班解答咨询,方便了市民咨询法律问题,及时为咨询者提供法律方面的帮助,极大的满足了全市广大群众对法律的需求,受到了市民的良好评价。
㈣发展全市法律援助援助律师队伍,每个区、县法律援助中心不少于3名法律援助律师,使之成为直接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主要力量,还不同程度地吸收红市了一批专业突出、素质较高的人员,增强了法律援助力量,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效率明显上升。
㈤提供法律援助的农民工援助率达到100%,积极开辟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的绿色通道,成立农民工法律援助应急服务队和区(市)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会工作站,对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实行24小时内受理制等,并对农民工经济困难状况一律免于审查,以实现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的绿色通道和“一站式”法律援助便捷措施。
㈥分解法律援助案件总量
成都市近年各类法律援助人员承办法律援助案件数,如下表所示
成都市各类法律援助人员承办法律援助案件数(件)
法律援助机构工作承办社会律师承办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承办社会组织人员承办
2004年
78570632005年
39416136112006年上半年
2581425235(七)扩大宣传,发动全社会力量倾注对法律援助的奉献与爱心,通过开展法律援助爱心活动、成立农民工应急服务队、组织送法下乡律师宣讲团、农民工维权法律援助大型咨询活动等,广泛宣传,扩大影响。
三、成都市法律援助存在的问题
㈠宣传力度不足
随着成都市劳动人事制度的改革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涌向城市,且有大批“外来工”他们的文化素质较低、法律意识淡薄,使他们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缺少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的意识,也不知道如何求助于法律援助部门或者法律服务者,于是采取其他非法手段,从而引发更多的社会问题,严重影响社会的稳定和发展。而且,需要援助的弱势群体大多集中在基层,所以法律援助工作的重点应放在基层。然而一些县、区法律援助机构对法律援助的宣传力度不够,怕宣传多了,老百姓找上门来,应接不暇,这样就形成了恶性循环。因为越不宣传,老百姓就越不了解法律援助,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也就越困难。
㈡相关部门协作配合机制还未真正建立起来。
目前,在法律援助工作中相关部门之间还没有形成有效的协调配合机制,直接影响了法律援助制度作用的发挥。在法律援助案件所涉费用中,由于诉讼费用以及相关部门收取的调查取证、坚定等所收取的费用相对困难群众的收入来说较高,而法律援助机构又无力承担这些费用,虽免除了法律服务费用,受援人最终因交不起相关费用,或者无法进入司法和仲裁程序,或者得不到相关的证据材料,法律援助的效果大受影响。
㈢有限的法律援助资源及其需求的矛盾突出
据了解,成都市每年需要法律援助的案件在4000件以上,而按成都市现有的1300多名律师每人每年免费办理2件计算,每年最多也只能办2600件,而这当中缺口很大。面对如此庞大的需求量,却不能予以满足。这就需要政府和社会加大对法律援助工作人力、物力上的投入。
四、完善成都市法律援助制度的对策
成都市法律援助制度在实践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取得了很大成效,但是作为一种新的制度,其不可避免的存在这样或那样的不足,故有必要在实践中逐步加以规范和完善。针对是法律援助的现状,联系中国法律援助制度发展的实际,笔者拟对完善成都市法律援助制度的对策作进一步探讨和研究。
㈠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对法律援助的认识
法律援助既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更是一项群众工作。它直接面对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社会弱势群体。当前最重要的是要充分利用报纸、杂志、电台、网络等新闻媒体和通过法律下乡(如可以尝试制发法律援助服务卡,便于群众掌握法律援助知识)、法律咨询(尤其要加强“12348”专线律师值班,拓展法律援助咨询电话服务的领域)等途径,进一步加大对法律援助工作的宣传力度,使法律援助家喻户晓,让需要法律援助的人知道怎么寻求法律保护,让社会弱势群体及时得到法律帮助,以使他们“请不起律师,打不起官司”的难题得到解决,进而使他们的积极性得到充分调动,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并要让关心社会进步,有能力支持法律援助的社会力量来关心和支持法律援助事业;更要使成都市各级领导干部深刻意识到法律援助工作不是可搞不可搞的事情,而是依法治国、依法治市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习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执政为民的必然要求,从而真正把法律援助工作纳入党委、人大、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使为困难群众谋利益具体落到实处。
㈡提高弱势群体的法制观念
法律援助的重要对象是在农村生活比较贫困的群众和一些特殊社会群体。在调查中,笔者发现弱者原本不是弱者,但由于他们经济上的贫困、知识和信息的匮乏、权利和义务意识的淡薄、缺少社会人际关系、心理中的劣势、生理发育上的某种残疾以及区域间法律服务资源存在不平衡等主客观因素,才使他们成为弱势群体。特别是由于缺乏基本的法律常识,他们不知什么可为什么可不为,不知国家鼓励什么限制什么,一切都是凭感情用事,无法用理性的眼光来判断,于是出现了大批“文盲”、“法盲”和“流氓”,更谈不上如何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只有提高弱势群体自身的法制观念,才能使弱者成为强者,这是治本之策。
㈢积极开辟法律援助的人力资源,使众多的社会团体,法学院校参与进来,为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贡献力量。
完善的法援体系,包括一个高效的人力资源体系,法援案件的不断增多和复杂对从业者提出考验同时也增加了援助成本,自身制度设定的壁垒也限制部分热忱于法律援助的团体和
个人。《条例》颁布以明显的规定吸引有能力从事法律援助团体和个人从事法援工作,面对于制度设计不完善的中国法制教育,过于注重理论,缺乏法律实务经验及社会经验成为被评击的重点,法学教育可否与法援工作相融合,答案是肯定的。“福特基金”在资助中国高校的法律诊所课程中将法学学生在导师的指导下开展具体的法律援助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美国在其具体实践中获得极大的成功,以导师为业务指导,学生共同解决,并在《美国律师协会关于法学院的批准标准》302条e款中明确规定,法学院就鼓励学生参加提供减免收费的公益性法律服务活动,并为学生提供这样的机会,以制度的形势保证了学学院的实践融入法援体系,其主要的目的(一)向学生教授有效的辩护的技法,职业道德及法律对于穷人的作用(二)在为那些无法得到公正人辩护的同时,批判性的检验的应用法学理论。(三)改革法学教育弊端,并重视理论和实践的结合,学生的融入无非是教学与法援的两赢之选,除学生外,有能力的社团组织和个人也是扩宽法援人力资源选择的范围,部分省市下发的法援指导性文件中均提出引入法学院学生和社团意见,却鲜见实施的具体细则。此制度何参照美国英国等成熟的制度,推行导师制和公益性团体有限参加,即法学院的学生在老师的指导下开展援助活动,对于社会团体设定团体设定准入机制,依其水平,章程和法援的需要有限的介入援助工作。
㈣充分发挥个人法律援助的作用
1.凡是有能力以自己的工作为他人提供法律服务者(如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具有较高法律理论素养和社会实践能力的志愿者),都可以参与到法律援助工作中来,为法律援助事业贡献力量。
2.允许政法机关离退休人员到法律援助机构发挥余热,从事义务性质的法律援助工作。
3.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督法律援助工作,多向他们汇报工作,请他们提出意见、建议。
4.有效发挥基层摄取法律援助联络员、信息员的作用。
㈤以政府投入为主导,多渠道筹集资金,扩大“节流”的实体程序的设定和利用网络快
捷的工作渠道。
人民不断增强的法律援助服务的需要同目前稀缺的法援资源产生矛盾政府的投入不足,大部分法援资金没有列入政府的预算,软、硬件建设相对于滞后。将法律援助纳入财政预算,建立起政府对法律援助的是低经费保障机制,充分的保障法援工作的正常开展,相对于增长快但经济基数较小政府收入有限,财政支持基础设施建设、教育的压力较重,通过利用常规的筹款方式满足不了法援需要,必须充分开展社会化运作,积极拓展法律援助经费的社会捐渠道,建立公益性的基金会。90年3月北京就已经成立了北京市法律援助基金会,内设办公室,财务部,集资部、外交部、开展大型法援公益活动筹集资金。
在开源的同时,采取一定保障节流的措施,降低法援的成本1、引导律师鼓励确已构犯罪的被告在法庭上做有罪答辩。法援的目的性决定了追求程序和实体公正的目的性,保障援助对象的合法权益,对业以犯罪的对象鼓励做有罪答辩,减少诉讼环节和调查费用。2、普及网上办公,加强援助网络的营造和以网络为基础的网上法援救助,利用网络的覆盖面和快捷方便援助人员和受援助者的交流和公开法援案件的援助流程。
通过程序上的公正高效有序的措施保障弱势群体权利的伸张,实体上的改革同样保证了法援工作的效益及提高资金的利用,盘活法律资源,保证社会运行的稳定及司法公正。
㈥提高法律援助服务水平
法律援助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社会方方面面的群众利益,法律援助的服务水平关系到政府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和地位。笔者认为,提高成都市法律援助服务水平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培养律师良好的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成都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律师管理工作中,应把重点放在律师职业道德、职业纪律教育和责任意识、服务意识教育上,使法律队伍真正成为维护社会正义的力量。
2.规范社会团体、法学院校及其其他民间组织的法律援助行为。这些部门提供法律援助必须经过司法行政部门审批,不使用政府资金,不利用法律援助从事有偿服务,同时接受
司法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保证法律援助的水平和质量。
3.拓宽法律援助的受援面。笔者建议成都市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在受理法律援助案件时,适当拓宽援助范围,如给予老年人或高龄老人强制刑事辩护的援助,将法院诉讼费的缓、减、免真正纳入统一的法律援助中来,从而使法律规定与法律援助的宗旨真正一致起来。
4.推行法律援助寻访制度。成都市地广人杂,这就需要政府支持和鼓励法律援助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到指定的服务区寻访,主动调查,主动发掘案件,从而保证人民群众最大限度地获得最优质的法律援助服务。
5.建立法律援助质量监控体系。虽然我国目前尚未建立法律援助质量监控体系,作为西南地区的发达城市,应当发挥西南核心地区的先导作用,尽早建立符合成都市实际的法律援助人员综合质量监控体系,其应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持续教育、业绩考察、顾客反馈、质量评估。
法律援助作为一项神圣而伟大的“民心工程”,作为法律界的“希望工程”,作为泽惠人民的“光彩事业”,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成都市法律援助在市党委、市委的领导下,在市人大、市政协的监督、支持下,必将日臻完善,其工作也将跨上一个新台阶。
篇七:浅谈法律援助的社会意义及实现
一、法律援助意义是怎样
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的律师,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人给予无偿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特殊案件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法律援助意义是怎样
二、申请法律援助的程序
1、求助者可到信访、劳动保障部门和法院所设立的申请受理点进行申请,也可到乡镇、街道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老龄委、残联、高校等组织所设立的法律援助工作站或在村(居)委会设立的法律援助联络点进行求助。
2、先由单位或所在的街委、村委出具生活困难的证明,然后到所在地司法局的法律援助中心办理;是否符合条件由法律援助中心审定。
3、公民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
(1)有充分理由证明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法律帮助;
(2)确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或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
三、哪些人可以申请刑事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一条,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1、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
聘请律师的;
2、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3、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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