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关于民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篇二:关于民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
第一部分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概述
本部分内容主要包括:
岗位设置管理的基本制度内涵和框架
岗位设置管理的基本政策依据
岗位设置管理的特点
岗位设置的基本原则和导向
一、岗位设置管理的基本制度内涵和框架
1、概念(什么是岗位设置)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本身并不是一个新概念,现行的通用职务名称其
实就是岗位,如所长、高工、技师等。
从理论上讲,所谓岗位设置,就是事业单位根据自身社会功能定位和职责任务,为完成社会公益任务和自身发展需要,对不同工作岗位进行划分和设置。
2、基本制度内涵和框架
国家确定事业单位通用的岗位类别和等级,根据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规模以及隶属关系等情况,对岗位实行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
事业单位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以及经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坚持按需设岗、兑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自主设置本单位的具体工作岗位,自主确定岗位聘用条件,自主聘用工作人员。
3、岗位设置管理是对事业单位传统人事管理的重大改革
我国传统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侧重于对工作人员身份的管理,即身份管理,一个人的身份(干部、工人;领导、群众)一旦确定,一般是终身不变的,这不符合现代人事管理的要求。
岗位设置管理就是要通过制度调整实现科学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以岗定酬,实行岗位管理,逐步淡化身份色彩,强化岗位管理,淡化行政手段,强化法律意识。从这个意义上说,岗位设置管理确实从制度框架上对现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作了革命性的变革。
4、岗位设置管理的法理意义
岗位设置管理主要包括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两层含义。按一般理解,岗位设置是一项具体工作,而岗位聘用本质上是一项制度改革。因此,从法理意义上讲,岗位设置管理是业务工作加改革举措,是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的综合运用。岗位设置管理重在制度体系的建设,实际工作中,我们既要遵从行政管理的规定,又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岗位设置管理基本政策依据
1、国家出台的相关文件:有三个层面
第一个层面:
原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
第二个层面:
原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
第三个层面:
国家人事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与教育部、科技部、民政部、文化部、农业部、卫生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家体育总局等单位制定的13个《行业指导意见》;
中共中央组织部、原国家人事部
《关于做好党群系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85号)。
2、我省制定的相关文件:也有三个层面
第一个层面:
省委组织部、原省人事厅《山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晋人字[2008]111号);
第二个层面:
原省人事厅《山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晋
人职字[2009]9号);省人社厅《山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试行办法》(晋人社厅发[2009]91号);省人社厅《关于全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晋人社厅发[2009]92号);
第三个层面:
省人社厅与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印发的《行业指导意见》。
三、岗位设置管理的特点
1、与现行政策规定相衔接
岗位设置管理必须既坚持改革的方向,又要注意处理好与现行制度的衔接。管理岗位3-10级,依次分别对应现行的厅级正职到办事员8个级别;专业技术岗位13个等级是在现行专业技术职务框架内划分的,为解决专业技术人员职业发展台阶过少、平台过大的问题创造了条件;工勤技能岗位中技术工5个等级与现行的工人技术等级相一致。这些制度安排,主要是考虑减少与现行制度的矛盾和冲突,确保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在现行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平稳过渡。
2.与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相配套
这次建立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是与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紧密结合的。不同类别、不同等级的岗位与岗位工资一一对应,岗位设置、岗位聘用与工资待遇紧密结合在一起。可以说,建立岗位设置管理制度,保证了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政策落实到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保证了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施的实际效果,二者相辅相成、互相促进。
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工资标准
3.统一规范与分级分类管理相结合
岗位设置管理的基本原则、基本框架、基本问题,在制度规范方面,对各级各类事业单位要求是统一的,但又要考虑不同地区、行业、类型、层级事业单位的特点,进行分级分类管理,如制定行业指导意见、划分核准权限、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等。
4.因事设岗原则与尊重人才成长规律相结合
因事设岗是岗位设置的本质要求,必须认真坚持,同时也要考虑历史传统、现实情况和国情,适当兼顾人的因素,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尊重人才不同的成长规律,拓宽职业发展通道,鼓励人人成才,如国家对专业技术一级岗位的设置就是充分考虑高层次人才的因素,即“因人设岗”。我省对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管理也有这方面的考虑,但不是因人设岗。
5.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事业单位自主权相结合
作为政府监管的重要手段和措施,这次建立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国家和省里只确定事业单位通用的岗位类别和等级,根据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规模以及隶属关系的情况,对岗位实行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同时,充分赋予事业单位用人自主权的岗位设置自主权,事业单位根据岗位设置的政策规定,按照经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自主设置本单位的具体工作岗位,自主确定岗位聘用条件,自主聘用工作人员。
四、岗位设置的基本原则和导向
1、按需设岗、科学合理、精简效能;
2、先入轨、后规范、再完善;
3、设置从严、入轨从宽、制度优先、问题从简、平稳推进;
4、合法、合规、合情、合理
5、完善政策、分类指导、兼顾现实、实事求是
6、岗位设置要考虑的五个因素(目标):
社会发展的需要——公益目标;
组织目标的需要——自身目标;
优化结构的需要——人才配置目标;
合理的层次
——内部微观目标;
财政承受力
——政府导向目标。
第二部分
实施岗位设置管理的方法步骤
本部分内容主要包括:
几个概念
开展岗位设置管理的方法步骤
岗位设置方案的编写要求
1、岗位类别:
是根据工作性质不同而划分的工作岗位。事业单位的岗位类别设置分为三类:
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的设置要立足于增强单位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
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分为体现单位社会功能的专业技术主系列岗位和不体现单位社会功能的专业技术辅系列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立足于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与专业要求,符合专业技术工作的规律和特点。
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分为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立足于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满足单位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
特设岗位
特设岗位是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紧缺急需,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在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岗位等级控制之外,为引进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而专门设置的非常设岗位。工作任务完成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
特设岗位是为事业单位在特殊情况下灵活使用高层次人才开辟的一条特殊通道,但必须严格控制其设置。
特设岗位的类别、等级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经过批准设立的特设岗位,不占单位结构比例,所需经费按单位现行经费保障渠道解决。
目前由于我省特设岗位管理办法没有制定出台,因此除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外暂不设置特设岗位。
2、事业单位的三种类型:通过以哪种岗位为主体的分析进行客观划分
一是以管理岗位为主体的事业单位,即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
二是以专业技术岗位为主体的事业单位,即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
三是以工勤技能岗位为主的事业单位,指主要承担操作维护、服务保障等职责的事业单位。
政府对事业单位实行岗位结构比例控制,上述三种类型的事业单位其主体岗位(分别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一般应分别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50%、50%,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也要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事业单位三类岗位具体结构比例,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按照我省《实施办法》及有关行业岗位设置指导意见的规定确定。
事业单位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要保持相对稳定,经核准
后不得突破。
3、岗位等级设置:
不同等级岗位是根据工作性质、职责任务、任职条件不同而划分的工作岗位。根据国家、省里的规定,我省将事业单位三类岗位分别划分了通用的岗位等级。
管理岗位:共分为8个等级,分别对应事业单位现行的厅(市)级正职、厅(市)级副职、处(县)级正职、处(县)级副职、科(乡)级正职、科(乡)级副职、科员、办事员。
专业技术岗位:共分三个层级13个等级,分别对应专业技术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初级岗位;其中,高级岗位对应一至七级,中级岗位对应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对应十至十三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区分正、副高的,原则上最高等级可暂设至专业技术五级,待国家有新的规定出台后按新规定执行。
工勤技能岗位:技术工岗位共分5个等级,分别对应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普通工岗位不划分等级。
4、岗位数量:包括岗位总量和各类型岗位数量两个量的概念
一是岗位总量:即单位各种岗位的数量。
岗位总量的确定原则:在首次设岗时,编制未满的单位按照编制数确定岗位总量;对超编单位可设置部分临时性岗位,但岗位总量不得超过现有正册正式工作人员总数。
二是各类型岗位数量:这是计算各类型岗位结构比例的基数,岗位设置时各类型岗位基数不得互占。
关于管理岗位数的确定:管理岗位数量按照职数设置规定和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确定。其中:单位领导成员和中层领导数量按照核定的职数确定,之外的一般管理岗位不同等级岗位数的设定按照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确定。
工勤技能岗位数量的确定:一、二、三级岗位的总量控制在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25%左右,一、二级岗位的总量控制在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5%左右。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5、岗位最高等级
管理岗位最高等级按照机构规格确定。未定机构规格、领导职数的,可由机构编制部门重新核定或确认,或者按照党委组织部门批准的单位领导人员配备的实际情况确定。
专业技术岗位最高等级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条例的规定确定。
工勤技能岗位最高等级按照现行规定或工勤技能考核规范的规定确定。
6、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单位高、中、初级专业技术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和高、中、初内部不同等级之间的结构比例,按照现行规定和晋人职字[2009]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按照晋人社厅发[2009]91号文件规定执行,由省人社厅统一调控。
要严格按照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主、辅系列不同结构比例的要求执行。
要严格界定单位是否为人才技术密集型单位,积极与主管部门和政府人社行政部门事前沟通,合理确定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高层级、高等级岗位的设置。
7、不同岗位的职责、权利和任职条件
(1)“不同岗位”是指:不同类别的岗位,同类别不同等级的岗位;这里指同类别不同等级的岗位。
(2)岗位的职责:是指具体岗位所确定的职能和本岗位所应承担的责任。
(3)岗位的权利:是指具体岗位上所应该享有的权利。
(4)岗位的任职条件:是指具体岗位的任职条件。
(5)岗位条件分为基本条件和任职条件。
基本条件,是各类各等级岗位都必须满足的共同条件。
文件规定,三类岗位的基本条件是:
——遵守守法和法律;
——具有良好的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
——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具备岗位需要的身体条件。
任职条件,指某一具体岗位的任职条件,同类别不同等级岗位的任职条件是不同的。
任职条件又分为基本任职指导条件和单位设定条件。
基本任职指导条件是由政府人社行政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任职指导条件。省人社厅和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制定全省事业单位各等级岗位的基本任职指导条件,也是一个最低条件。如:文件规定各等级管理岗位分别应具有中专、大专、本科等不同的学历条件;我们规定专业技术各层级内各等级之间的最低任职年限为三年;对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也作了最基本的条件规定;工勤技能各等级岗位之间的最低任职年限为五年等。
单位设定条件是事业单位在基本任职条件的基础上,结合本单位的特点、专业水平制定的具体的岗位任职条件。单位设定的条件不能
低于人社行政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基本任职指导条件。单位设定的条件要体现行业、学科特征,要反映本单位的专业水平;同时要以岗位的要求为标准,不能单纯以现有人员的职务、职称为标准。
二、开展岗位设置管理的方法步骤
1、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三个阶段
准备阶段:主要是为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实施做准备;
实施阶段:主要是对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组织实施;
认定阶段:主要是对岗位设置管理工作进行总结和组织认定。
2、准备阶段的工作
组织准备: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为岗位设置管理的推进提供组织保障;认真搞好业务培训,熟悉掌握政策规定,为做好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奠定基础。
思想准备:通过宣传教育、会议动员,使职工能够理解改革、支持改革,主动参与改革,形成改革的合力和良好的氛围。
工作准备:提出工作预案,制定本单位各工作阶段计划,对整项工作作出总体规划。包括初步明确工作的指导思想、原则、内容、方法、时间要求、注意事项等内容。
3、实施阶段的工作
(一)清理岗位及人员
(二)编制岗位设置方案并报批
(三)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
(四)编制岗位说明书
(五)开展岗位聘用工作
(六)签订聘用合同
(一)清理岗位及人员
目的:摸清“家底”,为设岗和聘用作准备
内容:
⑴有多少工作岗位,为岗位设置提供依据。
⑵正式在册人员现状,职工在岗情况,为岗位聘用和执行劳动纪律提供依据。
⑶任务饱和或业务开展情况,现有人员职责任务情况,主要是搞清楚每个职工承担的岗位数及完成岗位任务的情况,为岗位设置和职工竞聘上岗提供依据。
⑷清理编制外用工人员的岗位及其职责,为贯彻《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提供情况,也为编制内未聘人员提供岗位。
(二)编制岗位设置方案并报批
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编制本单位岗位设置方案,填制《山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核表》,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设区的市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岗位设置方案的变更
岗位设置方案经核准后,无特殊理由不得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岗位设置方案可按核准程序向原核准机关申请变更。
(1)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事业单位出现分立、合并,须对本单位的岗位重新设置的;
(2)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事业单位增减机构或编制数额的;
(3)根据业务发展和实际需要,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变更、调整、优化岗位设置的。
变更岗位设置方案,须提供书面报告和有关材料,填制《山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变更审核表》,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三)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
岗位设置方案经核准后,事业单位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经单位职代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后,由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通过。
实施方案中应包括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的依据和原则;已核准岗位设置的具体情况;根据单位职能和事业发展,确定主体岗位及各具体工作岗位,岗位名称要规范,符合行业特点;制定每个岗位的具体任职条件;岗位聘用办法及考核办法;组织领导和实施步骤;保障措施等主要内容。
(四)编制岗位说明书
编制岗位说明书的具体要求(不限于以下项目)是:
(1)单位名称:填写单位全称;
(2)岗位名称:必须按行业规范名称填写,力求准确、简明、规范,使人们通过岗位名称就能大致了解其具体的工作性质和内容;
(3)岗位等级:指管理、专技、工勤技能岗位中的哪一级;
(4)工作职责:应列出岗位应承担的全部工作项目,要求内容具体,责任明确;每个工作项目应达到的质量和数量的基本标准,明确完成工作任务的时限,以便今后进行评比奖惩和岗位考核;
(5)任职条件:必须以完成本岗位工作所需的学识、才能、技术和经历为前提,以岗位的工作需要为依据,从单位人员状况的实际出发,符合国家、省里文件规定的基本条件和单位制定的具体条件
事业单位岗位说明书(样本)
内设机
公共信息处公共信息资源部
构名称
岗位名称
高级网站设计与制作(八级专业技术岗位)
承担网站设计制作维护、应用系统开发及技术支持工作。负责***网站部分信息工作职责
维护及技术支持。
1、承担**网站的主页的设计制作维护;
2、相关厅局网站设计制作及应用系统开发等工作;
3、承担**网站的技术支持工作;
4、参与**项目的系统开发和部分设计工作;
工作任务
5、指导其他人员设计方面的工作;
6、部门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1、工作积极,办事及时,能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部门领导交待的工作任务;
2、网站的设计工作能被受众喜欢,符合网站主题要求;
3、承担的网站信息维护工作错误率低于2%;
工作标准
4、参与开发的项目按时交工,符合项目要求。
1、具有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具有一定的美术功底和两年以上平面设计经验;
2、具备工程师资格,在下一级专业技术岗位有二年以上工作经历;
岗位任职3、熟练使用PHOTOSHOP、FLASH、DREAMWEAVER等相关设计软件,条件
了解web新标准和熟悉目前流行的网络新技术
5、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心,能吃苦耐劳,沟通协作能力强,富有团队精神。
(五)开展岗位聘用工作
基本程序(按照晋政办发[2003]1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⑴公布空缺岗位及其职责、聘用条件等事项;
⑵组织报名,受理应聘人员提出的申请;
⑶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
⑷组织应聘人员笔试、面试、考核考察;
⑸初定拟聘人员名单,并进行公示;
⑹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确定拟聘人员;
⑺按核准权限逐级上报核准或备案。
办理岗位聘用情况审核备案需提交的的材料:
(1)市以上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核准通知及经核准的《山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核表》;
(2)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施方案》;
(3)《山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聘用情况审核备案表》;
(4)证明受聘人员符合相应岗位任职条件的相关材料;
(5)工作人员在不同类型岗位兼职的批准文件;
(6)受聘人员的身份证明材料。
(六)签订聘用合同
通过竞聘或双向选择确定的受聘人员,经核准或备案后,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用合同确定单位与
职工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和工作关系,并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按规定到政府人社部门进行聘用合同鉴证。
为规范聘用合同形式,减少不必要的人事争议,全省应统一使用原省人事厅制定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标准文本(晋人字[2003]90号,由省人社厅统一印制提供)。
4、总结认定阶段的工作
总结认定阶段主要有四项工作任务
一是自查总结
二是申请认定
三是组织认定
四是兑现工资
(一)自查总结,写出书面总结报告
1、总结的内容
一是工作过程总结;
二是取得的成绩和经验;
三是存在的问题和相关对策。
2、总结的要求
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进行;
在对岗位设置和聘用工作全面分析的基础上进行;
要有高度的概括和提练;
要对今后开展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提出建议。
(二)申请认定
申请组织认定需提交的材料
(1)认定申请(2份);
(2)《岗位说明书》(以呈报单位汇总,1份);
(3)经核准的单位《岗位设置方案》、《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核表》(各2份);
(4)《事业单位岗位聘用情况审核备案表》(1份及电子文档);
(5)岗位设置管理和岗位聘用工作完成情况总结报告(2份及电子文档)。
(三)组织认定
省、市组织、人社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范围,会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查单位提交的申请认定的相关材料,对事业单位完成岗位设置、组织岗位聘用并签订聘用合同的情况进行认定,必要时可实地察看。对符合政策规定、工作规范、职工满意的单位出具认定意见书;对存在运用政策失当、程序不规范、群众意见较大等情况的单位,提出书面意见,退回限期改进,直至认定合格。组织认定期限一般为收到认定申请的15个工作日内。
进行组织认定时,要重点把握几点:
一、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情况,主要看方案申报、审核、核准是否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岗位等级控制是否符合规定;
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情况,主要看聘用工作组织是否健全,岗位聘用办法是否规范,聘用合同内容是否完备;
三、事业单位现有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按照现聘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等级岗位情况,主要看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是否科学、合理,是否会引发各种矛盾和问题,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是否得到充分发挥。
(四)兑现工资
按规定程序经组织认定,事业单位凭政府人社行政部门核准的《山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聘用情况审核备案表》,填制相关工资套改表,根据所聘岗位等级,对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的《山西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有关规定,确定受聘人员岗位工资待遇,并报同级政府人社行政部门审批。
三、岗位设置方案的编写要求
1、岗位设置方案应载明的内容
一是单位总体情况,包括社会职能、职责任务、拨款形式、隶属关系、机构规格、领导职数、内设机构数及名称、人员编制、在册正式工作人员人数、人员结构(要有基本数据)等;
二是根据社会职能和职责任务确定本单位属于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主要承担技能操作维护、服务保障等职责三类事业单位中的哪一类,依据的相关政策规定,有无行业岗位设置指导意见;
三是根据单位的职责任务和编制数或现有在册正式人员状况确定岗位设置总数,三类岗位的结构比例,主体岗位类别,主体岗位设置数量,其他两类辅助岗位的设置的数量和设置的理由;
四是按照事业需要和现有人员状况确定每个岗位等级和各等级岗位内部控制比例;
五是最高等级岗位控制的标准和控制办法。
六是岗位设置后人员状况、存在的问题(超编、超岗聘用、“双肩挑”等)及解决办法。
七是实施方法步骤、监督、保障措施。
2、岗位设置方案(样本)
为指导各事业单位做好岗位设置工作,我们拟定了《XXX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样本),供各单位参考。
(详见word文档)
核准岗位设置方案需报送的材料
1、核准岗位设置方案的报告(5份);
2、本单位《岗位设置方案》文本(5份及电子文档);
3、由主管部门审核并加注意见的《山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核表》及专业技术岗位核准需填制的相关表格(5份);
4、机构编制部门设立单位的审批文件、调整内设机构和增减编制的相关文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5、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行政)部门最新核准的《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基金管理台帐》原件及复印件1份(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6、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行政)部门下达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核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7、管理人员的任命(聘任)文件、有关部门的备案批复书;
8、技师以上工勤技能岗位聘任指标文件;
9、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如三级医院、国家级重点中专等类似单位要报送相关证明材料;
10、按要求需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和数据电子版本。
第三部分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应注意的重点问题
在我厅印发的92号文件中,已对16个重点问题作了解释或提出了相应处理意见。本部分将对其中一些内容作进一步解释,并对之前未明确的个别问题提出意见。
一、关于实施范围
1、单位实施范围:
1、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现行全额、差额、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
2、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等社会团体参照执行。
3、不包括参照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已经转制为企业的事业单位。
2、人员实施范围:
1、事业单位中现有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
2、临时用工或临时聘用人员不在实施范围之内。
3、认真摸清单位混岗、混编、“人资分离”、借调人员等情况,岗位设置工作开展前能够清理的要进行清理。
二、关于岗位设置的具体方式
按照国家规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要以法人实体为主体,每个法人实体单位要按照有关政策,在主管部门指导监督下分别制定岗位设
置方案并单独申请核准(小、少、散单位由主管部门集中调控的除外)。
判断是否为法人实体单位,要以是否进行法人登记或社团组织登记并由编制部门下达事业编制为原则。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由主管部门统一进行岗位设置工作。
三、关于“小、少、散”单位的岗位设置
1、文件规定:对规模小、人员少、较分散或某种类型岗位数量少的事业单位,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可由主管部门对其岗位结构比例、最高等级进行集中调控,集中管理。
2、具体释义:凡隶属于同一主管部门、性质相同或相近,编制或实有人数较少,或分散于不同行政区域,可由主管部门对这些单位的岗位设置进行集中管理、集中调控。即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申报方案,经核准后再由主管部门分解到各单位,并向政府人社部门备案。
3、特别注意:本项规定只适用于岗位设置管理工作,不涉及其他管理事项。
四、关于在不同类别岗位兼职(“双肩挑”)问题
事业单位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行业特点管理人员确需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须确认其确实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完成专业技术岗位的职责任务,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并确定其所占主体岗位及具体岗位名称,岗位设置表中不得重复填报岗位。
对兼职人员的考核要综合考核其在两类岗位上的工作情况,并以其主体岗位为重点。
兼职人员聘用合同书中,所聘岗位填其主体岗位,同时对所兼任其
他岗位职务要明确标注和说明。?
确定兼职人员的工资待遇,以其主体岗位为依据。
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根据工作实际提出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人员兼职的具体条件和要求。
1、“双肩挑”的含义:指在专业技术和行政管理两类岗位上任职。在我省,“双肩挑”专指单位领导以及中层以下承担领导或管理职责的管理人员,同时受聘担任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时占专业技术主体岗位的人员。
2、核准“双肩挑”必须具备四个条件:一要看这个管理岗位是否确需专业技术背景;二要看这个管理岗位是否确需在符合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条件的人员中选聘;三要看这个管理人员是否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四要看是否确实完成了专业技术岗位的职责任务。
3、“双肩挑”人员的核准程序:符合上述“双肩挑”条件的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并经本单位公示无异议后,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审批。
4、“双肩挑”人员只能占一个相应等级的专业技术主体岗位,不能同时占管理岗位。
5、严格控制“双肩挑”人员比例。各事业单位及主管部门要认真进行职责和岗位分析,对照条件严格把关,摒弃传统的工资“就高不就低”和“因人设岗”的思维和管理方式。要适当控制中层以下管理人员“双肩挑”数量和比例,对单位领导成员也要严格按照规定执行。主管部门要抓好审批环节。
6、要培养“通才”,也要鼓励“专才”。培养复合型人才固然重要,但事
业发展同样需要职业化的优秀管理人才。相信随着将来《职员条例》等制度的出台和不断完善,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职业发展通道将不断拓宽。
五、关于现行人员身份及岗位聘用原则
在岗位聘用中,符合岗位任职条件且通过竞聘上岗,现有工人身份的人员可聘用到相应的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但首次聘用时,原则上管理岗位不能高于八级,专业技术岗位不能高于十一级;符合工勤技能岗位条件,本人自愿,现聘于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也可聘用到工勤技能岗位。上述人员在聘期间享受相应岗位的待遇。
六、在开展岗位设置工作前办理退休手续人员的工资待遇问题
对在2006年7月1日至原所在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开展之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可按照其退休时的职务等级,比照本单位相应岗位等级条件,重新确定其岗位等级及相应岗位工资待遇,以其薪级工资和重新确定的岗位工资之和作为计发退休费的基数。新的退休费标准从审批后的下月起执行。
这部分人员不是参加岗位设置管理,仅仅为了体现政策的实施时限性和覆盖面。在具体执行时要正确理解和把握这条政策,严格按条件和规定办事,不能送人情、降条件,产生新的矛盾,特别是防止引发在职人员的心理不平衡,这条政策也只能适用于这个特定时期的特定人员,不溯及之前已退休人员,首次岗位设置工作完成后不再保留本规定。
七、事业单位长期不在岗人员的处理原则
因本人原因长期不在岗(擅自长期不上班,或出国逾期不归,或违规与单位签订“停薪留职”协议等)的事业单位在册正式工作人员,在单位
进行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开展之前必须回到原工作岗位,参加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竞聘工作岗位,否则所在单位可以按有关规定予以辞退或解聘。
同时,对因单位个别领导原因(非因公或非根据组织决定)形成的工作人员长期不在岗情况也要视情况按照上述规定执行。八、关于政工师问题
1、按照国家规定,政工师不属于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符合相应条件者可聘用到相应管理岗位。
2、对个别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中政工师、高级政工师已经享受相应专业技术等级岗位工资的,岗位设置时应该按照管理岗位设置,有关待遇可暂按92号文件第16条的规定执行。全额、差额事业单位不能执行上述规定。
九、关于事业单位清理规范重新核定编制后岗位设置问题
在事业单位清理规范过程中,编制部门对一些单位重新核定了编制、领导职数、内设机构及职数以及各类岗位的数量或比例。部分单位清理规范后的要求与实际情况和岗位设置的原则不一致。
按照科学设岗、按需设岗的原则,以及岗位设置方面的一系列政策规定,这些事业单位应该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在不突破编制、领导职数的前提下,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岗位设置。
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职责分工
1、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社行政部门是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
2、充分加强与党委宣传部门、机构编制部门和政府财政等部门的协调配合。
3、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与政府人社行政部门一起,制定有关行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作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系列文件的一部分。
4、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工作指导、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及时沟通情况,反映问题。
5、事业单位根据岗位设置的政策规定,按照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制定实施方案,自主设置本单位的具体工作岗位,自主聘用人员,同时主动接受组织人社部门和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部分
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深入宣传,统筹规划,尽快动员
1、各部门、各单位要成立领导机构,加强工作力量,为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提供组织保证。
2、要加大宣传力度,加强业务培训,学好相关文件,吃透政策精神,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摸清情况,为顺利开展工作奠定基础。
3、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把这项工作作为今年一件大事认真抓好,尽快召开动员会进行工作部署,精心组织,确保按时圆满完成任务。
二、突出重点,处理好“五个关系”
一是处理好岗位设置管理与工资制度改革和推行聘用制度的关系;
二是处理好政府人社部门与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之间的管理、指导、协调关系;
三是处理好政府人社部门的宏观调控与落实事业单位用人自主权之间的关系;
四是处理好岗位设置管理制度与前期取得的改革成果和已经进行的改革探索之间的关系;
五是处理好岗位设置管理与全省经济、社会事业发展、人才队伍发展规划需求之间的关系。
三、积极主动,稳妥推进,确保稳定
这次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重在建立制度,顺利入轨,基本没有人员精简任务。同时,制度推行后,50%左右的专业技术人员会提高一定的岗位工资,也为顺利实施绩效工资奠定了基础,因此应该讲是一件好事。我们要把好事办好。
要认真解决工作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切实维护稳定大局。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办事,不能上交矛盾,也不要讨价还价。
四、充分发扬民主,加强工作监督
1、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在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坚持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
2、各级组织人社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对不按规定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行为要坚决制止、纠正或者宣布无效,不予确认岗位等级、不予兑现工资、不予核拨经费;对于违
反规定滥用职权、打击报复、以权谋私的要追究相应责任。上述行为情节严重的,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并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予以纪律处分。
五、确保时间、进度要求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岗位聘用工作要建立在统一部署、统一步调的基础上,否则容易产生比较大的不平衡,也容易引发社会矛盾。省直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按照省里的要求扎实开展工作,力争今年上半年基本完成岗位设置任务。
这项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头绪多,要求严,我们要积极行动起来,认真做好各自工作,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篇三:关于民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
穗民[2010]229号
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工作专业岗位设置及社会工作专业人员薪酬待遇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广州市社会工作专业岗位设置及社会工作专业人员薪酬待遇实施办法(试行)》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广州市民政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二○一○年八月一日
广州市社会工作专业岗位设置及社会工作专业人员薪酬待遇实施办法(试行)
根据《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6〕71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精神,参照《关于民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8〕84号),结合我市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的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社会管理或服务职能的人民团体以及在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慈善、社区建设、残障康复、优抚安置、劳动就业、司法矫治、卫生服务、老年人服务、青少年服务、婚姻家庭服务等领域提供社会服务或参与社会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城乡社区和农村基层组织以及公益服务性社会组织。
二、实施原则
(一)遵循科学合理、精简效能、按需设岗、竞聘上岗、分类管理的原则。
(二)坚持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的原则。
(三)坚持不新增人员编制和社区专职人员员额的原则。
(四)坚持职责任务、工作标准、任职条件和薪酬待遇相对应的原则。
三、社会工作专业岗位等级、名称及聘用晋升条件
(一)岗位等级。结合我市实际,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分为高级、中级、初级、员级四个等级(即高级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助理社会工作师和社会工作员)。其中,高级社会工作师分三档,分别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六、七级;社会工作师分三档,分别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九、十级;助理社会工作师为二档,分别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十二级;员级一档。
(二)岗位名称。社会工作专业岗位通用名称从高到低分别为:高级社会工作师一级、高级社会工作师二级、高级社会工作师三级;社会工作师一级、社会工作师二级、社会工作师三级;助理社会工作师一级、助理社会工作师二级;社会工作员。
(三)任职及晋升条件。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聘用。竞聘者须符合如下基本条件: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履行社会工作专业守则,具有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水平,取得相应的国家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社会工作员除外),具备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同时,按以下规定实行聘用及晋升:
1.高级社会工作师:待国家明确该职称政策后另行确定。
2.社会工作师:持有中级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考取证书后首次聘用为三级社会工作师。原则上社会工作师区间内由低到高晋升聘用每级工作时间不低于3年。
3.助理社会工作师:持有初级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考取证书后首次聘用为二级助理社会工作师。原则上二级助理社会工作师晋升聘用为一级助理社会工作师的工作时间不低于2年。
4.社会工作员:未考取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如下人员:《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颁布前,通过广州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社会工作者(三级)职业资格鉴定的人员;持高校社会工作及社会工作相关专业毕业文凭的人员;具有高中或中专以上学历,在社会工作领域实际从事社会工作满5年,经过社会工作专业的系统培训并达到相应要求的现有社会工作从业人员。
四、社会工作专业岗位设置及等级结构比例
根据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社会工作专业岗位设置及等级结构比例。
(一)岗位设置的结构比例
1.人民团体:暂不规定岗位设置数量,但这些单位中具有社会管理或服务职能的岗位,要逐步设置或明确社会工作岗位,配备社会工作专业人才。
2.事业单位:主要以社会工作专业技术提供公益性社会服务的单位,应保证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专业技术人员岗位总量的70%;社会工作专业与其他专业在单位岗位中同等重要的,社会工作专业岗位一般应占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总量的50%左右;社会工作专业在单位岗位中是属于辅助岗位的,社会工作专业岗位一般占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总量的20%以下。
3.城乡社区组织:城乡社区按服务对象的一定比例设置社会工作岗位。社区服务机构内从事社会福利、社会救助、就业服务、社区矫正、心理疏导、人民调解、婚姻家庭服务、残疾人服务、青少年服务等工作岗位,明确为社会工作岗位。居(村)民自治组织可以参照城乡社区组织的岗位设置,促进专职人员提高专业素质和工作水平。
4.社会组织:专业社会工作机构以及应以社会工作方法为主提供服务的公益服务性社会组织,社会工作岗位一般不低于机构岗位总量的35%;其他接受政府购买服务的公益服务性社会组织,社会工作岗位比例一般不低于机构岗位总量的25%。
(二)岗位等级结构比例
1.社会工作专业岗位为主体岗位的单位,高级岗位控制在社会工作专业岗位总量的20%—25%之间,中级岗位比例控制在社会工作专业岗位总量的30%—40%之间。
2.社会工作专业岗位为同等重要岗位的单位,高级岗位控制在社会工作专业岗位总量的10%—15%之间,中级岗位比例控制在社会工作专业岗位总量的20%—30%之间。
3.社会工作专业岗位为辅助岗位的单位,高级岗位控制在社会工作专业岗位总量的5%左右,中级岗位比例控制在社会工作专业岗位总量的10%—20%之间。
4.社会工作专业岗位高级岗位五、六、七级之间的结构比例为2:4:4;中级岗位八、九、十级之间的结构比例为3:4:3;初级岗位十一、十二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5:5。
行政主管部门和其授权机构,应将上述岗位设置要求作为机构登记注册、年检、日常管理的依据,作为评估从事公益服务社会组织的重要指标。同时,作为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重要条件,并依此核算购买服务机构的人力成本。
五、社会工作岗位设置办法及人才配备方式
(一)岗位设置办法
采取“明确一批,增设一批,开发一批”的办法设置社会工作岗位。在具有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人民团体以及实际承担社会管理服务职责的其他有关单位和社会组织中,明确一批社会工作岗位。在公益服务类事业单位和城乡社区组织中,通过岗位调整、合并的方式,增设一批社会工作岗位。在社会工作机构等公益服务性社会组织中,着力开发一批社会工作岗位。
(二)社会工作人才配备方式
各区(县级市)和市有关部门应根据社会工作专业岗位的原则和相关要求,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进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城乡社区组织和公益服务性社会组织配备社会工作人才。社会工作人才配备方式,以提升转换和引进专业人才相结合。对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现有在编在岗人员,主要采取提升转换的方式,通过专业培训及参加考试并获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转换为专业社会工作者。设有社会工作岗位的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城乡社区组织,有空编且招考、录用或招聘人员时,应主要面向社会工作专业的毕业生和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专业人员。公益服务性社会组织通过提升转换和引进的方式,按要求配备社会工作专业人才。
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社会工作专业技术岗位,按现行程序呈报审批;其余组织按相关规定考核聘用。
六、社会工作人才薪酬待遇
(一)人民团体的在编社会工作专业人员薪酬,仍按照我市现行机关工资制度执行,并由财政统发。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工作专业人员薪酬,仍按照我市现行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执行,对社会工作专业人员集中的事业单位,在核定津贴总量时可适当高定。
(二)政府定期公布公益服务性社会组织社会工作专业人员薪酬指导价。公益服务性社会组织内从事社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薪酬与其他福利待遇由签约机构按拟聘用人员学历、资历、工作能力和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确定。在试点阶段,公益服务性社会组织可根据所在地区事业单位的薪酬水平等实际情况,在《广州市2010年公益服务性社会组织社会工作专业技术人员薪酬指导价位表》(见附件)标准内作上下10%的调整,确定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薪酬成本。政府在与公益服务性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合约中明确规定用于支付薪酬的资金,不得挪作它用。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际评估修订。
附件:广州市2010年公益服务性社会组织社会工作专业人员薪酬指导价位表
广州市2010年公益服务性社会组织
社会工作专业人员薪酬指导价位表
职
位
名
称
平均薪酬
(单位:元/月)
高级
待定
社会工作师一级
中级
社会工作师二级
社会工作师三级
助理社会工作师一级
助理级
助理社会工作师二级
员级
社会工作员
博士研究生
硕士研究生
试用期/双学士班、研究生毕业(没见习期
有硕士学位)
本科毕业
专科毕业
备
注
1.以上薪酬指导价适用于公益服务性社会组织社会工作专业人员,包含个人缴交的社会保险费用、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和个人所得税。
2.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对薪酬指导价位进行调整。
待定
6505705004003503004203693322802300
篇四:关于民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民政事业单位社会工作岗位设置指导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州省民政厅,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18.10.10?
【字
号】
【施行日期】2018.10.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正文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民政事业单位社会工作岗位设置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贵安新区党工委政治部、社会事务管理局,各县(市、区、特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民政局,省民政厅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落实民政部关于加强民政基层基础工作的要求,进一步推进我省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不断提高社会工作专业化职业化水平,加快提升基层民政服务能力,根据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12部门《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开发与人才激励保障的意见》(民发〔2016〕186号)和《贵州省民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黔人通〔2009〕125号)精神,制定了《贵州省民政事业单位社会工作岗位设置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落实《意见》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明确加强民政事业单位社会工作岗位设置的重要意义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抓住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完善公共服务体系,保障群众基本生活,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不断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形成有效的社会治理、良好的社会秩序,使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是新时代完善社会服务体系、创新基层社会治理、引领社会向上向善、提升民政服务能力的内在要求,是满足人民群众个性化多样化服务需求的制度安排,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建设宏大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以来,我省专业社会工作得到快速发展,在服务人民群众、化解社会矛盾、融洽社会关系、促进社会和谐、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总体看,我省专业社会工作仍处在起步阶段,基础还比较薄弱,专业化职业化水平还不高,尤其是专业岗位不规范、数量较少,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薪酬待遇水平较低,成为制约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壮大和专业社会工作发展的重要瓶颈。开发和规范社会工作专业岗位,特别是在民政系统内开发社会工作专业岗位,是发展专业社会工作的当务之急,是有效吸引和稳定广大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长期投身专业化社会治理与服务的迫切需要。
《意见》的出台,是推动全省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途径,是把社会工作人才队伍纳入以培养、评价、使用、激励为主要内容的全省人才工作大局的重要举措,具有重要意义。一是实现了社会工作岗位的“门槛准入制”,通过培训转换、招聘、引进、转岗等途径,逐步实现在岗人员持证上岗,提高了社会工作岗位的准入标准,有助于提升社会工作从业人员的专业性。二是将社会工作专业纳入了我省专业技术职称管理,为从业人员兑现工资待遇、逐步解决薪酬较低问题提供了政策依据,有助于调动广大社会工作从业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三是把社会工作岗位作为全省民政事业单位主体专业技术岗位,特别是在与社会工作有关联及关联度强的民政事业单位中,要求社会工作岗位的配置比例超过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成为主体专业技术岗位,在最大限度上解决了我省民政事业单位长期以来专业定位不明的问题,明确了大多数民政事业单位以社会工作专业服务为主导的发展方向。
二、积极推进民政事业单位社会工作岗位设置组织实施
社会工作岗位设置管理是落实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的“建设宏大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立健全以培养、评价、使用、激励为主要内容的政策措施和制度保障”战略任务的重要举措,是推进民政系统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一项开创性、基础性工作,关系到民政事业的长远发展和民政系统广大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坚持以人为本,从民政系统的实际出发,根据社会工作事业的发展需要,切实保障民政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积极稳妥地推进实施。
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好政府职能部门的职责,做好推进社会工作岗位设置管理的具体工作;民政系统编制内各事业单位要按照社会工作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设置本单位的各类具体社会工作岗位,明确岗位等级。人社部门要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开展社会工作岗位设置工作,并给予必要的帮助与支持。
与社会工作关联度较强的其他相关部门及其下属单位的社会工作岗位设置问题,可以参照《意见》相关规定,循序渐进,稳妥推进。
三、推进民政事业单位社会工作岗位设置的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认真学习,吃透精神。在全省民政事业单位设置社会工作岗位,关系广大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且民政事业单位种类众多,情况复杂,是一项十分艰巨的任务。各有关单位务必要高度重视,认真学习掌握《意见》的有关内容,明确时间进度,按时完成社会工作岗位设置工作。
(二)利用契机,形成合力,统筹推进。各地、各单位要充分利用机构改革的契机,把推进社会工作岗位设置工作与民政事业单位改革、民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结合起来,统筹推进。尚未完成单位岗位设置工作的,要将社会工作岗位设置作为本单位岗位设置工作的重要内容;已经完成单位岗位设置、社会工作岗位设置未达到《意见》要求的,要按照《意见》规定,迅速进行整改。民政部门要积极向
本地人社部门反映、沟通,争取支持;注意调动各方面积极性,特别是事业单位及其广大干部职工的积极性;注意实施过程中的程序公正,公开透明,从民政事业单位实际和事业发展需要出发,切实保障职工的利益,把《意见》贯彻好、落实好。
(三)上下贯通,掌握动态,及时汇报。各地、各单位在推进民政事业单位社会工作岗位设置过程中,要注重总结成功的经验做法和遇到的工作难题,及时上报。2018年底,各地、各单位要将辖区内各民政事业单位或本单位社会工作岗位设置情况报送省民政厅。
附件:贵州省民政事业单位社会工作岗位设置指导意见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贵州省民政厅
2018年10月10日
附件
贵州省民政事业单位社会工作岗位设置指导意见
根据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12部门《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开发与人才激励保障的意见》(民发〔2016〕186号)和《贵州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黔人通〔2009〕125号)精神,结合我省社会工作及专业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一、岗位任务
加快推进社会工作的职业化发展,根据不同领域社会工作服务需求与特点,逐步完善社会工作职业标准,明确社会工作岗位任务。社会工作岗位任务主要包括: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理念、方法与技能,提供帮困扶弱、情绪疏导、心理抚慰、精神关爱、行为矫治、社会康复、权益维护、危机干预、关系调适、矛盾化解、能力建设、资源链接、社会融入等方面服务,帮助个人、家庭恢复和发展社会功能;帮助面临共同困境或需求的群体建立支持系统;培育社区社会组织、开展社区活动、参
与社区协商、化解社区矛盾、促进社区发展;组织开展社会服务需求评估、方案设计、项目管理、绩效评价与行动研究;开展社会工作专业督导,帮助督导对象强化专业服务理念、提升专业服务能力、解决专业服务难题;协助做好志愿者招募、注册、培训与考核,引导和组织志愿者开展社会服务。用人单位应按照社会工作岗位任务要求,结合自身需求与特点,明确和规范社会工作专业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
二、适用范围
(一)由各级民政部门举办并列入事业编制的各类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和经费自理的民政事业单位,都应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社会工作岗位。民政事业单位主要包括:
1、优抚安置单位:优抚医院(荣誉军人康复医院、复员退伍军人精神病院)、光荣院、军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军休所、军休服务中心、军休服务站)、军供站等。
2、社会福利单位:社会福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精神病人福利院(福利医院)、城镇老年福利和服务机构、福利彩票发行管理机构、登记为事业单位的残障康复机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慈善机构、捐赠接收机构等。
3、社会救助单位:各类防灾减灾服务机构、社会救助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保护机构、救助安置中心等。
4、社会事务管理单位:收养服务机构、婚姻登记机构、殡葬服务机构等。
5、由民政部门主管的其他事业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需要设置社会工作岗位。
(二)民政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工作需要纳入社会工作岗位设置管理。民政事业单位原则上以社会工作岗位为主体专业技术岗位,鼓励民政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人员参加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取得职业资格。
三、设置原则
——坚持按需设岗与科学高效。各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工作实际和事业发展情况进行社会工作岗位设置。社会工作岗位设置要体现结构优化、高效合理的原则,做到层次分明、组合优化。
——坚持岗位总量与岗位结构控制。各单位按照本单位的类型、功能、职责和任务等因素,进行岗位总量、人员结构比例和最高岗位等级的控制。需要配置社会工作岗位的单位要组织现有的在岗人员培训,参加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取得职业资格,使原有岗位转化为社会工作岗位。
——坚持动态管理与依法管理。各单位应当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岗位等级内,根据事业发展和功能变化的需要,对设置的社会工作岗位进行动态管理,确保社会工作岗位设置与社会工作事业发展相适应。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各单位要做到社会工作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公开、岗位公开、职数公开、任职条件公开、职责任务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
四、名称及层级
(一)初级社会工作专业技术岗位。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助理社会工作师一级岗位、助理社会工作师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至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
(二)中级社会工作专业技术岗位。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社会工作师一级岗位、社会工作师二级岗位、社会工作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
(三)高级社会工作专业技术岗位。高级社会工作专业技术岗位名称、等级等暂缺,待国家有关部门关于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具体办法出台后,另行补充规定。
五、聘用条件
聘用社会工作专业技术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要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技术水平和职业操守,并符合以下任职资格:
(一)助理社会工作师:通过全国社会工作职业水平考试取得初级社会工作者
职业水平证书资格。考取证书后首次聘用在十二级社会工作专业技术岗位。
(二)社会工作师:通过全国社会工作职业水平考试取得中级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资格。考取证书后首次聘用在十级社会工作专业技术岗位。
(三)高级社会工作师:待国家相关政策明确后另行确定。
六、设置办法和要求
(一)岗位设置比例
1.以社会工作服务为主的民政事业单位。包括老年人福利和服务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收养服务机构、社会救助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保护机构、优抚医院、光荣院、军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等以专业技术岗位为主的单位,社会工作专业技术岗位应占该类单位现有专业技术岗位的30%以上。
2.需要开展社会工作服务的民政事业单位。包括防灾减灾机构、殡葬管理服务机构、慈善和捐赠接收机构等单位,社会工作专业技术岗位应占该类单位现有专业技术岗位的20%以上。
3.其他民政事业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需要设置社会工作专业岗位。
(二)岗位设置要求
1.本意见所称社会工作岗位不排斥该岗位必需的其他专业技术要求。各单位所确定的社会工作岗位另有其他专业技术要求的,仍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2.负责直接提供服务或须与服务对象接触的一线服务岗位应优先设定为社会工作岗位。
3.各单位社会工作岗位按规定比例要求配置不足1个的,按配置1个执行。
4.社会工作岗位配置主要通过现有岗位转换解决。配置社会工作岗位的各单位要组织在岗人员培训,参加全国社会工作职业水平考试取得职业资格证书,逐步做到持证上岗,还可以通过招聘、转换等方式补充社会工作专业人员。本意见实施后,所在岗位属于专职社会工作岗位的在岗人员,如果在规定时间内不能通过社会
工作资格考试,应进行岗位调整。
5.各单位现有社会工作岗位比例未达到设定标准的,新增岗位应全部设为社会工作岗位,并公开招聘或调入社会工作专业毕业或取得社会工作职业水平证书的专业人员。
七、岗位管理要求
(一)全省民政系统事业单位社会工作专业岗位管理工作,由省民政厅按相关规定统筹管理并组织实施。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应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在所属各类民政事业单位岗位总量内统筹设置社会工作专业岗位,报上一级民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各地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民政事业单位社会工作专业岗位设置工作,明确专人负责基层事业单位社会工作专业岗位设置,具体职责包括拟定所属事业单位社会工作专业岗位设置落实计划、明确岗位职责、编制岗位说明书、建立岗位考核制度等,并统筹管理和指导现有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在岗人员按职责推进专业服务开展。
(三)民政事业单位社会工作专业岗位设置和聘用工作作为全省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通报制度重要内容实行年度通报,并纳入全省民政重点工作综合评估同部署、同落实、同考评。各市州应于每年年底将本地所属民政事业单位社会工作专业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等情况报省民政厅备案。
篇五:关于民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
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民政部
【公布日期】2011.11.24?
【文
号】民发[2011]147号
【施行日期】2011.11.2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民发〔2011〕1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深入推进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经中央领导同志同意,中央组织部、民政部等18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中组发〔2011〕25号,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对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作出全面部署,是我国第一个关于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发展的纲领性文件,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行动指南。抓好《意见》的贯彻落实,大力推进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是各级民政部门的重要职责,是事关民政事业长远发展的重大任务。为切实将《意见》落到实处,现就民政系统贯彻落实《意见》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意见》出台的重大意义
大力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是中央为应对我国经济体制、社会结构、利益格局和思想观念深刻变化的新形势,着力提升社会服务水平、改善民生事业、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制定《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是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决定和《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的明确要求,是全面深入推进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迫切需要,也是各地在实践探索中形成的普遍共识。
《意见》第一次明确了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发展定位,第一次提出了“以人才培养为基础,以人才使用为根本,以人才评价激励为重点,以政策制度建设为保障”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发展思路;第一次确定了坚持“党的领导、政府推动、社会参与、突出重点、立足基层、中国特色”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指导原则;第一次提出了今后一个时期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战略目标;第一次提出了建立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养、使用、评价、激励保障等方面的配套政策制度要求;第一次推出了一批具有引领和示范作用的重大人才工程与计划;第一次确立了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组织部门牵头抓总、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工作格局。
《意见》的制定出台,是我国专业社会工作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对进一步推进我国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健全专业社会工作制度、完善社会服务体系、创新社会管理以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推动作用。各级民政部门要大力加强《意见》的学习宣传,深刻领会《意见》出台和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重大意义。
二、全面贯彻落实《意见》提出的各项任务
《意见》已经明确民政部门是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职能部门。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好职责,认真落实《意见》对民政系统提出的各项任务。
(一)尽快建立健全相关政策制度。各级民政部门要深入研究本地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现状、存在问题和发展需求,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支持,围绕《意见》要求,抓紧出台本地区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政策措施,为深入推进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提供制度保障。通过多方努力,尽快建立健全中央与地方衔接配套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政策制度。
(二)着力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养。各级民政部门要在配合中央做好有关人才培养工程基础上,协调有关部门组织设计和实施本地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养工程项目。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大力发展社会工作专业教育,推动本地区民政部门与高等院校社会工作专业力量合作,共建实习实训基地,为社会工作专业师生的实习实践提供良好条件。要依托软硬件设施完善、师资力量充足、课程与教材体系健全、专业教育与培训经验丰富的有关高校、干部学院、科研院所、培训机构和社会服务机构加快建立社会工作专业培训基地。要加大本地区民政行政机关干部以及相关事业单位、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和城乡社区工作人员的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培训力度,切实提高其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理念、知识和方法开展社会服务与管理的能力。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职业道德教育,强化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的社会责任感和职业认同感。
(三)大力推进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使用。各级民政部门要将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使用作为贯彻落实《意见》的重点抓紧抓好。要继续贯彻《关于民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8〕84号),在相关民政事业单位深入开发社会工作专业岗位,明确岗位职责、任职条件和有关要求,实施岗位聘任。要积极推进社区社会工作岗位开发,在乡镇街道和城乡社区探索发展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开发设置社会工作专业岗位,通过引进和提升现有在岗人员专业水平等方式,配备和使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要深入落实《民政部关于促进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的通知》(民发〔2009〕145号),研究制定推动本地区民办社会工作
服务机构发展措施,有条件的地区要积极建立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孵化基地,通过简化登记手续、提供办公场地和启动资金以及推动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发展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吸纳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开展服务。
(四)切实推进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评价和激励工作。各级民政部门要按照《意见》要求,加快建立以岗位职责要求为基础,以品德、能力和业绩为导向,科学化、社会化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评价机制。要通过减免考试费、免费提供教材、给予相应津贴等方式鼓励有关人员参加国家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职业水平考试,引导其逐步提升社会工作服务水平。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将取得职业水平证书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纳入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范围,鼓励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聘用持有职业水平证书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要积极争取相关部门支持,切实落实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薪酬待遇,做好有关表彰奖励工作,留住和用好社会工作专业人才。
三、切实加强对《意见》贯彻落实工作的领导
抓好《意见》的贯彻落实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民政系统的重点工作。各级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将《意见》要求落到实处。
(一)健全落实机制。各级民政部门要根据《意见》要求,主动协调有关部门,抓紧建立本地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领导协调机制,尽快制定本地贯彻落实《意见》方案,明确目标任务、职责分工和相关要求。要认真落实《意见》关于“民政部门要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的要求,积极商机构编制部门成立负责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专门机构,配备人员,积极开展有关工作。要建立健全本地区本部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评估考核机制,明确实施主体,科学设计指标,纳入考核范围。
(二)加强学习宣传。各级民政部门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党委(党组)中心组要进行专题学习。要通过组织开展专题培训、干部职工全员轮训、研讨班、座谈会等方式,使广大领导干部、民政职工充分认识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重大意义,充分认识《意见》出台的时代背景和政策精神,切实掌握《意见》贯彻落实的基本思路和方法举措。要进一步拓宽宣传渠道,丰富宣传内容,创新宣传形式,加大宣传力度,掀起《意见》学习宣传高潮。要通过宣传学习使广大干部群众深刻理解《意见》的意义和内涵,深入了解和认识社会工作理念、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的作用,为《意见》贯彻落实创造良好环境。
(三)加大财政投入。各级民政部门要积极商财政部门将应由政府负担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范围,适当增加民政部门使用的福利彩票公益金投入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数量,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社会工作服务领域。要创新政府支持形式,探索建立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制度。
(四)加强监督检查。各级民政部门要建立健全督促检查机制,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落实《意见》的督促检查,及时总结推广和宣传《意见》贯彻落实的经验做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要在每年12月15日前将本地区贯彻落实《意见》的基本情况(包括计划安排、工作进展、主要成效)以书面形式报民政部人事司(社会工作司)。民政部将适时组织检查组开展督促检查,并通报有关情况。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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